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调整的影响研究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本文研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产生的影响。由于普遍看来我国的免征额较低,因此主要针对免征额太低带来的影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生计费用扣除采取了一种简单的方式,全国“一刀切”,这种所有的纳税人都统一标准的“一刀切”,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这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公平,不完善的,因此要求对待于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即要求改革和完善征收方式。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所得免征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
2、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近年来逐年调高,然而对于我们最大的纳税人群究竟有什么影响呢?那么究竟该如何保证纳税人?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照顾纳税人的最低生活和费用开支需要。尤其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以实现收入再分配目的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政府财政支出。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几乎都有免征额的规定,只是其所含的内容不尽相同。总的来看,它一般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豁免(allowance),有时又称生计扣除,即纳税人为了维持本人及其赡养对象的生存所必需的收入,这部分维持生计的收入从理论上来说不应当被课税,需要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剔除
3、;二是费用扣除(deductions),即纳税人用于弥补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开销(如交通费、住房抵押贷款利息、人寿保险费、医疗费等)而需要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纳税人用于弥补工作成本的,所以不应当被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薪所得免征额,实际上是把国外的个人豁免和费用扣除合二为一。本文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调整的影响,其针对的主要人群为工薪阶层,即免征额的调整对工薪阶层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人们由于赚取收入的能力和占有财产的情况各有不同,会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过大的现象。贫富差距的过大发展不但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也会破
4、坏市场本来应该具有的市场秩序,从而对社会有序发展造成障碍。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运用个人所得税这个税收杠杆去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同时,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也需要运用多种经济手段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要获得人们的尊重和遵守,其本身必须要体现公平的精神,并要为人们设置有利于促进公平实现的途径,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薪所得免征额并没有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难怪有人说:个人所得税法只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更管不住那些灰色收入
5、、寻租收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提高,不少中低收入者也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中来。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规定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是广大纳税人最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工薪所得免征额单纯的提高仍然解决不了很多根本性的问题,如纳税人基本生活费扣除问题,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我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目前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两个人抚养一个孩子、赡养四位老人的情况,如果一个家庭中只有一个人工作,但需要养活七口人,此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显然不能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也不能切实考虑纳税人的生活费开支情况。现在个税免征额设定偏低,实际上使得工薪所得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力军,使个税
6、起不到真正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也难以体现公平的精神。现在有人曾形象地把住房、看病、子女上学三件事比喻为是“压在老百姓头上的三座大山”:住房买不起,有病看不起,上学上不起。这足以说明老百姓的承受的负担太重,生活压力太大。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应充分考虑对于居民来说属于重大项目的费用支出。虽然免征额的逐渐调高使得部分工薪阶层稍微的减轻了一些负担,但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免征额规定目的是要对纳税人的基本生计等费用做事先扣除,维护纳税人最基本生存的需要,那么,这个数额的规定绝不可能是一个静态的、固定不变的数字,因为,生计费用关系到纳税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随着
7、国家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居民收入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涨落等因素在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对策建议。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薪所得免征的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从数额上提高到 1600 元、2000 元,3000 元甚至 8000 元的问题,而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立足税法的税收公平原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进行改革,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够更好的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以理论分析方法为主。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宪法关于“公民生存权保障”基本规定、税法中关于“最低
8、生活费不课税”的原则,对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所得免征额进行了理论分析,为全文分析论证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重点分析论述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工薪所得免征额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带来的影响。再次,借鉴国外及地区成熟的经验,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对策建议。我国现阶段专家和学者对提高免征额有不同观点。赞成的认为,中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基本形成,此时提高个税免征额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目前全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全国税收比例的7左右,假如工薪所得免征额每月从2000元调到3000元,对于税收收入整体的影响不是很大,应该是在财政收入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少征一点,
9、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对于促进消费,特别是对于促进收入比较低的人群消费都是有好处的。所以,如果个税免征额提高了对扩大内需也能够促进。明年出口形势将更严峻,未来应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出口,同时要把整个工作的重点转到扩大内需上。扩大内需包括消费和投资。在扩大消费方面,要提高中低人群的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加大对农民的各种补贴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大家有钱消费,改善收入支出预期。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的角度来看,当前较大幅度地提高个税免征额,也是最具实效、最有现实意义的一项举措。我国内需不足消费难以拉动,主要是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购买能力差。如果个税免征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一些中低收入阶
10、层居民的负担就会减轻许多,其购买能力就会随之增强,消费就会被激活,内需才会扩大,反过来再促进生产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按照目前国内的平均工资标准,全国范围内建议由目前的 2000 元提到 3000 元比较合适。反对的认为,提高免征额实际上受益的是高收入阶层,因为这些人的消费本来就不受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由于中国实施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缴税越多,提高免征额实际上是大幅度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而实际需要帮助的是低收入者,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平摊到每月不足1200元。所以,将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对于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居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减税必须考虑方式、环节
11、和作用于哪一部分的人,可以采取降低税率等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那么,提高个税免征额,谁是真正的受益者?让我们来算一笔帐:假设甲、乙、丙三个人的月工资薪金分别为1000元, 5000元和10000元。当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时,三人每月分别缴税10元、505元、1465元;当免征额规定为1600元时,三人每月分别缴税0元、385元、1305元;当免征额规定为2000元时,三人每月分别缴税0元、325元、1225元;当免征额规定为4000元时,三人每月分别缴税0元、75元、825元。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低收入者从提高免征额中受益最少,当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后,低收入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益处,而收入
12、越高者受益最多。从理论上讲,个税具有三大功能: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二是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三是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在这三大功能中,调节收入分配才是个税的主要功能,而增加财政收入只是其附属功能而已,我国个税立法的初衷和目的也主要在于通过个税征收调节收入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并不是要依靠个税征收来保障财政收入的增长。如果在个税调整时首先考虑的是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岂不是舍本逐末吗?再说,对工薪所得的免征额采取“挤牙膏”式地上调,是不切实际的。现在连许多有点技术特长的农民工通过日夜加班的超负荷工作,其月工资薪金所得大都有可能达到2500元以
13、上。如果连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每天都要超负荷工作的人也被纳入个税征收的对象,那么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主要功能又如何能够得以实现呢?据财政部公布的资料:2007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 3185 亿元,同比增长298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 644。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749 亿元,增长 384,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 55。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大多数属于中下阶层的工薪所得族,这显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初衷。虽然从2008年3月起,工薪所得免征额已经从每月1600元上调到 2000 元。但 2007 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 24
14、932 元。即月工资为 2078 元,超过免征额 78 元。这使得个人所得税几乎为“人头税”,有超过一半的人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初衷主要是调节过高收入相背离。我国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在住房、医疗、教育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国家不再大包大揽,个人要承担起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因此,职工在必要生活费用的开支上明显的比过去增加了。因此,提高免征额的一个好处就是避免了穷人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8 年第 l 号公告。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提高免征额在缩小工薪所得阶层同富人之间收入差距的同时,却拉大了工薪所得阶层内部的贫富差距,而且免征额越高
15、,贫富差距越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原因是提高免征额后,出现了纳税“档次下降”的现象,这与经济学上所说的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纳税“档次爬升”现象正好相反。具体来说,这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级次有关。因为当免征额提高后,工薪所得阶层的工资中原来缴税的一部分现在不用缴税了,原来适用较高税率的部分,现在按较低税率征税了。由于高收入者工资较高,适用的税率较高、级次较多,当免征额提高后,他享受的税收减免最多。因此笔者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因为我国各地区的发展差异较大,不仅表现在收入上,也表现在支出上,在发达地区维持劳动者的必要生计费明显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当然在课税时的扣除的标准
16、要高一些,从而避免了劳动力价值得不到补偿的情况,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生存权。其次,立法机构通过授权省级人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来制定本地区免征额适用的标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对策是需要一套完备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来支撑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许多方面都已经远远跟不上我国快速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一系列改革。参考文献1. 黄俊杰著: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2.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2. 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7 年版。3. 张守文:税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5. 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8 年版。6. 温海滢: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年版。7. 刘蓉、刘为民著:宪政视角下的税制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