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设计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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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 篇 建筑消防7 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7.1 一般规定7.1.1 在进行居住区规划、民用建筑设计(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必须按下列规范和标准同 时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1 非高层民用建筑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2 高层民用建筑应遵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3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遵循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4 汽车库应遵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5 当人防、汽车库等附建在民用建筑物内时,还应执行本条1、2款的设计防火规范。6 设置自动喷水灭
2、火系统的场所应遵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7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遵循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8 设置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场所应遵循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2000年版)。9 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的场所应遵循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 年版)。10室内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应遵循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11设置移动式灭火设备的场所应遵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2其他类型的工程和灭火设施应遵循相应的国家规范、地方
3、标准和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13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以及特殊的大型重要公共建筑,设计中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时,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下列工程宜进行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1)国家和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所未能涵盖、按规范和标准实施却有困难或影响建筑物使 用功能的建筑工程;2)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施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有可能产生消防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3)性质极其重要,安全目标超出一般要求的政治敏感度高场所, 一旦发生火灾危险性大、影响 大的工程;4)特殊工程如:地铁、隧道、地下建筑工程等;5)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整栋建筑物、建筑物中的某些特殊部分或建筑物的某一特定
4、系统。注:本款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 365号制定。7.1.2 非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如下类型建筑: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3 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民用建筑。注: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按一层计。7.1.3 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 过24m 的公共建筑及其裙房;并应按表7.1.3分类。表7-1.3 高层建筑分类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1高级住宅2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
5、的普通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1 医院2 高级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 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 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 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等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
6、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 档案楼等注: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高级住宅为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3综合楼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4高级旅馆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5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为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7.1.4汽车库类建筑应按表7.1.4分类。表7-1-4 汽车库类建筑分类名称车库类别停车数量或修车位(辆)汽车库30015
7、130051150IV50修车库1561535IV2停车场400251400101250IV1007.1.5 灭火系统的选用应根据建筑物或灭火部位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其环境特点,综合技术、 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民用建筑物内的灭火系统应优先选用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 选用气体、水喷雾、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7.1.6 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灭火系统和设施(例如细水雾、气体、水炮等),可在设备订货后配合灭 火设施供应单位进行设计;但与土建机电设计有关部分应在施工图阶段完成,并应按照有关规范向 相关专业提出设计要求。举例如下:1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全淹没式系统,应协助相关专业进行防
8、护分区设计: 1)按防护分区面积要求划分防护分区;2)确定防护分区的允许开口面积和位置;3)提出围护结构的防火要求和能承受的最低压强;4)计算泄压口面积,提出设置条件,确定泄压口位置。2 应协助相关专业进行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间设计,确定设备间的位置、面积,提出 相关的土建、防火、电气设计要求,并进行通风设计。3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火灾时切断防护区内可燃、助燃气体气源”的相关设计,或 向有关专业提出要求。4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全淹没式系统,应进行或协助有关专业进行灭火时关闭防护区通风、 排烟管道等开口部位,和设置灭火后的通风换气设施的设计。5 泵组式细水雾和水炮灭火系统应
9、进行水泵选择设计,并提出供电要求。6 应进行水炮的选择布置和供水设施的设计,且向结构专业提供水炮平台使用要求等。7-2 消防系统设置范围7.2.1 下列情况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且建筑物层数超过2层的居住区、城镇及企事业单位; 2 厂房、库房及民用建筑;3 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注: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可不设。4 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 的人防工程。7.2.2 民用建筑下列情况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下列非高层建筑:1)体积大于5000m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和车站、码头、 机场的公共建筑,2)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
10、00个座位的其他剧院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 馆等,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楼、教学楼及其他公共建筑,4)超过六层或体积大于5000m 的宿舍、通廊式及其他形式居住建筑,5) 超过六层的单元式或塔式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可只设置干式竖管和消火栓栓口; 2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3 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超过2个车位的修车库;4. 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人防工程。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7.2.3民用建筑下列情况应设置消防卷盘:1 高层建筑中的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 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馆、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
11、 过100m 的其他高层建筑;2 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其每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 的商业服务设施部分,应设置消防卷盘 或轻便消防水龙;3 别墅;说明:此款根据北京市消防局文件北京市别墅消防设计补充规定(1996)108号的要求制定。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不设室内消火栓灭火设施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卷盘。7.2.4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仓库类建筑和非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1)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地下商店;2)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3)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骨灰存放建筑、冷库除外);4)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且
12、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的旅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且层数超过3层的其他旅馆;5)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的办公楼、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 共建筑;6)楼层最大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7)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观众厅、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 等;8)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9)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室等;10)建筑面积大于400m 的演播室;11)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12) 别墅宜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说明:此
13、款根据北京市消防局文件北京市别墅消防设计补充规定(1996)108号的要求制定。 2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1)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2)二类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 的可燃物品的 库房;3)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和普通住宅除外):(1)营业厅、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2)走道、消防前室、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3)可燃物品的库房,(4)高级住宅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居住用房,(5)自动扶梯底部和
14、垃圾道顶部;4)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所有部位(面积小于5m 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 的部位除外)。3 民用建筑的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设置在地下;2)设置在地上4层及4层以上;3)设置在建筑的首层、2层和3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4 下列汽车库类建筑:1)I、 类地上汽车库;2)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 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3)I 类修车库。注:停车数超过300辆的地下车库宜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5 下列人防工程:1)建筑面积大于1000m 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
15、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18m 时。6 设有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游泳馆除外),当其屋顶(包括中厅屋顶)承重构件采 用金属结构、且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规定时,可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防火措施。7 北京市的下列建筑:1)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000m的商店、超市及其库房;2)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000m的旅馆、招待所、旅游度假中心;3)建筑物总面积大于1000m的餐馆、茶馆;4)建筑面积大于500m,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地下室旅馆; 5)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夜总会、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注:本款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市规
16、发20041268号通告制定。7.2.5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水幕系统:1 非高层建筑中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以及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 堂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侧台,应设防护冷却水幕或水幕分隔。2 高层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侧台宜设防护冷却水幕或水幕分隔。3 建筑物内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应设水幕设备,开口尺寸不宜超 过15m8m。4 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设消防水幕保护冷却。7.2.6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1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以及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
17、舞 台的葡萄架下部;2 建筑面积超过400m 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超过500m 的电影摄影棚;3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18m, 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非仓库类民用建筑的其他场所。7.2.7 下列场所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1 附建在民用建筑物内(设在非高层建筑的首层除外),且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1.4MW 的燃气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2 燃油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及其日用油箱间;注:本条1、2款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614-2002)的要求制定。 3 单台容量在125MW 及其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4 高层建筑内的下
18、列房间:1)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2)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3)自备发电机房。7.2.8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301、1211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2)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馆;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仓库;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 的音像制品库房。2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1)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 的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 库 ;2)重要和
19、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塔楼、电信局、电力调度中心等的重要和贵重设备房间。注:其他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7.6.7条3 其他贵重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注:1 经常有人停留或避难场所,不应采用CO气体灭火系统。2 根据环保要求,应严格控制卤代烷1301、121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7.2.9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必要时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7.2.10下列场所应设置灭火器: 1 超过九层的普通住宅;2 其他民用建筑。7.2.11 商店、旅馆等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 的餐厅,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20、采用燃气或燃油作燃料时,灭火同时还应能联动控制切断燃料供应。注:1 排油烟罩包括距离罩口23m 范围内的排油烟管道。2 烹饪部位包括油锅、灶台及其周围0.5m范围内的空间。3 设计时应选用能自动实施火灾探测、灭火,同时联动控制切断燃料供应,且具有防止复燃功能的产品。除 烹饪设备本身配有干粉等灭火设施外,烹饪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3 消防用水量7.3.1 当建筑物室内外设置消火栓、自动灭火和水幕等不同消防给水系统时,其消防用水总量,应 按需要同时使用的各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注:各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的最大值,指一次火灾中,灭火用水量最大的场所,同时启动的各消防给水系统
21、用水量之和。同时启动的各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 室外消防用水量;2 灭火用水量最大场所的室内消火栓或代替消火栓的水炮的用水量;3 该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代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炮的用水量(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当采用简 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只计算消火栓用水量);4 如该场所水喷雾系统保护的空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空间之间,没有耐火极限大于1 小时的分隔物分 隔时,二者应按同时启动考虑;5 该场所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水幕系统。7.3.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 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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