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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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大新能源汽车全球研发中心项目用地平整工程施工合 同 文 件合同编号: 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业主) 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 二二 年 月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5一、工程概况5二、工程承包范围5三、合同工期5四、质量目标5五、工程造价5六、组成合同的文件6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6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6十、合同生效6十一、合同份数6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2、9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3. 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134. 图纸13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45. 监理工程师146. 项目负责人157. 发包人责任168. 承包人责任1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79. 进度计划1710. 开工及延期开工1711. 暂停施工1712工期延误1813工程竣工18四、质量与检验1814工程质量1815检查和返工19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17重新检验19五、安全施工2018安全施工与检查2019安全防护2020事故管理20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21合同价款及调整2122 工程预付款2123工程量的确认2
3、1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1七、材料设备供应21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1八、工程变更2427工程设计变更2428其他变更2429确定变更价款24九、验收与结算2530.初步验收和质保期2531交工验收26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632违约2633索赔3234争议32十一、其他3335工程分包3336不可抗力3437保险3438履约保证金35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5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641合同解除3642环境保护3743合同生效与终止3744合同份数3745补充条款37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8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391、词语定义39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93、
4、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0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05、监理工程师417、发包人责任418、承包人责任42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510、开工及延期开工4512、工期延误45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522、工程预付款4523、工程量确认45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46七、材料设备供应47八、工程变更4927、工程设计变更49九、验收与结算5028、初步验收和质保期5029交工验收51十、违约、索赔和争议5130违约5131索赔5732争议58十一、其他5833、工程分包5834、保险5935、履约保证金6036、合同生效与终止6137、合同份数6138、补充条款61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6
5、2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64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68附件4:银行履约保函(格式)7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业主) 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恒大新能源汽车全球研发中心项目用地平整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恒大新能源汽车全球研发中心项目用地平整工程,场地平整面积约为96954.6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清表工程、围
6、堰工程、填方工程、排水工程等(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为准)。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施工图进行承建,承包本工程恒大新能源汽车全球研发中心项目用地平整工程的清表工程、围堰工程、填方工程、排水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二一 年 月 日(暂定)竣工日期: 二一 年 月 日 四、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必须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1、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2、预留金为:¥ (大写: 人民币)。上述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
7、。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由业主保存壹份,建设管理单位保存一份,承包人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一式壹拾伍份,其中业主执伍份,建设管理单位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 包 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业主)(公章)负 责 人: 委托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C栋3楼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发 包 人: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广州市
9、南沙区翠瑜街13号彩汇中心8、11楼联 系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联 系 人:地 址:联系电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 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图纸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6、项目负责人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10、开工及延期开工11、暂停施工12、工期延误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重新检验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
10、9、安全防护20、事故管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8、其他变更29、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3、索赔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6、不可抗力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合同解除42、环境保护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1、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
12、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业主代表:指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业主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业主全权代表。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合同价款:
13、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
14、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1.24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
16、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
17、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
18、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监理工程师5.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
19、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力。5.2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 3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5.3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
20、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5.4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5.5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
21、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5.6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不批准;(C)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6. 项目负责人 6.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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