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2年二建教材变动对比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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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 02 22 2 年 年 二 二 级 级 建 建 造 造 师 师 执 执 业 业 资 资 格 格 考 考 试 试 建 建 设 设 工 工 程 程 法 法 规 规 及 及 相 相 关 关 知 知 识 识 新 新 旧 旧 教 教 材 材 对 对 比 比2 20 02 22 2 年 年 二 二 级 级 建 建 造 造 师 师 执 执 业 业 资 资 格 格 考 考 试 试 建 建 设 设 工 工 程 程 法 法 规 规 及 及 相 相 关 关 知 知 识 识 新 新 旧 旧 教 教 材 材 对 对 比 比 与 与 学 学 习 习 指 指 南 南一 一、新 新 教 教 材 材 变 变 化 化
2、说 说 明 明(一 一)教 教 材 材 页 页 码 码 变 变 化 化:2021 版 教 材 页 数:355 页;2022 版 教 材 页 数:357 页;(二 二)修 修 订 订 依 依 据 据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审 定 的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三 三)新 新 教 教 材 材 修 修 改 改 的 的 特 特 点 点:(1)在 2020 版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调 整,2021 版 教 材 章 节 顺 序 未 改 变,教 材 体 系 没 有 发 生 变 化,还 是 以 章、节、目、条 的 形 式 来 组 织
3、 整 个 教 材 知 识 体 系。(2)2021 版 教 材 变 化 整 体 变 化 情 况 大 致 分 删 除、改 动 及 增 加 三 个 方 面。共 计 改 动 和 新 增 122 处、删 除56 处。(3)各 章 节 内 容 变 化 及 特 点 情 况 如 下: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内 容 做 了 细 微 调 整,对 于 不 符 合 大 纲 和 考 试 要 求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删 除,删 除 内容 4 处。内 容 增 加 7 处,改 动 13 处,可 可 考 考 性 性 较 较 大 大。施 工 许 可 法 律 制 度:新 增 内 容 3 处,删 除 2 处,改
4、动 5 处 内 容。整 体 变 化 不 大。建 设 工 程 发 承 包 法 律 制 度:新 增 内 容 2 处,删 除 1 处,改 动 2 处 内 容。新 增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可 考 性。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制 度:增 加 和 改 动 共 计 25 处 内 容,多 为 变 动 内 容,内 容 可 考 性 强。删除 19 处 内 容。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环 境 保 护、节 约 能 源 和 文 物 保 护 法 律 制 度:3 处 新 增。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制 度:共 计 增 加 和 改 动 内 容 35 处。新 增 内 容 有
5、一 定 的 可 考 性。删 除 内 容 9 处。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法 律 制 度:增 加 和 改 动 15 处 内 容。删 除 11 处。新 增 内 容 有 一 定 的 可 考 性。解 决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法 律 制 度:新 增 5 处,变 动 14 处,删 除 10 处。新 增 内 容 和 改 动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可考 性。(4)具 体 变 化 内 容 见 表 格2021 版 教 材2022 版 教 材备 注页 码、行内 容页 码、行内 容P15(二 二)用 用 益 益物 物 权 权用 益 物 权 是 权 利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6、依 法 享 有 占有、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用 益 物 权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国 家 所 有 或 者 国 家 所 有 由 集体 使 用 以 及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单 位、个 人 依 法可 以 占 有、使 用 和 收 益。此 时,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就 成 为 用 益 物 权 人。因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被 征 收、征 用,致 使 用 益 物 权 消 灭 或 者 影 响 用益 物 权 行 使 的,用 益 物 权 人 有 权 获 得 相 应 补 偿。P
7、15(二 二)用 用 益 益物 物 权 权用 益 物 权 是 权 利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依 法 享 有占 有、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用 益 物 权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居 住 权 和 地 役 权。国 家 所有 或 者 国 家 所 有 由 集 体 使 用 以 及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的 自然 资 源,组 织、个 人 依 法 可 以 占 有、使 用 和 收 益。此 时,组织 或 者 个 人 就 成 为 用 益 物 权 人。因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被 征 收
8、、征 用,致 使 用 益 物 权 消 灭 或 者 影 响 用 益 物 权 行 使 的,用 益 物权 人 有 权 获 得 相 应 补 偿。新 增变 动P173.地 役 权 的变 动需 役 地 以 及 需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受 让 人 同 时 享 有地 役 权。供 役 地 以 及 供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地 役 权对 受 让 人 具
9、 有 约 束 力。P163.地役权 的 变 动需 役 地 以 及 需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部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受 让 人 同 时 享 有 地 役 权。供 役 地 以 及 供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地 役 权对 受 让 人 具 有 约 束 力。删 除P23(三)著 作 权3.著 作 权 主 体著 作 权 的 主 体 是 指 从 事 文 学、艺 术、科 学 等 领 域 创 作
10、出 作 品 的 作者 及 其 他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在 特 定 情 况 下,国 家 也 可 以 成 为 著 作 权 的 主 体。在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中,有 许 多 作 品属 于 单 位 作 品。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主 持,代 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意 志 创 作,并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的 作 品,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视 为 作 者。在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中,有 些 作 品 属 于 职 务 作 品。公 民 为 完 成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工 作 任 务
11、所 创 作 的 作 品 是 职 务 作品。职 务 作 品 与 单 位 作 品 在 形 式 上 的 区 别 在 于,单 位 作 品 的 作 者是 单 位,而 职 务 作 品 的 作 者 是 公 民 个 人。一 般 情 况 下,职 务 作 品的 著 作 权 由 作 者 享 有,但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优 先 使 用P23(三)著 作 权3.著 作 权 主 体著 作 权 的 主 体 是 指 从 事 文 学、艺 术、科 学 等 领 域 创 作 出 作 品的 作 者 及 其 他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在 特
12、定 情 况 下,国 家 也 可 以 成 为 著 作 权 的 主 体。在 建 设 工 程活 动 中,有 许 多 作 品 属 于 单 位 作 品。由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主 持,代 表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意 志 创 作,并 由 法 人 或 者 非法 人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的 作 品,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视 为 作 者。在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中,有 些 作 品 属 于 职 务 作 品。自 然 人 为 完 成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工 作 任 务 所 创 作 的 作 品 是 职 务 作 品。职务 作 品 与 单 位 作 品 在 形
13、 式 上 的 区 别 在 于,单 位 作 品 的 作 者 是单 位,而 职 务 作 品 的 作 者 是 自 然 人 个 人。一 般 情 况 下,职 务作 品 的 著 作 权 由 作 者 享 有,但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有 权 在 其业 务 范 围 内 优 先 使 用变 动P24(三)著 作 权3.著 作 权 主 体2010 年 2 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以下 简 称 著 作 权 法)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职 务 作 品,作 者享 有 署 名 权,著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14、组 织 享 有,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给 予 作 者 奖 励:(1)主 要 是 利 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创 作,并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的 工程 设 计 图、产 品 设 计 图、地 图、计 算 机 软 件 等 职 务 作 品;(2)法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著 作 权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的 职 务 作 品。P23(三)著 作 权3.著 作 权 主 体2020 年 11 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以下 简
15、 称 著 作 权 法)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职 务 作 品,作者 享 有 署 名 权,著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由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享有,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可 以 给 予 作 者 奖 励:(1)主 要 是 利用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创 作,并 由 法 人 或 者非 法 人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的 工 程 设 计 图、产 品 设 计 图、地 图、示意 图、计 算 机 软 件 等 职 务 作 品;(2)报 社、期 刊 社、通 讯 社、广 播 电 台、电 视 台 的 工 作 人 员 创 作
16、的 职 务 作 品;(3)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著 作 权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的 职 务 作 品。新 增P24(三)著 作 权4.著 作 权 的 保 护期公 民 的 作 品,其 发 表 权、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的 保 护 期,为 作 者终 生 及 其 死 后 50 年。P24(三)著 作 权3.著 作 权 的 保护 期自 然 人 的 作 品,其 发 表 权、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的 保 护 期,为 作 者 终 生 及 其 死 后 50 年。变 动P26(三)建 设 工程 著 作 权 的 保 护对 于 著 作
17、 权 的 保 护,主 要 是 民 法 保 护。如 果 侵 权 行 为 同 时 损害 公 共 利 益 的,可 以 由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销 毁 侵 权 复 制 品,并 可 处 以 罚 款;情 节 严重 的,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还 可 以 没 收 主 要 用 于 制 作 侵 权 复 制 品的 材 料、工 具、设 备 等;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P26(三)建 设 工程 著 作 权 的 保护对 于 著 作 权 的 保 护,主 要 是 民 法 保 护。如 果 侵 权 行 为 同
18、 时 损害 公 共 利 益 的,由 主 管 著 作 权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予以 警 告,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无 害 化 销 毁 处 理 侵 权 复 制 品以 及 主 要 用 于 制 作 侵 权 复 制 品 的 材 料、工 具、设 备 等,并 可处 以 罚 款;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变 动P26(一)建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倒 数 第 二 行侵 犯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著 作 权 和 商 标 权,应 当 是 500 元 以 上 500 万 元以 下 的 赔 偿。赔 偿 数 额 还 应 当 包
19、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所 支 付的 合 理 开 支。P26(一)建 设 工 程知 识 产 权 侵 权的 民 事 责 任,倒 数 第 二 行侵 犯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著 作 权,应 当 是 500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的 赔 偿。赔 偿 数 额 还 应 当 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所 支 付的 合 理 开 支。删 除P273.侵 犯 建 设 工 程著 作 权 的 行 政 责任按 照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有 下 列 侵 权 行 为 的,如 果 同 时 损害 公 共 利 益 的,可 以 由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20、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销 毁 侵 权 复 制 品,并 可 处 以 罚 款;情 节 严重 的,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还 可 以 没 收 主 要 用 于 制 作 侵 权 复 制 品的 材 料、工 具、设 备 等:(1)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复 制、发 行、P273.侵 犯 建 设 工程 著 作 权 的 行政 责 任按 照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有 下 列 侵 权 行 为 的,如 果 同 时 损害 公 共 利 益 的,由 主 管 著 作 权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予以 警 告,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21、、无 害 化 销 毁 处 理 侵 权 复 制 品以 及 主 要 用 于 制 作 侵 权 复 制 品 的 材 料、工 具、设 备 等,并 可处 以 罚 款:(1)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复 制、发 行、表 演、放删 除 变 动新 增表 演、放 映、广 播、汇 编、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作 品 的;(2)出 版 他 人 享 有 专 有 出 版 权 的 图 书 的;(3)未 经 表 演 者 许 可,复 制、发 行 录 有 其 表 演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或 者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众 传 播 其 表 演 的;(4)未 经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22、 许 可,复 制、发 行、通 过 信 息 网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制 作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5)未 经 许 可,播 放 或者 复 制 广 播、电 视 的;(6)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利 人 许 可,故 意 避 开 或 者 破 坏 权 利 人 为 其 作 品、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等采 取 的 保 护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 技 术 措 施 的;(7)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许 可,故 意 删 除 或 者 改变 作 品、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等 的
23、 权 利 管 理 电 子 信 息 的;(8)制 作、出售 假 冒 他 人 署 名 的 作 品 的。映、广 播、汇 编、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作 品 的;(2)出 版 他 人 享 有 专 有 出 版 权 的 图 书 的;(3)未 经 表 演 者 许 可,复 制、发 行 录 有 其 表 演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或 者 通 过 信 息 网 络向 公 众 传 播 其 表 演 的;(4)未 经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许 可,复 制、发 行、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制 作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5)未 经 许 可,播 放、复 制
24、或 者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广播、电 视 的;(6)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许 可,故 意 避 开 或 者 破 坏 技 术 措 施 的,故 意 制 造、进 口 或 者向 他 人 提 供 主 要 用 于 避 开、破 坏 技 术 措 施 的 装 置 或 者 部 件 的,或 者 故 意 为 他 人 避 开 或 者 破 坏 技 术 措 施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法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7)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许 可,故 意 删 除 或 者 改 变 作
25、 品、版 式 设 计、表 演、录 音 录 像 制 品 或 者 广 播、电 视 上 的 权 利 管 理 信 息 的,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作 品、版 式 设 计、表 演、录 音 录 像 制 品 或者 广 播、电 视 上 的 权 利 管 理 信 息 未 经 许 可 被 删 除 或 者 改 变,仍 然 向 公 众 提 供 的,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8)制 作、出 售 假 冒 他 人 署 名 的 作 品 的。P273.侵 犯 建 设 工 程著 作 权 的 刑 事 责任(2)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销 售 明 知 是 假 冒 注 册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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