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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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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毕业论文】.docx

    1、( 二 O 一 一 届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学院: 专业: 法 学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目 录摘 要1关 键 词1ABSTRACT3KEY WORDS2引 言3一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概 述3( 一 )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概 述3( 二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概 述3二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法 律 效 力 的 司 法 困 惑4( 一 )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 院 2002 年 全 国 首 例 “ 夫 妻 不 忠 赔 偿 ” 案 引 发 的 司 法 争 议4( 二

    2、)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法 院 2002 年 全 国 首 例 夫 妻 “ 空 床 费 ” 案 两 审 法 院 判 决 不 一5三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法 律 效 力 学 界 观 点 评 析6( 一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无 效 说6( 二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有 效 说7( 三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理 分 析9四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生 效 要 件 分 析11( 一 ) 协 议 双 方 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11( 二 ) 忠 诚 协 议 应 是 夫 妻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11( 三 ) 协

    3、议 内 容 应 不 违 反 法 律 , 不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 不 超 过 合 理 限 度12( 四 ) 忠 诚 协 议 应 是 书 面 形 式 , 必 要 时 可 以 选 择 公 证 登 记12五 、 推 进 婚 姻 法 律 法 规 的 完 善13结语14致谢15参 考 文 献16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论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摘 要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 夫 妻 是 家 庭 的 主 体 和 基 础 。 只 有 家 庭 的 幸 福 才 能 换 来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繁 荣 , 而 夫 妻 之 间 的 相 互 忠 实 则 是 家 庭 和 睦

    4、的 必 然 要 求 。 这 既 符 合 社 会 的 传 统 习 惯 , 也 是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要 求 。 因 此 , 越 来 越 多 的 夫 妻 选 择 用 “ 夫 妻 忠 实 协 议 ” 来 保 护 自 己 来 之 不 易 而 又 显 脆 弱 的 婚 姻 。 但 是 目 前 不 仅 学 界 对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 的 性 质 界 定 莫 衷 一 是 , 就 连 司 法 界 对 其 效 力 认 定 也 判 决 不 一 。 因 此 , 为 了 衡 平 当 事 人 间 的 利 益 , 矫 正 认 识 错 误 , 统 一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效 力 判 断 标 准 , 有

    5、必 要 从 学 理 上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和 探 讨 。 关 键 词 忠 实 义 务 ; 忠 诚 协 议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2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A b str a ct Just as fam i l y is often considered as a cell of the society, a couple usually acts as the main body and foundation of each family. A nd the W el l -being of family can ensure the stabi

    6、lity and prosperity of the society. The mutual loy a lty betw een husband and w ife i 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for the harmony of each fa m i l y. It i s consistent w i th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traditions and customs as w ell as The M arriag e L aw of C hina. A s a result, m ore a nd more coup

    7、les w i l l prefer arrive a t a M arita l loy a l ty ag reement in their hard-w on but ma y be frag i le marriag e. B ut until now, w e cannot come to an ag reement on the nature of M arital loy a l ty ag reem ent, as w e l l as the judiciary. Therefore, to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orre

    8、ct the misunderstang ding s and set a com monly accepted standar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 ts necessary to make a further analy s i s and discussion academically on this issue. K ey W or d s Oblig a tion of loy a l ty ; Loy a lty ag reem ent; The effect of marital loy a lty ag reement3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9、引 言随 着 当 前 社 会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 人 们 的 价 值 观 、 恋 爱 观 、 婚 姻 观 也 在 不 断 的 变 化 。 现 如 今 的 婚 姻 不 再 仅 仅 只 是 感 情 的 结 果 , 人 们 更 多 考 虑 的 是 经 济 、 背 景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的 综 合 。 因 此 , 所 面 对 的 现 实 就 是 婚 姻 双 方 对 婚 姻 的 不 安 全 感 不 断 增 加 , 离 婚 率 不 断 的 攀 升 。 此 时 夫 妻 之 间 的 忠 诚 度 便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而 且 单 纯 依 靠 道 德 来 调 整 已 经 不 能 达 到

    10、 当 事 人 对 于 夫 妻 忠 诚 的 要 求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便 应 运 而 生 。 随 着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流 行 化 驱 使 , 由 于 各 地 法 院 对 于 该 协 议 的 效 力 存 在 不 同 的 认 识 , 造 成 类 似 案 件 判 决 不 一 的 司 法 尴 尬 , 引 起 了 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和 激 烈 争 论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没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依 据 忠 诚 协 议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索 赔 请 求 是 否 应 当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 夫 妻 间 订 立 的 协

    11、 议 是 否 应 该 在 立 法 上 得 到 承 认 等 等 这 些 问 题 都 无 法 达 成 一 个 共 识 。 因 此 , 对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展 开 深 入 的 研 究 ,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意 义 。 本 文 以 下 就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含 义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性 质 以 及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等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2001 年 4 月 28 日 新 的 婚 姻 法 公 布 并 开 始 施 行 , 在 总 则 中 首 次 将 “ 夫 妻 应 互 相 忠 实

    12、, 互 相 尊 重 ; 家 庭 成 员 应 当 敬 老 爱 幼 , 互 相 帮 助 , 维 护 平 等 、 和 睦 、 文 明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 的 规 定 写 入 婚 姻 立 法 中 , 即 体 现 了 道 德 对 法 律 的 渗 透 , 又 体 现 了 立 法 界 和 人 民 群 众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重 视 。 此 原 则 既 是 夫 妻 间 婚 姻 关 系 稳 固 的 基 石 , 同 时 更 是 对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内 容 的 浓 缩 。 婚 姻 是 指 为 当 时 社 会 制 度 所 确 认 的 一 男 一 女 互 为 配 偶 ,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13、活 为 目 的 结 合 。 婚 姻 对 于 每 个 人 来 说 都 很 重 要 , 在 决 定 与 另 一 个 人 结 婚 时 其 实 就 是 把 自 己 交 给 了 对 方 。 所 以 , 婚 姻 的 实 质 本 身 就 意 味 着 专 属 , 意 味 着 限 制 , 双 方 都 要 受 到 婚 姻 的 约 束 , 都 要 对 彼 此 忠 实 。 婚 姻 的 稳 定 以 及 家 庭 的 和 睦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是 取 决 于 配 偶 双 方 是 否 忠 实 。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 其 实 就 是 婚 姻 的 本 质 , 就 是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体 现 。所 谓

    14、“ 忠 实 义 务 ”,理 论 界 对 其 定 义 并 没 有 统 一 的 界 定 。通 说 认 为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可 以 做 狭 义 和 广 义 两 种 解 释 。 狭 义 的 夫 妻 忠 诚 义 务 , 也 称 贞 操 义 务 , 即 专 一 的 夫 妻 性 生 活 义 务 ,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与 他 人 有 婚 外 性 行 为 , 包 括 卖 淫 、 嫖 娼 、 通 奸 、 同 居 、 重 婚 等 。 广 义 上 讲 , 这 项 义 务 还 包 括 夫 妻 一 方 不 得 欺 骗 、 侮 辱 、 歧 视 、 遗 弃 另 一 方 , 不 得 因 为

    15、第 三 方 利 益 而 损 害 对 方 的 利 益 及 其 他 内 容 。 本 文 所 述 的 是 狭 义 上 的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二)夫妻忠诚协议概述通 过 对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定 义 的 阐 述 可 知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就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在 婚 前 或 者 婚 后 为 保 证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双 方 不 违 反 约 定 的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而 签 订 的 有 关 夫 妻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该 协 议 往 往 会 约 定 “ 夫 妻 婚 后 应 相 互 关 爱 , 对 家

    16、 庭 、 配 偶 、 子 女 要 有 道 德 观 和 责 任 感 ” 。 协 议 书 中 最 为 关 键 的 则 是 要 特 别 强 调“ 违 约 责 任 ”:即 若 一 方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内 背 叛 夫 妻 感 情 , 违 反 约 定 , 不 忠 的 一 方 就 必 须 接 受 一 定 的 惩 罚 , 惩 罚 的 内 容 可 能 包 括 支 付 高 额 违 约 金 ,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的 丧 失 , 身 体 的 处 罚 , 子 女 抚 养 权 、 探 视 权 的 限 制 剥 夺 等 。现 实 生 活 中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种 类 也 是 各 式 各

    17、 样 、 五 花 八 门 , 根 据 不 同 标 准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1 . 按 照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缔 结 的 时 间 先 后 可 以 分 为 : 婚 前 成 立 的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和 婚 后 成 立 的 夫 妻忠 诚 协 议 。2 . 按 照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签 订 是 否 经 过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可 以 分 为 :未 经 公 证 的 忠 诚 协 议 和 经 过 公 证 的 忠 诚 协 议 。3 . 按 照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约 定 的 内 容 不 同 可 分 为 :( 1 ) 空 床 赔 偿 型 。双 方 约 定“ 如 果 一

    18、方 夜 不 归 宿 ,就 应 该 按 实 际 时 间 支 付 给 对 方 一 定 金 钱 ”,即所 谓 的 空 床 费 的 约 定 。 如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法 院 2002 年 审 理 的 全 国 首 例 夫 妻 “ 空 床 费 ” 案 。 1 ( 2 ) 外 遇 赔 偿 型 。双 方 约 定“ 如 若 一 方 有 外 遇 ,则 要 给 予 对 方 一 定 的 赔 偿 ”。如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院 2002 年 审 理 的 全 国 首 例 “ 夫 妻 不 忠 赔 偿 案 ”。 2 ( 3 ) 离 婚 赔 偿 型 。 双 方 约 定 “ 若 一 方 提 出 离 婚 , 则 要

    19、 给 予 对 方 一 定 数 额 的 赔 偿 ”。二、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司法困惑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经 常 遇 到 , 由 于 对 其 法 律 效 力 认 识 不 同 , 各 地 法 院 判 决 不 一 , 下 面 以 两 个 我 国 典 型 的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案 ” 为 例 。(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02年全国首例“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司法争议2002 年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 院 审 理 了 全 国 首 例 因 婚 外 情 而 引 发 的“ 夫 妻 不 忠 赔 偿 案 ”。 贾 某 与 曾 某 都 曾 离 异 , 后 在 某 网 站

    20、相 识 并 登 记 结 婚 。 因 为 彼 此 都 是 再 婚 , 为 保 这 次 婚 姻 美 满 , 夫 妻 二 人 经 过 协 商 在 2000 年 6 月 签 署 了 一 份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 协 议 中 除 了 约 定 双 方 在 婚 后 要 互 信 互 助 , 携 手 共 建 幸 福 家 庭 外 ,还 特 别 强 调 了“ 违 约 责 任 ”:即 若 一 方 在 婚 后 做 出 背 叛 夫 妻 感 情 的 行 为( 如 婚 外 情 ), 要 赔 偿 对 方 名 誉 损 失 费 和 精 神 损 失 费 共 计 30 万 元 。 协 议 签 订 后 , 贾 某 于 200

    21、1 年 8 月 即 发 现 曾 某 与 另 一 年 轻 女 子 的 婚 外 情 。 因 曾 某 的 不 忠 行 为 , 导 致 两 人 夫 妻 感 情 极 度 恶 化 , 曾 某 遂 向 法 院 提 出 离 婚 , 贾 某 也 以 曾 某 违 反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 提 出 反 诉 , 并 请 求 法 院 按 照 两 人 签 订 的 协 议 判 决 曾 1 2 徐寿松. 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一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思考 EB/OL ht t p:/www. pds xwww. com/j khg/cont ent , 2002- 12- 31.黄蓓,程泽时. 论夫妻忠诚协议 J

    22、. 求实. 2009 年S2 期:第 67 页.5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某 支 付 自 己 违 约 金 30 万 元 。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 采 纳 了 贾 某 意 见 , 依 照 双 方 达 成 的 忠 诚 协 议 判 决 曾 某 支 付 贾 某 30 万 元 违 约 金 。曾 某 不 服 ,后 向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上 诉 ,但 不 久 就 撤 诉 了 。最 终 , 曾 某 一 次 性 赔 偿 贾 某 25 万 元 。 1 此 判 例 公 布 后 , 立 即 在 法 学 界 引 起 轩 然 大 波 , 支 持 和 反 对 的 声 音 都 不 绝 于 耳 。

    23、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 院 认 定 当 事 人 签 署 的 “ 忠 诚 协 议 ” 有 效 的 理 由 如 下 :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是 婚 姻 关 系 最 本 质 的 要 求 , 婚 姻 关 系 稳 定 与 否 ,很 大 程 度 上 有 赖 于 此 。正 因 为 如 此 ,婚 姻 法 第 条 规 定“ 夫 妻 应 当 相 互 忠 实 ”, 并 在 第 46 条 规 定 ,因“ 重 婚 ”、“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等 情 形 之 一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虽 然 ,对 违 反 夫 妻“ 忠 实 ” 义 务

    24、 、情 节 尚 未 达 到“ 重 婚 ”、“ 与 人 非 法 同 居 ” 等 严 重 程 度 的 一 方 如 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法 律 未 做 具 体 规 定 , 但 法 律 也 未 明 文 禁 止 当 事 人 自 行 约 定 。 而 贾 某 与 曾 某 约 定 30 万 元 违 约 责 任 的 “ 忠 诚 协 议 ” , 实 质 上 正 是 对 婚 姻 法 中 抽 象 的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的 具 体 化 ,“ 完 全 符 合 婚 姻 法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 也 正 是 这 一 具 体 的 协 议 , 使 得 婚 姻 法 上 原 则 性 的 夫 妻 “ 忠 实

    25、” 义 务 具 有 了 可 诉 性 。 既 然 协 议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 且 是 在 双 方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胁 迫 的 平 等 地 位 下 自 愿 签 订 的 ,协 议 的 内 容 也 未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因 而 当 然 有 效 ,应 受 法 律 保 护 。然 而 , 本 案 中 的 忠 诚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并 没 有 得 到 上 海 市 更 高 一 级 法 院 的 认 可 。 2004 年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了 一 个 内 部 意 见 ,并 就 这 一 问 题 做 了 如 下 回 答 : 婚 姻 法 第 4

    26、条 所 规 定 的 忠 实 义 务 , 是 一 种 道 德 义 务 , 而 不 是 法 律 义 务 , 夫 妻 一 方 以 此 道 德 义 务 作 为 对 价 与 另 一 方 进 行 交 换 而 订 立 的 协 议 ,不 能 理 解 为 确 定 具 体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协 议 。所 以 ,经 上 海 市 高 院 审 委 会 讨 论 ,已 明 确 : 1 . 严 格 执 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03 年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的 规 定 , 对 当 事 人 仅 以 婚 姻 法 第 4 条 为 依

    27、 据 提 起 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已 经 受 理 的 ,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 2 . 对 夫 妻 双 方 签 有 忠 诚 协 议 , 现 一 方 仅 以 对 方 违 反 忠 诚 协 议 为 由 , 起 诉 要 求 对 方 履 行 协 议 或 支 付 违 约 金 及 赔 偿 损 失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3 . 除 婚 姻 法 第 46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夫 妻 一 方 在 离 婚 案 件 中 以 对 方 违 反 忠 诚 协 议 或 违 背 忠 实 义 务 为 由 ,要 求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损 害 赔 偿

    28、的 , 审 理 该 案 的 人 民 法 院 对 此 诉 讼 请 求 不 予 处 理 。4 . 之 前 已 审 结 并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相 关 案 件 不 再 调 整 。 2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这 一 解 答 实 际 上 又 否 认 了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 这 与 2002 年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民 法 院 的 观 点 显 然 是 相 反 的 。(二)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2002年全国首例夫妻“空床费”案两审法院判决不一同 年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法 院 审 理 了 我 国 首 例 夫 妻“ 空 床 费 ”案 。熊 某 和 刘 某 婚

    29、 后 14 年 中 感 情一 直 很 好 ,但 是 丈 夫 熊 某 从 2003 年 7 月 开 始 就 偶 尔 不 回 家 ,刘 某 为 此 经 常 和 熊 某 吵 闹 。后 在 丈 夫 1 2 汤渊儒夫妻忠实协议之法律研究 D 厦门:厦门大学,2007 年 5 月 张静.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J . 大众健康. 2009 年 29 期:第 94 页至 95 页.6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熊 某 又 夜 不 归 宿 的 一 天 , 两 人 再 次 发 生 争 吵 , 熊 某 遂 与 妻 子 刘 某 达 成 约 定 : 以 后 若 再 夜 不 归 宿 , 从 深 夜 12 点 至 第 二 天

    30、凌 晨 7 点 每 小 时 将 支 付 100 元 的“ 空 床 费 ”给 妻 子 。随 着 给 妻 子 的 空 床 费 次 数 增 多 , 熊 某 后 面 便 开 始 打 欠 条 。 到 最 后 因 为 回 家 的 次 数 越 来 越 少 , 不 仅 不 给 空 床 费 , 连 欠 条 也 不 打 了 。刘 某 在 无 法 忍 受 的 情 况 下 最 终 于 2004 年 3 月 向 重 庆 九 龙 坡 区 人 民 法 院 递 交 了 离 婚 起 诉 状 , 并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丈 夫 支 付 有 欠 条 为 证 的 空 床 费 4000 元 和 5 万 元 精 神 损 失 费 。重

    31、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法 院 在 一 审 判 决 时 仅 是 将 刘 某 “ 空 床 费 ” 的 诉 讼 请 求 纳 入 精 神 补 偿 的 范 畴 , 并 未 单 独 支 持 , 但 后 来 的 二 审 判 决 则 明 确 的 支 持 了 刘 某 “ 空 床 费 ” 的 诉 讼 请 求 , 判 令 熊 某 支 付 给 刘 某 4000 元 “ 空 床 费 ” 。从 上 面 两 个 典 型 的 案 例 中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 由 于 得 不 到 明 确 的 法 律 指 引 , 就 会 产 生 “ 同 案 不 同 判 ” 的 结 果 。 而 直 至 今 日 在 法 学 理 论 界 ,

    32、 关 于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问 题 也 同 样 争 论 不 休 , 没 有 统 一 的 定 论 。三、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学界观点评析上 述 两 则 有 关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案 件 虽 已 尘 埃 落 定 , 学 者 们 的 评 点 议 论 却 至 今 方 兴 未 艾 , 但 是 无 非 就 是 两 种 观 点 : 无 效 说 和 有 效 说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无 效 说 否 认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 理 由 如 下 :1 . 婚 姻 法 第 4 条 规 定 的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只 是 一 种 道 德 上 的 价 值 提 倡 。从

    3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第 3 条 :“ 当 事 人 仅 以 婚 姻 法 第 四 条 为 依 据 提 起 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已 经 受 理 的 ,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 ” 可 以 看 出 , 法 律 并 未 赋 予 该 条 款 实 际 的 诉 讼 效 力 。 因 此 , 法 律 并 没 有 把 夫 妻 双 方 “ 互 相 忠 实 ” 规 定 为 一 项 义 务 。 而 且 婚 姻 法 也 是 一 种 法 律 , 法 律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是 人 们 的 行 为 , 而 无 法 干

    34、预 到 人 们 的 思 想 情 感 。 夫 妻 间 的 感 情 即 私 人 又 敏 感 , 像 婚 外 情 等 这 类 行 为 虽 然 是 不 道 德 的 , 但 对 更 高 的 道 德 层 面 的 问 题 , 法 律 就 无 法 用 制 裁 的 方 式 强 制 去 解 决 。 因 此 , 只 能 从 道 德 的 角 度 去 谴 责 , 而 法 律 则 应 “ 止 步 于 卧 室 之 外 ” 。 2 .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过 错 方 四 种 赔 偿 情 形 不 包 括 一 般 的 不 忠 行 为 。 根 据 婚 姻 法 第 46 条 的规 定 , 只 有 在 “ ( 一 ) 重 婚 的

    35、; ( 二 )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的 ; ( 三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四 ) 虐 待 、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的 ” 这 四 种 情 形 下 , 无 过 错 方 提 出 离 婚 时 才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显 然 法 律 规 定 的 过 错 方 四 种 赔 偿 情 形 并 不 包 括 一 般 的 婚 外 情 , 若 依 据 忠 诚 协 议 判 定 过 错 方 的 “ 不 忠 赔 偿 ” 则 扩 大 了 对 法 律 的 解 释 。 现 如 今 , “ 闪 婚 族 ” 越 来 越 多 , 离 婚 也 变 的 更 加 草 率 , 往 往 都

    36、是 因 为 一 些 未 达 到 上 述 四 种 严 重 情 节 的 原 因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若 承 认“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对 其 予 以 受 理 , 那 有 关 这 方 面 的 案 件 数 量 一 定 不 会 少 , 同 时 , 还 可 能 会 助 长 捉 奸 行 为 , 败 坏 社 会 的 风 气 。7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3 . 法 律 不 允 许 通 过 协 议 来 设 定 人 身 关 系 。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2 条 第 2 款 , “ 婚 姻 、 收 养 、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 ,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的

    37、 规 定 。 ” 显 然 , 婚 姻 关 系 中 包 含 太 多 有 关 人 身 权 、 感 情 、 隐 私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不 能 通 过 合 同 法 来 调 整 。 而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则 是 夫 妻 双 方 就 彼 此 在 性 生 活 上 互 守 贞 操 , 保 持 专 一 所 做 的 约 定 , 是 一 种 典 型 的 人 身 关 系 协 议 。 虽 然 法 律 上 有 规 定 允 许 夫 妻 对 其 财 产 关 系 进 行 约 定 , 但 是 人 身 权 是 法 定 的 , 不 能 随 意 通 过 协 议 来 设 定 。4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损 害 公

    38、民 的 基 本 人 身 自 由 。2004 年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37 条 第 1 款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而 性 自 由 也 属 于 人 生 自 由 权 之 一 。应 当 说 , 夫 妻 双 方 在 签 订 忠 诚 协 议 时 , 彼 此 的 初 衷 都 是 想 要 维 护 好 家 庭 的 稳 定 , 双 方 也 都 认 为 自 己 能 很 好 地 按 协 议 办 事 。 但 是 ,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彼 此 的 感 情 状 况 和 道 德 素 养 难 免 会 发 生 变 化 。

    39、 如 果 双 方 的 感 情 恶 化 了 , 或 者 一 方 的 道 德 素 养 降 低 了 , 甚 至 说 一 方 的 性 能 力 降 低 无 法 满 足 对 方 了 , 难 免 就 会 有 一 方 移 情 别 恋 。 这 时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就 成 了 个 人 追 求 幸 福 和 自 由 的 牢 笼 。 如 果 这 种 协 议 有 效 ,会 让 人 生 活 在 极 度 痛 苦 之 中 。 1 所 以 , “ 忠 诚 协 议 ” 限 制 了 人 身 自 由 , 与 宪 法 的 条 文 和 精 神相 冲 突 。5 . 侵 权 损 害 不 能 通 过 合 同 契 约 预 先 约 定

    40、。 因 为 如 果 允 许 当 事 人 对 侵 权 损 害 事 先 约 定 , 就 违 反 了 填 补 损 害 的 赔 偿 原 则 ,也 会 使“ 忠 诚 协 议 ”成 为 一 些 有 钱 人 任 意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的 工 具 。实 践 中 , 当 发 生 侵 权 行 为 时 是 根 据 侵 权 法 的 填 补 损 害 赔 偿 原 则 , 以 损 害 事 实 为 基 础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来 进 行 计 算 的 , 而 非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凭 空 想 象 。6 . 个 人 隐 私 权 、 人 格 权 应 高 于 “ 忠 诚 原 则 ” 。 如 果 法 院

    41、 赋 予 忠 诚 协 议 法 律 效 力 , 则 为 了 确 定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违 约 行 为 ” ,一 方 当 事 人 或 人 民 法 院 就 有 举 证 证 明 和 查 证 的 义 务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势 必 会 使 婚 姻 另 一 方 甚 至 是 无 辜 第 三 者 的 隐 私 暴 露 于 公 众 之 下 。 2 7 . 赋 予 “ 忠 诚 协 议 ” 法 律 效 力 可 能 会 产 生 一 定 负 面 的 激 励 作 用 。 即 鼓 励 当 今 准 备 结 婚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婚 前 或 者 在 婚 后 都 去 缔 结 这 样 一 份 协 议 , 以

    42、 此 来 “ 拴 住 ” 对 方 的 心 。 其 实 在 婚 姻 中 , 对 错 往 往 都 是 相 对 的 , 如 果 婚 姻 一 方 真 的 确 实 存 在 某 些 恶 习 , 比 如 婚 外 情 、 卖 淫 嫖 娼 、 通 奸 等 , 仅 仅 通 过 一 张 所 谓 的“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纸 ”就 一 定 能 使 对 方 改 变 么 ? 显 然 意 义 不 大 ,这 样 做 的 结 果 只 会 使 婚 姻 更 趋 向 商 业 化 , 加 速 婚 姻 关 系 的 瓦 解 。(二)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有 效 说 承 认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 理 由 如 下 :1 .

    43、婚 姻 的 本 质 其 实 就 是 特 定 男 女 之 间 缔 结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契 约 。 因 此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其 实 是 婚 1 2 张翔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调整 D 四川:西南政法大学,2010 年 2 月 周何停.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J . 法治时空. 2008 年 2 期:第 36 页至 37 页.8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姻 这 种 契 约 的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 互 相 忠 诚 则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 所 以 只 要 签 订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协 议 内 容

    44、 是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并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 禁 止性 规 定 ,不 损 害 他 人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这 种 为 婚 姻 契 约 而 自 愿 增 设 的 书 面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就 应 有 效 。 2 . “ 夫 妻 应 互 相 忠 实 、 互 相 尊 重 ” 本 身 就 是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因 此 , 夫 妻 双 方 基 于 彼此 真 实 的 想 法 签 订 的 忠 诚 协 议 , 不 但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而 且 还 将 婚 姻 法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具 体 化 , 使 其

    45、 具 有 操 作 性 、 实 施 性 , 这 样 不 仅 给 法 官 在 诉 讼 处 理 上 提 供 了 方 便 , 而 且 完 全 符 合 婚 姻 法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3 . 婚 姻 法 是 私 法 , 所 以 同 样 贯 彻 私 法 自 治 原 则 , 法 不 禁 止 即 自 由 。 我 国 婚 姻 法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夫 妻 不 能 就 忠 诚 问 题 进 行 约 定 , 而 协 议 又 是 出 自 平 等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内 容 即 不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又 不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和

    46、禁 止 性 规 定 , 从 法 律 和 感 情 角 度 完 全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当 然 也 有 反 对 者 认 为 协 议 限 制 了 其 人 身 自 由 ( 性 自 由 是 人 生 自 由 权 的 内 容 之 一 ) 。 事 实 上 , 法 律 承 认 的 只 是 与 配 偶 间 的 性 自 由 权 利 , 而 对 于 与 配 偶 以 外 的 异 性 间 的 性 自 由 权 利 是 持 否定 态 度 的 。 因 为 , 婚 姻 最 为 重 要 的 本 质 之 一 其 实 就 是 性 的 专 一 性 和 排 他 性 , 而 自 由 本 身 从 来 就 不是 绝 对 的 、无 限 制

    47、 的 。因 为 不 同 的 人 对 个 人 自 由 与 权 利 的 理 解 是 有 差 别 的 ,一 些 人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片 面 放 大 自 己 的 个 人 自 由 权 利 , 甚 至 为 了 自 己 的 权 利 而 损 害 他 人 的 权 利 。 但 是 , 法 律 的 基 本 精 神是 没 有 无 义 务 的 权 利 , 也 没 有 无 权 利 的 义 务 , 一 个 人 在 追 求 自 身 自 由 , 实 现 自 己 权 利 的 同 时 也 必然 要 接 受 法 律 设 定 的 限 制 ,履 行 一 定 的 义 务 。如 果 要 追 求 绝 对 的 人 身 自 由 ( 包 括 通 奸 等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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