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制度,结合研究院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二条 研究院预算是指研究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所有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第三条 研究院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
2、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研究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需追加支出预算的,单笔追加2万元(含)以下、年度追加累计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追加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年度追加累计30万元(含)以下的,须报院长审批;单笔追加10万元以上,或年度追加累计3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章 经费开支审批管理第五条 研究院经费支出包括项目经费支出和运行经费支出,其中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运行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一般业务费支出、专项业务费支出、固定资
3、产购置支出。第六条 各项财务支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长审批;单笔支出2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院长审批。第八条 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院长审批。其中副院长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院长审批;院长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账号、银行存款管理第九条 银行账号的设立必须经主管财务副院长
4、审核后报院长审批,银行账号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研究院日常开支库存现金限额为1万元,超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二条 研究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
5、出,不得坐支现金。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该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账目,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分管财务副院长。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分管财务副院长。第五章 税务发票和内部票据管理第十五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一)研究院涉及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二)财务印鉴实行分设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章由出纳保管。(三)如确因公需要领用印签章,须经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6、后,经出纳和办公室登记。第十六条 发票的管理(一)发票由出纳领购、保管、整理、缴销;会计设登记簿进行登记。(二)发票的开据原则上应在结账同时开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研究院经营部门人员外出结款需提供发票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开票手续,并于15日内完成款项结算工作。(三)发票要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戳记章。第十七条 支票管理(一)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二)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领用的须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领取。(三)接收业务单位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
7、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第六章 差旅费和补助管理第十八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含所属县,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九条 差旅费中只能列支当次出差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必要的杂费,其他支出需要单独填写报销凭证,按相关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交通费(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1)级 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院长
8、、副院长软卧二等舱普通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卧三等舱普通舱凭据报销(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事先须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三)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四)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及动车,凭据报销。 (五)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主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可以租赁车辆,相关租赁费用可凭据报销。(六)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
9、(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住宿费标准(表2)级 别标 准院长凭据报销副院长250元/人.天其他人员150元/人.天(二)原则上院长出差住宿一人一间,副院长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二十二条 出差补助(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二)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的
10、,不得报销伙食补助。第二十三条 离开*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培训会议),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中*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往返*市和南京市之间不算出差,可凭据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在*市区内办理公务时,可乘坐出租汽车,凭据报销。第七章 借款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领用现金或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领用支票时还需填写“支票领用单”。“借款单”、“支票领用单”需经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借款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需
11、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审批。第二十七条 借款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借款不得超过7天,差旅费借款须在返回单位起3个工作日内报销。第七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八条 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外部发票和事业收据: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二)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三)遗失票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须供对方单
12、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第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须按有关制度规定,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责任人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楚,业务内容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凡外购教材、书籍等,由办公室组织验收;订阅报纸、刊物应附邮局开据明细清单。第三十一条 所购固定资产(单价伍佰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单价伍佰元以下或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和低
13、值易耗品验收手续,凭购物发票(耗材发票应列明细,明细较多时应提供商家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及购货合同原件等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二条 会议、培训、会费报销须附对方会议、培训、交纳通知或对方出具证明。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经收款人签字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相关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五条 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四月底。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研究院另行下文加以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