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拟发售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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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编号:国道 106 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签 订 时 间:二二一年月2目录1.保险协议书.32.保险明细表.63.保险扩展条款.164.保险基本条款.495.中标通知书.64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67.其他资料.6831.保险协议书4保险协议书投保人: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或任何指定承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任何指定供货商和/或任何供货商和/或任何设计单位和/或任何监理单位和/或任何试验检测单位和/或等相关利益方保险人:保险人:国道1
2、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的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保险人以“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承保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为了保证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在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的条件,保险人和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就保险人在该项目上的保险服务事宜,订立如下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保险合同的组成:一、保险合同的组成:本次招标所有招标文件及附件作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1.本保险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保险谈判会议纪要);2.保险明细表;3
3、.保险扩展条款;4.保险基本条款;5.批单(如有);6.中标通知书;7.投标文件;8.答疑、澄清;9.招标文件;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效力按上述次序之排列由高至低,即:当前项文件未能说明和解释某一相关的法律关系或具体问题时,依次参考以下的各项文件。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的除外。(以下无正文)5(以下无正文,为保险协议书签署页)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 系 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保险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 系 人:地址:联
4、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62.保险明细表7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明细表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1.投保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1.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或任何指定承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任何指定供货商和/或任何供货商和/或任何设计单位和/或任何监理单位和/或任何第三方检测单位和/或等相关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承包商和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及或与被保险人或就受保事项和所有工程、活动、准备工作等订立协议及或合约的任何相关人士或公司。3.保险人:
5、3.保险人:二、投保工程二、投保工程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项目,本次工程的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它配套工程。三、投保范围三、投保范围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项目建设现场及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包括工地外的场所及在国内的预制、装配等场所。四、保险期限四、保险期限36个月。实际保险服务期自监理签发开工令次日的00时开始生效直至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24时止,另加保证期12个月,总保险期限不超过60个月。保险期限=建设期+保证期,其中:建设期:建设期暂定24个月,暂定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实际以监理签发开工令的时间为准。保
6、证期:保证期自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次日的00时开始12个月,暂定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最终按照实际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时间计算。五、保险责任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五、保险责任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项目在建设、安装、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一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以及一切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现场机械设备和设施、周转性材料等,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本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包括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8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与本保险所承保工程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
7、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六、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六、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1.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永久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里程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电力管沟程、绿化工程、外水外电工程等工程),临时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围堰、便道、便桥预制场、钢筋加工厂及工棚等)、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宿舍、临时仓库、临时办公场所、临时安全环保设施、临时给排水、临时供电设施等)、原材料、消耗
8、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等工程材料、施工所需的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养护设施、救援设施、安全环保和水电气供给设施等配套设施、现场机械设备以及其他由被保险人保管或负责的财产等。2.本项目投保总保险金额为70211.47万元。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1.因本项目工程建设引起,或与本项目工程直接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2.物质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00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一个事
9、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七、免赔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七、免赔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1.火灾、爆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突发性及超出设计或试验预料的地面下陷下沉,路基、边坡和桥梁的失稳、倒塌: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3.人工疏忽或失误、工艺不善、机械故障及原材料缺陷: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4.地震、海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5.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水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6
10、.桥梁工程: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为人民币1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7.塌方及地面下沉下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8.偷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9.其他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9发生单个保险事故后,如果多个免赔额同时适用,被保险人仅承担其中最高的单个免赔额。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1.地下管线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或未标明位置的:人民币1万元。2.除人身伤亡外,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1、5%,两者以高者为准;3.人身伤亡:无免赔。(注:每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事件,若同一事故适用多个可能免赔额的,只扣一个免赔额,以其中最高者为准。)八、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及保险费:费率:%本合同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现时投保的保险金额相比变化小于15%(含15%)时。保险费不作调整;变化超过15%时,对超出15%以外的部分按合同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调整。2.保费支付方式(1)自保险合同生效且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暂定保险费的20%;(2)保险合同生效18个
12、月后且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至暂定保险费的50%;(3)被保险工程竣工验收且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至暂定保险费的80%;(4)保证期结束,本保险合同结算经广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剩余费用。保险费最终结算金额以广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金额为准。(5)保险人应充分考虑国家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造成费用变化的因素,不得以税收变化提出增加费用。保险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相关证明作为合同附件。(6)每次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等额有效的
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专用发票需在开票15 日内送达。(7)保险人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在每期应支付金额中扣除,如违约金超过当期应支付金额,超出部分投保人将依据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相应的金额。(8)本项目属财政投资,所有款项的支付须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本合同所述的付款或支付是指收到保险人的请款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始办理集中支付手续,而非款项划至保险人帐户。九、保险经纪人九、保险经纪人10保险经纪人是指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工作咨询服务的有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为: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人的服务费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有权按情况更换保险经纪人。十、司法管
14、辖十、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十一、投保出单十一、投保出单由本项目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出单指示内容出具保险单。十二、保险人的服务要求十二、保险人的服务要求1、专项服务小组保险人应为本项目设立专项服务小组:24小时报案电话:传真:组内职务姓名公司职务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组内职务姓名公司职务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专项组长专项副组长(主管承保)专项副组长(主管理赔)日常联系专人防损服务专人核保服务专人核赔服务专人现场理赔服务专人 1现场理赔服务专人 2数据统计专人上述专项服务小组成员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总共更换超过5 人次,保险人
15、应按以下标准向投保人提交违约金:专项组长10 万元/人次、副组长5 万元/人次、其他人员2万元/人次。若因保险人更换人员原因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还应赔偿相应损失,投保人也可在应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相应费用。2、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培训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应组织对投保人进行至少三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协助投保人建立风险管理档案,相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应至少组织三次保险与风险管理培训或交流会议,以提高投保人财务与保险管理人员、相关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有关费用由保11险人承担。具体内容、实施方案
16、、举办时间和地点由投保人、保险人及本项目保险经纪人共同协商确定。3、防灾防损服务保险人应协同国家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定期或在被保险人需要时随时提供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年度趋势预报、汛期预报,提供火灾相关信息,并与投保人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在季节性、周期性灾害发生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保险人应根据季节及地段情况,深入现场查勘,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将不定期地进行现场风险管理情况通报,敦促完善安全管理。在事故易发的地点和时段,保险人应根据每个工作点可能会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以及其他类似项目的损失信息,及时与投
17、保人进行交流与沟通。4、理赔服务4.1、接报案保险人设立本保险工程二十四小时保险索赔服务专线电话、传真,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4.2、现场查勘4.2.1、保险人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成员应在一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4.2.2、服务小组应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三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保险
18、人应全部承担。4.2.3、在收悉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即刻派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保险人应承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4.3、受理赔案4.3.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通过传真方式的报案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4.3.2、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单证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
19、赔资料完整。4.3.3、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的赔案(指扣除免赔金额后的索赔金额,12以下相关条款的表述同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4.3.4、若保险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4.4、预付赔款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事故后,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公估理算人、
20、工程监理人的预估损失书面意见,预付估损金额50%的赔款,便于被保险人及时恢复工程、重置设备,保证工程质量。4.5、结案要求4.5.1、赔款支付原则保险人对已确定保险责任但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赔案,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已提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或根据4.4款的要求,支付“预付赔款”);保险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应当根据下述“4.5.4、结案时限”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差额。4.5.2、拒赔时间要求如保险人认为收到的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自签收被保险人索赔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果保险
21、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保险人已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4.5.3、赔款处理原则发生保险事故后,应以迅速恢复工程为前提,依照保单及本协议的相应约定进行赔偿理算、支付赔款。以利于被保险人恢复工程、重置设备及其它保险财产。4.5.4、结案时限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
22、、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五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4.6 理赔案件服务承诺4.6.1 灾害性天气快速理赔服务13如遇暴雨等大面积灾害,保险公司将进一步简化索赔手续,快速赔付结案。4.6.2 通融赔付在具体赔案操作中,如因实际问题,被保险人已经恪尽职责,但仍然无
23、法提供部分索赔单证,或保险双方对赔案有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以客户的利益优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让步和通融。4.6.3 先于责任方的理赔承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也无须等待其赔偿资金,而可由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与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追偿工作。4.6.4 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诉讼事宜在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责任事故发生诉讼时,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诉讼事宜。4.6.5 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为配合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轻或
24、避免损失,保险公司将力所能及的提供风险咨询及风险管理服务;(1)在许可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与有关专家为被保险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分析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共同制订风险防范措施。(2)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派出人员到项目现场,与被保险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做好承保后防灾防损工作。(3)在汛期和台风发生季节,保险公司将提前将被保险人项目所在地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传真给被保险人单位,以便事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一旦发生事故隐患或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组织有关专家奔赴现场,协助被保险人处理风险,组织施救,尽量减轻损失。4.7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保险人责任的处罚保险人未按本
25、协议上述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保险人责任,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获得赔偿金,保险人应支付违约金,投保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金,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保险人第一次出现违约,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警告,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警告后仍未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的,扣除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作为罚金;(2)保险人第二次出现违约,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警告,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警告后仍未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的,扣除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作为罚金;(3)保险人第三次出现违约,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警告,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警告后仍未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的,则扣除剩余的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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