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沙尔托海水库水利枢纽工程是自治区“定居兴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之一,项目已经自治区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治区及州、县级财政资金,目前资金已到位,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特请愿意承包本工程施工及监理的企业法人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沙尔托海水库位于精河县西南面,水库坝址距精河县约45km。枢纽工程由碾压式沥青砼心墙砂砾石坝、导流兼泄洪冲沙放水洞、溢洪道等建筑物组成。大坝全长170m,坝顶高程607.06m,水库总库容990万m3,控制下游灌溉面积20.85万亩。工程规模为中型,工程等别等,主要建筑物大坝为3级,导流兼泄
2、洪冲沙灌溉放水洞、溢洪道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施工总工期约16个月。本工程施工招标分三个标段,主要项目内容为:一标段:大坝工程。二标段:导流兼泄洪冲沙灌溉放水洞工程。三标段:溢洪道工程。本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分一个标段,包括施工标的全部监理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1)施工企业: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持有新疆水利厅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在过去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两项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施工项目业绩。(2)监理企业: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土保持丙级资质,持有新疆水利厅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从
3、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且具有近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两项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将于2011年 3月26日至3月30日,每日上午10:00时至13:30时,下午16:00时至19: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新疆新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投标人须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新疆水利厅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拟投入本项目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水利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或总监证)、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以上均为原件)并提交以上相关证件和业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简单装订成册)购买招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监理招标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元整,谢绝邮寄,售后不退。5、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发包人于2011年3月31日在精河县水利管理处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需派出拟在本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和技术负责的人员参加现场踏勘。6、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4月18日10时30分,地点为乌鲁木齐市博尔塔拉大酒店三楼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新疆经济报、新疆水利厅网、新疆招投标网
5、上发布。发包人:精河县水利管理处 招标代理:新疆新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精河县幸福西路18号 地 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93号汇通大厦八楼835室电 话:0909-5336009 电 话:0991-5843311联系人:秦新国 联 系 人:陈秀琴时 间:2011年3月18日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沙尔托海水库水利枢纽工程22.1.1.2合同名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沙尔托海水库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监理32.1.1.3合同编号JHSETH-SGJL-201142.1.1.4招标人精河县水利管理处52
6、.1.1.5招标代理人新疆新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62.1.1.7工程建设地点精河县大河沿子河下游沙尔托海水库72.1.1.8招标工程投资8248.05万元82.1.1.9资金来源自治区及州、县级财政资金92.1.1.10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分三个标段,主要项目内容为:一标段:碾压式沥青混凝土心墙砂砾石大坝工程。二标段:导流兼泄洪冲沙灌溉放水洞工程。三标段:溢洪道工程。本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分一个标段,包括施工标的全部监理内容。102.1.1.11监理服务期施工准备至工程保修期结束112.1.1.1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22.1.3投标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土保持丙级资质,
7、并持有新疆水利厅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132.3.1现场考察时间:2011年3月31日10:30时地点:精河县水利管理处142.3.5标前会议时间:2011年3月31日15:00时地点:精河县水利管理处152.4.4.1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28天162.4.5.1投标担保金额叁万元整2.4.5.2投标担保方式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开标前两天下午18:00(北京时间)到帐。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存入到或汇入到招标人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单位名称:新疆新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
8、司开户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黄河路支行帐 号:651100856018000511028电话:0991-5820371联系人:孙晓莉 该帐户单位根据银行进帐单为投标人出具收款收据。投标单位汇入以上帐户的投标保证金,如需办理退还手续,投标单位须开具加盖投标单位财务章的收据方可办理。172.4.6.1投标文件份数共柒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陆份。182.5.2.1投标截止时间时间:2011年 4月18日10:30时地点:乌鲁木市博尔塔拉大酒店三楼会议室192.7.1.1开标时间:2011年 4月18日10:30时地点:乌鲁木市博尔塔拉大酒店三楼会议室202.10.1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5%212.
9、11.1合同签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5天内投标须知2.1 总则2.1.1概述2.1.1.1 招标工程名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沙尔托海水库水利枢纽工程2.1.1.2合同名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沙尔托海水库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监理2.1.1.3合同编号:JHSETH-SGJL-20112.1.1.4招标人:精河县水利管理处2.1.1.5招标代理人:新疆新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1.1.6设计人:塔城地区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2.1.1.7工程建设地点:沙尔托海水库位于精河县西南面,水库坝址距精河县约45km,向北距大河沿子镇约17km,与北侧约9km国道“G312”相连,3
10、12国道从乌苏市入境,经精河县城,西行至伊宁市。沙尔托海水库地理位置是北纬:442657.7,东经822236.1。2.1.1.8招标工程投资:8248.0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费:8248.05万元;设备购置费: 0 万元2.1.1.9资金来源:自治区及州、县级财政资金2.1.1.10招标范围: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沙尔托海水库水利枢纽工程施工期及保修期监理2.1.1.11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到工程保修期结束2.1.1.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2.1.2 工程概况:详见附件一技术文件。2.1.3 投标人资格2.1.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1.3.2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
11、工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土保持丙级资质,并持有新疆水利厅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2.1.3.3投标人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2.1.3.4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监理人员的具体要求见下表:标准要求职位条 件人数总监(1)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和总监证(2)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3) 有15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五年以上(4) 有2项以上的中型水利工程的工作经验(5) 具备本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监理部负责人(1)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
12、程师资格证(2)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 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监理工作年限3年以上(4) 有1项以上的中型水利工程的工作经验(5) 具备本监理专业的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监理工程师(1)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2) 具有工程师职称(3) 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从事监理工作年限2年以上(4) 有1项以上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工作经验(5) 具备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或监理工作经验(6) 根据本工程特点,需大坝原型观测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监理员(1)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或培训证,或监理员证(2)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3) 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从事监理工作年限1年以上注
13、:1、表中为施工期间的最低要求,招投标、施工准备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人员可酌减,具体安排应在监理规划中细述。2.1.3.5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2)近五年已承担和正在承担类似工程监理情况和业主证明文件:3)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中介审计部门出据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现金流量表:4)单位信用证明及近三年涉及诉讼情况:5)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证明等。6)拟投入本工程的设施、设备及仪器。2.1.3.6联合体
14、投标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2.1.4 投标规则2.1.4.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4.2 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2.1.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
15、合同文件;4)投标文件格式;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6)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
16、应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3.2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3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2011年3月31日10:30时在精河县水利管理处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投标人除参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的全程考察外,还可以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现场考察,但招标
17、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组织个别投标人进行考察。2.3.2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统一免费提供的条件外,其他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3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2011年3月31日15:00时在精河县水利管理处召开标前会议。2.3.6对投标人在标前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在标前会议上做出澄清和解
18、答,会后在2天内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报价书;2)投标报价计算书;3)投标保证金;4)授权委托书;5)资格文件;6)监理规划大纲;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2.4.3 投标报价2.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2.4.3.3投标报价计
19、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2.4.3.4除招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场所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2.4.3.5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在业主指定的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定资质的质量检验试验机构进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2.4.3.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2.4.4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28天。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
20、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投标担保2.4.5.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2投标担保可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
21、延长28天。2.4.5.3投标担保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天交与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帐户,并在开标时出具相关凭证原件。2.4.5.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函并签订了合同后,扣除招标代理费后(以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发票为准)余额部分退还,不足部分补充支付。2.4.5.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条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22、。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柒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陆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签),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以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23、投标文件的递交2.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2011年4月18日10:30时前不得启封。2.5.2投标截止时间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10:30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博尔塔拉大酒店三楼会议室。2.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
24、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
25、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签),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26、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12)投标人名称或组成(为联合体时)与资料预审文件不一致;(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7开标与评标2.7.1开标2.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2011年4月18日10:30时在乌鲁木齐市博尔塔拉大酒店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新疆水利厅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原件、本人身份
27、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道。投标人必须派出以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为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报价、修改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等。2.7.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投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
28、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2.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2.7.3算术性修正2.7.3.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但单价金额(或费率)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2.7.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
29、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 2.8.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
30、会提供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8.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2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经招标人及黄羊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签发。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人少于3个的;(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
31、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5%。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2.10.2 中标人履约保函应由招标人认可的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附件四规定的格式。2.10.3 中标人为取得履约保函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2.11 签订合同2.11.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订立书面合同。2.11.2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2招标代理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32、号文、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总报价中但不单独列项,发包人亦不再另行支付。3、合同文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工程等别(级): 4、 工程总投资(人民币, 下同): 万元5、 工期: 二、 监理范围1、 监理项
33、目名称: 2、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 监理项目投资: 4、 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 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 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 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 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报价书;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监理大纲;7、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
34、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 份,监理人执 份。委 托 人: (盖章) 监 理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
35、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
36、该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是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37、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 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 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 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 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 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
38、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 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 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 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 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 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资
39、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代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
40、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
41、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
42、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
43、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
44、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