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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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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监理合同.doc

    1、.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项目名称: 天河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合同名称: 天河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天河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2.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公园内;3. 工程规模: 4. 工程建筑安装

    2、工程费: 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暂定价(中标价)(大写):人民币 ( 元)。最终的监理酬金以所监理工程的结算价为计费额,结合本工程特点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确定收费基价和调整系数(专业

    3、调整系数为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计算监理费收费基准价,再按照监理人投标报价的浮动幅度值(为* %)下浮计算。计算方式:120.8+(181.0-120.8)(*-5000)/(8000-5000) 0.81.01.0(1+ *%)=*万元。其中一期工程监理酬金占 % ,即 元,二期工程监理酬金占 %,即 元。最终监理费以天河区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评审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结算。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2020年 月 日始,至承包人缺陷责任期满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

    4、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其他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九、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2020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八 份,乙方执 四 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的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5、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承包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

    6、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

    7、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

    8、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

    9、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

    10、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

    11、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

    12、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

    13、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

    14、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原因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

    15、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若委托人或承包人无故阻碍或延误监理工作,以致发

    16、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

    17、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

    18、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19、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

    20、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信息,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保密信息。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在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1、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有优先解释权。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 年。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3、广东省、广州市

    22、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员、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4.1、监理人员:(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

    23、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项目实行总监工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进行正常工作联系。 (4)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

    24、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5)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7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否则,委托人可以向监理人终止合同。 (6)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监理人员。 (7)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监理人员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

    25、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9)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所聘请监理人员的工资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此费用由监理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委托人有权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直接支付。(10)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11)监理人应按照广州市建委的要求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12)对监理人员的其他要求:

    26、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职业操守。4.2、监理范围: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实施,监理范围包括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竣工结算期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 4.3、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包括限额设计)和限额施工控制工作。4.3.1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4.3.1.1初步设计阶段监理工作:(1)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收集设计监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2)协助业主拟订设计委托合同或设计任务书; (3)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大纲,专业大纲

    27、和项目计划; (4)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工作,促进方案优化设计; (5)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6)设计进度控制。核查设计力量是否切实保障,项目工作计划是否切实执行;(7)审核工程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应控制在可研阶段投资估算范围之内; (8)设计质量控制,审核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审查设计成果文件,必要时抽查设计计算书,提出设计监理审查报告; (9)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设计费通知;(10)业主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4.3.1.2施工图设计阶段监理工作:(1)审核施工图阶段设计大纲,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要求

    28、; (2)主持编制供图计划,协调设计出图与工程施工用图的矛盾,设计单位有计划供图,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 审核施工图纸质量。审核施工图是否符合相应规程规范要求,审查设计计算方法及采用参数是否正确,图面表达是否准确、清楚,各专业施工图是否协调一致,对设计图纸提出设计监理审核意见; (4) 审查主要设备、材料性能及数量清单; (5) 审核设计变更,对重大的设计变更提出变更设计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6) 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图纸,按计划供图,保证施工用图; (7) 检查设计单位人员投入情况,包括人员素质、数量等; (8) 检查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9) 协调

    29、设计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关系; (10) 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设计费通知。4.3.2由于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实施,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限额施工的控制工作,确保最终工程结算额满足工程限额施工的投资控制要求。(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程序。(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及检查;审查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4)检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

    30、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对符合要求的施工测量成果予以签认。(5)项目开工前,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6)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并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31、。(7)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8)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主持、审理安全事故的处理,恢复施工生产。(9)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穿着工装、佩戴工号牌,使用文明用语,并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承包人按照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重点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工程验收、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如承包人不予采纳和整改的,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资料记录和情况汇报。(10)审查由委托人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审查同意后,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11)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的计量与支付进行控制。(12)督促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中人材机调价条款计算合同调整价格(涨落均需计算),并负责审核相关调价支持材

    33、料及工程调价价款,具体按委托人或出资人在工程实施阶段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13)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14)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5)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及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16)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协商处理工程索赔。(17)调

    34、解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1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19)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定期编制监理业务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20)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施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按时交委托人归档。(21)根

    35、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竣工备案的监理资料。(22)其他工作内容: / 。委托人义务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9.1、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广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土地使用证和四至红线图、立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标牌的需要;(3)向

    36、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满足工程开工条件。9.2、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选择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权;(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4)其他: / 。 9.3、委托人有权根据需要指示监理人协助或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酬金。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实际需要前7天内。第十一条委托人原则上应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

    37、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限内及时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无。15.1、监理设施:工程监理所需的办公、交通(为保证监理人员能迅速及时到施工现场处理相关问题,监理人应配备一台专用的车辆开展监理工作)、通讯、生活等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费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监理报酬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经济补偿。第十六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7.1、除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须由委

    38、托人最终确认外,监理人可以行使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七条约定的权利。17.2、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另行书面授予的权利。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未正确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监理人原因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时,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且上述

    39、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约定为:29.1、因委托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在监理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委托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31.1、监理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方法督促承包人按期完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酬金不变,且监理人应证明其已完全、正确的履行关于进度控制的监理义务,否则委托人还有权要求监理人

    40、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1.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可得到人工费、办公费或二次进场费等直接经济补偿作为附加工作的费用。第三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委托人按实际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清算监理报酬,监理人不要求额外的监理报酬,且双方各自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第

    41、三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3款约定。第三十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要求额外工作报酬。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39.1、正常监理报酬:39.1.1正常监理报酬签约合同价:本合同工程正常监理费暂定合同价为 元,其中一期工程监理费 元,二期工程监

    42、理费 元。最终监理费以天河区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评审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结算。39.1.2、正常监理报酬的计取及结算方式:正常监理报酬为监理人完成正常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成本、利润、税金等。营业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它: / 。39.1.3正常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进度如下(付款时间以资金拨付部门批准为准):1、一期工程完成进度30%时,委托人支付一期工程监理费的30%。2、一期工程完成进度60%时,委托人支付一期工程监理费的30%。3、在一期工程完工时,委托人支付一期工程监理费的20%。4、一期工程施工结算终审后,委托人支付一期工程监理费的10%。(一

    43、期工程施工结算价低于施工合同价90%时不执行本条款)5、二期工程完成进度30%时,委托人支付二期工程监理费的30%。6、二期工程完成进度60%时,委托人支付二期工程监理费的30%。7、在二期工程完工时,委托人支付二期工程监理费的20%。8、监理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委托人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95%,工程保修期过后25天内支付余款。9、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1 年)均结束,且承包人均与委托人签订保修协议书后,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委托人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并不能免除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含预付

    44、款等)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监理报酬,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理报酬,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应退还超付监理报酬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9.2、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外的咨询、鉴定等)所需费用,双方按附加工作的特点和本合同的标准另行协商确定。39.3、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不计算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酬金。其它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45.1、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

    45、案的优化等),经委托人、设计人或有关技术部门书面同意并采纳实施,同时合理化建议为委托人节省了投资,则委托人应按实际节约金额的 5 %作为对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此部分奖励金额委托人在合同结算时支付。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廉政协议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单位”)就天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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