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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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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合同.doc

    1、.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天河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施工(一期)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公园内 发 包 人:广州市天河区绿化管理中心承 包 人: 二二年 月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绿化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天河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施工(一期)1.2 工程地点

    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公园内1.3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1.4 资金来源:广州市天河区财政资金2、工程承包范围2.1 本项目改造总面积约152599平方米,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改造面积为118629平方米。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地铁占地按节点复绿和景观改造,及配套园内公用设施、照明亮化、给排水等,具体以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2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执行。2.3分部分项工程及单项措施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送审,结算价按天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2.4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处理。3、合同工期施工工期:

    3、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36.5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96.8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且:(1)争创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2)确保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

    4、。(3)确保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争取国家优质工程。(4)其他: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1)确保责任安全事故为零,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2)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3)确保创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4)其他:6、合同价款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 本合同价款(中标价)为: 元(大写: )其中暂列金额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元。 中标总价和单价为暂定合同价,总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拨付按第81条执行。结算原则如下:(1)具体付款条款及结算条款详

    5、见专用条款第68.4条。(2)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核单位的审核结果为准。(3)合同结算: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结算,总价(按系数计算)措施项目按实结算。项目单价:详见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7、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8、承包人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报送相关工程信息。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

    6、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9、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

    7、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遵守发包人制订的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的、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的且并不针对某一特定承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11、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2、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天河区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十三 份,发包人执 八 份,承包人执 五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

    8、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绿化管理中心 承包人: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马岗自编1号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020-85525020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1.10 发包人(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指广州市天河区绿化管理中心。(2)发包人的合法权利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将该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移交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

    9、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 合同文件及解释2.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一部分,并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补

    10、充和解释,如各文件的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解释顺序如下适用:(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合同专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8)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组

    11、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本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6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适用标准与规范: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

    12、准;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5 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4套图纸,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购取图纸;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5.6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 通讯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绿化管理中

    13、心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马岗自编1号 收件人: 王工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造价咨询单位:无通讯地址:无 收件人:无 邮编:无(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7 工程分包增加第7.7至7.16款:7.7分包工程款的支付: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截留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最近一期可得的等额工程进度款,在承包人补足分包单位进度款时,发包人将扣留的款项补足给承包人。7.8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按分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和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4、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资料以及其他管理工作。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以及其他配合服务。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不得要求发包人及其另行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额外支付。7.9 本合同工程的

    15、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7.10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7.1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

    16、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7.12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7.13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7.14 承包人应参照通、专用条款第20条、第27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

    17、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7.15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7.16 本合同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考评结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12 事故处理增加12.4、12.5:12.4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96.11(3)款的约定承

    18、担违约责任。12.5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3 交通运输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无。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无。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授权范围:(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具体人选:黄森优 印章样式: 签字式:授权范围:19、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在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事宜时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协助。(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

    20、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构筑物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于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等证件除外),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的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21、承包人应做好交验记录。(7)本合同工程中使用的标准与规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行购买。(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如有则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10)接收已完工程并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无。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的其他工作:无。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进场,并对施工场地履行照管责任。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

    22、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其他:(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 承包人20.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已完工的工程在未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或者发包人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照

    23、管,照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承包人应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

    24、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和余泥,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增加20.8、20.9:20.8 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按本合同28.1要求开具);于签定合同2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办理各项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协助发包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20.9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

    25、,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

    26、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2 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 王林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

    27、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马岗自编1号 邮政编码:510000联系电话:020-85525020 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现场协调工作。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发包人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3 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2)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3)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

    28、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23.4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程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23.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

    29、延情形只适用于一期节点工期。增加23.8、23.9款23.8 除特别指明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力。23.9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并加盖监理机构章。24 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 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

    30、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增加25.5款25.5承包人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即为本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1)新更换的承包人代表具有的专业(执业)资格等级、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必须高于或相当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素质;(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代表人选的稳定,原则上只允许更换一次,否则按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更换承包人代表尚应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27 承包人劳

    31、务增加27.9至27.12款:27.9 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27.10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

    32、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7.11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

    33、件撤换,并按照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27.12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

    34、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的主管部门领导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代表的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的除外);(5)承包人代表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3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28 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履约担保采用广州本地银行开出保函原件。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履约保函的形式: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3)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4)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广州本地银行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在广州市营业的分支机构。(5)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认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且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8.2履约担保

    36、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6个月且承包人全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退回履约担保。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4至第28.6款不适用。31 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推进,属不可抗力的范围。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竣

    37、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按专用条款第36.2款的有关约定执行。32 保险32.1 发包人购买的保险: 。32.2 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8、。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3.1 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

    39、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有较大安全风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高支模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33.4 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

    40、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代之以:34 开工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

    41、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专用条款第96.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的约定。代之以:35 暂停施工和复工35.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专用条款第36条的有关约定;因

    42、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专用条款第96.10款、第96.1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5.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96.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

    43、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8)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代之以:36 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工期控制与调整(1) 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

    44、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总份数送发包人作为合同附件存档。36.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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