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和镇龙归陶瓷城储备项目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太和镇龙归陶瓷城储备项目 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 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通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22号 建设单位合同编号: 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广州市政民路17号三楼 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编号:云城投-GC-2020- 号 承包人: 通信地址: 承包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建设单位(甲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濮祺国 通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22号 建设管理单位(乙方): 广州市白云城
2、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斌 通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 17号302室 承包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三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 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受建设单位委托履行相应职责和权利,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关系按双方建设管理合同执行。 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太和镇龙归陶瓷城储备项目;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工程内容:本项目涉及非住宅建(构)筑物拆卸总面积约191815平方
3、米。其中按A结构约110981平方米、C结构约1894平方米、D结构约39000平方米、N结构约39940平方米估算,最终面积以实际测绘成果为准。;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具体数据以现场实际三方签证的合格工程量为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拆卸、包清运、包验收、包工程备案、包施工所需政府证明文件、包结算、包风险、包税金等的承包方式。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部分所对应的甲、乙方已聘请的专业测量单位提供的
4、测量数据为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形式。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日历天,2020年 月 日计划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暂定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合同总价含建设单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暂列金额为 元,暂估价为/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计价表和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并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发包工程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有效项目单价。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
5、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内以补充内容优先);(4) 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中标通知书;(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 投标书及其附件;(11) 工程量清单;(12)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七
6、、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施工单位承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项目监管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丙方需遵守乙方管理手册中的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另册),并确认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丙方确认已经完全知晓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及合作供应商评价办
7、法内容,并无条件认可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及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对其处罚。对丙方行为实行“黑、白名单”管理,对丙方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和标准按照合作供应商评价办法执行。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办法,如承包人履行合同存在严重不履约行为,承包人收到建设管理单位发出项目监管函每次罚款5000元,收到本项目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每次罚款10000元。承包人连续收到3份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自第三份约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暂停承包人对建设管理单位后续项目的投标资格半年,并在白云区范围内通报。后续再每多发出一份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自动停标半年,停标时间如有重合,自动顺延
8、。十一、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 合同三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于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盖章)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经办人: 电话:乙方: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1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经办人: 电话:020-36586695丙方: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9、 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
10、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建设单位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38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
11、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或 经建设单位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建设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建设单
12、位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指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13、合法继承 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建设单位代表:指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建设单位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建设单位依据 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
14、承包人。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
15、单位工程后,由建设单位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
16、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建设单位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 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17、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建设单位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 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
18、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 暂估价: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 临时工
19、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 施
20、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 工程变更: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 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
2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 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合同文件组成 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
22、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
23、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读、理解与 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 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修改合同条款 的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
24、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3适用标准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 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 定适用的广东省地
25、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建设单位确 认后执行。建设单位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 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建设单位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建设单位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 款规定处理。5.2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 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
26、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建设单位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 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单位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图纸错漏的改 正承包人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
27、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 予以改正。因建设单位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予赔偿。5.5图纸的使用与 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 计图纸退还给建设单位。6通讯联络6.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
28、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 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 后方能生效。6.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 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 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工程分包7.1分包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
29、构、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分包工程的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建设单位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 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 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分包工程价款 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 建设单位应将
30、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 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建设单位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 证明资料。否则,建设单位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 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7.5分包工程责任 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 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6 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
31、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现场查勘8.1建设单位提供资 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 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承包人现场查 勘承包人应依据建设单位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 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建设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 人的投标文件应
32、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 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9招标错失的修正9.1合同条款及格 式完备性和义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建设单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务(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
33、)完成本合同第 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9.2工程量清单准 确性和修正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 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1投标文件完备 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
34、备的, 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承包人报价的 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建设单位将不另行支 付。10.3算术性错误的 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文物化石等物 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
35、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 4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 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 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地下障碍物处 置本合同已明确
36、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 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 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事故处理12.1发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建设单位。12.2事故的处理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
37、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 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2.3事故争议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交通运输13.1道路通行权和场 外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13
38、.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建设单位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建设单位使用。13.3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4超大件和超重件 的运输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建设单位应 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
39、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5道路和桥梁的损 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3.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专项批准事件 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3.3 款、第 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建设单位批 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40、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 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 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专项批准事件 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3.1 款、第 24.1 款和第 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 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 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专利技术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