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沃文网! | 帮助中心 分享知识,传播智慧!
沃文网
全部分类
  • 教学课件>
  • 医学资料>
  • 技术资料>
  • 学术论文>
  • 资格考试>
  • 建筑施工>
  • 实用文档>
  • 其他资料>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沃文网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事业单位考试资料.doc

    • 资源ID:978816       资源大小:412KB        全文页数:3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积分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更划算!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事业单位考试资料.doc

    1、第一篇、法律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一、 法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调整对象: 通过调整人的行为 来调整 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二、 法的本质: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三、 法的特征:是调整人的行为来完成社会调整。与道德/宗教等规范比(思想)。内容具有一般性/概括性,反复适用国家性: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规范性: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强制性: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四、法的分类: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民法、刑法

    2、、行政法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 宪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 如教师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判例法第二节、法律效力:(生效/适用范围,对什么人、什么地方、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一、 对人的效力 属人 属地 保护主义:任何侵害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均受本国法的追究结合主义:(我国采用原则)。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二、空间效力:领土、领水、底土、领空(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使用本国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三、时间效力:明示废止:明文规定 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溯及力:不溯及既往。

    3、除:刑法“从旧兼从轻”第三节、法的制定与实施一、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立法原则:合宪 民主 科学二、体制:“一元、两级、多层级”:一个体系,中央、地方两个等级,分若干层次和类别,不平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和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包括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

    4、会批准后施行。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政府规章)。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7)、香港、澳门立法机关,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8)、县级的权力机关及其政府不能制定任何法律规范三、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 2、审议:两步审议 3、表决和通过:赞成、反对、弃权 4、公布: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公布四、法的实施/法律实施: 守法(法的

    5、遵守)执法(法的执行):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指政府以国家名义)司法(法的适用):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五、法律解释体制:“一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多级”除常委会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第四节、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一、法律关系: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概念和特征: 在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人 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拟制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企业/事业/机

    6、关/社团法人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四类: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内容:权利和义务二、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1、根据法的一般原理和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2、分类:1)违宪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4)行政责任3、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制裁(惩罚):民事、行政、刑事制裁补救(补偿、赔偿)强制:人身、财产强制第二章、宪法(国家根本法)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一、特点:1、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体、政体2、法律效力:最高 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违宪的一切法律法规无效3、制定和修改

    7、:制定: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修改:1)、谁有权提出修改建议:2个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3)、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人大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4)、普通/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历史发展:资本主义国家 1、英国1689权利法案宪政之母) 2、美国1787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人权宣言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全俄苏维埃苏俄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旧中国: 1、1908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

    8、1清政府重大信条十九条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3、1912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性文件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先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4部宪法第二节、国体、政体、其他基本制度一、国体/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阶级本质的反映,确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2、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

    9、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基本职能: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二、政体/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三、基本制度:1、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选举制度3、基层民主制度:居民(城市)/村民委员会(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一级政府/经济联合体)(进行自我教育、管理、服务;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是 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开展工作)4、一国两制: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的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

    10、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实质是人民参政议政):言论(核心)、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条件:18周岁 公民 有政治权利3、监督权: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人身权:身体权 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住宅权 通信自由和私密/隐私权6、经济文化权利:私有财产权(人的基本权利) 劳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通过社会保险/救济/医疗卫生7、特

    11、定主体的权利保护:1)妇女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3)华侨4)残废军人、烈士/军人家属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的总称)一、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要求)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机关工作宗旨二、我国政府机构的5种类型/(5项任务):1、决策、2、执行、3、监督4、反馈 5、咨询1)、国家主席/元首;2)、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核心地位);3)、行政机关-国务院、政府;(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全国人大4)、司法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法院、检察院 5)、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 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12、察院 地方各级人大 中央军委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 专门 地方 专门 地方各级 法院 各级 检查院 各级人民政府高级 中级 基层 军事 海事 铁路运输 高级 中级 基层(一)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组成:民主选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代表。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代表总数3000名任期:每届5年。 会议:每年一次,10天职责:立法权:制定、修改宪法、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监督宪法的实施 选举主席/副主席;主席提名,决定总理;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选举军委主席

    13、;根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建置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权力/立法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组成: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任期:每届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职权:解释宪法和法

    14、律。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立法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局部总动员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地方各级人大: 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地位。地位:五级人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没有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总理对副总理有提名权;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组成:采取直接、间接选

    15、举并用的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每届5年。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性质: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任期:5年。(三)国家主席/元首性质: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必须年满45周岁 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宣布批准或废除

    16、条约和重要协定。荣典权。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职责主要是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执行补缺: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代(四)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报告工作。组成: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每届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领导体制:(一)总理负责制。具体表现在:第一,领导权。第二,提名权。第三,召集主持会议权

    17、。第四,签署权。(二)会议制度:全体/常务会议。全体:2月/1次。常务: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每周/1次职权: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议案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组成: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职权: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

    18、执行机关)地位:地方各级政府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成:实行首长负责制。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任期:5年。派出机构:省、自治区,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设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街道办事处,(五)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组成: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实行主席负责制 任期:5年。(六)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预审,法院-审判,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1、人民法院(审判机关-独立审判权) 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非领导关

    19、系2、人民检察院(监督机关-独立检察权)属于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央行、海关、国税等系统垂直双重领导:既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人大及常委会),又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事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职权: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又称为“监所监督”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1、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普通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在我国,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2、刑罚的基本

    20、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明文规定、保障人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任何人 罪责刑相适应:重罪重判,罚当其罪3、效力范围空间效力1) 属人: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领域外3年以下有期不予追究2) 属地:“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我国领土的延伸,我国驻外使领馆内/船舶/航空器)。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澳门3)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最低刑3年以上 4)普遍管辖权:国际条约时间效力1)1997.10.1刑法 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3)生效时间:A.即时生效(公布之日)B、隔时生效 4)失效时间:A、明示废止 B、自行废止(新法代替旧法)第二节、犯罪一、定义

    21、: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首要的特征,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二、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方面 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按直接客体的个数:简单客体、复杂客体(如抢劫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含义:1)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无意识和无意志的,客观造成危害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2)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的行为: A、禁止惩罚思想犯罪 B、相当严重程度分类:作为(积极)不作为(消极)危害/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22、间的因果关系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1、刑事责任年龄(年龄标准)2、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健康标准) 1)14周岁;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2)14t16的暴力犯罪;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从轻或减轻处罚3)16;间歇性精神病人;醉驾无后果;“欠薪”;强迫劳动罪加刑。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14t18未成年;从轻5)75;从轻、不适用死刑(除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6)聋哑;盲人;从轻或免除单位犯罪:1)主体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2)以单位名义获取非法利益 3)明文规定4)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5)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为过

    23、失主观方面:1)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包括: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相同都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不同明知的程度必然发生可能发生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无所谓,发不发生都可以2)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同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都不希望发生不同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结果会发生1)预见结果可能发生,2)但自认为/轻信能够避免,也可能采取了措施(但未能阻止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相同都遇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同对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不希望发生放任/无所谓,发不发生都可以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于认定犯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有影响三

    24、、共同犯罪:1、分类:一般共犯: 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特殊共犯(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成立条件:1)、主体:2个或2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单位。2)、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共同客体)4)、客观方面: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种类:1)主犯: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 起主要作用(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个/几个)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除此之外,按照其所参加的/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起次要作用:罪行较轻,情节不很严重

    25、,在主犯的指挥下辅助作用:(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常指帮助犯。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应当/必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如:仓库保管员应当/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4)教唆犯:授意/怂恿/劝说/利诱/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按从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正当/自我防卫与紧急

    26、避险(一)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违法/犯罪行为)现实存在。除:假想防卫、对合法行为(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进行的反抗)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事前加害)“先下手为强”事后防卫(事后加害)。3、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不能及于第三者。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5、主观条件:有防卫意识/目的正义性。除挑拨挑拨 相互的非法侵害/斗殴行为 保护非法利益 偶然防卫: 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6、正当防卫

    27、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7、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伤亡不存在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2、紧急避险有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首先是人的行为:犯罪分子侵害,如躲避罪犯的侵害而损害他人门窗。自然灾害: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动物的侵袭: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人的生理、病理疾患、如为救治病人而撞坏财物,假想避险。2)、

    28、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危险 4)、对象条件:必须只能针对第三者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利 5)、客观限制条件: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必要限度7)、特别例外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军人或消防员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危险来源(起因条件)他人不法侵害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损害程度的限度(限度条件)、对行为的限制无要求、任何人均有迫不得已针对的对象(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者只能针对第三者(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对主体的要求无要求、

    29、任何人均有不能有特定的身份/职务(如警察、军人或消防员等)相同(1)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相同点:客观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尚未着手实施的实行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主观原因(自动/自愿)(本质特征)分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性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第三节、刑罚及刑罚裁量一、(一)概念:刑法规定,由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

    30、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措施(二)主刑/基本刑(5):管制(限制自由刑) 拘役(短期自由刑) 有期 无期 死刑(生命刑)附加刑/从刑(4):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驱逐出境(外国人):可独立/附加适用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二、(社区矫正)管制:3月t2年,数罪并罚3年 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拘役所、劳动改造) 拘役:1月t6月,数罪并罚1年 (可探亲、劳动报酬)(监狱、少管/拘役所)有期:6月t15年,数罪并罚总和35年,25年;总和35年,20年(劳动改造/教育)无期:减刑后,必须13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法院)死刑:1、不适用死刑 1

    31、8周岁(犯罪时)(监狱执行) 孕妇(审判时)75周岁(审判时),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2、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是刑罚制度非刑种)2年后 无期(没有故意犯罪)25年有期(重大立功表现)死刑立即执行附加刑:数罪并罚,附加刑合并/分类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三、刑罚的裁量(一)累犯制度 一般累犯 (5年内再犯有期,以前也犯有期) 从重处罚(除过失犯罪/18岁) 特别累犯(任何时候再犯暴力犯罪、国家

    32、安全、恐怖/黑社会组织)不适用 缓刑、假释(二)自首制度 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A.出于本人意志B.亲属代为投案 C.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 2、特别/准/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人本人实施的其他罪行。 3、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不仅要供述自己的罪行,须供述自己了解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三)立功制度: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四)数罪并罚制度 总体上:限制加重原则,考虑并科和吸收原则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判决宣告后漏罪的并罚:先并后

    33、减 宣告后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附加刑:并科原则第四节、刑罚执行一、缓刑制度/暂缓量刑:社区矫正(特殊缓刑制度:死缓)定义: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定罪,附条件地暂缓/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应当缓刑:18周岁 75周岁 孕妇 可以缓刑: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对判处3年有期、拘役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危险4.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适用缓刑: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减刑制度:只不适用于死刑。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悔罪/立功应当/必须减刑: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3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不能少于13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后减无期的,25年;缓期后减为25年有期的,20年。三、假释制度: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只适用于有期、无期徒刑。(社区矫正)不得假释: 累犯 10年以上/无期、暴力犯罪(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假释的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时间:有期:宣告假释

    35、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间无期:10年 假释的程序:由中级以上法院提出,非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五节、刑罚消灭一、1、刑罚的时效:追诉时效:刑事追述权。追述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2、追述时效的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的, 经过5年; 5T10年有期的,经过10年; 10年有期的,经过15年;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3、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追述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5、追述时效的

    36、延长:在司法/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审判的,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延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延长追述时效,司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赦免:大赦、特赦(我国都是指)第六节、刑罚分则一、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行贿罪 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故意)玩忽职守(过失,侵犯客体: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徇私枉法追诉裁判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第四章、民法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定义: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核心法律民法通则二、原则:自

    37、愿 平等 公平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禁止滥用权利 公序良俗 私法自治第二节、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 作为 A、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法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作为2、要素 主体 A、自然人 B、法人(组织)客体:A 物 B行为 C 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内容二、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死亡为止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1)年龄2)精神健康 10岁;完全不能辨认精神病人。无民事 法定代理人10岁;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人。限制民事16岁18,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民事18岁住所:自然人以户籍

    38、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宣告失踪 2年后 结束财产关系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 4年后 结束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失踪不是死亡的必经程序)三、 法人(组织):企业法人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成立非企业法人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从业人员、业务活动社团法人:先有社员,社员出资成立条件 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经费来源财团法人:先有财产,专人管理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物权法一、1、物及物权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2、效力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A 优先于债权(除买卖不破租赁) B物权互相之间的优先3、物权变动原则 公

    39、示 动产交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不动产登记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3人对公示权利的信赖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物上请求权(消极权能):遇上某种妨害时,请求排除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恢复原状E、返还财产二、所有权: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取得: 1、原始取得:占有无主物(抛弃物)(1年内请求权)添附:附合、混和、加工时效取得 其他善意取得:A转让人须无处分权B原权利人没有所有权;可对转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C已完成交付/登记2、继受取得:买卖 互易 赠予 遗赠 继承等分

    40、类: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除集体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业主建筑物:A 专有部分 B公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共有:2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A 按份共有 B 共同共有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可以延长建设用地使用权:2个以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则 房屋典权地役权:书面合同方式、利用他人土地。不得转让与抵押。供役地、需役地自然资源使用权 四、担保物权(他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优先受偿,确保债权实现1、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得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除:1)公开竞价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社会公益设施/单位 争议财产、违法财产、规定的其他财产2、质押权:(不包括不动产)必须转移占有 动产质权:书面形式,转移占有 财产/权利质权:登记 可出质:汇/支/本票;债券/存款单;


    注意事项

    本文(事业单位考试资料.doc)为本站会员(风****)主动上传,沃文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沃文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给沃文网发消息,QQ:2622162128 -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中所选用的图片及文字来源于网络以及用户投稿,由于未联系到知识产权人或未发现有关知识产权的登记,如有知识产权人并不愿意我们使用,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2622162128@qq.com ,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Copyright© 2022-2024 www.wodo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900258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7260200013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916-422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