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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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一、主要案情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二、主要知识点 (一)国际法上
2、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
3、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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