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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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
2、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与竣工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勘察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
3、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
4、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系列之一,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检测监测及工程物探等活动,岩土工程设计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附件B 发包人向勘察人
5、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C 进度计划附件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勘察人(全称):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规模、特征:_ 二、勘察范围、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_2、技术要求:_3、工作量:_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_ 2、成果提交日期:_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_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
6、币(大写)_ (_元)2、合同价款形式:_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文件及附件(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定义相同。九、
7、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勘察人执 份。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8、定义。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勘察任务书、技术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或修改。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
9、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和勘察人确认后按计
10、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1.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且应由发包人或勘察人承担的合理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12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3天: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4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
1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或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7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12、服的客观情况。1.1.22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1.1.23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基槽检验、技术交底和测量成果交桩等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性工作。1.2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1.3.1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法
13、律、行政法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 适用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并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1.4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4.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
14、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联络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
15、人或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当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
16、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 发包人对勘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有权对勘察人进行履约考核和成果审查。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 发包人应提供勘察
17、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掘路许可和占用道路许可等。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提供水电接口、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保证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
18、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 若勘察工作需要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监督工作。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
19、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 勘察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范围内对所承担的部分专项工作进行分包,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勘察人义务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
20、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 勘察人开展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 勘察人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限制作业污染和噪音,使其作业符合环保要求。3.2.8 勘察人应承担发包人要求的资料保密义务。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
21、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4条 工期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 勘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进行合理补偿:(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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