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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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虹集团筹资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其源头国营长虹机器厂创业于1958年,在当时是我国研制生产军用、民用雷达的重要基地。长虹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研制和生产电视机,1992年开始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组。1994年,长虹股票(A股代码:60083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主营业务涵盖:视频、空调、视听、电池、器件、通讯、小家电及可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四川长虹筹资期间经营情况概述资期间经营情况概述资期间经营情况概述资期间经营情况概述 2007年,四川长虹公司在“BASIC(品牌、责任、速度、创新、协同)”年度经营方针的指导下,在全体工的共同努力下,坚持调整与
2、变革,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管理创新为手段,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强化技术研发实力;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产业价值链,开拓全新商业模式,丰富产业形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系统协同能力,提高运营效率;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构建全球影响力。2007 年公司在经营业绩、产业布局、管理模式变革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运营质量得到了提升与改善,技术创新成效初显,员工满意工程深入推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30.4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99%,营业收入创历史新高;实现营业利润 4.2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09%;净利润 4.42 亿元,
3、较上年同期增长 41.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3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7.14%。 2008年,公司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竞争日趋激烈的微观市场环境,围绕董事会制定的目标任务,努力克服“5.12”汶川特大地震、堰塞湖等自然灾害和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经济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不利影响,迎难而进,在“效益、效率、协同”的年度经营方针的指导下,经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效率提升、管理创新等各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司经营继续保持健康、良性的发展态势。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9.3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14%;实现营业利润2.90亿元,较
4、上年同期减少34.95%;净利润2.6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2.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1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1.59%。虽然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呈现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和2008年四季度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2008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提出的300亿元销售收入目标,公司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资本结构概述 资本结构是指施工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是由企业采用的各种筹资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各种筹集方式不同的组合类型决定着企业资金结构及其变化,本例中通过权益乘数和资产负债率指标衡量四川长虹2007和2008年的资
5、本结构。 四川长虹2007年权益乘数1.78,资产负债率48%;2008年权益乘数2.01,资产负债率53%,总体来说,这两年的资本结构较为适中,在同行业中处于平均理想水平。筹资案例 (第一套方案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定向增发28亿的筹资计划被否亿的筹资计划被否亿的筹资计划被否亿的筹资计划被否 2008年初,正当四川长虹一如继往地进行着自己大手笔的扩张时,其苦苦等待8个月的28亿元定向增发方案近日却未获通过,这直接影响到长虹虹欧等离子项目进度,同时,对长虹雄心勃勃地三坐标计划也显然是一次重大打击第二套方案上马未放弃扩张计划艰难筹资未放弃扩张计 在28亿元一揽子定向增发方案被否决后,其扩张步伐
6、并没有停止,而是把原来的方案开始分解后逐步实施,但融资规模大大缩小。 2008年1月19日,四川长虹以3.33亿元收购其第一大股东长虹集团旗下电源公司100股权的方案被董事会审批通过。这意味着2007年12月27日,四川长虹在28亿元“一揽子”定向增发方案被否决后,其扩张步伐并没有停止,而是把原来的方案开始分解后逐步实施。按照原计划,28亿元增发募集资金投向4个项目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四川长虹筹资案例的分析,我得出以下结论: 1111筹资受到政策扶持的大企业筹资受到政策扶持的大企业筹资受到政策扶持的大企业筹资受到政策扶持的大企业(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主要以国有企
7、业为主)倾向于进行冒险式的巨额投资倾向于进行冒险式的巨额投资倾向于进行冒险式的巨额投资倾向于进行冒险式的巨额投资。 本例中,长虹集团在筹资信用方面受到了国家无微不至的照顾:在集团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无法翻身,28亿筹资失败雪上加霜后,长虹集团的资金筹集还是途径多多,或继续动用2004年四川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给长虹集团的130亿元的授信;或者动用国家开发银行此前承诺的40亿元低息授信,而政府在其打算进行收购豪赌过程中也是一路绿灯,不仅有当地政府扶持,国家发改委也立即批复了其控制的四川虹欧显示器件有限公司PDP显示屏以及模组生产项目。有了这些特殊的照顾,长虹集团自然有底气在经营风险极大地情况下仍旧
8、继续进行巨额投资,而不用担心投资失败所可能带来的责任追究及破产清算。 2222企业具有成立上市公司并通过技术手段粉饰其经营业绩企业具有成立上市公司并通过技术手段粉饰其经营业绩企业具有成立上市公司并通过技术手段粉饰其经营业绩企业具有成立上市公司并通过技术手段粉饰其经营业绩,进行进行进行进行“圈钱圈钱圈钱圈钱”行为的强烈动行为的强烈动行为的强烈动行为的强烈动机机机机。 本例中,四川长虹28亿定向增发没通过的内部原因其实是长虹的方案是将7亿元收购的ORION股权溢价近三倍由上市公司买单,其中有圈钱的嫌疑,也就是说,长虹集团原本打算利用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四川长虹筹集资金的便利,顺利将资产高价抛出,从而获
9、得大笔资金扭亏为盈,而最终将由其股份的购买者为之埋单。可以说,这种做法是不折不扣的“圈钱”行为。正是因为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有这种不正当的筹集资金手段,才使得集团公司具有强大的上市动机,也使得本例中的长虹集团愿意替其控股公司背负如此沉重的债务。 (二二二二)启示启示启示启示 1111应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应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应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应健全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止巨大的经营风险防止巨大的经营风险防止巨大的经营风险防止巨大的经营风险 目前,国内的财务制度尚不健全,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资本筹集方面受到了一些特殊照顾,而国有企业国家
10、控股的本来特点又决定了其经营者的责任权力不匹配,故而这种不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大了其冒进式投资的动机。我国的财务制度应该建立一套所筹资金与经营风险相匹配的筹资制度,并对背负巨额债务的企业尤其要加强监管,以规范企业的筹资行为,规避巨大的经营风险。同时,银行应谨慎对企业授信,以防止风险过高。 2222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增发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增发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增发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增发监管,防止溢价出售带来的防止溢价出售带来的防止溢价出售带来的防止溢价出售带来的“圈钱圈钱圈钱圈钱”收益收益收益收益。 本例中,国家对四川长虹28亿筹资方案的否定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其背后的集团公司不正当利得的行
11、为发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但由于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类似于四川长虹的“圈钱”行为尚无法杜绝,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监管和资格认证,同时加强对其关联方的有效监督,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透明,以防止其他“圈钱”行为的发生,创造公平公正的筹资环境。 当然,对于企业自身,长虹的例子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在筹资过程中,只有合理分析自身的经营风险与资本结构的匹配程度,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筹资方案,达到筹资目的。随着我国股市相关制度的健全,“圈钱”的难度和风险也将越来越大,企业不能总想着依靠技术手段修饰报表,塑造股价的溢价效果,只有将自己的业务做大做强,才能真正为投资者所认可.2郑百
12、文案例 一、 案情简介: 郑百文,全称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1989年在合并郑州市百货公司和郑州市钟表文化用品公司的基础上,并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基础上成立郑州百货文化用品股份公司。1992年6月增资扩股后更名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经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郑州市第一家上市企业。1998年7月以1997年年末股本为基数按102.307向全体股东配股,配股后公司总股本为197582119元。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14.62%,其股份委托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代为管理。1997年的年报显示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在沪深
13、两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名列第一。1998、1999年郑百文每股分别亏损2.54元、4.844元,创下了当时的最高纪录。2000年3月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法院提出“郑百文”破产的申请,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此时信达名下ST郑百文所欠债务本息共计213021万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曾经的“绩优股”一落千丈?新华社记者谢登科的郑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这一年年末在关于退市机制的大讨论中,山东三联入主郑百文。2001年2月ST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资产、负债重组方案,其中最具争议的就是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受让股东50%的股份是否剥夺了股东的财产
14、权。3月26日,郑百文被上交所PT,并且成为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中止上市实施办法发布以来,第一支按此法规暂停上市的股票。2001年,依据证监罚字200119号文件,对郑百文公司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共计470万元。2002年11月,郑百文案主要责任人李福乾、卢一德和都群福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不满处罚状告证监会一案,因超过诉讼期限不了了之。 郑百文上市前后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其手法分析起来其实并不复杂。发人深思的是这些并不复杂的造假手段却屡屡得逞,甚至还给造假者带来了各种荣誉(公司被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公司领导甚至成为全国劳动模范、获得五一劳
15、动奖章)。证监会的调查显示早在上市之前郑百文就开始了造假,除了财务造假还存在其它一些重大违规行为。 1.上市前后通过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虚增利润 2.股本金不实 1992年12月,“郑百文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应募集资金19562万元,而实际到位资金仅334万元,其余资金直至上市(1996年4月)后的1997年才陆续到位。 3.配股资金使用情况与披露不符 1998年4月郑百文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承诺将1.26亿元投入建设30个商品配售中心。当年7月实际配股1.55亿元,其中除0.4%(600万元)用于兼并郑州市化工原料公司外,其余资金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4.隐瞒巨额投资及投资收益
16、事项 1996年11月,郑百文先后通过国泰证券公司郑州营业部、广发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咨询公司,将36446万元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共获投资收益4504万元,以上事项均未对外披露。 除此之外,还指示下属子公司及营业部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且在上市前的年度报告中累计有22家外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汇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上市后累计有23家未汇入。证监会同时处罚的还有负责1997年郑百文年度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龚淑敏和宋大力。 案例点评: 2000年10月31日,新华社记者发表署名文章郑州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揭露出郑百文公司在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亏损超过15亿
17、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的背后是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该文成为对郑百文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最早的揭露,由此引发了这座纸糊大厦坍塌的一连串事件。对中国证券市场来说,“郑百文事件”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数月以来,广大投资者、股民、业内人士就像关注股市走向一样关注“郑百文事件”进展。 对郑百文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从新华社记者所披露的消息来看,在上市过程中,郑百文要求有关厂家开出只供做账、而在法律上无追溯权的所谓“返利”合同,以增加账面利润,这就是典型的虚假会计信息。当郑百文的问题暴露后,投资者才发现:曾经牛气冲天的郑百文,只不过是一个披着虚假会计资料外衣的作弊典型。郑百文之所以能够上市,赖于公司层层做
18、假账,硬是把年亏损做成了盈利,把本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说成经验,最后找人拉关系,开后门,而得以蒙混上市。 那么,当投资者得知郑百文公司管理部门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了他们,除了行政、刑事处罚外,他们能否予以民事起诉,以保护自身利益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是很难成功的。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所谓“股东集体代位诉讼权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给予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如公司因故没有对其追究责任时,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所有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
19、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由此可见,股东行使股东代位诉讼权时,既保护了该股东个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要对股东直接负责,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股东诉讼代位制,因此,只能依靠一位位股东单独起诉,既旷日费时,亦无立法依据。 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使投资者知晓郑百文管理部门或大股东利用虚假
20、会计信息对其进行欺诈,按中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也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必须举证证明郑百文大股东与管理部门的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原告的投资人将很难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素:即郑百文大股东与管理部门存在过失、过失是违法的、投资人受到损失、这些损失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因果关系等一一举证证明,即使他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有能力来证明,作为个人来说,也将费时费力,增加上诉的时间和成本。几年前上海一位投资者对红光实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光公司及相关的17名被告赔偿其因虚假会计信息误导而受到的投资损失时,法院就以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要求。可见,按照我国
21、现行法律法规体制,作为投资人很难在法庭上告倒郑百文的大股东、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这是因为,我国没有对证券行业这一特殊的民事关系予以专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这一问题上,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很值得我国借鉴。该证券法规定:(1)第三方投资者无须负担举证责任,投资者只需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错报或遗漏即可。(2)管理当局与中介机构具有举证责任;说明已实施了适当的程序;被告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没有错误,原告的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财务报表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这种举证倒置,是由于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处理会计信息的所有证据一般都在被告手中,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是很难取得证
22、据的。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才是所有证据的拥有者。这样规定既避免了投资者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大股东及中介机构更为谨慎地处理及保护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这对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用,使证券市场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郑百文事件的会计责任给我们留下的法律思考 加强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时,应对资产重组发生的背景、原因,以及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情况予以披露,如是出售或置换子公司,还应提供该子公司近两年的比较资产负债表和比较损益表,强制上市公司应对变更理由作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
23、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分歧,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这样做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以前可能的虚假会计信息、利润操纵行为的曝光,给监管部门提供极好的监管线索,而且支持了那些坚持原则的会计中介机构,鼓励证券市场上的正义力量。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限度。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作到“从多不从少”的原则。但从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实在令人堪忧。比方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尽管证监会在年报准则中已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4、若有重要影响,应予说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然而在1998年1月至4月公市的年报中,许多上市公司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调整了会计政策,只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期利润下降或亏损系执行新会计制度所致,并未按规定披露变更的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使投资者无法弄清变更的理由及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建议监管部门对披露信息不足的公司,应责令其补充公告年报中语焉不详、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以限制其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利润操纵行为。此外,考虑到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有限,业务分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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