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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拟发售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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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拟发售稿.pdf

    1、1合同编号:国道 106 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签 订 时 间:二二一年月2目录1.保险协议书.32.保险明细表.63.保险扩展条款.164.保险基本条款.495.中标通知书.64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67.其他资料.6831.保险协议书4保险协议书投保人: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或任何指定承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任何指定供货商和/或任何供货商和/或任何设计单位和/或任何监理单位和/或任何试验检测单位和/或等相关利益方保险人:保险人:国道1

    2、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的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保险人以“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承保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为了保证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在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的条件,保险人和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就保险人在该项目上的保险服务事宜,订立如下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保险合同的组成:一、保险合同的组成:本次招标所有招标文件及附件作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1.本保险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保险谈判会议纪要);2.保险明细表;3

    3、.保险扩展条款;4.保险基本条款;5.批单(如有);6.中标通知书;7.投标文件;8.答疑、澄清;9.招标文件;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效力按上述次序之排列由高至低,即:当前项文件未能说明和解释某一相关的法律关系或具体问题时,依次参考以下的各项文件。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的除外。(以下无正文)5(以下无正文,为保险协议书签署页)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 系 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保险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 系 人:地址:联

    4、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62.保险明细表7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明细表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1.投保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1.投保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或任何指定承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任何指定供货商和/或任何供货商和/或任何设计单位和/或任何监理单位和/或任何第三方检测单位和/或等相关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承包商和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及或与被保险人或就受保事项和所有工程、活动、准备工作等订立协议及或合约的任何相关人士或公司。3.保险人:

    5、3.保险人:二、投保工程二、投保工程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项目,本次工程的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它配套工程。三、投保范围三、投保范围国道106快捷化改造(白云五线人和大桥)项目建设现场及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包括工地外的场所及在国内的预制、装配等场所。四、保险期限四、保险期限36个月。实际保险服务期自监理签发开工令次日的00时开始生效直至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24时止,另加保证期12个月,总保险期限不超过60个月。保险期限=建设期+保证期,其中:建设期:建设期暂定24个月,暂定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实际以监理签发开工令的时间为准。保

    6、证期:保证期自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次日的00时开始12个月,暂定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最终按照实际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时间计算。五、保险责任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五、保险责任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项目在建设、安装、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一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以及一切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现场机械设备和设施、周转性材料等,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本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包括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8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与本保险所承保工程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

    7、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六、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六、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1.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永久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里程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电力管沟程、绿化工程、外水外电工程等工程),临时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围堰、便道、便桥预制场、钢筋加工厂及工棚等)、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宿舍、临时仓库、临时办公场所、临时安全环保设施、临时给排水、临时供电设施等)、原材料、消耗

    8、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等工程材料、施工所需的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养护设施、救援设施、安全环保和水电气供给设施等配套设施、现场机械设备以及其他由被保险人保管或负责的财产等。2.本项目投保总保险金额为70211.47万元。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1.因本项目工程建设引起,或与本项目工程直接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2.物质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00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一个事

    9、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七、免赔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七、免赔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1.火灾、爆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突发性及超出设计或试验预料的地面下陷下沉,路基、边坡和桥梁的失稳、倒塌: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3.人工疏忽或失误、工艺不善、机械故障及原材料缺陷: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4.地震、海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5.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水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6

    10、.桥梁工程: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为人民币1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7.塌方及地面下沉下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8.偷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9.其他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9发生单个保险事故后,如果多个免赔额同时适用,被保险人仅承担其中最高的单个免赔额。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1.地下管线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或未标明位置的:人民币1万元。2.除人身伤亡外,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1、5%,两者以高者为准;3.人身伤亡:无免赔。(注:每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事件,若同一事故适用多个可能免赔额的,只扣一个免赔额,以其中最高者为准。)八、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及保险费:费率:%本合同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现时投保的保险金额相比变化小于15%(含15%)时。保险费不作调整;变化超过15%时,对超出15%以外的部分按合同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调整。2.保费支付方式(1)自保险合同生效且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暂定保险费的20%;(2)保险合同生效18个

    12、月后且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至暂定保险费的50%;(3)被保险工程竣工验收且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至暂定保险费的80%;(4)保证期结束,本保险合同结算经广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剩余费用。保险费最终结算金额以广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金额为准。(5)保险人应充分考虑国家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造成费用变化的因素,不得以税收变化提出增加费用。保险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相关证明作为合同附件。(6)每次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等额有效的

    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专用发票需在开票15 日内送达。(7)保险人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在每期应支付金额中扣除,如违约金超过当期应支付金额,超出部分投保人将依据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相应的金额。(8)本项目属财政投资,所有款项的支付须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本合同所述的付款或支付是指收到保险人的请款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始办理集中支付手续,而非款项划至保险人帐户。九、保险经纪人九、保险经纪人10保险经纪人是指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工作咨询服务的有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为: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人的服务费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有权按情况更换保险经纪人。十、司法管

    14、辖十、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十一、投保出单十一、投保出单由本项目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出单指示内容出具保险单。十二、保险人的服务要求十二、保险人的服务要求1、专项服务小组保险人应为本项目设立专项服务小组:24小时报案电话:传真:组内职务姓名公司职务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组内职务姓名公司职务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专项组长专项副组长(主管承保)专项副组长(主管理赔)日常联系专人防损服务专人核保服务专人核赔服务专人现场理赔服务专人 1现场理赔服务专人 2数据统计专人上述专项服务小组成员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总共更换超过5 人次,保险人

    15、应按以下标准向投保人提交违约金:专项组长10 万元/人次、副组长5 万元/人次、其他人员2万元/人次。若因保险人更换人员原因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还应赔偿相应损失,投保人也可在应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相应费用。2、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培训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应组织对投保人进行至少三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协助投保人建立风险管理档案,相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应至少组织三次保险与风险管理培训或交流会议,以提高投保人财务与保险管理人员、相关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有关费用由保11险人承担。具体内容、实施方案

    16、、举办时间和地点由投保人、保险人及本项目保险经纪人共同协商确定。3、防灾防损服务保险人应协同国家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定期或在被保险人需要时随时提供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年度趋势预报、汛期预报,提供火灾相关信息,并与投保人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在季节性、周期性灾害发生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保险人应根据季节及地段情况,深入现场查勘,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将不定期地进行现场风险管理情况通报,敦促完善安全管理。在事故易发的地点和时段,保险人应根据每个工作点可能会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以及其他类似项目的损失信息,及时与投

    17、保人进行交流与沟通。4、理赔服务4.1、接报案保险人设立本保险工程二十四小时保险索赔服务专线电话、传真,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4.2、现场查勘4.2.1、保险人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成员应在一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4.2.2、服务小组应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三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保险

    18、人应全部承担。4.2.3、在收悉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即刻派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保险人应承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4.3、受理赔案4.3.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通过传真方式的报案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4.3.2、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单证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

    19、赔资料完整。4.3.3、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的赔案(指扣除免赔金额后的索赔金额,12以下相关条款的表述同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4.3.4、若保险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4.4、预付赔款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事故后,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公估理算人、

    20、工程监理人的预估损失书面意见,预付估损金额50%的赔款,便于被保险人及时恢复工程、重置设备,保证工程质量。4.5、结案要求4.5.1、赔款支付原则保险人对已确定保险责任但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赔案,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已提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或根据4.4款的要求,支付“预付赔款”);保险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应当根据下述“4.5.4、结案时限”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差额。4.5.2、拒赔时间要求如保险人认为收到的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自签收被保险人索赔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果保险

    21、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保险人已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4.5.3、赔款处理原则发生保险事故后,应以迅速恢复工程为前提,依照保单及本协议的相应约定进行赔偿理算、支付赔款。以利于被保险人恢复工程、重置设备及其它保险财产。4.5.4、结案时限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

    22、、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五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4.6 理赔案件服务承诺4.6.1 灾害性天气快速理赔服务13如遇暴雨等大面积灾害,保险公司将进一步简化索赔手续,快速赔付结案。4.6.2 通融赔付在具体赔案操作中,如因实际问题,被保险人已经恪尽职责,但仍然无

    23、法提供部分索赔单证,或保险双方对赔案有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以客户的利益优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让步和通融。4.6.3 先于责任方的理赔承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也无须等待其赔偿资金,而可由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与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追偿工作。4.6.4 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诉讼事宜在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责任事故发生诉讼时,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诉讼事宜。4.6.5 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为配合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轻或

    24、避免损失,保险公司将力所能及的提供风险咨询及风险管理服务;(1)在许可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与有关专家为被保险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分析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共同制订风险防范措施。(2)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派出人员到项目现场,与被保险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做好承保后防灾防损工作。(3)在汛期和台风发生季节,保险公司将提前将被保险人项目所在地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传真给被保险人单位,以便事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一旦发生事故隐患或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组织有关专家奔赴现场,协助被保险人处理风险,组织施救,尽量减轻损失。4.7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保险人责任的处罚保险人未按本

    25、协议上述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保险人责任,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获得赔偿金,保险人应支付违约金,投保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金,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保险人第一次出现违约,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警告,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警告后仍未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的,扣除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作为罚金;(2)保险人第二次出现违约,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警告,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警告后仍未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的,扣除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作为罚金;(3)保险人第三次出现违约,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警告,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警告后仍未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的,则扣除剩余的15万元

    26、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作为罚金。14(4)在履约保证金扣完之后,如保险人仍继续出现违约情况的,投保人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管单位反映保险人的保险服务情况,并保留退保权利。投保人每扣除一笔履约保证金都必须向保险人出具收据,保险人在接到收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递交罚金确认书。如果保险人未在前述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递交罚金确认书的,视同保险人已无条件接受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处罚。4.8 若发生案情复杂、定损困难或损失标的涉及较强的技术性因素或估损金额较大的事故时,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指定、保险人认可的国内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证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损失理算。确定保险公估人的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7、,保险人承担聘用保险公估人所产生的费用。5.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生事故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预付、支付赔偿金。6.保险人有义务对所有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时专项服务小组应编制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及时修订不合理的理算服务时间、理算服务流程。7.保险人有义务建立被保险人的承保、理赔档案;保险人专项服务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日历日内向投保人提供分险种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应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8.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

    28、讼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9.凡与保险相关的技术问题,保险人应事先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10.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召开联席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阶段服务计划。11.对于同一次同类型的损失,只计算一次免赔额,并按每个标段的损失比例分配赔偿款项。12.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中确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也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13.保险人应对本项目赔付处理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并实时更新,于每月5日前将月度统计台账发送投保人,相关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投保人要求。十三、违约责任十三、违约责任为了维护本协议以及保险单的严肃性,保险人、被保险人

    29、双方应按保险单以及本协议内规定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十四、履约担保十四、履约担保1.保险人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万元,为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投标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2.保险人承诺: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投保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和罚款。未被扣除补偿或罚款的履约保证金在保险人承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15险期限全部届满且办理结案手续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银行账户资料,开具退款收据,办妥退款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十五、争议、仲裁十五、争议、

    30、仲裁任何产生于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六、修改和补充十六、修改和补充在本协议执行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附于本协议后。十七、协议有效期十七、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以下无正文)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保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地:签

    31、约日期:年月日163.保险扩展条款17保险扩展条款下列扩展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1、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2、公共当局条款3.专业费用条款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6、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7、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8、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9、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10、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1、文物保护条款12、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13、设计风险扩展条款14、损失赔付基础条款15、边坡防护条款16、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17、沉降备忘录18、碰撞条款19、桥梁、隧道施工条款20、恶意破坏条款21、

    32、地下光纤、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22、地下、水下炸弹条款1823、灭火费用条款24、内陆/海上运输扩展条款25、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26、安装试车条款27、工棚、库房责任扩展条款28、工程监理人责任条款29、盗窃险条款30、新增项目特别条款31、临时移动条款32、工地外预制条款33、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34、前期工程扩展条款3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36、其他利益条款37、施救费用条款38、检测、重新测试、试验条款39、等待费用条款40、额外工作条款4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扩展条款(版本)42、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4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44、工地造访条款45、急救费用条款46

    33、、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47、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1948、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49、车辆责任条款50、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51、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52、车辆装卸责任条款53、社会活动责任条款54、食物、饮料中毒条款55、工程变更条款56、停工损失扩展条款57、索赔费用条款5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59、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60、错误及遗漏条款61、无法控制条款62、不使保单无效条款63、预付赔款条款64、免检条款(扣减适用免赔额后人民币 10 万元)65、第一保单条款66、保额增值和保费调整条款67、共同被保险人条款68、水上

    34、及水下施工条款69、预防措施费用70、桩基条款71、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72、裂缝特别条款2073、赔偿基础特别条款74、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75、暴雨、洪灾、水淹特别条款7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77、“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78、地面下陷条款79、保护现场条款80、指定公估人条款81、跨线施工扩展条款82、税务条款83、违反条件条款84、空运费用条款85、全额赔偿扩展条款86、“围岩和衬砌的变形与破坏”特别条款87、钻井工程特别条款88、农田污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 万元)89、不可撤销条款90、不使失效条款91、优先条款92、编制记录和索赔准备费用条款93

    35、、建工期自动延长条款94、部分工程验收或交付使用条款95、地震扩展条款9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97、时间调整特别条款2198、地质病害扩展条款99、清除土石方费用条款100、契约责任扩展条款101、施工影响条款102、工程正确金额、内容及范围按被保险人最后档案为准103、主要保险条款104、农作物、养殖类、森林条款105、临时工程、临时设施106、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107、地下工程条款221、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

    36、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五)任何暴乱及民众骚乱行为给工地造成的物质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公共当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行政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及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37、;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修复、拆除、重建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2)被保险人的修复、重建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3)若因保险单规定,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减少,则本保险条款的责任也相应减少。(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33.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

    38、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修理、更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检验、鉴定、监理及工程咨询费用等。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保险期限内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发生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为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而完成如下工作时必须支出的成本和费用:(1)清除和处理残骸、碎片以及与被保险工程无关的外来物质(2)拆卸和/或拆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包括已拆卸或拆除财产的储存(3)无论是否遭受损坏,树立支撑和/

    39、或保护被保险财产(4)修复或清除水下工程和/或相关工作和/或排水的成本(5)设置并维护灯光、声音警示设施、临时围墙等(6)将受损财产之外的通道恢复到原来的条件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本保单总保险金额的 1%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航运费),包括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为了避免保险事故导致承保工程不能按原来计划时间完工所支出的合理的额外费用,即:材料费、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及快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特别费用的最

    40、高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下列载明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24(1)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程现场,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2)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3)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

    41、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4)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期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 50%。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7、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单项下凡属建设项目需用、已采购的、暂储存于工地以外或在途中的材料与设备,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当保险人对某种储存物有要求时,被保险人应在储存前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供:(1)工地外储存的地址;(2)储存物的最高金额;(3)储存期限不能超出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应保证:(1)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 24 小时值班;(2)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最高赔

    42、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1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9、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25保险人保证期责任是负责在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内,由于被保险人的承包人、分包人、材料与设备供应厂商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缺陷修复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或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设备缺陷以及工艺不善等

    43、导致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矫正的费用除外。本条款保证期限:12 个月。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施工过程中对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文物保护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并同意如果因遭遇文物而延误工期,则相应免费顺延保险期限,但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本保险单所

    44、载其它条件不变。12、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方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若需要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工程数量清单描述的全部桥梁、隧道与房屋建筑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3、设计风险扩展条款26兹经双方同

    45、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勘测、设计错误、铸造、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或工程图纸数据偏差失误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该保险财产本身及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本扩展责任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 5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4、损失赔付基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工程的赔偿基础为修复、重置或替换受损财产的全部费用,即使这种费用超过原始建造费用。赔偿单价依照以下原则及优先次序确定:(1)被保险人施工合同中有合同单价的,采用合同单价进行赔偿;(2)被保险人施工合同中如无合同单价,有发包人批复

    46、的变更单价的,采用发包人批复的变更单价进行赔偿;(3)如果既无合同单价,又无发包人批复的变更单价,则以市场单价为准。兹经双方进一步同意,被保险工程在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还将包括拆除、重装、疏通、清理和重新刷漆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5、边坡防护条款被保险人按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边坡开挖、支护、锚固、防护时如出现塌方、滑坡由此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包括清理及按合理的技术方案加固、修复或重置的费用以及塌方前后各 100 米范围内的加固、监控费用,但该加固、监控费用不得超过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由保险人负责赔偿。16、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兹经双方

    47、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或地陷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消除滑坡或下陷后的土石方费用、收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由于工艺不善或使有缺陷材料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无论保险合同明细表内的被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27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7、沉降备忘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单责任项下的意外事故造成超出原设计沉降值的沉降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由于原设计范围内的地基沉降导致的该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沉降所造成的损失

    48、,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8、碰撞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车辆、船舶碰撞被保险工程直接引起的损失。其中,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车辆、船舶碰撞被保险工程直接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两个处理方式的其中一种:(1)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索赔;(2)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得到赔偿,由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9、桥梁、隧道施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按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桥梁围堰、支护、吊装、浇注混凝土、桥面铺装、隧道施工等施工操作时出现倒塌、损毁等事故,由此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

    49、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0、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包括盗抢)所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 10,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1、地下光纤、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光纤、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因施工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光纤、电缆、管道及其它地28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光纤、电缆、管道或地下设施的修复或重置达至满足原使用要求的费用,任何后果损失

    50、及罚金均不负责。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2、地下、水下炸弹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为、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3、灭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保险范围扩展至涵盖所有的消防费用,例如补充消防用具的费用以及由于此类消防用具的损失或损坏所发生的费用,且凡保险人涉及此类费用的责任均应仅限于在保单范围内或项目地点灾情紧迫的情况下,在项目地点或项目地点附近实施救火,或者扑救马上威胁到被保险财产火灾期间所引起的必要的且合理的费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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