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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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键入文字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四月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公司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2、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导读与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
3、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4、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十二份,本所留存一份,提交发行人十一份。目录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6二、本期债
5、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8四、本期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12五、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16六、本期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18七、本次企业债券的承销19八、关于本次企业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20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十、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21十一、结论意见22十二、特别说明23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名成都*市*投资经营中心,是经成都*市市*县*县*县人民政府以*府函200467号文批准,于2004年6月由*县*县*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出资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时注册资本15,377.24万元。2006年10
6、月17日,发行人更名为*公司。2009年7月6日,经成都*市市*县*县*县人民政府*府函200946号文批准,发行人投资主体由*县*县*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变更为成都*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目前成都*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100%股权。发行人自成立至2009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市*县*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23000000607 ),发行人已经通过 2008年度工商年检。 3、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柒拾柒万贰仟肆佰元,法定代表人为*,
7、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为成都*市市*县*县*县柳城镇柳台大道20号,经营范围为: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咨询及管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必要审批,其设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具备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20
8、10年 1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表决和通过了*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议案,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该议案的通过为合法、有效。该议案摘要如下:本次拟发行的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期固定利率,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花土*E区*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鱼凫*路社区工程项目和*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债券担保采用发行人与*县*县*县财政局所签署的新居工程及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2、2010年3月17日,发行人向成都*市市*县*县
9、*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了*公司关于*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和担保方案的请示(*城投【2010】24号)。3、2010年3月18日,成都*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发行人下发关于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和担保方案的批复(*国资发【2010】19号),同意发行人2010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和担保方案,并同意发行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期企业债券的发行已通过了发行人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的决议并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其内部审批程序是完整、合法的。根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之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尚需获
10、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具备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企业规模符合国家相关企业债券发行的要求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18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1,908,362,112.67 元,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人民币 7,098,401,397.83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企业规模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发改财金 20087号文
11、第二条第(一)款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规定。 2、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综上,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前述审计报告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2、3、关于盈利情况和偿债能力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9,761,120.19 元、187,323,482.12 元、202,033,464.19 元。发行人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盈利, 经济效益及现金流状况良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偿债能力,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鉴于发行人以上历年的净利润情况,本所律师合理地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发改财金 2008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3、。 4、发行人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及相应的比例要求根据发行人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10亿元,将全部用于*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花土*E区*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鱼凫*路社区工程项目和*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前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通过有权部门审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见下表:表1 募集资金投向表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募集资金使用额度占本次募集资金比例占项目总投资比例项目审批文号*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93,87350,00050.
14、00%53.26%*发改投资2009144号*县*县*县花土*E区*新居工程项目64,55730,00030.00%46.47%*发改投资2009161号*县*县*县鱼凫*路社区工程项目23,67710,00010.00%42.24%*发改投资2009160号*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20,52610,00010.00%48.72%*发改投资2009156号总 计202,633100,000100.00%49.35%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及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四)款之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
15、齐全;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本期债券累计发行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所投向项目总投资额的60%。5、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7,098,401,397.83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曾发行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若本期10亿元的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仍为10亿元,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
16、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6、本期债券的利率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上述利率安排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17、件不相抵触。本期债券的具体利率水平尚待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如本期债券确定的最终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则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五)项的要求。7、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曾发行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务也不存在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8、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
18、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发改财金200811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发改财金 20087号文件、发改财金20081134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本期企业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本期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10亿元,主要用于以下四个项目: 1、*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地上高层建筑群和地下建筑构成。建设规模为工程用地净面积1
19、08,0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362,8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7,120平方米;可提供4,640套住房,户均建筑面积86平方米,可容纳4,640户人居住;机动车停车泊位3,800个。该项目总投资93,873万元,于2009年10月开工建设。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成约2%。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项目开发的合法手续:(1)成都*市市*县*县*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新地块新居工程用地意见书同意发行人在*县*县*县万春镇春江路社区16、18、19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163亩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2)成都*市市*县*县*县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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