大学外国法制史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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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阿维鲁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上层,包括国王、僧侣贵族、高级官吏、高利贷者、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其人身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汉穆拉比法典确立了阿维鲁的特权地位。3穆什凯努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一个等级,主要是指失去巴比伦奴隶制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包括租种王室土地的佃耕者、接受王室土地而效力于王室的军人以及为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法律地位较阿维鲁低,但其人身和财产仍受到法律严格保
2、护。4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世纪,统一两河流域的乌尔第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为适应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创制的奴隶制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简答1简述乌尔那纳姆法典的历史地位。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河司法权于一身。为适应中央集权
3、统治的需要,乌尔纳姆统治时期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可以辨认的有23条。法典的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2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有:(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对国家统治形式,对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
4、的问题均已论及。(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3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其留下的法律典籍为后人研究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和政治,以及研究人类早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史料。第二,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其条文之缜密,其
5、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第三,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论述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典贯彻了“权力主义”,这一特点集中体现为:(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集国家一切大权于国王一身,宣扬君权神授、君权至上思想,充分体现出法典坚决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2)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第二,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为:(1)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
6、履行义务为前提。(2)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则会导致一系列权利的丧失。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代表了早期东方法的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
7、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第三章 古印度法名词解释1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2法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
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3三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分为经藏、论藏和律藏三部分。其中,经藏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是佛教寺院规条。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5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
9、内容。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6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简答1简述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大致有下列方面:(1)吠陀。这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和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是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吠陀本集共4部,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2)
10、法经。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它被认为是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老习俗编纂的教法典籍,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比法经要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摩奴法典,它约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为“三藏”,即:经藏
11、,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5)国王诏令。国王的诏令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其中最为后世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2简述古代印度的种姓制。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愿意为“颜色”。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随着雅利安人的征服而逐步形成。最高种姓为婆罗门,是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是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
12、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以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论述1试论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征。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奴隶制法的共性,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特权,并且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但古代印度法又具有一定的个性,这表现在:第一,古代印度法与宗教密不可分。在古代印度,法律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宗教的变化就会影响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由于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异常复杂,不同宗教带来了不同的法律渊源,而且不同教派之间在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上也可能有一定的差别。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
13、深受教义的影响。第二,古代印度法严格维护种姓制度。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故有人称之为种姓法。第三,古代印度法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本身利益处罚编纂的,因此把许多现在看来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包括进去。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等。第四章 古希腊法名词解释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雅典城邦执政官德拉古将雅典当时的习惯法加以整理
14、汇编颁布的法律,是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主要内容是明确公民权取得的条件、规定按照公民抽签选举官吏、组成401议事会等。由于它以广泛采用重刑著称,故被称为“苛法”。2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3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凡被大多数投票认为应
15、该被放逐的人,就被放逐国外10年。设立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简答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第一,古希腊法是城邦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古希腊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宗教的法律,这些城邦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政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二,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古希腊虽然立法活动频繁,成文法很多,但缺少对具体而分散的法律进行理论抽象与概括的法学家,因而在古希腊始终未能形成比较系统化的成文法典。第三,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简述克里斯提尼立法的主要内容。公元前509年雅典的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
16、官,进一步推进了立法改革,主要内容有:(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也削弱了僭主复辟时所依恃的力量。(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由10各部落各选出50人组成。(3)确立贝壳放逐法制度,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多却政权的僭主政变,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确实起着重要作用。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3简述伯里克利立法的主要内容。公元前443公元前429年,雅典的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主要有:(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
17、事会已具有了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性质。(3)实行官职津贴制,以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经过伯里克利的改革,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峰。4简述来库古立法的主要内容。相传在公元前885年,希腊的斯巴达城邦来库古颁布法律,主要内容有:(1)确立贵族寡头政制,长老会议由30人组成,它是斯巴达最高的政治机关,并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参加组成,任何法律不经它同意都是无效的。世袭的、属于两个不同家族的两个王是长老会议的成员。除两个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之外,斯巴达还有5个监察官,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举出来。来库古进行的立法改革,限制了公民大会的权力,扩大了长老和两个王的权力,形成贵族寡头制。(
18、2)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工商业。来库古将全国的土地划分成数量相同的份地,然后分配给全体斯巴达公民。份地可以世代相传,但不能抵押和买卖。禁止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3)实行国民军事教育。根据来库古立法,教育以追求军事力量为主要目的。全体斯巴达公民必须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遵守军事纪律。论述1简评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雅典的执政官,他就任以后,为解决当时的种种社会矛盾,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内容有:(1)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
19、家出金赎回。(2)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国家重要政务由公民大会通过,新设立四百人议事会担任提交公民大会议案的预审工作,元老院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不受破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3)首创陪审法庭的新制度,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得到相对的人身安全,并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的公民权。梭伦的立法改革在雅典的历史上有很大的意义。他在经济、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虽然属于改良主义的措施,但为雅典城邦工商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雅典的政治体制的建设。并且,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
20、都有革新。而从法典的形式上看,则以其完善、简洁、富于弹性而为后世称道。2评述雅典的民主制。雅典的民主制度在整个希腊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它由梭伦的立法改革所开创,至伯里克利时代达到全盛,主要特点是:第一,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主要表现在:雅典的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实际上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上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等等。第二,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伯里克利进行改革实行官职津贴,但并没有废除义务职。各种行政官员都
21、是由公民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这样,公民大会自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政务,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很难分开,而且,重大诉讼案件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而不是陪审法庭。第三,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这包括官员任职前的资格审查制,公民大会对执政官和将军进行的信任投票制,对官员任职届满后的卸任检举制。此外,还有不法申诉制、贝壳放逐法等。雅典的民主制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这表现在: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雅典总人口中占极少数,即使至伯里克利时代,享有公民权的人数仍然有限,所有雅典居民中真正拥有公民权的只占总人口的1/20。因此,从本质上看,
22、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雅典民主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雅典是领土狭小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国家政务比较简单,这是雅典实行直接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而且,雅典是一个沿海城邦,工商业贵族阶层的力量不断强大,并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以及奴隶在数量上大大超过自由民等因素,都使得雅典城邦内部较容易形成民主势力。第五章 罗马法名词解释1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23、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2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的习惯等,内容主要涉及财产领域。3学说引证法由东罗马的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的瓦伦提尼安三世于公元426年共同颁布的法律。它规定,只有伯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出现不一致时,采用多数主张;如没有多数主张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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