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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电大本科-期末复习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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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电大本科-期末复习整理.doc

    1、名词解释,E l(w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ZB-OCKc(m V 1、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参见教材第4页。 2、国际法的主体 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参见教材第3页。 3、复合国 又称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邦霍(加盟)共和国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国家。参见教材第58页。 4、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主权豁免.他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

    2、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参见教材第61页。 5、领土主权 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参见教材第86页。 6、边境制度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通常需要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法律制度。参见教材第97页。 7、专属经济区 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参见教材第132页。 8、 8888国际抵触又称国际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际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参见教材第200页。%Qz+Y u$

    3、pU X3q!dE,OF 9、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能参见教材第203页。 U$ oF V6J&f#X 10、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参见教材第250页。1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

    4、用时的法律效果。Ba;h6wHY6L9q Bl Km7%s(T 参见教材第296页。 12、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参见教材第366页。3、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进入。参见教材第409页。简述题(一)、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L$X omxn 答:主要有三点特征:zOmW O3wL H7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

    5、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强制措施,或者是集体的强制措施。参见教材第3页。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一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

    6、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将间的协议是国家法的效力依据。参见教材第8页。(二)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wO:ow.xD: 答:国际法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爱猫扑.爱生活与实践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他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依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他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因为国际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国际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当然会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必须顾及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通过国内法履行国际

    7、法义务,不应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法律。因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而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作国内法看,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取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内法的发展。参见教材第47页。 (三)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gh:lD Vg 答:法律效果有1、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2、国家承认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8、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参见教材第65页。(四)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G6o-VjJQ N7v/p5F%D (五)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o6Lv/TLm wfZ答:外空活动的主

    9、要法律制度,三项:1、责任制度。这个责任是指国家从事外空活动的合法行为,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的第二个要点,要掌握责任的主体,承担外空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以及类似国家的实体。如欧洲航天局。发射国:直接操作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促进发射的国家;从你的领土,你提供的设备上发射的外空物体的国家都是发射国。外空责任范围和原则:外空的发射国家对他的外空物体给地球表面以及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绝对责任。这个只看结果。对地面表面或飞行中航空器有损害-严格责任原则;另外一种原则外空发射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不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只有当

    10、发射国的过失所致,他才承担责任,叫无过失无责任。Yf1N4U z zXI#U(D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有一个营救协定,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营救别国遇险遇难的宇航员的责任。发现了外国的遇险遇难的宇航员后,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予以救助,保护宇航员的生命安全。还应该把发现的宇航员通知给他的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处。以便国际合作去调查,协助。另外还有一项,发现的国家无论在哪儿,发现别国散落的外空发射物体,应该归还。b#i J+Ze%D pm+l-O 3、登记制度。按照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登记公约,要求各国发射的外空物体,无论是人造卫星等等,都必须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各国应该保留一份登记册。登记

    11、得目的是由联合国把你发射的外空物体的情况公布于全世界,以便各国科学界可以查阅。参见教材第185-188页。(六)简述引渡的条件 答: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爱猫扑.爱生活罪。参见教材第214页。akg$x+Xz(七)外国人待遇原则。Tg)7(a g 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4eJ*EA7S6i!k*W 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

    12、国国民的待遇。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参见教材第204页。(八)简述领馆的特权和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DuC LC;y5M$tBa%w )f)ddOv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Y7J R(n,n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ZK l0wc-TxL zkW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p cCw9l#sA(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Uu+w7HI viL(U8Q

    13、p5l (3)使馆有通讯自由lq#J7V2FGA(D5?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s&?5n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Y:H-n&eTdVD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0z7_(LxY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l)qUa DiSn8P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h%N9DD2G6(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C?T/j%OBCZ(6)使用国旗和国徽。AJ-J参见教材第279页。b2f%H4#O w

    14、,G$I3S,IN (九)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lRkz%OGS 条约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点: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a2Uz8E:au%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bV a?%kcr6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参见教材第310页。论述题(一)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0d!Vn%rQ?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

    15、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1、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 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3、 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Z/4*ih 4、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参见教材第60页。(二)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V5Oyv+ o8Q5Y 答: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

    16、了国际义务。J!z%nXu 首先,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国家原则上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也不应该对不属于它的行为负责。下列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不论其行使的职务是对内还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还是下级地位。1P2D5Q Z W a!e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wS7K.hE/B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Y |VFL|O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17、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C)I6w7Fz (6)如果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但对于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e-q2L0C*_2Z 另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也承担相关的责任。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其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

    18、间接责任。9DP r 5?3If9p其次,国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如果不符合对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这一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也不论内容、重要程度如何,均属于违背国际义务。参见教材第76-77页。(三)论述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答: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有各相邻几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海床及底土。 J*Ug%sD 2、中国领海主权。中

    19、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给予领海上空,临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p8Q%A%m!E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以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同国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子;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20、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EjYhv#d r0?l sJ;t:M q 中国的毗连区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此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

    21、国船舶行驶紧追权。参见教材第119、126页。w|GUn (四)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 6BSw UL#W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

    22、行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J+,b-K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同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该公约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23、: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嫌疑犯发现地国;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gz$Q7f i;&Ne *DZaD(i&s/sa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五)试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t*E pZRSr7L l.b%f9U:

    24、Z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F#TWUNd7M f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Y5qB y|-8O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nV;tN v?%fm*c(3)使馆有通讯自由vO!Bi)TGAg*f6j/A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GsO K+w#Na!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Bn ,euh h 0r

    25、0roZzO v D s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2Kwbz0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X%M)Q-A8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L$wB ztH T9u0E(4)使馆免纳关税;F-sR9Pw(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S:W(P2y f(六)试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ij08g,(y-x答:国际组织的各个机关,除秘书处外,必要时都需要对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决策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或采用不投票的下山一致方式进行。而投票表决方式又分为全体一致和多数表决

    26、两种方式。b6T Odt.| nh 1、全体一致全体一致指需要参加表决的全体成员的同意,决议或决定才能通过这种表决方式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理论为依据的,但是现在大多数普遍性国际组织已放弃了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2、多数表决 V*m+KG4f c多数表决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两种,简单多数指只要有过半数的同意票,决议或决定就可通过。特定多数只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决定须以2/3或更多同意票才能获得通过。特定多数的表决方式多适用于对重要问题的决策。3、协商一致O L :s3f(I(g A是指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部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协商一致的

    27、决策方式是在国际组织中占多数和占少数的国家的利益都受到保护,多数国家不能依其投票权上的优势压倒少数国家是决议或决定获得通过,而少数国家也不能以其强大的国力反对多数国家,阻碍决议或决定的实施,从而促进了不同利益国家间的妥协。参见教材第329页。(七) 试述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 PL%Uq,h _-q5T%T+?#eD 答:199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该法对缔约权、条约的起草、全权代表的委派、双边条约的签署、批准和核算,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文字、保存、登记、公布等都作料具体规定。主要有:s.ff(Ww+D*T2OYD RhN1J,n

    28、+f 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1O3H/l5RN#g7qka 2、谈判和签订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t Zm6y5s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7bEA6kG9IfFu6U;f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接入多边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W)k8j- 5、 条约的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

    29、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 y:6w!s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N;Qh/h/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需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的规定办理。uh_8 e vw 参见教材第300页。9x n*?8LUo)b t1S&Wdc (八)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q#cd/w R2Q!HSPe(一) lpB C 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30、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二) s X(三) DF Ve(四) J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C2b:hur&M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五)(六)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F;u91blj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q:KTf3P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1O f0QI( D 2p/PP_)d3 、根据国际法院规

    31、约提交的案件。(2)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b g&N7d3U%X/L?*_1N)r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参见教材第373页。案例分析: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

    32、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判决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

    33、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

    34、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

    35、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问题: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

    36、质?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1)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而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是对全优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国际犯罪。(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

    37、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七项原则是:(1)、凡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即使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5)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

    38、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

    39、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

    40、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为犯罪,包括: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2、论述安理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

    41、和解等。(8分)(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措施。(6分)(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6分)3、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的问题;可以自由决定

    42、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问题,并为此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条件和手续;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不能禁止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但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4、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

    43、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 (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5、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

    44、,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损害;(5)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

    45、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A、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B、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C、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A、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B、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C、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D、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E、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F、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捐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7、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力。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A、联合国会员国;B、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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