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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程EPC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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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程EPC总承包合同.doc

    1、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号: CZHJ-FD-002发包方: 承包方: 时间: 2014 年 6 月25 日目 录 1 定义 . . . 3 2 合同标的 . 4 3 工程概况 . 44 合同价格 .6 5 付款 . 6 6 交货和运输 . 9 7 包装与标记 . 10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 12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 13 10 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 15 11 保证与索赔 . 15 12 保险 . 16 13 税费 . 17 14 分包与外购 . 17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 17 16 不可抗力 . 18 17

    2、合同争议的解决 . 18 18 合同生效 . 19 19 其它 . 19 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业主方”即发包方,是指辽宁中泽亿鑫环保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承包商”即承包方,是指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工程、设备及其与生活垃圾处理建设相关的设计、制造、监

    3、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和所有各种物品。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承包商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0“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

    4、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现场”是指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2“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13“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承包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4“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0%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5“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6“开工日”是指承

    5、包方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1.17“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国标及相应的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1.18 “竣工验收” 是指在垃圾处理机组主体工程、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等完成建设后,由业主方、承包方、监造方以及各相关分包商共同参与的验收。1.19 “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2 合同标的 2.1本工程合同将用于 。 2.2凡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

    6、标和性能按双方协议文件、国家和行业的规范执行。 2.4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按双方协议(见设备表)执行。 2.6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双方协议文件、国家和行业的规范执行。 2.7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双方协议文件、国家和行业的规范执行。 2.8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装卸及保险。 3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项目范围: 1,机组工艺设计 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施工;, 2,设备制造(采购)、运输设备包括:1)生活垃圾预处理单元-传输系统, 2)前分选系统 3)纸塑分离系统 4)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5油脂分离利用系统6粪便处理系统7厌氧发酵系统8水处理系统9除臭系统10制肥

    7、单元11沼气净化利用单元12自动控制系统13制砖系统14在线监测系统(监视器、摄像、控制系统、监控室、材料等)15橡塑加氢液化制油设备 8.5T/H 16中压气化炉 5000KW17联运框架式生物质成型机18分体式蜗轮发电机 3000KW19发电机组 3000KW 20余热蒸汽发生器21汽轮发动机22余热热集热器23热激制氢燃烧机24涡轮气压机25 电气、电缆(输变电设备)26材料(管件)3,以上设备的现场安装(不包括设备基础) 4,风场的建筑工程 不包括建筑工程包括: 5,工程各项验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开工日期: 2014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5 年 月 日 4 合同价格 4.1

    8、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 4.2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22580.42 万元(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整)(详细明细见价格清单)。 4.3 最终工程造价以双方财务审计后的结算价为准。 4.4合同价格为估算价,设计完成重新核算.4.5合同不包括所有备品备件.5 付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 5.3 合同30%的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发包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给承包方.。预付款到账,合同正式生效。5.4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4.1 合同设备进度款款的支付:承包方提供

    9、合同设备的采购合同后,在一周内,发包方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30%进度款给承包方。 5.4.2 合同设备到货款的支付: 合同设备运至安装现场,且经过业主或监造方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35%到货款给承包方。5.4.3 合同设备价格的5%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风场建设结束,经过竣工验收,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一周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如有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5 设计费的支付:5.5.1 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周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计费的30%。 5.5.1.1 承包商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 5.5.1.2

    10、 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5.2 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周内,支付给承包商设计费的50%。 5.5.2.1 承包商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 5.5.2.2 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5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5.3 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周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计费的15%。 5.5.3.1 承包商提交竣工图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 5.5.3.2 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100%的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6其它费用的支付: 5.6.1 工程开工后1

    11、0日内,承包商提交其它费用的30%的财务收据后,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5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商其它费用的30%。 5.6.2主体工程吊装完毕,承包商提交其它费用的100%的商业发票后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5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商其它费用的35%。 5.7如质保期内发现了因卖方责任产生的缺陷,合同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保金随质保期按合同条款的规定顺延。 5.8根据合同条款第10、11条的规定,承包商向业主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费、违约金时,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业主方。如逾期不交,业主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

    12、扣除。 6 交货和运输6.1承包商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本合同设备(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6.2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以便于业主方掌握设备到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6.3承包商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含材料)从承包商到现场的运输、装卸及现场的设备、材料保管。 6.4交货地点:本工程是总承包方式,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13、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保管均由承包商(总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以工程竣工验收方式交货(不包括备品备件)。 6.5承包商应向业主方分批提供项目工程的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资料6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交付进度。 6.6如果技术资料经业主方或业主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且非业主方原因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业主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6.

    14、7业主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商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承包商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方装运日期。如果业主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商有权发货。上述业主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7 包装与标记 7.1承包商运输到现场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商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

    15、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承包商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承包商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承包商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目的站/码头;(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

    16、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7.6招标文件和工程设备预算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发货。 7.7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7.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

    17、的设备及零部件。 7.9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头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0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7.11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2承包商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3凡由于承包商包

    18、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商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承包商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商应尽快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承包商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等的技术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承包商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

    19、织计划一式两份。 8.4承包商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业主方参与承包商的技术设计,并向业主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7承包商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承包商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经业主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业主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

    20、见,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业主方要求。 8.8业主方有权将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业主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0承包商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商统一组织并征得业主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1承包商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2凡与本工程合同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商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21、。 8.13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提交业主方予以确认。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现场服务人员,承包商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业主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业主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商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4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承包商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 8.15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业主方

    22、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9.1.2承包商负责进行设备监造,但业主方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商对设备的监造情况。 9.1.3承包商必须为业主方提供: 9.1.3.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3.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承包商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所

    23、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递交给业主方存档。此外,承包商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方到现场,与承包商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均属承包商责任,由承包商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商应尽快开箱安装,每次开箱24小时前通知业主方前往,与承包商共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如开箱检验时,业主方人员因故未按时赴现场,承包商有权自行开箱检验,但检验结果和记录经承包商代表签字后

    24、交业主方存档。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承包商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承包商委托业主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9.2.4承包商如对上述业主方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承包商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业主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5、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承包商在接到业主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9.2.7由于承包商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风场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11.7款处理。 10 安装、调试、竣工验收 工期安排: “开工日”为合同生效后、业主方完成设备基础(具备设备安装条件)签发开工通知书之日起。 计划工期为10个月.10.1本合同设备由承包商负责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

    26、按照双方协议文件、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 10.2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承包商负责调试并进行指导,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个月,否则将按11.7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3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 项目法人已组织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行验收。 3),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等专项验收已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5), 已按有关节能降耗方面的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等落实节能措施。 11 保证与索赔 保

    27、证期一般是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2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承包商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承包商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承包商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承包商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否则,应按11.6款处理。 11.2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业主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承包商。条件是:在此期间承包商应完成业主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承包商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

    28、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3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承包商责任,则业主方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如承包商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承包商在接到业主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业主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承包商负担。 11.4如由于承包商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5由于承包商责任,在10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承包商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

    29、时,承包商应返工,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技术参数指标。 11.6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每延误工期一月承包商将向业主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且承包商需支付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业主方的直接损失。 11.7承包商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8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合同设备。 11.9如果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迟付货款,业主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4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1%; 迟交913周,每周

    30、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2%;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但违约金总额为迟付金额的5%。12 保险12.1承包商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承包商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承包商仓库到白云仙风电场工地安装后90天止。13 税费 13.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商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承包商承担。 13.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含材料)、技术资料、各种工作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商承担。14 分包与外购14.1承包商需分

    31、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业主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承包商对所有分包工程、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工程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

    32、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1如果承包商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业主方将用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业主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业主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15.2如果业主方行使中止权利,业主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承包商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

    33、承包商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承包商或业主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4因业主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业主方应向承包商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承包商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5如果承包商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业主方有权立即书面方式通知承包商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

    34、经过业主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6若15.5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业主方有权从承包商方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承包商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其所有权已属业主方,承包商应给业主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业主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承包商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承包商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16 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

    35、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7 合同争议

    36、的解决 1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7.3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8 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并收到约定付款条件。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9 其它 19.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凡与本合同有关的

    37、技术商务文件(包括本合同设备澄清文件、技术协议,签约后的承诺文件、技术协议、设备合同价格书、供货范围表,以及其它与本合同行为有关的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9.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9.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

    38、“合同”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9.7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9.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9.9承包方必须保障业主方免于承担任何第三方对业主方使用合同设备和材料或使用合同工程中任何部分的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犯索赔,由此带来的索赔均由承包商负责。 19.10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工程的事项包括与工地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这些困难除已于合同中说明外并不包括在合同技术规范以及所有的合同资料中。 19.11 承包商应对与其所做的全部工作和提供的所有设备相关的商务、技术、质量、性能保证、工期、售后服务等承担全部责任。 19.12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和业主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生效。 19.13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6份;供需双方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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