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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析及预防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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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析及预防研究.docx

    1、黔东南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分析及预防研究Analysis and Prevention Study on crime of sexual assault of minors in Southeast Guizhou Province作 者 姓 名:指 导 教 师: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了 极大的危害。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2013 年 10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加大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 罪的打击力度,对保障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国家未来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虽然各 级、各部门在

    2、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仍处高 发态势。本文通过对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院系统近十年来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 统计分析研究,总结研究区域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性侵害 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对策,以及完善相关司法、立法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贵州省黔东南州 10 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 呈现的特点和趋势。首先,根据贵州省检察机关统计系统统计出 20042013 年贵州省 黔东南州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数据,并从年度、地域、身份、罪名、年龄、 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等方面分析贵州省黔东南州地区性侵害未

    3、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 况。其次,总结出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文化程度偏低、以强奸犯罪为主、 与幼女恋爱结婚的新型强奸突出、被害人低龄化、犯罪呈地域性分布等特点。第二部分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原因。结合上部分分析出 的特点,总结出在黔东南州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有如下方面原因:加害人道 德沦丧、法律意识淡薄、被害人性安全教育缺乏、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与当地民族习 俗冲突、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缺乏等原因。第三部分基于前文总结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原因,提出社会各部门加强 法律宣传、加大旅馆等场所的监管力度、家庭以及学校积极开展性知识教育;司法机关 贯彻落

    4、实“举报义务”、改进立案工作、加强证据收集、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 法在与当地民族习俗碰撞的过程中体现必要“张力”、以及完善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 护等对策以便更好的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关键词:性侵 ;未成年人;强奸;特点;原因;预防1In recent years, cases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frequent,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minors, has brought great harm. To combat sex crimes against mi

    5、nors, in October 2013 the Supreme, Supreme Procuratorat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issued a not to punish the adult criminal sexual assault law advice, increased the sexual abuse of minors crackdown on cr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healthy growth and future developm

    6、ent of the country has a positive meaning. Although all levels and all departments in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has done a lot of work, but the sexual abuse of minors cases still high momentum. Based on the Southeast of Guizhous Procuratorate system over the past de

    7、cade to handle cases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statistical analysis, summarized studies juvenile delinquency cases against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causes and propose preventive cases against minors Measures happened,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judicial, legislative proposal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

    8、to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focuses on the basic situ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 Qiandongnan 10 years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and criminal cases presented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First, according to the Guizhou Province prosecutors statistical system statistics data 2004-2013 Southeast of Guiz

    9、hou regional crimes against minors, from an annual, regional, identity, charges, age, education level, family background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analysis the basic situation Guizhou Province Qiandongnan area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in criminal cases. Secondly, in recent years, summed up the crime

    10、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showing a low level of education, the main crime of rape, and rape of young girls love marriage new prominent victim younger age, crime was a regional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The second part of the reason,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analysis of cases of sexual abuse of

    11、minors occurred. Binding on the part of the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summed up there in the event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Qiandongnan regions case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the perpetrators of moral turpitude, legal consciousness, the victim of the lack of safety education,1criminal law p

    12、rovisions on rape and local ethnic customs conflict, crimina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lack of male sexual and other reasons.The third part of the reason crime-prone based on the foregoing summary of the sexual abuse of minors, raised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o strengthen legal adv

    13、ocacy, increased supervision hotels and other places, families, and schools actively carry out sex education; judiciary to implement reporting obligations to improve the filing work to strengthen the evidence-gathering and punish crimes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criminal law reflects the need to co

    14、llide with the local ethnic customs in the process of tension , as well as improve the criminal la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male sexual and other countermeasures to better preventive against minor cases occurred.Key Words:Sexual assault; minors; rape; characteristics; reason; prevention2目录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5、1二、黔东南州 2004 年至 2013 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1三、案件呈现的特点2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原因6(一)加害人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淡薄6(二)未成年人缺乏性安全教育6(三)取证难7(四)苗族婚姻习俗与刑法强奸罪的认定存在冲突7(五)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缺乏保护8五、减少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对策与建议9(一)社会方面9(二)司法方面11(三)立法方面16六、结论20参考文献22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农村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急速转变,社会产生了 许多新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害的案件明显增多,不断曝光的浙 江丽水、浙江永康、福建安溪、

    16、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河南永城等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 案件,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治安、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威 胁。2012 年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发布的“2011 至 2012 年度中国未成 年人保护十大事件”将儿童遭受性侵害列为其中之一;2013 年 10 月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4 年 2 月贵州 省教育厅、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团委、省妇联五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 儿童遭受性侵害工作的通知对打击、震慑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保护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与未成年人自身防范保护意

    17、识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 前,我国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现状仍不容忽视,且形势日趋严峻。2014 年 1 月到 5月,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办理了 15 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中最小的 4岁,最大的 13 岁,这不仅给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 影响。未成年人是家庭、民族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 身心健康,是当前社会形势的迫切要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当前社会的重要问题,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贵州省黔东南州十六个县市人民检察院近十年来所受理的性侵害未成 年人案件进行调查、综合分析,探讨所研究区域性侵害

    18、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找出性侵 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深层原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帮助政府、司法机关 等社会组织、机构正确认识和对待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找出减少甚至避免性侵害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方法及对策。二、黔东南州 2004 年至 2013 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2004 年至 2013 年,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院系统共受理性侵案件 745 件 923 人;除1两名被害人为男性外,其余均为女性,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有 525 件 649 人。具体 情况如图表一: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性侵害案件总数75 件98 人83 件103 人72 件96 人69 件8

    19、9 人76 件92 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51 件68 人68 件87 人58 件70 人51 件65 人53 件71 人性侵害未成年 人案件占性侵 案件比率68%82%81%74%70%20092010201120122013合计73 件86 人75 件89 人75 件93 人74 件92 人73 件85 人745 件923 人43 件50 人45 件53 人49 件59 人52 件62 人55 件64 人525 件649 人59%60%65%70%75%70%图表一:黔东南州检察系统近十年来办理性侵犯罪案件情况1在 649 个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中,批准逮捕 539 人,不批准逮捕

    20、110 人;移送起诉 621 人,不起诉 28 人,免处 14 人、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77 人、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61 人、7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4 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5 人。三、案件呈现的特点1.熟人作案较多在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 649 人中,491 人与被害人之间认识,占 75.6%。近五年 来熟人作案尤为突出,甚至有部分系朋友、亲属间作案。如:李某强奸案,宋某(4 岁) 系李某堂姐的女儿,某日宋某来拜访外公,李某也到宋某外公家吃晚饭,李某吃完晚饭1 根据贵州省检察院系统近十年来办理的案件统计而得。2后,带宋某到其房间内看电视,并将 4 岁的宋某强奸

    21、。又如:张某被轮奸案,张某与黄某、邓某、邰某系朋友,某日 4 人一起吃宵夜,酒后黄某、邓某、邰某开房将醉酒的张 某轮奸。2.以强奸为主,且呈上升趋势2004 年至 2013 年,黔东南州检察院系统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525 件 649 人, 占性侵案件总数的 70%。506 件 628 人为强奸罪,17 件 19 人为猥亵儿童罪,1 件 1 人为 嫖宿幼女罪,1 件 1 人为拐卖儿童罪。从图表二可以看出:近五年来,总的性侵害案件 相对稳定,处于 73 至 75 件一年,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却成上升趋势,从 2009 年的50 件逐渐上升至 2013 年的 64 件。轮奸案较多,在受理的 5

    22、25 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 中,89 件系轮奸案件,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的 17%。3 人以上实施轮奸的 14 件 35 人。 在 89 起轮奸案件中,多数案件除参与轮奸的人数多之外,还有部分是多人多次重复轮 奸的“车轮战”形式,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图表二:2009 年至 2013 年,性侵案件数与性侵未成年人案数情况3.与幼女“恋爱结婚”的强奸兴起研究中发现,近几年,在黔东南州地区常常发生二十、三十来岁的适婚青年与未满 十四周岁的幼女谈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强奸的案件。具体情况:2011 年 5 件, 2012 年 9 件,2013 年 12 件,2014 年上半年 9 件。

    23、该种强奸形式越来越突出,且呈上趋 势,多集中在雷山、台江、凯里、丹寨等县。当地人认为这是他们传统的婚姻习俗,不 是犯罪。例如:邰某(21 岁)与张某(13 岁)二人因过节参加本民族特有的上山“游3方”2,在游方过程中二人互有好感,之后邰某将张某带回自己家“偷婚”3并发生性关 系,因张某多日不回学校上课,也不在家,张某老师报案至公安局。案发后,当地村民 纷纷议论,认为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事,村民们(包括张某的父母在内)还为 邰某向法院写了请求书。4.旅馆等地发案较多,酒后性侵突出据统计,在 525 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发生在宾馆及旅社的有 278 件,占 52.9%,多为酒后开房将被害

    24、人强奸。在 525 名未成年被害人中,酒后被性侵的 291 人,占 55.4%。 众所周知,贵州省黔东南州酒文化浓厚,喝酒是这里绝大部分同胞的喜好,在苗族文化 浓厚的地方更为突出,多数一日三餐饮酒,甚至有些村寨的村民聚餐可以从早上喝酒、 歌唱到第二天。这些喜好同样也影响着未成年人群,影响着年幼的女童,他们有的十一、 十二岁就开始饮酒,甚至酩酊大醉,这给不法份子创造了作案机会。部分被害人喝酒之 后,迷迷糊糊,酒醒后完全不知道被谁性侵了,甚至有的全然不知自己遭受性侵害了。5.案发带有区域性特征与地域文化和受教育程度有关在所研究统计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十六个县市里,苗族文化浓厚、教育相对落后的县 市性侵

    25、害未成年人案发率较高,比较突出的有:雷山县、台江县、凯里市等。在性侵害 未成年人的 649 名加害人中,文盲 16 人,占总人数的 2.46%;小学文化 277 人,占总人 数的 42.6%;初中文化或肄业 337 人,占总人数的 51.9%;高中文化 14 人,占总人数的 2.15%。研究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易受社会不良风 气的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不懂是非,游手好闲,精神空虚,为寻求刺激进而实施强奸甚 至轮奸女性的行为。因文化程度低,不知法、不懂法,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 伤害及后果,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如:张某强奸李某案,张某(31 岁

    26、)与李某(12 岁,小学生)谈恋爱,交往后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张某 供述:其知道李某 12 岁,与李某谈恋爱后,以为带李某回家,宴请族里人吃饭喝酒后, 就与李某结婚了,只要李某不反对,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可以的。直到张某被公安机关抓2游方:是苗族特有的恋爱婚姻习俗,在游方中的男女,互赠情歌订婚约,双方以情歌订约后便可结婚。3偷婚:是指通过游方,在游方情歌对唱过程中,双方相互有好感,准备结婚以前,双方都严守秘密,决定结婚时, 如果女方估计自己的父母不同意,就不泄露风声,在夜晚跟随男方悄悄地到男方家里去,然后举行结婚仪式。4获,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525 名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中,小学文

    27、化 216 人, 占 41.1%,初中文化或肄业 194 人,占 36.9%,文盲 115 人,占 21.9%。被害人文化程度 不高也是所研究区域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一大特点。6.判处刑罚较轻在受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移送起诉 621 人,其中:免处 14 人,占 总数的 2.6%;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77 人,占总数的 42.6%(其中 173 人缓刑)。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61 人,占总数的 40.2%;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4 人(均为轮 奸),占总数的 6.7%;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25 人,占总数的 3.8%,最高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虽然这些性侵害未成

    28、年人犯罪案件均在量刑幅度内判刑,但大多是在判处幅度内取 最低刑,且多适用缓刑,这一特点在雷山县、台江县等苗族文化浓厚地区较突出。7.以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学生为主且留守儿童较多525 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27 人,占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总数的 62.9%,其中 12 岁以下儿童 201 人,年龄最小的 3 岁。未成年被害人当中,学生 309 人,占总数的 58.8%,尤以乡村中小学的学生居多。被害人中留守儿童 193 人, 占 36.8%。出于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父母要么外出务工,要么忙于生计,将孩子留给 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等亲属看管,疏于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失去

    29、父母庇护,这些儿 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意识不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到单独空间的行为的 危险性。甚至在遭受侵害后,都没有及时告诉亲人。8.加害人以未婚青年为主在加害人中,545 人系未婚或离异青年,占总数的 83.9%,其中 25 岁以上未婚的适 婚青年 249 人,占 45.7%。受经济条件或个人条件的限制,很多适婚青年没有结婚,长 期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或看了黄色刊物、碟片以及饮酒后自控能力变差,便对周围 的女童实施性侵害。有的甚至以小恩小惠的方式,用钱、物等引诱乡邻涉世未深的幼女, 实施奸淫行为。如熊某性侵幼女案:熊某(49 岁),一直没有固定的伴侣,在饮酒后看 到邻居邰某(4

    30、 岁)在门口玩耍,便给邰某 1 元钱买糖吃,将邰某引诱至山坡上对邰某 实施奸淫行为,之后将邰某独自留在山上过夜。5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原因(一)加害人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性是人的生理本能,但由于涉及他人的权力,就必须用法律等规范加以规制。在过 去传统社会,性关系必须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否则会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 甚至法律的制裁。而当前社会道德滑坡,社会风气恶化,受金钱观念的影响,黄色书刊、 色情音像等淫秽物品充斥着整个市场,甚至人们的闲谈都以黄色为乐趣。加害人自身道 德观念沦丧,缺乏控制力,受网络、媒体的色情、淫秽垃圾信息影响,为满足生理需求 或是寻求刺激,便把魔爪伸向了性识别能

    31、力和性防卫能力极弱的未成年人。由于加害人 不知法、不懂法,便自认为能逃脱法律制裁,这是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所研 究区域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未成年人缺乏性安全教育我国经历过长期的封建社会,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性观念都 较为保守,甚至尽量避免公开谈论“性”,尤其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的文化落 后的农村地区。家庭教育方面,大多数家长思想保守,认为在孩子面前不能谈性,避免 甚至禁止和孩子提及有关性的话题,对于孩子“我是怎么来的”的问题也解释得简单粗 暴;部分家长文化水平有限,没有性教育的概念,更不知如何对子女展开性教育;部分 家长忙于生计,为养家糊口早出晚归或长期外

    32、出务工,根本无法顾及孩子的教育;部分 家长认为性知识不用教,随着孩子的成长,性知识是会无师自通的。还有部分家长接受 知识较多,思想相对开放,虽然认识到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重要性,但缺乏适当的教授 方式,导致孩子对性的认识不够。学校教育方面,长时期以来学校都以智育为最终目标, 社会也往往以分数高低、升学率的高低来评判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忽视了性教育,以 致孩子在小学阶段对性知识完全不知。初中阶段虽然开设有生理卫生课,但为了升学率, 该科也往往只流于一般形式。政府或者民间组织的性教育宣传更是少之又少。由于家庭、 学校以及社会长期对性采取保守姿态,性教育不作为,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没有性的概念,6从而无法

    33、区分亲密行为与性侵行为,在遭遇侵犯时就更不知反抗。加害人更是利用她们 的幼稚、无知、不懂性,甚至告知她们该行为是正常的、是两人间的秘密,并让她们保 密。这就导致了许多家长不知晓孩子遭到侵害的事实,也就无法有效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三)取证难第一,多无目击证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相对隐蔽不易被人发现 的场所,现场往往只有被害人和加害人,几乎无其他人在场。另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 件中绝大部分被害人是幼女,甚至是年幼无知的儿童,如调查中三岁的李某,由于年幼 无知,智力发育不成熟,案发过程中不懂自救也不懂寻求第三者的帮助,因此也无其他 目击证人。第二,被害方无证据意识,部分父母法制观念不够

    34、,没有证据意识,以为只 要知道加害人是谁就能将其绳之以法,在孩子遭遇性侵后,便立即给孩子清洗身体及衣 物,导致遗留在孩子身体上、衣物上的有力物证灭失。第三,报案不及时,有的家长或 被害人在事隔十天半月甚至经过漫长的私了不成后才报案,致使侦查机关错过了收集证 据的黄金时期,证据自然灭失,难以立案。第四,碍于名誉,消极应对。有的家长碍于 孩子和家庭的名誉,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多采取私了方式解决,甚至干脆选择沉默,就 更谈不上收集证据立案了。第五,虽然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的完成形态采接触说,即只 要两人性器官接触便既遂,但性侵案件多具隐蔽性,奸淫幼女时往往无目击证人,且多 为熟人作案,加害人只要稍稍哄骗

    35、或施以恩惠便可得逞,这种情形下,没有暴力发生, 也就不会留下抓伤、衣物撕扯等痕迹。若生殖器仅仅是接触没有插入,幼女处女膜完整, 且无精斑、精液等物证遗留,则导致这类案件中证据收集困难,犯罪分子难以受到刑法 处罚。(四)苗族婚姻习俗与刑法强奸罪的认定存在冲突在苗族婚姻习俗里,男女双方只要在游方过程中互有好感,赠情歌订约便可以不问 年龄(不论对方是否年满 14 周岁)、不告知双方父母、互相保密、悄悄结婚同居。若7父母知晓后不同意,便可组织人把女儿抢回,这便是苗族有名的“反抢婚”4。在这过程 中,即使女方家人认为男方行为不对,也只是诉至理老5由理老按照当地传承已久的习惯 法规范来裁判。然而,根据我国

    36、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 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主观上是否自愿, 加害人客观上是否违背幼女的意愿,均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这便使得我国刑法强奸罪 的认定与当地偷婚、早婚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前文所举邰某强奸案,由于 认识上的不一致,案发后,当地村民(包括张某的父母)认为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并因此向法院递交请求书。从理论上讲,邰某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且应 从重处罚。然而,在所研究区域,类似邰某的行为常有发生,如果张某老师没有报案, 像这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是理老运用当地习惯法 予以解决

    37、,侦查机关不会主动介入。调研发现,早婚、偷婚现象在台江县、雷山县、凯 里市郊区等苗族聚居地普遍存在,通过早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且被当 地民众所接受。他们认为这是婚姻、是生活,与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扯不上任何关系。 这种情况下,刚性的刑法便与当地婚姻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导致偷婚、早婚 过程中强奸幼女的特殊案件发生。(五)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缺乏保护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与妇女 发生性关系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罪,明确的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女 性。再根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的规定得出:14 周岁以上男性的性权 利并不

    38、受我国现行刑法的保护,在男性性权利的维护上,现行法律呈现出明显的漏洞。 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性的选择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性恋现象越来越多。在 对黔东南州十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研究时发现,实践中有部分 14 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到他人奸淫后,司法机关按猥亵儿童罪处理;对于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在遭到他 人奸淫后,没有出现轻伤等结果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只能对加害人进行治安 处罚。如:熊某案,熊某(男,14 岁)某日喝酒后与他人前往 ktv 唱歌娱乐,散场后熊4 反抢婚:就是男女双方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后,如果女方父母不同意,就组织人到男方家将自己的姑娘抢回。5 当地负责处理纠纷

    39、的德高望重的长老。8某由于醉酒,不能自行离开,同行陆某(男,16 岁)、张某(男,17 岁)以照顾熊某 回家为借口,趁熊某醉酒不能反抗之机两人轮流将熊某“鸡奸”。酒醒后熊某报案,因 没有暴力行为,没有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只对陆某和张某进 行了治安处罚。由于陆某、张某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熊某精神崩溃,现是一名精神病 患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对此类奸 淫男性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导致不法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让他们觉得有机可 乘,进而钻法律的漏洞,导致此类案件发生。五、减少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社会方面1.加

    40、强宣传力度,提高法制意识公、检、法、司等机关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大范围的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相 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避免因不懂法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之 外,有针对性的对法制意识淡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较多、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 区域,宣传刑法、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民众法制意识,减少或缓解民族习惯 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减少“偷婚”、“早婚”现象,进而减少与幼女恋爱、“结 婚”的性侵案件发生。2.加强性教育第一,在公众心中确立性教育的地位。性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除 生儿育女外,同时也是人们的正常生理需求,只要被侵犯,将造成深远而不可弥补的影 响

    41、。性知识与其他健康知识一样,公众均应当有所了解,甚至更加重视。然而当前,社 会公众对性的重视不够,对性知识的了解甚少,性在人们面前总是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 为从根本上减少性侵案件的发生,整个社会都应提高认识,重视性教育,从而减少性侵 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第二,未成年人监管组织加强教育。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 等未成年人保护监管组织和机构,通过课堂教学、讲座、家长会、主题活动等形式向家9长及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也可以以编发手册,如家 长保护未成年人须知、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须知等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 人以及家长对性侵行为的认识。同时向未成年男性教授性知识,避免

    42、因青春懵懂期,对 性的好奇而实施性侵行为。第三、学校开展性教育课。学校将性知识列为单独课程,针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及性侵害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了解预防性侵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后如何寻求他人的帮助。教育女学 生提高警惕,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知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 系方式以及牢记父母电话、报警电话等等。3.加大对相对开放场所的监管在所研究的525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有278件发生在宾馆及旅社等相对封闭的 场所,占52.9%。受利益驱使,为增加入住量,部分旅馆随意简化入住手续,对前来入 住的顾客不登记、不审查,在为流动人员提供方便

    43、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份子提供了方便, 使宾馆等地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为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 生,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相对开放场所的监管,特别是对宾馆、旅社等性侵案件发生较多 场所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旅客入住手续和切实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定期或不定期 的对旅馆内入住顾客是否在旅馆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检查,杜绝旅馆、宾馆等地成 为不法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所。4.摒弃民族陋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族和侗族占人口总数的 97%。这里的人民热情好客,而 以酒待人是这里的一大民族习俗及特色,常常以喝多少来代表热情的程度,因此常常酩 酊大醉。未成年人受到这种习俗的影响,往往十一、十

    44、二岁甚至更小就开始学会喝酒。 醉酒后,精神迷糊,便给罪犯创造了实施侵害的机会,导致大量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 生。酒文化是这里少数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中国历史悠久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 分,其富有人文性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但过量酗酒后会麻痹人的大脑,使人犯迷糊, 常常误事或失去自控能力,而导致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或遭到他人侵害,本文研究的性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酗酒就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为减少甚至避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的发生,我们应该摒弃酗酒等野蛮的行为习俗,有选择性的保留这当中值得我们发扬的10传统精神。5.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关爱留守儿童第一,加强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家庭教育不够和家庭稳定性差,

    45、是导致未成年人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调查中发现部分犯罪份子家庭生活不和睦、家长对未成 年人管教过分严苛、或是生活在离异等不完整的家庭之中,父母给予的家庭保护不够, 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是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 人犯罪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今社会,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忙于 养家糊口、打工挣钱,绝大部分父母把孩子留守给爷爷、奶奶或是外公、外婆,导致子 女严重缺乏家庭保护,处于放任自流、失管的状态,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 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看管监护,使其成为不法分子“锁定” 的犯罪目标。要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46、的发生就要充分利用家庭保护这道防线,家长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子女遭受侵害。第二,加强学校与家 长之间的监护对接。很多学校或是疏于管理或是疏于与家长的沟通,学生迟到、早退、 旷课的情况,没能及时的跟家长了解情况、进行沟通,导致学校以为孩子在家,家长以 为孩子在学校,殊不知这时孩子已被社会不法份子锁定为目标。为减少性侵未成年人案 件的发生,学校与家长不仅要尽好各自的监护职责,相互之间一定还要做好对接工作, 才能避免孩子流落社会不法份子的手里受到侵害或是受不良因素影响,发展成为犯罪分 子。(二)司法方面1.贯彻落实“举报义务”2013 年 10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

    47、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 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 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116明确规定了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对此类案件的举报责任。虽然两高、两部出台了该规定,对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该意见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没有明确特定职责人员不举报的法律后果,以致目前司法实践中,“举报义务”没有 得到贯彻落实。就调研区域而言,司法机关就该“举报义务”没有向民众以及相关行政 机关和社会组织进行宣传,有的司法人员甚至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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