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市政基础设施消防设计审查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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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审查要点 (下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 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
2、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水平,编制本要点。本审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结合近年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的实际情况,依据目前常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充分征求相关设计单位、审查单位的专家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审查定稿。本审查要点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和其他相关工作时可参考使用。本审查要点共分上、下两册:上册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下册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本审查要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
3、(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1214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编写人员:杨欣蓓曾嵘杨锋范强童莉亚吕锦刚吴志高马莹王小南李传志徐志松熊江张彩萍孙文昊蔡崇庆吴梓鸿王晓晖熊尚林莉张谊许敏张号军李海峰栗心国杜金娣李魏
4、武龙建平马友才陈焰华刘川勇赵光甫李蔚翟晓勇李勇赵昊裔杨禹杨萌杨经国胡春喜陈凯锋贾雄邱亭廖海峰向萌叶裕民梅寒李朝军柳琦陈兴星张汉英王德发周兵王春梅刘健胡倩何杰段伟安晓晓江胜学高云龙王鑫肖蔚陈帆奉琪朱少华赵丹丹陈晨邹凯主要审查人员:王志勇张满可陈海忠吴洪滨袁志宇张昕李波马念李沅梅岭黄大立刘敏王旭东何婧张程 目 录 一、总 则 1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要点 2 3.1 环境卫生工程 2 3.2 燃气工程 69 3.3 热力工程 134 3.4 给水工程 162 3.5 排水工程 174 3.6 隧道工程 187 3.7 综合管廊 212 3.8 轨道交通 243 1 一、总 则 1.1 为指导湖
5、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1.2 本审查要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性文件,供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使用。消防设计单位不应以执行本审查要点的原由免除其设计责任。1.3 本审查要点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
6、非强制性条文。1.4 考虑设计和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审查要点所依据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现行常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当有工程消防设计依据的标准不在本审查要点范围内时,审查时应另从其规定。当后续有相关标准需进行修订,应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标准进行审查。1.5 建设单位报请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内容、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求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章。1.6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审查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1.7 对于总则第1.1条的所有法律法规中与消防设计相关的规定应作为消防设计
7、文件的审查内容。1.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中环境卫生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别暂不涉及。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内容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中相关要求同时执行。2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要点 3.1 环境卫生工程 环境卫生工程 编制说明 1.编制采用的规范:国标、省标、行标及常用的现行规范。2.编制范围及内容:1)本审查要点仅纳入与消防相关的且规范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
8、”、“不得”等字眼的条款,其中强条采用黑体字。2)一般性厂房和仓库及民用建筑相关消防审查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审查要点执行。本审查要点重点纳入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的建(构)筑物(如防爆、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锅炉房、发电厂)等的消防条款。条款中涉及的表格具体内容未编入审查要点,但表格的条文号已注明。3)对于设计过程中的计算公式及技术参数等方面的消防条款未编入本审查要点中。4)环境卫生、道路及建筑专业涉及总图的消防审查要点已分别编入。5)不同专业对相同的内容均有要求的,各专业均各自编入审查要点中。6)所有导则、试行本、建标、征求意见稿均未编入审查要点中。7)如不同规范对同一项内容均有要求时
9、,优选以行业实用规范中的要求为准。3.对于总则第 1.1 条的所有法律法规中与消防设计相关的规定应作为施工图消防审查的审查内容,本要点未编入相应条款。3 3.1.1 环境卫生专业 审查要点 规范名称 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 1.填埋场 1)总图 CJJ 133-200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10.1.4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J22的有关规定。2)基本 规定 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 规范 14.3.1填埋场除考虑填埋气体的消防外,还应设置建(构)筑物的室内、
10、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3)填埋 气体 GB 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5.9 填埋场应合理设置集排气系统。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 规范 11.1.1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11.1.3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11.1.4未达到安全稳定的老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11、11.4.3填埋气体抽气系统应具有填埋气体含量及流量的监测和控制功能,以确保抽气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11.6.1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11.6.2填埋库区防火隔离带应符合本规范第5.7.3条的规定。11.6.3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11.6.4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
12、须小于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13.2.8 老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条第13.2.7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气体导排设施的或导排设施失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用钻孔法设置或完善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已覆盖土层的垃圾堆体可采用开挖网状排气盲沟的方式形成排气层。3 渗沥液、填埋气体发生地下横向迁移的,应设置垂直防渗系统。4 审查要点 规范名称 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 1.填埋场 3)填埋 气体 CJJ 133-200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
13、范 3.0.1 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3.0.2 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100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10m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处理设施。5.1.4 用于填埋气体导排的碎石不应使用石灰石。5.2.7 被动导排的导气井,其排放管的排放口应高于垃圾堆体表面2m以上。5.2.10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5.3.4 被动导排的导气盲沟,其排放管的排放口应高于垃圾堆体表面2m以上。6.1.4 输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或上面通过。6.1.6 输气管地面
14、或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交通和垃圾填埋的操作,架空管应每隔300m设接地装置,管道支架应采用阻燃材料。6.1.9 架空敷设输气管与架空输电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4m,与露天变电站围栅的净距不应小于10m。6.1.11地下输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6.1.12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7.1.1 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系统应包括抽气设备、气体预处理设备、燃烧设备、气体利用设备、建(构)筑物、电气、输变电系统、给水
15、排水、消防、自动化控制等设施。7.1.2 抽气、处理和利用设施和设备应布置在垃圾堆体以外。7.2.1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和防爆型设备。7.3.1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7.3.2 填埋气体收集量大于100m/h的填埋场,应设置封闭式火炬。7.3.5 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7.3.7 火矩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火矩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GB 16889-2008
16、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标准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的要求后直接排放。5 审查要点 规范名称 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 1.填埋场 3)填埋 气体 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标准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矩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
17、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矩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8.2 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应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100cm以上。GB 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9.2 柔性填埋场封场结构自下而上为:导气层:由砂砾组成,渗透系数应大于0.01cm/s,厚度不小于30cm;2.填埋场封场及修复 1)基本 规定 GB 51220-20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4.0.2 最终封场工程的工程内容应包括:2当原系统不完善时,工程内容应包括填埋气体收集和处理与利用工程、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防洪与雨水导排工程;2)填埋气体 3.4.3 填埋区周边50m以内有建(构)筑
18、物的填埋场,应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设置气体迁移监测井监测填埋气体地下迁移情况。3.4.4 气体迁移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井应可监测不同深度的迁移气体;2 监测井深度应根据建筑物地下室深度、垃圾深度和地下水水位确定;5.2.1 排气层设置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场地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未用土覆盖的垃圾堆体宜选择连续排气层;2 全场已覆盖土层的垃圾堆体可选择排气盲沟;3 排气层和排气盲沟应与垂直导气井连接。7.1.1 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的有关规定。7.2.1 封
19、场前无气体导排收集设施的垃圾堆体,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收集设施。7.3.2 无气体利用设施的,主动导排收集的填埋气体应经火炬燃烧后排放。11.1.3垃圾堆体边界外附近有填埋气体迁移风险的建(构)筑物室内和填埋气体处理利用车间内,应设置甲烷监测报警设施。填埋气体抽气设备进气管上应设置甲烷和氧浓度监测设施。11.3.1封场前垃圾堆体边界外存在地下填埋气体迁移现象的,在气体迁移的一侧应设置填埋气体迁移监测井,监测井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要求。12.1.8在垃圾堆体上进行填埋气体导排井和导排盲沟施工,应采取防止气体爆炸的措施。在垃圾堆体上进行填埋气体导排井和导排盲沟施工,应采取防止气体爆炸的
20、措施。3)渗沥液 8.0.3 利用垂直导排井导排渗沥液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利用垂直导排井导排渗沥液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6 审查要点 规范名称 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 3.厨余垃圾处理厂(站)1)总图 GB/T 51063-201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4.1.6 干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1.5的规定增加25%;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5的规定执行。4.1.8 当站区沼气工艺管路及设备需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中放散装置的火炬
21、和放散口应设置在站内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2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3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8的规定;4 封闭式火炬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8的规定减少50%。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4.1.10净化间、沼气增压机房等甲类生产厂房、气柜及秸秆堆料场与架空电力线路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4.1.13沼气站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CJJ
22、 184-2012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5.4.4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2)基本 规定 CJJ 184-2012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5.4.5 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3)沼气 GB/T 51063-201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4.6.10 阀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3 防火区域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4.6.11 沼气站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口高出建筑物顶面、沼气管道及平台的距离不应小于4m;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
23、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高出建筑物顶面、沼气管道及平台的距离不应小于2.5m;2 放散管前应设置阀门,放散管口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的措施。5.0.10供发电和提纯压缩的沼气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7 审查要点 规范名称 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 4.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 1)辅助 工程 CJJ/T 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3.0.5 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 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5.危险 废物 处理厂 1)总图 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
24、范 4.5.2 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2)基本 规定 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运输 技术规范 6.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6.4 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6.堆肥厂(站)1)总图 CJJ 52-201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5.2.6 厂区道路应与厂
25、区平面设计和绿化统筹布置。并应符合交通运输和消防的要求。2)基本 规定 CJJ 52-201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5.1.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应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各部分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进入堆肥处理厂的垃圾特性和堆肥处理工艺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辅助工程应包括:厂内道路、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通信、通风、监测、维修、消毒、绿化等设施。7.建筑 垃圾 处理厂(站)1)总图 GB/T 51322-2018建筑废弃物 再生工厂设计 标准 4.6.2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厂内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全场贯通无障碍;CJ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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