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和平国际广场商业管理-商铺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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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租赁合同和 平 国 际 广 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No.JCZY-HPGJGC-2015-01甲方: 福建晋创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合同双方: 甲方(出租方): 晋江和平国际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2. 释意:2.1 甲方:是指由福建晋创置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为商场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及经营管理的公司。本合同项下的物业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均为“晋江和平国际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受福建晋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可以自身名义,代表福建晋创置业有限公司行使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本合同项下
2、出租人所应尽的全部义务,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或受甲方签约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甲方拥有商场合法出租权,有权将商场的全部(或部分)商铺出租给他人, 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并因此取得相应的收益的主体。2.2 乙方:指承租本合同约定的商场内商铺的单位或自然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租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与其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的自然人;在按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约定费用后,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承租商铺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拥有合法
3、承租商铺资格的主体。2.3 租金:指月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不包含应由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其他费用,具体履行见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2.4 营业额:指乙方或其他实际行为人利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前述营业额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该商铺出售各种货物的收入;(2)利用该商铺提供服务和咨询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咨询费;(3)因使用该商铺而得到的各种非商业性收入;(4)因使用该商铺而于其它方面产生的收入,例如利用该商铺内任何电话,电器,电脑,传真或其它办公室设备而形成之任何交易的收入;(5)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被特许人或任何与乙方相关的人利
4、用该商铺从事交易的收入;(6)乙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如电商、互联网等电子支付形式实现的销售;(7)其它与该商铺相关的收入。2.5 租赁保证金:指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保证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作为预付租金,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之用。甲方有权将该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乙方欠付甲方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约定费用及应由乙方赔偿的违约金、损失、费用等,并且此行为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权利。该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2.6 物业管理费:指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商业运营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清理绿化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5、安全管理、商铺装修管理以及对外联络及协调服务等,乙方相应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按季度支付,具体履行见本合同附件四有关条款。2.7其他费用:指租金之外乙方应负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销售数据采集使用费、空调费、停车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推广费等,具体履行见本合同附件四有关条款。2.8 商铺租用面积:指甲方和乙方同意,该商铺依据设计院核算建筑面积用于计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租用面积 。如该商铺在出租时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则以产权整面积为准。2.9商场:指 福建省晋江市“和平国际广场” 项目 。2.10 商铺:指上述商场内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从事经营的场地空
6、间及其附属设施。2.11开发商:指本晋江和平国际广场项目地产的开发公司为福建晋创置业有限公司。2.12 2.12 租赁年度:自交铺之日起,每满十二(12)个日历月为一个租赁年度。2.13 装修期:指甲方交付商铺后,乙方将店铺进行装修、装饰、商品陈列以及美化等以使店铺达到开业标准的期间。2.14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5 “元”:指人民币。本合同所有约定的金额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2.16 3. 商铺的交付、验收、确认3.1 商铺交付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须按照上述交付日期前往甲方指定地点现场办理交付手续。乙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商
7、铺交付手续的,须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延期办理交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能于交付日到场办理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义务。若乙方逾期30个工作日未补办理交付手续,则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3.2 交付标准及附属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一:商铺交付标准。3.3 交付验收程序 3.3.1 双方按约定的交付日,按照本合同所确定的商铺交付标准共同对商铺进行验收确认,并签署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作为商铺验收合格及商铺交付完成的证明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甲方即完成商铺交付义务。3.3.2 除非该商铺存在足以
8、妨碍装修使用的重大质量瑕疵,否则乙方应签署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乙方拒不签署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的,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商铺。经双方验收,确认该商铺存在一般瑕疵且不影响乙方正常进场装修和使用的,乙方应签署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并附载一般使用瑕疵情况说明,该瑕疵由甲方负责修缮,费用由甲方负担。3.3.3 双方对是否属重大质量瑕疵存在争议的,由甲方聘请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不存在质量瑕疵或质量瑕疵不影响正常装修使用的,即应认为甲方所交付的商铺质量符合双方约定标准,且该商铺应视为自双方约定的交付日即已交付乙方。鉴定相关费用由鉴定结论不支持的一方承担。3.4商铺交付后,乙方享有依
9、照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商铺进行合法经营的权利。除依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为维护商铺安全采取紧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甲方及其授权人不得妨碍影响乙方、乙方雇员及顾客正常使用商铺。3.5乙方接受商铺且进场作业后,不得影响、干扰甲方继续进行商铺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区域的装修、广告宣传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3.6 责任承担3.6.1 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商铺,则乙方计租日期、租赁期限等以实际逾期天数相应予以顺延。3.6.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迟延交付商铺的,计租日期、租赁期限不予顺延。3.6.3若乙方出现拖延或拒绝配合验收并签署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全部
10、损失。自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日期起,乙方超过15天仍不配合验收并签署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另行出租该商铺,且乙方已交纳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4. 税费4.1 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4.2 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各自承担。4.3 租赁合同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4.4如在租赁期间遇到国家“营改增”政策变化导致甲方开票税率(不含房产税及附加税)大于5%,增加的税费由乙方承担。5. 商铺的装修5.1 装修方案图纸的提交5
11、.1.1乙方须进场装修的,应至少提前 20天向甲方报批全套装修方案、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门面及店招效果图、有关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空调系统、电气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乙方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乙方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施工单位主体资格信息资料并由甲方审批通过。装修方案涉及结构工程、机械工程或其他专业的,乙方还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相关专业顾问(单位)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5.1.2乙方提供的装修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甲方对装修方案图纸的形式审查并不能替代乙
12、方应承担的审慎性、安全性义务,因装修方案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等)由乙方承担。5.1.3乙方报送的装修方案、图纸及施工单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始装修施工,最终以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为准。对于不符合甲方、消防部门要求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装修方案直至达到甲方要求;若乙方无正当合理之事由拒绝修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纳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5.2装修现场监督5.2.1乙方应不迟于该商铺交付日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详见附件二商业管理服务合同。5.2.2乙方应保证装修施工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装修资质,并在装修前获得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13、、许可等,并提供为装修工人购买的意外险证明。5.2.3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装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乙方应保证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守经营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手册并接受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5.2.4乙方装修不得损害商铺的正常使用和商铺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等的安全。5.2.5乙方或聘请的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甲方商铺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铺损害及甲方相关损失。5.3在装修过程中,乙方装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由甲方协助的,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相关工作。6. 维护
14、、修缮6.1 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商铺,并保持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乙方专用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保养并承担维护、保养费用。6.2 商铺验收交付后,若商铺出现任何损坏(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均由乙方负责妥善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因此而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3 租赁期间,乙方如发现该商铺存在建筑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修缮(特殊情况的,甲方需向乙方说明)。因乙方通知不及时或未采取合理措施,从而使商铺维修不及时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乙方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6
15、.4 甲方有权不定期对商铺内外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及维护保养,乙方应予以协助,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6.5 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商铺出现危险状况或设施设备遭受损害、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造成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的相关损失,包括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关损失。7. 保险7.1 乙方须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及整个租赁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购买相应责任险及财
16、产险,其保额须经保险公司认可并是足额的,并保证上述保险在整个租赁期间有效存在。7.2 若因乙方的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甲方。8. 标识、标志、广告8.1 乙方如需在商铺内部、外部(含商铺周围设施范围内)、顶部设置标志、标识、广告牌及搭建物(包括商品、设施摆放),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接受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并不能代替乙方负责,因乙方在商铺内部、外部(含商铺周围设施范围内)、顶部设置标志、标识、广告牌及搭
17、建物(包括商品、设施摆放)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需使用广告位的,可向经营管理公司申请,并另行协商签订广告位使用协议。8.2 乙方自行承担安装和维护上述标识、标志或广告所产生之费用,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9. 转租、续约及商铺权属处分9.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商铺转租、或部分面积分租,亦不得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否则因此所得收益由甲方享有。9.2 租赁期间,乙方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性质变更、投资人变更、合并、分立、清算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但乙方需及时报甲
18、方备案及变更,同时积极配合甲方针对上述事项签订 相应的补充协议。9.3 如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须至少于租期终止之日9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租赁该商铺,双方就租赁相关条件重新洽商。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洽商不能取得一致或甲方对于该商铺另有安排的,则乙方无条件于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商铺。乙方未能提前 90天书面通知甲方希望继续租赁该商铺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机会,甲方有权对该商铺自行处置,乙方应无条件于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商铺。9.4 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时,甲方将进行重新租赁商铺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铺出示给未来的承租人,若安排在营业
19、时间内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有权携同任何第三方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查看该商铺,乙方应予配合。9.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乙方未书面回复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若甲方选择整体出售商场的,乙方同意放弃该优先购买权。10. 乙方撤出商铺10.1 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应撤出商铺,双方共同对商铺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自行将该商铺内的属于乙方的所有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物品、广告牌、标记、标识,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撤除、清理、清扫,确保商铺适于验收交接状态;,并承担
20、相应所有费用;(2)结清应付的租金及其它费用;(3)将所有钥匙、门锁交付甲方;(4)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交还的商铺应与交铺时原状符合的状态,除自然磨损外,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的,乙方须恢复原状或就毁损部分向甲方赔偿;(5)乙方附着于商铺的装潢,是动产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自行取回;无法剥离或剥离后损害商铺价值的物资及装潢,乙方不得剥离或取回,且甲方不予补偿;乙方擅自剥离或取回的,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10.2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情况解除)的,乙方应于5日内撤出商铺,并参照第10.1条与甲方共同办理商铺的验收交接。10.3 乙方拒不配合甲方验收交接的,甲方可聘请租赁主管部门
21、见证或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以进行单方验收,乙方无条件接受该验收结论,因此产生的见证费、公证费、商铺损害赔偿费用、租金损失(属提成租金的,按照最近三个月的日平均提成租金计算,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经营天数计算其日平均提成租金;属固定租金的,按照租赁期限内最后一年的日租金标准计算)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遗留在商铺内的任何物品甲方均有权自行处理,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0.4 乙方逾期交还商铺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两倍的日租金(属提成租金的,按照最近三个月的日平均提成租金计算,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经营天数计算其日平均提成租金;属固定租金的,按照租赁期限内最后一年的日租金标准计算
22、)作为违约金,逾期10天的,甲方有权:(1)采取第10.3条的验收措施予以验收,并将该验收结论作为乙方交还商铺的使用状况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2)拆除、清场、拍卖、变卖乙方遗留物品,拍卖、变卖所得在抵偿乙方应付的拍卖、变卖费用后,再用于抵扣乙方应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违约金等;(3)若前述之拍卖、变卖所得尚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的所有费用的,乙方应补足差额;若该拍卖、变卖所得在抵扣乙方应付的所有费用后仍有剩余,则甲方有权将剩余款项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负担。10.5 在租赁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租赁保证金、销售数据采集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其滞纳金,以及因乙方违约或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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