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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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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doc

    1、.Q/CSGQ/CSG213005-201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2012-8-17实施2012-8-17发布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目 次 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职责35管理内容与方法56附则14附录A、基建项目承包商分级管理流程图15附录B、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流程图16附录C、基建项目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流程图 .17附录 D、基建工程承包商履约行为奖惩原则18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项目建设安全、质量、效益和进度,实现公司“智能、高效、可靠”

    2、的绿色电网建设目标,积极培育并倡导承包商“守合同、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规范公司基建项目的承包商管理,特制订本办法。1.2 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1.3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分为潜在承包商、登记承包商、候选承包商、合格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按照服务供应链的管理思路进行五级管理。1.4 公司对基建项目承包商的资信评价意见和奖惩,是公司选择基建项目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基建项目建设水平的提高。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检测及咨询等承包商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市20078

    4、6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3 术语和定义3.1 承包商是指在基建项目中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检测和咨询等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供应链管理,承包商包括潜在承包商、登记承包商、候选承包商、合格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3.1.1 潜在承包商是指面向全社会的,具备公司所需某种基建项目专业能力的承包商。3.1.2 登记承包商是指经过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征集,愿意参与公

    5、司基建项目的潜在承包商,按公司要求进行登记,通过登记审核后,潜在承包商成为登记承包商。3.1.3 候选承包商是指各级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的登记承包商成为候选承包商。3.1.4 合格承包商是具备投标资格并参与投标竞争的承包商。3.1.5 项目承包商是指合格承包商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工作组推荐并经各级招标领导机构审批,获得项目承包资格,成为项目承包商。3.2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

    6、和劳务分包。3.2.1 专业分包是指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3.2.2 劳务分包是指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3.3 主体工程3.3.1 送电线路(包括直流输电的接地极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电力电缆的敷设和电缆头制作、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3.3.2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包括厂房、输水水道系统、上水库大坝工程和下水库大坝工程的建筑主体工程,包括

    7、水泵/水轮机、发电/电动机组、主变及辅助设备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4 职责4.1 招标采购领导机构4.1.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负责对登记承包商、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候选承包商进行审批,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进行审批。4.1.2 各分、子公司招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候选承包商进行审批,对本单位所管辖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进行审批。4.2 公司基建部是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4.2.1 负责制订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规定;4.2.2 对各分、子公司的承包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检查;4.

    8、2.3 负责对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上报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审;4.2.4 负责统一建立登记承包商资信档案;4.2.5 负责组织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4.2.6 负责汇总、复核各分、子公司上报的承包商履约情况评价,组织计划、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进行评审;4.2.7 负责统一发布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新增候选承包商名录和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2.8组织公司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检查;4.2.9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全公司通报。4.3 各分、子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基建项目承包

    9、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4.3.1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工作;4.3.2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4.3.3 负责汇总、复核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承包商履约情况评价,汇总情况上报公司总部;4.3.4 组织计划、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进行评审;4.3.5 统一发布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新增候选承包商名录和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3.6 组织本单位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检查;4.3.7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4.4 各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是本单

    10、位基建项目承包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4.4.1 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承包商的管理工作;4.4.2 负责汇总、统计各业主项目部上报的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评价意见;4.4.3 负责按时向各分、子公司基建部报送本单位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评价意见汇总;4.4.4组织本单位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检查;4.4.5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5 各业主项目部就本项目工程对项目承包商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4.5.1核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是否在资信档案记录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引导潜在承包商向公司申请建立资信档案;4.5.2 在工地现场开展分包审批管

    11、理、分包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4.5.3 每年末对本项目的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本年内完成工作的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上报;4.5.4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6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建立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负责协助基建部进行承包商的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4.6.1 负责潜在承包商资料的登记及建立登记承包商数据库;4.6.2 配合登记承包商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数据维护更新工作;4.6.3 协助对承包商重大问题的处理。4.7 各级计划、生产技术、安全监察、审计等管理部门协助本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承包商管理

    12、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4.7.1 参与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4.7.2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通知同级基建管理部门。4.8 各级法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参与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4.9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承办商资信管理过程中依法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察。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承包商分级管理5.1.1 潜在承包商管理5.1.1.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承建公司基建项目的承包商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具有建设行政主

    13、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承包商还应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3) 具有适应电力建设需要的质量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提供企业管理制度清单及取得有关体系认证文件;(4)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工程设备、仪器;(5)具有资质范围内电力建设的业绩,已建成投产的工程项目,证明工程质量优良,安全可靠;提供企业近三年安全业绩情况证明;(6)工程建设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师、技术负责人等)具有任职文件及相应的职称、执业、岗位等相关证书;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职称、执

    14、业、岗位等相关证书;(7) 所有从事特殊工序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5.1.1.2 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商均为公司基建项目的潜在承包商。5.1.2 登记承包商管理5.1.2.1 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基建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社会所有的潜在承包商,公开发布承包商管理相关办法。5.1.2.2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长期接受潜在承包商业务咨询,让所有潜在承包商都可以自由、清晰和完整的了解公司管理方式。5.1.2.3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长期有效的承包商登记公告,长期受理潜在承包商的报名登记及登记承包商信息维护、更

    15、新。5.1.2.4 潜在承包商报名登记的管理内容通过承包商登记公告公开发布。承包商登记管理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为依据。潜在承包商可以自愿申请办理登记成为登记承包商。5.1.2.5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对潜在承包商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经由公司基建部评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5.1.2.6 对通过审批的潜在承包商通过授予承包商编码的方式授予登记承包商资格,承包商编码适用于全公司且具有唯一性。5.1.2.7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

    16、窗口定期在公开媒体发布受理登记情况、审批结果和承包商编码信息,并授受社会监督。5.1.2.8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负责按专业和电压等级类别建立、维护、更新登记承包商数据库。5.1.2.9 潜在承包商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的,将被拒绝登记。登记审核未通过的潜在承包商可提出复核申请,由基建部另行组织复核。5.1.2.10 公司基建部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意见,参考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登记的承包商资料,为每一个登记承包商建立资信档案。5.1.2.11 登记承包商在公司系统范围内参加基建项目建设活动,不需在各分、子公司重新建立资信档案。5.1.2.12 登记承包商每年

    17、向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提交最新的企业资料进行年度审核,未进行年检的承包商取消候选承包商、登记承包商资格。5.1.3 候选承包商管理5.1.3.1 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按照所管辖的基建项目招标范围,对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5.1.3.2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认证,企业设施情况、企业业绩、企业人员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企业工伤保险购买情况等;评价标准由各级基建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制定, 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5.1.3.3公司基建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5.1.3.4 公司基建部组织计划、生技、安监、审计

    18、、法律和监察部门,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评价意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承包商反馈,根据申诉进行复核,最后将结果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5.1.3.5 公司基建部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的审批结果,发布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新增候选承包商名录,对通过审批的登记承包商认定为候选承包商。5.1.3.6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5.1.3.7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组织计划、生技、安监、审计、法律和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评价意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承包商反馈,根据申诉进

    19、行复核,最后将结果报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审批。5.1.3.8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根据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的审批结果,发布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新增候选承包商名录,报公司总部备案,对通过审批的登记承包商认定为候选承包商。5.1.4 合格承包商管理合格承包商通过两种方式产生。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基建项目招标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的特性,通过项目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等方式确定合格承包商资格。5.1.4.1 项目资格预审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投标资格的基建项目招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资格审查公告,公开接受承包商报名。依据招标方案成立的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承包商

    20、递交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或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审批。资格预审通过审批的候选承包商授予合格承包商资格,可以参加相关基建项目的投标工作。5.1.4.2 资格后审对于采用资格后审的基建项目招标采购项目,按期进行资料年审的候选承包商可以直接成为合格承包商参与基建项目的投标工作。5.1.5 项目承包商管理合格承包商通过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工作组推荐并经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获得项目承包资格,成为项目承包商。5.2 分包管理5.2.1 施工承包商对所承接的工程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商,或依法将

    21、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商。业主项目部、设计承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分包管理工作。5.2.2 公司基建项目分包管理严禁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1)严禁非法转包、违规分包;(2)严禁以包代管;(3)严禁“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5.2.3 分包审批管理5.2.3.1 资格审查内容(1)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2)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劳务作业资质或具有承包该工程相同及以上等级专业资质。(3)分包商资格审查内容:l

    22、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分包业务的还应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l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l 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l 在南方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档案记录情况(核对分包商是否在资信档案记录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引导潜在承包商向公司申请建立资信档案);l 分包商施工业绩、近三年安全、质量记录;l 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l 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l 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防护设施等用具的配备;l 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l 施工

    23、人员工伤保险情况。5.2.3.2 分包审批手续(1)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资格进行审核;(2)施工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分包申请,包括拟分包内容、分包类别、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分包安全协议和廉政协议等材料;(3)监理单位审核;(4)业主项目部审批、备案。5.2.4 分包合同管理5.2.4.1 施工承包商在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业主项目部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5.2.4.2 签订分包合同的承包商、分包商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5.2.4.3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

    24、定的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括材料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5.2.4.4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的责任方。5.2.4.5专业分包工程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专业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工程由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5.2.4.6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施工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施工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避免产生费用等方面的

    25、纠纷,影响工程建设秩序。5.2.5 分包现场管理5.2.5.1 业主项目部管理到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分包管理,把施工分包信息报上级单位。5.2.5.2 监理承包商对施工人员和机具进场要进行资格审查、分包管理审查,施工期间对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分包安全监督。5.2.5.3 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控制。施工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经监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审核认可。5.2.5.4 施工承包

    26、商对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要严格管理,对于安全风险较高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事故等)施工作业以及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如隐蔽工程施工)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5.2.5.5 施工承包商将分包商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员工管理范畴,按班组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统一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5.2.6 分包检查、监督管理5.2.6.1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在现场不定期开展分包检查和监督,按审查批准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资格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管理和

    27、用工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5.2.6.2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交叉互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活动,分包检查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单位。5.2.6.3对检查、监督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管理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形成闭环;对分包管理的共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督促其他单位对照检查,举一反三纠正分包管理不规范行为。5.3 资信评价公司每年对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年度资信评价由承包商综合情况评价及履约

    28、情况评价组成,分别占年度资信评价总分的30%和70%。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得分=综合情况评价30%+履约情况评价70%+lg(项目合同总价)履约情况评价备注:合同价单位是万元;lg(X)是常用对数函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承包商没有进行年度资料审核,综合情况评价按0分统计;若承包商在考核年度没有履约项目,履约情况评价按60分统计;若承包商连续2年或以上没有履约项目,其履约评价按0分统计。5.3.1承包商综合情况评价5.3.1.1公司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对项目承包商进行年度企业综合情况评价:(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经营范围、资质(3)企业管理制度(4)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5)企业管理、技术等

    29、人员配备情况(6)企业信誉、获奖情况(7)安全生产状况等5.3.1.3承包商综合情况评价工作以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建立的登记承包商资料和年度审核资料为企业综合情况资信评价的基础,量化评价,保证评价信息客观全面。5.3.2承包商合同履约情况评价5.3.2.1 公司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对项目承包商进行年度履约情况评价:(1)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情况;(2)工程质量控制情况;(3)工程进度控制情况;(4)工程造价控制情况;(5)档案资料电子化移交情况;(6)资源配置情况;(7)合同履约情况;(8)质保期服务等其它情况;(9)投标承诺兑现情况;5.3.2.2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评价范围为每年末在建或竣工

    30、移交运行一年以内所有基建、大修、技改项目的项目承包商。5.3.2.3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评价工作以业主项目部具体评价、建设单位和分、子公司逐级汇总评价、公司最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评价信息客观全面。5.3.2.4 每年年末,各业主项目部对各在建项目的项目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考核评分,对本年内完成工作的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考核评分,报建设单位进行汇总评价。5.3.2.5 各基层单位生技部负责本单位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考核评分,结果汇总至本单位基建部。5.3.2.6 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汇总各业主项目部上报的项目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考核评分,以及本单位生技部门提供的项目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考核评分

    31、,报分、子公司基建部。5.3.2.7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汇总下属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上报的项目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考核评分,报公司基建部。5.3.3.1 公司基建部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承包商的综合情况评价(以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服务窗口建立的登记承包商资料和年度审核资料为基础)和基层上报的年度履约情况评价进行加权统计,形成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计划、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对意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承包商反馈,根据申诉进行复核,最后将年度资信评价结果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5.3.3.2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承包商的综合情况评价(以公司基建工程承

    32、包商服务窗口建立的登记承包商资料和年度审核资料为基础)和基层上报的年度履约情况评价进行加权统计,形成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本单位计划、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对意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承包商反馈,根据申诉进行复核,最后将年度资信评价结果报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审批,同时报公司总部备案。5.3.4.1 公司基建部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意见,在公司内部统一发布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5.3.4.2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根据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审批意见,在本单位内部统一发布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5.3.5 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有效

    33、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5.3.6 基建项目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评价小于60分的,或在三个及以上地市供电局年度履约情况评价小于60分的,停止其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取消候选承包商资格,降为登记承包商。5.3.7 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记录在其资信档案中。5.4 承包商奖惩5.4.1 基建项目承包商优良行为的奖励原则。承接南方电网基建项目获得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等奖项的承包商,在评标评分中给予加分奖励。5.4.2 基建项目承包商不良行为的处罚原则。不良行为的处罚分为三类:通报批评,招标评标中实行扣分,停止参与基建项目的资格。5.4. 3 承包商优良或不良行为发生所在的分、子公司,可根据

    34、自身的管理要求,在公司总部奖惩的基础上加重奖励或处罚。5.4.4 基建项目承包商因不良行为被停止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资格的,取消候选承包商资格,降为登记承包商。5.4.5 经查实有行贿行为的承包商,取消候选承包商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南方电网市场,具体办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5.4.6 被停止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取消候选承包商资格的承包商,处罚期满并经过认真整改,并达到整改目标的,将恢复资格申请报告提交公司承包商服务窗口,公司基建部委托相关分、子公司按候选承包商管理的评价程序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承包商将恢复投标及分包工程资格、候选承包商资格。5.4.7 基建项目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

    35、,承包商因表现优良在评标评分中获得加分的奖励,因不良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招标评标中实行扣分、停止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的处罚,以及取消和恢复候选承包商资格的情况,记录在该承包商的资信档案中,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过程中对该承包商投标资格审查及评标评分的重要依据,以及基建项目分包商审批的重要依据。6 附则6.1 本办法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录 A、基建项目承包商分级管理流程图附录B、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流程图附录 C、基建项目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流程图附录D 基建工程承包商履约行为奖惩原则基建工程承包商履约行为奖惩原则1 基建项目承包商优良行为的奖励

    36、原则。承接南方电网基建项目获得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等奖项的承包商,在评标评分中给予加分奖励。承包商优良行为的奖励标准表序号类别描述奖励1综合类获得南方电网公司各分、子公司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技术和造价等奖项在获奖所在的分、子公司基建项目相关电压等级招标中评标评分加0.5分,有效期一年。2综合类获得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等奖项在公司各级基建项目相关电压等级招标中评标评分加1分,有效期一年。3综合类承建南方电网基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等奖项在公司各级基建项目相关电压等级招标中评标评分加2分,有效期一年。4综合类承建南方电网基建项目获得国家

    37、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等奖在公司各级基建项目相关电压等级招标中评标评分加3分,有效期一年。注:承包商投标评标加分最高加3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算加分。2 基建项目承包商不良行为的处罚原则。不良行为的处罚分为三类:通报批评,招标评标中实行扣分,停止参与基建项目的资格。承包商在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或建设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或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造价、进度等问题,一经查实,按以下标准处罚:承包商不良行为的处罚标准表序号类别描述处罚1综合类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停止其3- 12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

    38、格2综合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触犯基建安全“五个严禁”的行为停止其3- 12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3综合类对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负有责任停止其3- 12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4安全类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停止其12- 24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5安全类发生一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停止其3- 12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6安全类发生一、二级人身事件、设备事件、电力安全事件在3-6个月内其评标中扣1-3分,或停止其3-6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 7安全类对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

    39、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或掩盖事故真相在事故处理基础上加重处罚8质量类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停止其6- 12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9质量类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技术规程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在3-6个月内其评标中扣1-3分,或停止其3-6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10质量类存在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启动质量追溯流程通报批评,或在3个月内其评标中扣1-3分,或停止其3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11造价类在工程建设中虚报工程量,骗取结算款通报批评,或在3个月内其评标中扣1-3分,或停止其3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12进度类未按要求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使工程不能按期投产,造成严重后果在3-6个月内其评标中扣1-3分,或停止其3-6个月内参与投标及分包工程的资格注:处罚栏根据电压等级、区域范围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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