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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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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doc

    1、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2010-06-03 10:55:39作者:来源:网络浏览次数:994文字大小:【大】【中】【小】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内容摘要:法律事务专业作为新兴专业,目前它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主要是借鉴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虽然教师力求教法创新,但未进行系统研究的弊端已经显现,因此结合我校实际研究适合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意义重大。本项目从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就业市场的细化分析入手,探讨了本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以及就业岗位群;分析了全国乃至我校的法律事务专业的现状;研究了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在高职教

    2、育中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对目前高职法律教育中的一些主要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进行分析鉴别,最后确定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学等作为我校法律事务专业的主要教法。关键词: 法律事务 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职业技能一、目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我国自 1999 年实行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以来 ,各政法高职院校在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 ,做出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 ,试图建立一套具有法律高职教育教学特色的教学方法。特别是广大教师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在加强教学规律研究 ,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 ,积极开展启发式教学法研究和实践 ,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等方面 ,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先后总结和摸索出具有

    3、高等职业院校特色的“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主题辩论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与此同时 ,还加强了多媒体教学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开发和利用 ,积极组织模拟训练 ,建设实践基地 ,把课堂延伸到校园外 ,把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式教学过程逐步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自主式学习过程 ,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是 ,我们也要看到 ,在教学方法方面 ,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表现在:一是个别教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高职学生属于大专层次 ,在知识的掌握上要求并不高 ,传统教学模式对于他们比较好用 ,而有的则认为法律高职教育与成人大专教育或者本科教育的教

    4、学规律和教学方法都差不多 ,没有必要进行改革 ,由此产生了抵触、畏难或者推诿情绪;二是教法、学法和考试方法还不能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需要。课堂教学中“满堂灌”、“照本宣科”的现象依然存在 ,理论课的讲授过分强调“讲清”、“讲透”,学生课后无任何独立思考与回旋的余地;模拟教学实际运用得并不普遍;课堂上“一枝粉笔打天下”的现象虽然有所改变 ,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如何运用 ,怎样用好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实际效果还不明显;而学生的学习由于方法不得当 ,且学习方法适应期比较短 ,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有的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 ,课堂纪律差 ,听课质量差 ,学习效果自然就差;有的学生平时满足于死记硬

    5、背 ,主动、独立思考问题少 ,积极向老师请教问题的更少。有的班级在考试成绩上 ,不及格率居高不下 ,留级现象无法控制;而考试方法单一、死板 ,“一卷定乾坤”的情况还没有大的改变 ,对于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学习过程也没有进行综合性的全程跟踪考评 ,无法全面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这种模式长期运行下来 ,在教师和学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知识轻技能、重记忆轻理解、重原理轻运用、重讲授轻训练、重理论轻实践、重书本轻课外的倾向。其结果 ,造成不少学生在理论素养上本身就不如本科生 ,而在专业技能上也没有明显优势 ,缺乏从事某种职业应有的专业实际技能和竞争优势。 纵观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现行培养模

    6、式,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专业设置过细,培养模式单一 在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学生知识面过窄的弊端。这一弊端至今仍严重存在。我国的法律院系在法律专业的设置上,本科专业就有好几个,专科专业也是单独招生,自成课程体系。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单一,每个专业都只重视自身内容的纵向发展,而忽视了不同学科内容内在的横向联系,致使学生知识面狭窄,基础知识薄弱,难以解决稍微复杂的综合性实际问题。学生毕业以后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的情况下,培养模式也很单一。目前,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培养普通法学人才,即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

    7、这种人才往往既不通事务操作,又不精通法学理论。这也是近年来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比较难的原因之一。时代要求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应用技能。所以全面加强学生的综合性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步骤,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 (二)强调传统知识传授,忽视创新知识养成 我国高校自1999年全面扩招以来,学生数量激增,法律院校中一、二百人的大班上课成为常事。研讨式的教学方法、案例式的教学方法、课堂讨论、模拟教学法基本没有办法开展,讲授式教学法、演讲式教学法成为唯一现实可行的方法。我们的教学方法只能保持教师的一言堂,这就造成师生之间

    8、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高职高专院校尤其如此。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包括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而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有人甚至将传统的教学过程归纳为形象的“填鸭”、“烤(考)鸭”和。板鸭”三步曲。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而我们又在教授学生们什么样的法律知识呢?“现在书本上的法学理论框架脱离时代,往往流于照搬一些政治性口号,学生们不喜欢,教师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的东西,变成条文解说,注释法条,而忽视理论、甚至没有理论。”“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

    9、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比如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而这些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 (三)实践性课程设置简单化、概念化 法学,诚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言,“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 近些年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置上,普遍采用的是传统的也是主流的方法,缺乏以方法训练为基础的实践课程。通常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安排学生的实习,到实践单位进行工作上的体验;二是在日常课程的讲授中加人一些实践性的知识,鼓励教师进行案例的讲解,侧重于让学

    10、生掌握具体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和条文相关的实践案例。而实用能力的培养,除了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以外,更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 (四)教师业务素质欠缺,学校与社会实践联系不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虽说学生的自身素质、学习动机、努力程度等因素对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但从大学阶段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看,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但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本身没有足够的法律实务知识,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知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法律人才。此外,限于教师的社会

    11、活动能力、学校的财力、社会对法学教育的支持力度等各种主客观因素,高职高专院校一般较难聘请到有水平、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前来讲学,较难建立起固定或相对稳定的法律实践和见习基地,这也严重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二、研究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意义和依据(一)教学方法的意义人们常说,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由于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任务与教学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并且根据教师、学生、教材、教学条件和专业、学制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于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技术性又决定了它在具体教学方法上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和特色。教学方法的科学、恰当、正确与否直接关系

    12、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和教学质量的高低。因此, 创造、选择、运用和总结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十分必要的。体现在:1、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 是遵循教学规律的具体要求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也有其教学规律,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探索、总结,并且尊重和掌握教学规律。只有按照教学规律办事, 才能收到应有的教学效果。而教学规律必然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选择和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例如 ,按照法律高职专业特点、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采用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等教学方法,就是遵循法学教育教学规律的基本要求, 也是对教师运用教学方法的具体要求。2、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 是贯彻教学方

    13、针的迫切需要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在教学过程中应用和贯彻好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就表现为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由于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又是以培养高等职业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教学内容具有应用性、操作性、技能性和职业性的鲜明特征,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 要求理论教学要在讲清概念原理的基础上, 强化应用。做到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司法实践和学生的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运用好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就是贯彻教学方针的有效手段。3、运用科学、恰当

    14、的教学方法, 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效果是教学质量的反映晴雨表 。法律高职教育应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觉悟的同步提高和协调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 学生就能有效地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 学懂弄通教材所要求的知识,并且学会运用,提高能力和觉悟。如果教学方法不科学、不恰当,就有可能使学生无法理解和接受,或者死记硬背,或者一知半解,或者不会运用甚至不知所云,人才培养目标就无法实现,教学质量就无法保证和提高。(二)选择教法的依据我国法律高职教育是从 1999年起开始举办的。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也面临尝试、摸索、选择和总结的问题。我们要

    15、改变过去政法成人高校的单一、单向、单调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大教学方法改革的力度。我们应该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 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这主要有讲授法 包括讲述、讲解、讲演 、归纳法、讨论法、演示法以及案例教学法、自学指导法、社会调查法、行为导向法、创设情境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出适应高职教育特点和要求的新的教学方法。但是,不论各专业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和教学活动如何的不同,在实现教学任务过程中,各种教学方法都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从而构成一个教学方法的体系。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 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都不能离开教学体系而孤立存在或者发挥作

    16、用。因此,我们不能把某一种教学方法绝对化、万能化,提倡根据教学需要综合运用或交替使用。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有依据。它是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的。归纳起来,其依据主要有:1、根据教学目的、任务,从课堂教学的实际出发每堂课都有特定的教学目的要求和任务,教师必须根据每堂课如何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实践,对于使学生获得新知识的课程,多采用讲授法、演示法;对于巩固旧知识的课程,多用总结性的归纳法;对于与旧知识联系密切,难度不大的课程,可采用自学指导法;对于技巧性强、以培养训练能力为主的课程,可采用讨论法、讲练结合法、创设情境法;对于侧重提高思想觉悟 ,培养高尚情操和良

    17、好行为习惯的课程,可采用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直观演示等方法。有些课程属于综合课程,可以从课堂实际出发,灵活综合运用或者交替使用多种教学方法。2、依据不同的课程性质和内容,从教材的实际出发根据司法部 1999年颁发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和配套的教学方案试行规定,法律高职教育主要有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管理等专业。每个专业均设有素质培养类课程和能力培养类课程两大类课程。其中, 素质类课程中既有政治理论课,也有专业基础课,能力培养类课程中既包括公共课,如外语、应用写作等,也包括一些专业课,如案例研究、证据学、司法鉴定、司法会计等。由此可见,法律高职的每个专业各

    18、门课程的性质和内容均有所区别,教育部和司法部正在组织编写并已部分出版法律高职新教材。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从教材实际出发,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例如:诉讼实务课程,由于其具有实践性、应用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的教学内容而采取讲授法、讨论法、参观法、实习法、演示法、行为导向法、创设情境法等不同的教学方法, 并将现代化教学手段引入教学中, 提高教学的针对性。而法律文书可以采用讲练结合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着重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3、依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知识基础,从学生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教学方法的选择要受教学对象即学生的发展水平所制约。学生

    19、发展水平包括知识、智力、能力、思想、心理素质等诸因素发展的水平,而由这些因素综合表现出来的学生独立学习的水平,则是影响教学方法选择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教学方法要同学生独立学习的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学生学习独立性的进一步发展。目前,高职法律专业招收的学生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 他们的年龄一般在十八至十九岁,文化基础好,自学能力强,吸收知识快。另一类是对口招收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中职学校毕业生。年龄一般也在十八至十九岁左右。他们的专业基础和职业技能素质比较好,但文化基础和自学能力不如高中毕业生。这两类学生均处于成年阶段, 精力旺盛, 兴趣广泛 ,心理和生理趋于

    20、成熟,世界观处于形成阶段,有一定的独立处理事务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喜爱辩论和讨论, 不再轻信与盲从,但都缺乏具体的社会实践体验。从总体上说,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 基本素质是比较好的, 他们独立学习的水平还是较高的。我们选择教学方法时,应根据这一实际,注意由传授性教学为主转变为以独立性教学为主。大学生从入学到毕业, 在其学习能力上, 要经历一个由不完全独立到基本独立的发展过程, 考虑到这一过程的不同阶段, 学生发展水平的不同,因此,不同的年级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加以区别,即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随着学生知识、经验的积累,学习能力的提高, 逐步强化学生的独立学习活动。因此, 在教学过程中 ,要根据学生

    21、的年龄特征、知识基础和智力发展水平,注意年级差别和地域差别,因班而异,因人而异,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于学习较差的学生,还应加强个别辅导和指点。4、依据政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从不同课程的内容的实际出发司法部颁发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案中规定,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面向基层和管理第一线的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而政法工作的特殊性就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心理素质。同时,在工作和业务能力上,还要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因此,我们在教学方法上,就要适当职业

    22、岗位的需要,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 大胆改革和探索, 从不同课程内容的实际出发,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从不同的角度,突出教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 力求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确保整体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例如, 基础法学课程应侧重夯实学生的基础理论; 实体法课程应侧重指导学生掌握立法精神、法学原理及运用法律和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诉讼法课程侧重指导学生掌握诉讼程序及其运用规范, 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口才训练、应用写作训练等应侧重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做到精讲多练。(三)创新教学模式 ,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 ,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然而

    23、,随着时间的推移 ,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如法学教育管理体制配置不尽合理;法学办学规模、发展速度失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而且也将最终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 ,我们需要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反思的基础上予以科学地重构。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是要具有超前性。即在科学预测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新设计 ,使其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二是要具有合理性。这里的“理”主要是指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理即规律。三是具有务实性。即具有可操作性 ,而不是空中楼阁。四是具有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仅要面向社会 ,而且还要面向国际。随着改革开

    24、放的进一步深入 ,对外贸易交往越来越频繁 ,法学院校要根据情况 ,选拔英语成绩好的学生进行重点培训 ,采用双语教学的形式 ,培养出更多的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种种难题的国际型人才。具体可采用以下几种培养模式:1.变消极接受型为主动思维型。现行教育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限制了其个性的自由发展 ,这不仅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 ,而且有违于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高素质、强能力的要求。因此 ,我们必须要树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观念 ,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个性、创造性的教学模式 ,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融为一体 ,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25、要 ,为民族的振兴和国家的发展提供人才资源。2.变封闭型教学模式为开放型教学模式。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等院校在培养高层次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大师级学术带头人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较强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因为法律职业是开放性的职业 ,僵化、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创造性思维。法律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律学院 系 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教学模式 ,拓宽学生的视野 ,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 ,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采用科学的教学模式。培养法学创新人才 ,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课堂上 ,学生可以

    26、自由地说出自己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观点的看法、对问题的判断等 ,以此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教师在听取学生的意见后,要运用自己的所学、所知 ,适当地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这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 ,有助于学生辩证地思考法律问题。4.临床式教育模式。所谓临床法律教育 ,指的是它并不是一门独立存在的课程或一系列独立存在的课程组合 ,而是一种教学模式,主要是采用临床开处方的方法 ,教会学生会诊 ,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实际操作的能力。(1 )临床法律教育让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 ,接触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 ,训练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

    27、养学生的判断力和职业责任心。(2 )在临床法律教育中 ,指导教师在教学上要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 ,丰富教学内容 ,贯彻教学意图 ,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主要教学方法是课堂内采取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课堂外要求学生扮演好“律师”的角色 ,办理真实的案件。(3)临床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来思考问题 ,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学生对每一个细节 ,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都要认真进行思考。(4 )在临床式教育课程中 ,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自己所承办案件的成与败 ,

    28、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 ,也更加注重自己对案件承办的感受。三、创新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是学校教育永恒的“现在进行时”,我们对此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并坚持不懈 ,一抓到底 ,不断探索 ,努力创新。众所周知 ,目前我国法律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例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这一人才定位是由法律高职教育的层次和特点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高职毕业生能在司法或者工作实践中具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协助办理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法律事务 ,为

    29、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起到助手作用 ,为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起到参谋作用。这就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法理、基本法律的基础上 ,要增强实务性的培养和锻炼。因此 ,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应围绕着其培养目标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要通过教学方法的运用 ,使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 ,能初步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和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掌握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和法律服务的实际技能。那么 ,我们在教学中如何进一步深化教学方法的改革呢 ?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更新教学观念 ,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常言道:教学有法 ,教无定法 ,贵在得法。教学方法是一把双刃剑 ,既可以引导

    30、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增强素质 ,也有可能阻碍学生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观念 ,是以知识传授为中心 ,由此形式教学以教师为中心 ,教师又以教材和课堂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不少教师把学生看成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 ,以为在课堂上讲的知识越多 ,学生学到的东西也就越多 ,学习就自然会越好。这种模式过分强调教师的作用与权威 ,忽略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 ,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 ,我们必须更新教学观念 ,既从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观念 ,转变为尊重个性、多种形式、各展所长、着眼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观。在更

    31、新教学观念时 ,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1.是“教”与“学”的关系传统教学观主要是重教不重学 ,功夫下在组织“教”上 ,而不是组织“学”上 ,教学检查督导也是注重教师教得如何 ,而忽略学生学得如何。笔者认为 ,教必须适应学 ,教为主导 ,学为主体 ,就是要从教入手 ,最后落实到学上。教师在课堂上不一定要讲得面面俱到 ,追求内容全面 ,体系完整。要让学生有思考探讨的余地 ,要引导学生学会自学 ,指导学生学会学习。从这个意义上说 ,教师的“教”是为了“不教”。2.是“多”与“少”的关系传统的教学观往往认为教师讲得越多越好 ,课时越多越好 ,结果是学生的自主学习越来越少 ,独立思考越来越少 ,学习兴趣

    32、越来越小 ,创造能力越来越差。反映在考试时 ,对于主观题或者答非所问 ,或者不够全面;反映在毕业论文上 ,往往抄袭的比较多 ,原创论文少 ,质量不高。笔者认为 ,教师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应讲清原理、思路和方法 ,在教学方法上应抓住关键 ,突出重点 ,画龙点睛 ,其他内容都应靠学生的思考、自学、讨论、练习、实验、模拟训练来解决 ,通过“少讲”,促进学生多学、会学。至于学生的多学、会学的效果 ,应通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考试模式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来进行。3.是“严”与“活”的关系传统教学观往往过分强调教师为中心 ,统得过死 ,抹杀了学生的个性。教学上的严格要求是必要的 ,但严格要求并不等于禁锢思维 ,

    33、严格要求并不等于千篇一律。如果教师惟我独尊 ,学生惟命是从 ,教师以教代思 ,学生以记应考 ,则无法谈得上进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因此 ,我们在教学目标管理上要严而不死 ,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上要活而不乱 ,在教学双方关系上要平等相长。 (二)把握特点,大力创新先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我们必须把握法律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 ,才能不断深化和创新。具体而言 ,教学方法手段的深化改革必须把握以下“七性”:第一是灵活性。如前所述 ,教学有法 ,教无定法 ,贵在得法。在教学过程中 ,不同的教学对象 ,不同的教学内容 ,不同的教学阶段 ,不同的教学要求 ,其教学

    34、方法和手段都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节课 ,其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也是十分灵活的。这就需要教师根据环境的变化、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来灵活选择 ,并且尽可能进行优化组合 ,选择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来组织教学 ,真正做到因材施教。第二是个体性。同一种教学方法和手段 ,不同的教师在运用时可能也会表现出明显的个性特色。教学方法和手段与教师个体的综合因素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好的教学方法 ,不一定对所有的教师都适用。因此 ,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一定要与教师自身的个性特点和专长结合起来 ,从实际出发 ,并进行创新。盲目照搬照套 ,可能会适得其反。第三是互动性。老师和学生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 ,我们不能把学生

    35、当作是教学方法的被动接受者 ,而应当把学生当作是教学方法选择和运用的积极配合者和参与者。从这个意义上理解 ,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 ,他们都是教学方法的主体。这就要求教师在运用教学方法和手段时 ,要特别注重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形成师生互动的最佳效果。第四是专业性。法律高职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 ,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与运用必须结合专业特点来进行。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教学规律 ,教学方法手段也只有扎根于学科专业的土壤里才能焕发活力 ,形成教学特色。第五是研究性。课堂教学是一门“高雅的艺术”,也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因为学无止境 ,教无止境。教学方法的科学性是教学方法的核心。但是要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还

    36、必须具有艺术性。艺术性是教学方法、手段的外在表象。教学的艺术性是调动学生学习兴趣 ,提高学习积极性 ,活跃课堂气氛 ,形成师生之间互动交流 ,激发思维的关键因素。同时 ,教学方法的升华 ,必须遵循教学规律 ,注重经验积累 ,掌握研究方法 ,按照知识发生、发展的实际过程 ,不断启发和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合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教学方法 ,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第六是导向性。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 ,也是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的重要途径。教师在教学上是否采用了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 ,它反映了一个老师对待本职工作是否敬业投入 ,对待学生是否认真负责。它在无形中对学生就起到了示范

    37、作用。同时 ,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必须重视课堂教学的正确导向 ,树立“阵地”意识 ,遵守“学术研究无禁区 ,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不但要注意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 ,结合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讲解 ,而且还要注意引导、教导和指导学生如何正确分析认识现实问题 ,避免误导学生甚至违法教学纪律。(三)整体推进 ,实行教法、学法和考试方法配套改革第一是在教法上应当认真贯彻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 ,彻底改变“重知识传授 ,轻能力培养”的观念 ,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大胆进行有独创性的教学方法的尝试 ,突出对学生进行自学方法和思维能力的训练培养。要积极开展启发式教学 ,大力推广

    38、“讨论式”、“研究式”、“问题式”、“案例式”、“行为导向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 ,在传授知识的同时 ,开发学生智力 ,启迪学生思维 ,培养学生能力。各个系 部 、教研室在教学法研究和教学方法改革中 ,要把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发作为重点来抓 ,定期组织青年教师教学法研讨和观摩活动 ,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对青年教师要加强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培训 ,使CAT、虚拟技术、网络技术等多媒体成为得心应手的教学工具 ,增大教学信息容量 ,提高教学效率。技能课程要减少集中授课时间 ,把大量精力花在个别指导上 ,包括答疑、讨论、引导、帮助、训练、考核与评价。第二是在学法上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的成长进步 ,主要依

    39、靠自己的努力。因此 ,要建立和形成新型的探究式学习方法 ,进一步调动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 ,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引导学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 ,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在引导学生自学上下功夫、动脑筋、想办法 ,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三是在考试方法上要积极推进考试模式的改革 ,探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能力的考核办法 ,加强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考核 ,实现由重知识、重记忆、重原理、重讲授、重理论到重技能、重理解、重运用、重训练、重实践的转变 ,改变目前单一的闭卷笔试形式 ,逐步推行综合全程考试模式。即采取卷面测试为主 ,多种形式并举的组合

    40、型全程考试新方式 ,并加强平时的考核。具体而言,就是实行“一为主 ,六结合”的考试办法 ,实行多种评价方式:以卷面考试为主 ,实行平时与期末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课内与课外相结合 ,开卷与闭卷相结合 ,笔试与口试相结合 ,书面与其他考核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平时考核、出勤、作业、提问、讨论、小论文、上机操作等 课程测试,小测、单元考、半期考等 、期末考试、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综合性全程考核。四 对适合高职高专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探索与改革(一)理论教学体系改革与探索 我们按照“实际、实用、实践”和“必需、够用”的原则,坚持理论知识为岗位技能服务,逐步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

    41、系。在该理论教学体系中,我们充分利用了行业专家资源,开设具体法律职业理念介绍以及业务拓展知识的讲座。(1)专业理论课程体系的整合:在近三年的专业教学实践中,我们考虑到本专业面向的岗位群的需要,对课程设置做了如下调整及整合:首先,考虑到社会生活中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占大多数,学生就业多从事民商事领域工作,我们加强了对民商法知识的教学,将民法学课程拆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五部分,并在省内同类院校率先开设商法课程,增加知识产权法课时,从而细化了学生的知识内容。其次,针对法律的变化,及时调整课程教学内容。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传统的商法课程框架内加大了公司法比重

    42、,使学生对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公司,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并增加信托、基金、期货等新知识讲解。除此之外,我们还注重学生法学方法论的学习,专门开设了逻辑学、证据学等课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平时经常组织校内外专家举行法学前沿知识讲座,以开拓学生思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2)理论课程体系的框架:在专业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从基本素质、专业基础素质、专业素质出发,确定相应的能力需求结构,由此确定较为合理的、实用的、能够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的理论课程体系,该体系如下图所示。理论课程体系包括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拓展业务知识、与专业相关的行业知识,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特色限选课

    43、和专业选修课模块组成,满足了人才培养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需求。基础知识必修专业知识业务拓展知识专家讲座理论教学体系公共理论必修课模块主要由社科类课程、大学英语、计算机信息技术等5门课程组成,在加强英语、计算机基础教学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学生基础文化素质的培养。专业理论必修课模块由民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政原理与实务等8门课程组成。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了专业必修知识的培养,并通过完善课程大纲,整合了相关课程内容,打破了相关学科的课程设置,避免了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复。 专业特色限选课模块由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44、、公司法原理与实务、商法原理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法律逻辑、婚姻法与继承法、国际法律知识概论、证据法学、法律职业道德等9门课程组成。在课程设置上,突出方向特色,为培养其职业技术能力奠定知识基础。专业选修课模块由法律文书、中外法制史概论、劳动法原理与实务、法社会学、法律英语等5门课程组成,侧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二)实践教学体系改革1.实践教学改革在实践教学方面,我们按照岗位群对知识、素质、能力的要求进行模块式划分,充分发挥导师岗位技能优势,采用“一带N”的形式,以岗位技能培养为主线,以全程介入实践教学为手段,从职业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出发,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实践课程体系。(1)实践

    45、课程体系的整合在专业教学实践过程中,我们对实训实习作了部分调整。具体如下:根据法律事务专业的特点,将原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认识实习的时间由1周调整为2周,强化了对相关岗位的感性认识。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面向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助理、书记员等,加强了办公自动化和速录实训。考虑到法律应用性人才的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和辩论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训练。在学生中成立法律协会,在校内老师和实训基地导师的指导下,组织了旁听法院审判、参观看守所、与被羁押人员座谈等一系列活动,既提高了学生的职场感性认识,也锻炼了学生的组织能力。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和法律援助中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对未来从

    46、事的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锻炼学生的交际能力和实证分析能力。在第六学期的毕业实习中,强化毕业实习的预就业功能。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学生的就业意向,安排相应的实习岗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实际岗位工作能力。(2)实践课程体系的框架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确定相应的实践能力需求结构为法律秘书工作能力、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协助案件调查分析能力等能力模块,由此建立了依托理论课程体系的岗位实训、课程实训、毕业实习的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选修课模块中的实践教学内容和集中设置的实践课组成,满足了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的需求。公共必修

    47、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选修课模块中的实践教学内容主要体现为课内实训,约占课程设置教学学时的45%,采取案例教学、情景教学、模拟训练、专家讲座等方式,充分体现了课程教学的实践属性。(三)适合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1.模拟训练法模拟训练是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情境中,让学生去面对,独自处理、解决,从而训练学生应为制造的种种困难和冲突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模拟训练法的特点:(1)形式多种多样。从模拟的主体上可划分为教师模拟、学生模拟、师生共同模拟;从模拟的对象上分,可分为真实情景模拟,虚拟场景、片段模拟,疑难问题模,事件处理模拟,各类诉讼角色模拟;从模拟的目标划分,可分自我

    48、介绍训练,接待当事人训练,调查证据训练,辩护训练等。(2)训练方法比较灵活。进行模拟训练的方法可以采用现场演示评议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3学生参与面比较大。学生可以以单一的角色,如以当事人的身份律师进行咨询,以参加面试者的身份进行竞选演说,以律师的份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也可以以小组为单位,人人参与, 学生在小组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训练法的作用:(1)能活跃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模拟训练中,教师或学生以另一种“身份”出现,大大激发了每个参与者“表演”与“表现”的欲望。模拟过程的多变性,模拟结果的不确定性,使整个模拟活动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学生感到既兴奋又刺激。(2)能有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模拟训练中,没有老师的指点,没有同学的参谋,一切靠自己平时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去临场应变,对学生来说更具挑战性。模拟训练法的基本要求:( 1)为达到模拟训练教学的不同目的,关键要选好模拟训练的案例材料。现实生活中可供选择利用的案例材料很多,但不同的模拟训练目的会有不同的选择案例材料的标准。(2)教师要更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要求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要考虑模拟训练最终的目的是否能让学生有所收获。教师应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要转换角色、转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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