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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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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doc

    1、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化品的生产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6日川安办201456号文发布)。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 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 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1.1.1.3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1.1.5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

    3、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1.1.1.6 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1.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4、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 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 安全生产

    5、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1.1.2.3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1.1.2.4 企业新、改、扩项目的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与实际不符。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1.

    6、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3.专职安全生

    7、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1.2.2.2 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

    8、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3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

    10、3.1.3 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

    11、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

    12、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1.3.2.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1.3.4.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2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1.3.4.3 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

    14、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15、 8) 其它相关事项。1.3.5其他1.3.5.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1.4.1.2再培训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

    16、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1.4.2.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1.4.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1.4.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 其

    17、他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章1.4.4其他1.4.4.1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1.4.4.2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

    18、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1.4.4.3 未按照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9、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 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内容。1.5.3其他1.5.3.1 未按规定

    20、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1.5.3.2 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1.5.3.3 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1、)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1.5.3.4 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未按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 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

    22、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 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 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

    23、006-2010)5.5.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1.6.4其他1.6.4.1 未按规定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 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5.6.4.2: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 理制

    24、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1.7重大危险源管理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1.1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2.1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

    25、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1.7.3.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1.7.4其他1.8个体防护装备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

    26、013)4.1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2.1未安排

    27、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

    28、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2.5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8.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3其他1.9职业健康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1.9.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

    30、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9.2.3职业病

    31、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9.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

    32、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

    33、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1.9.5其他1.9.5.1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4、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9.5.2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章1.10应急管理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 未按规定设置应急救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1.10.2.1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35、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1.10.2.2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章1.10.2.3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10.3.1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章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管理和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36、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1.10.5其他1.11隐患排查治理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1.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章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1.11.4其他1.11.4

    37、.1 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1.11.4.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的防控。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事故报告缺陷1.12.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二章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2.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章1.12.2.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章1.12.3其他1.12.3.1 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四川省安全生产条

    38、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六十五条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原始资料和证据,不得编造、篡改、毁弃、变动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和证据,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者逃逸。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1.13其他1.13.1.其他缺陷1.13.1.1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1.13.1.2 特种设备未按

    39、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1.13.1.3 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1.13.1.4 特种设备报废后未按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1.13.1.5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1.13.1.6 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1.13.1.7 生产

    40、、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二

    41、、现场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2.1作业场所2.1.1选址缺陷2.1.1.1 选址不符合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无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章2.1.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

    42、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

    43、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1.1.3 选址不符合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建筑设

    44、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2.1.2设计、施工缺陷2.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2.1.2.2 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5、2006)3、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5.22.1.2.3 建构筑物等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5、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5、6;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4、5、6、7、8、9、1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22.1.2.4 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7、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

    46、1-2012)412、142.1.2.5 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6、72.1.2.6 防洪设计不符合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94)42.1.3平面布局缺陷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2.1.3.2 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2.1.3.3建筑物内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2.1.3.4 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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