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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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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1、.合同编号:维港水岸花园酒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维港水岸花园酒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发 包 人:佛山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 包 人: 签订时间:2017年 月 总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7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511附件65附件1 合同技术条件一【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含以下内容:合同范围及边界;工期及质量要求;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要求;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的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细则;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材料、设备发包人抽检清单;重大材料设备监造目录。附件 2合同技术条件

    2、二【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文件】附件2.1总承包施工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2专业设备材料技术规格要求文件(另册)(后补)附件2.3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后补)附件2.4南海和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附件2.5施工总平面方案附件3 履约保函(样式)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6投标须知(投标报价编制说明,计价特别说明,深化设计说明)(后补)附件7 报价工程量清单(另册)(后补)附件8维港水岸花园酒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基坑桩基报监、基坑桩基报建、房屋工程报监事项要求附件9维港水岸花园酒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答疑纪要附件10中标通

    3、知书附件11 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佛山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维港水岸花园酒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下称本工程)。1.2.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村(土名)“洲寮”地段。1.3.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村(土名)“洲寮”地段,总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基坑开挖深度约5米。1.4.承包方式:1. 按照合同约定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内容、工程量清单和

    4、用户需求书等有关资料及说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即包深化设计、包报建、包人工、包材料损耗、包施工安装、包施工期内设备材料的保管及成品保护、包运输仓储、包临时设施、包施工水电、包施工设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各类相关保险;包系统测试、调试、系统试运行;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的验收、移交、备案;包机电工程的总协调和联动调试;包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现场总体组织和协调);包结算和包资料整理及其他相关服务内容;包保修期间内修补缺陷及质量保修。2.投标人在包设备、材料采购时对机电各系统主要设备须按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对系统的能效比等指标要求作出响应以达到节能的要求。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

    5、件、招标图纸(包括用户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及说明规定的招标范围进行报价,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干及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4.项目深化设计要求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6.2要求。5.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清单及报价要求说明文件中特别列明的除外)、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泵送增加费除外)及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除外)固定总价包干计价模式,其中住宅及酒店外电部分采用按用电容量固定包干模式,即用电容量不变,总价不调整,若用电容量发生变化,按比例调整总价,其余工程的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综合单价指完

    6、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按照施工图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6.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等原因对施工范围和工程量进行调整。2. 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及说明,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人防工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工程、门窗工程(幕墙、铝合金门窗、防火门、客房门)、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土

    7、建工程(含基坑北面格构式搅拌桩拆除等)】、机电安装工程(包括电气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酒店智能化工程、停车场系统工程(含机械停车)、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梯工程等)、酒店厨房工程、酒店及住宅项目红线内的外电工程、室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小区道路、广场、景观、室外管网、室外泳池及设备、室外灯光工程等)等的施工。(2)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发电机环保工程、幕墙工程、酒店智能化工程(楼宇自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综合管槽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含公共网、办公网、智能网)、程控交换机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客房门锁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酒店AV系统(含音频系统、视频系统、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

    8、客房房控系统、智能灯光控制系统 、移动信号覆盖系统(三网合一)、BMS系统、机房系统(含机房空调、UPS 配电、防雷、接地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无线局域网络系统、能耗计量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停车场系统工程(含机械停车)、厨房工程(含厨房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以及需报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审批确定实施方案的外水、外电、电信、燃气工程,以及本项目室内、外工程的管线综合平衡深化设计(优化设计)工作。(3)承包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报批、施工、维护等相关工作。(4)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发包人为保证酒

    9、店开业和项目竣工验收而直接发包或委托的其他涉及本酒店一切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配置及安装、标识工程、有线电视工程、通讯工程等。(5)住宅标段总包已经进场施工,与住宅相接部分工程按图纸要求遵循后施工后接口的原则,交接部位的工程量以现场实测确认为准。(6)由于住宅标段先行施工、验收,承包人必须结合发包人要求完成住宅验收需求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停车位等;具体完成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以保证顺利验收交楼。(7)基坑支护工程于住宅标段内施工,由于地质为砂层、淤泥层,支护桩注浆施工时存在扩散,承包人须在土方开挖时考虑打凿扩散水泥桩以满足工程主体

    10、的需要,其造价已含在总价中。(8)由于基坑支护桩(不含基坑面、底的排水沟、栏杆等)先行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保证酒店工程施工时需采取的各种措施,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9)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施工占道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排污口规范化、环保检测、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许可、防雷验收、节能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中需施工方承担的费用。本合同房屋工程报监相关的各项办理工作事项以及时限须满足本合同附件8的相关要求。(10)根据发包人要求,酒店客房样板房需提前施工:样板房需要在客房装饰

    11、工程大面积开工前半年进行,具体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发的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为准。(11)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税务部门、质安监、建管等。(12)全力协助发包人依法委托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2.2.承包人详细承包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详见附件1合同技术条件一。3. 合同工期3.1.合同工期:885日历天(至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之止;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节假日、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合同工期不做任何调整);3.2.开工日期:暂定为2018年3月5日(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发的开工通知

    12、所载明的日期为准);3.3.工程竣工日期,即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暂定为2020年8月30日。竣工备案通过日期:暂定为2020年9月30日。工程竣工应以发包人、承包人签署竣工质量验收文件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为准。4. 质量标准应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合同等相关要求,确保分部分项工程达到100%合格,竣工验收合格,达到 合格 质量标准。5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6. 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清单中特别列明的

    13、除外)、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泵送增加费除外)及其他项目费固定合价包干 的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要求说明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深化(优化)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措施费等所有直接费、间接费以及利润和税金,亦已包含保修期服务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提供给发包人、 分包人的现场已有机械设备的使用费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劳动社保基金、工伤保险费用、验收测试费、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备案等一切批准、许可(包

    14、括但不限于排污、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备案手续的费用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因素。7其它约定7.1 承包人须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清理、拆除及相关的场内运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残留的原构筑物(如有)的拆除清理、树木砍伐、杂草清理工作、地块基坑北面格构式搅拌桩拆除等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7.2 本项目施工现场已修建的施工围墙,根据施工条件、施工图纸要求需要拆除及重新建设的,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7.3 现场施工临水为直径100MM的水管,且住宅标共用,承包人应结合施工需求加设水泵等设施以满足现场需要;施工临电总用量为500KW一台箱变

    15、,承包人根据需要考虑配置发电机等设备(其用电量仅按供电部门电价计取)。增加措施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7.4承包人需于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项目材料、功能性等第三方检测的可行性计划及详细清单确认后给发包人,以签订检测合同。7.5涉及本工程施工需与政府部门协调报建报批等相关手续问题,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排水接入河涌的开口及埋设于江边规划路下的管线,室外的永水、煤气管、永电等,协调、处理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涉及打凿的支护桩等工程量以现场实测为准。8. 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的正本一式贰 份,发包人执 壹 份,承包人执 壹 份;副本一式壹拾贰 份,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16、 陆 份。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公章)佛山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地 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6楼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82.发包人113.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154.承包人175.材料和工程设备22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57.交通运输268.测量放线26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

    17、护2710.进度计划2911.开工和竣工3012.暂停施工3113.工程质量3214.试验和检验3415.变更3516.价格调整3817.计量与支付3818.竣工验收4119.缺陷责任4420.保险4521.不可抗力4622.违约4723.争议的解决49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合同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或本合同):指协议书、补充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及单价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2)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

    18、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3)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合同履行中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或批准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等。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6)投标函:指构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7)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8) 签证:指合同双方就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9)变更: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在设计、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增减、变化、更

    19、换以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条件的改变。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3)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在发包人授权的权限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4)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5)承包人项目经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6)监理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7)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总监):指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委派,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8)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组织,

    20、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针对本工程设计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顾问:指与发包人签订针对本工程顾问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

    21、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9)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0)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开工通知:指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监理人发出的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3)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

    22、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5)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从开始之日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总价和费用1)合同总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暂定合同总价, 已包括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所计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该暂定合同总价可按合同约定调整。2)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3)计日工:指不能以实物量度的方法计价,而需以点工计算的零星工作。4)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

    23、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2.语言文字1.2.1.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若需要使用中文以外的语言文字,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1.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2.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

    24、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1.3.3.除上述条款所列技术标准及规范外,按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采用的其他技术标准及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1.3.4.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质量要求高的标准,且发包人无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合同文件中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有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除发包人明确指示承包人适用何种规定外,以对承包人义务、责任要求高者严者为准;其他

    25、内容出现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按以下排列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经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有关承诺比顺序在前的文件对发包人更有利的,就该承诺事项以该特定承诺为准。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若有);2)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若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有不一致的,则按照专用条款执行);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对应的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以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为准)(另册);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另册);7)投标文件(另册,以符合招标文件和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者为准,但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人的义务、责任比招标

    26、文件更高更严者,适用该等对招标人有利的承诺);8)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1.4.2.当本合同条款内容或本合同组成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1.5.协议书1.5.1.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的数量与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或)补充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确认需要修改和(或)补充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和(或)补

    27、充,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和(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3)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7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已发现或作为有经验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任何图纸的错漏碰缺,承包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发包人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且工期不予延长。4)承包人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所有图纸,并作出协调和相应的配合,不论该等图纸是发自发包人和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5)承包人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

    28、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他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1.6.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1)需要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数量报送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报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后14天内,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发包人使用,并配合竣工资料归档相关工作,此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3)发包人逾期提供图纸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1.6

    29、.1项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图纸,并且承包人认为这种行为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时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并解释该图纸的延误将如何影响工程的进展以及为避免这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如果在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图纸,则承包人应就此进一步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如果确实影响了关键线路的施工,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或是因为承包人的其他错误、拖延或其它违约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及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本项上述约

    30、定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工期。1.6.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1)承包人须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包括图纸、规范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补充工料规范、资料表等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中止或终止,承包人均应将前述所有资料无条件交付予发包人。此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2)不论是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还是承包人自费复印或自行深化设计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任何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1.7.转让1.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31、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严禁贿赂1.8.1.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9.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超过7天的,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

    32、承担相应责任。1.9.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1.1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10.1.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10.2.承包人保证为本工程项目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或产品、设备等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承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或产品、设备等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承包人必须自费负责妥善解决,使发包人免遭任

    33、何损失,免于承担任何责任;若发包人被牵连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发包人败诉,或任何调解、和解协议规定发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或费用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应由承包人全额赔偿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承包人须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该等协议书指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前,按该等文件指定的款项先行赔付给发包人。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用于本合同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3.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

    34、发包人同意,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2.1.1.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的权限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1.2.发包人代表的权限为: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赋予的其他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1.3.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增加或减少项目、款项的支付、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人的授权,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生效。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代表都

    35、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权利。承包人确知,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2.1.4.如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1.5.发包人代表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一般权利义务2.2.1.为保证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销售配合等,发包人有权对所有相关事项发出指令进行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工程量、调整施工进度、顺序和工艺、施工现场布置等。2.2.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36、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2.3.发包人有权直接或通过监理单位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2.2.4.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在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若不能及时完成,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及其遗留问题。 2)开工前,负责开通施工道路与城乡公共道路的开口,属于承包人的施工道路除外。3)承包人进场后,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上(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对资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4)完成本工程项目应由

    37、发包人完成的各种批准文件,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5)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规划局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具体需要保护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理和发包人,由发包人、设计人出具解决方案,承包人实施 。7)在承包人应先行充分审图的情形下,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审

    38、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8)及时支付合同款项。9)其他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5.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说明:1)发包人提供临时给水点一处,承包人负责将管线引至施工场地内并建水表井及安装水表、阀门。阀门及管线安装前,承包人应提请发包人记录水表基数作为计算水费初始依据。2)发包人提供临时污水排放点一处,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临时化粪池、雨水、污水管线施工及现场临时雨水、污水管线与排放点的接驳工作。3)发包人提供施工用电点一处,具体位置参见现场。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所有临电配

    39、电箱(柜)的安装以及临电管线的敷设和接驳,保证变压器等所有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施工和办公正常用电。4) 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上述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2.6.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费用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3.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3.1.监理单位3.1.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1.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3.1.3.监理单位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署的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3.1.4.监理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单位都无权修改本合同。监理单位发出

    40、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只要与本工程的暂定合同总价增减、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款数额、计量、计价、改变技术标准、改变施工方案、工期、改变工期、工程停工复工、索赔、处理事故、建筑使用功能、分包的范围与内容、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或撤回、工程验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发包人利益的有关事项,均须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审核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约束力的文件,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监理单位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其他职权在专用条款里说明。3.1.5.本项目所有的监理单位往来文件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1、3.1.6.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单位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7.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3.1.8.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1.9.总监理工程师可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2.监理单位的指示3.2.1.监理单位的指令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确有必要时,监

    42、理单位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单位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2.监理单位指令的签字、加盖公章的范围要求详见监理合同。3.2.3.承包人认为监理单位指令不合理的,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单位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属于承包人违约。3.2.4.监理单位在履行和行使其

    43、职权时,其任何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3.2.5.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决定应是互补的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决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决定权。3.2.6.发包人同时享有直接发出任何工程指示、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的权利,承包人需遵照执行。3.3.造价咨询人3.3.1.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给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3.3.2.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职权在专用条款里说明。3.3.3.造价咨询人就造价确认、工程款结算等问题进行的沟通、协商、确认仅为协商过程性的行为。除非发包人法

    44、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任何形式的文件以及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发包人对工程结算的认可。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及审核。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完成以下各项承包工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4.1.2.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

    45、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3.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本合同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承包人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报告发包人及有关部门。4.1.4.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2)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46、物保护建筑)、苗木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的施工造成污染或损害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及已完工程等影响,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即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出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理。4.1.5.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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