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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经济学精选文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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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经济学精选文献.doc

    1、Ch.3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唐纳德A威特曼编苏 力等译根据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2003年版翻译 目录目录3序9致谢10第一编科斯定理12第一章:社会成本问题2编者引言2一应予考察的问题2二问题的相互性2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3四无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4五这个问题的再例证5六考虑到市场交易的费用6七权利的法律界定和经济学问题8第二章:科斯的费用9编者引言9导论9议价问题9结论11第二编财产权利、责任规则和规制13第三章: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14编者导言14一导论15二法授权利的设置16三保护和规制法授权利的规则

    2、17四本文的理论框架与污染控制规则20五本文的理论框架与刑事制裁22第四章:责任规则的经济学理论24编者引言24一应用领域:适用于侵权法而非契约法的经济学24二预防措施的经济学25三对预防措施的集中控制25四在责任规则下由两方控制的情形26五责任规则27六改变行为的数量29七其他评论29参考书目30第五章:整合侵权、合同和财产法:防范模式31编者引言31防范模式32概括与总结38第六章:关于法律侵扰39编者引言39一情况一:土地特征已事先确定40二情况二:土地特征取决于首用者41三情况三:土地特征由后到方决定41四情况四:土地特征由后到方决定,但他本不该在那儿42五延长43第七章:损害责任还是

    3、安全规制44编者引言44一导言44二决定责任与安全规制相对可欲性的理论因素45三主要通过责任控制的行为:典型侵权48四受重要规制的活动49五总结性评论51第三编知识财产52第八章:错误、披露、信息与合同法53编者引言53导论53一错误与风险分配54二信息生产与披露义务56三单方错误与披露义务60结论60第九章:版权法的经济分析62编者引言62一版权经济学基础63二适用66第十章 作家和艺术家的道德权利:一个比较视角的法律经济学分析72编者引言72一导论72二作品完整权73七. 结论81第四编合同与质保83第十一章:消费者产品质保理论一种84编者引言84一剥削理论与信号理论对于保证条款的影响85

    4、二投资理论对于质保条款的解释86三对理论的经验考察88结论89第十二章:固定价格与现货价格合同:一种关于风险分配的研究91编者引言91一导论91二归纳评论93第十三章:企业理论与特许经营合同结构94编者引言94一导言94二制度结构94三对于特许经营的资本市场解说95四一种替代解说96五其他争议98六. 总结98第十四章:交易费用决定 “不公平”合约安排99编者引言99一“迟延”(Hold-up)问题100二合同解决方法101三“不公平”合同条款102四不平等的议价力量103五结论104第十五章:合同理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106编者引言106一引论106二强制执行承诺107三国家提供规则完善合同的

    5、功能108四信息强制的规则111五完善合同的非经济学方法111六结论112第五编公司和公司融资113第十六章:公司理论中的有限责任114编者引言114一风险转移何时不成争点?115二股东扩展责任的费用116三限制责任的费用117四有限责任与侵权债权人119五结论119第十七章: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费用和所有权结构121编者引言121一导言和摘要122二外部权益的代理费用124三关于公司形式的几个未解127四债务的代理费用128五一种公司所有权结构理论130七结论131第十八章:州法、股东保护及公司理论132编者引言132一问题132二特拉华州的“向最低点竞争”和资本市场133三公司理论:产

    6、品竞争就是管理控制和管理裁量的市场137四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适当角色139概述和结论142第十九章:回应收购要约中目标公司管理层的适当角色143编者引言143一防御策略与股东福利144二支持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抵抗策略的论证147第二十章:内幕交易的规制150编者引言150一内幕交易与科斯定理151二为何公司想把宝贵信息之产权配置给管理者而非股东152三反对内幕交易的论辩153四限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则155五总结和结论157第二十一章:公司重组与多样所有权益之处置:对破产中充分保护抵押债权人的一个评论158编者引言158一所有权益多样化的问题159二担保债权人的州法权利161三破产与担保债权人1

    7、62四担保债权人与公司重组不确定性的费用163五破产政策和破产法典164结论165第六编家庭法166第二十二章:婴儿短缺的经济分析167编者引言167导论167一收养市场的非均衡168二自由婴儿市场的缺陷169第二十三章:婴儿市场172编者引言172导论172目前情形173市场机制173反对观点174市场失败论175原则上的反对176概念误解的反对177结论178第二十四章:结婚、离婚与准租;或 “青春年华付与君”179编者引言179一导论179二为什么结婚?180三作为契约的婚姻181四离婚法182五性、年龄和婚姻市场182六准租、结婚和离婚183七保护准租的非正式方式184八保护准租的法定

    8、方式185九结论186第七编犯罪和刑法187第二十五章:犯罪与刑罚:一种经济学进路188编者引言188一导论188二基本分析189三最优状况191四行为关系的改变191五罚金192八总结和结语195第二十六章:敲诈、私隐和交往自由197编者引言197导言197一敲诈的分类和它的新经济学原理198第八编规范204第二十七章:原始财产权的近似最优205编者引言205一一些前提和主要考虑206二有效规模的追求206三一些例子207四园艺业和财产权208五结论209文献目录210第二十八章:土地所有权211编者引言211引论211一土地个人所有213二土地群体所有的优点215三在所有者中分割土地:自由

    9、、私隐、平等和社区219四标准的土地权利束:所有权和用益权223结论226第二十九章:公路安全和体育中的效率规则227编者引言227一 理论模型227二高速公路安全228三体育运动231四结论236第三十章:婚戒和承诺237编者引言237一导言237二违背承诺行为237三对钻石的需求238四解释钻石市场的变化238索引240序本文选的指导原则是为读者提供一个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坚实基础。我选择了一些对于读者既符合直觉也很有趣的论文。大多数发表的论文都是为学界同仁撰写的。这意味着经济学论文通常充满了形式化的数学,有时只有经济学家同仁才会喜欢它。在这一文选中,我一般谢绝了这样的论文。并且当我选用了有少

    10、数例外最初有数学公式的论文之际,我也删去了其中的数学部分。作为对数学的一种替代,文选中的论文提供了相当程度的经济学直觉。通过这种方式,读者可以把直觉运用于本书未涵盖的其它领域。此外,我还删去了原文大约75%。这不仅使本书定价降低3/4,而且使读者能集中关注其精华。我认为,论文太长,学生一般就只会浏览,而不是努力深入研读。原文针对的读者一般是不同的,那都是该领域的研究者。我努力删减这些论文,为了使它们更针对学生。对于经济学专业的学生,这一文选提供了一个暂停,不用看中级微观经济学课本中表述的枯燥理论。这里的理论表述比无休止地练习等成本曲线以及其他要生动得多。对于法学学生,这一文选创造了对法律的一个

    11、整体看法。这与法学院形成对比,在法学院,侵权、合同以及公司法等都完全是作为分离的领域处理的,各自有自己的逻辑。我为每篇文章都提供了论文撰写的背景和语境。通过这种方式,本文选就不仅仅是没有明显联系的系列论文,而是一门更融贯的课程。为了有动力,我还收入了一些讨论争议问题的论文。法律经济学入门读本通常有大量敌视企业的材料。这一文选并不如此。我假定的是,阅读本书的人是想了解经济学分析可能如何解说法律而不是要听一些反对经济学理论的陈词滥调。文选中有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作品,还有其它在法律经济学中非常有影响的作者的作品。我希望每个读者都能从这些文章中学到很多。而我正是如此。我感谢切瑞尔范德维尔(Chery

    12、lVan de Veer)和佐索迪亚(Zoe Sodja)的艰苦努力,把作品原文转为文本形式。尽管有光学阅读器帮助,但这也不是一项轻易的工作。第一编科斯定理第一章: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H科斯(苏力译)编者引言我们从一系列有关“社会成本问题”的读物开始是很适当的。这篇文章是此后许多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石。它还是经济学中他引最多的论文,并成为罗纳德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基础。这篇文章在许多方面都可圈可点。首先,它令人们认识到伤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损害发生的输入因素。在科斯的论文发表之前,解决外在性问题(火车的火星引燃了农民在靠近铁路处种植的作物)的办法就是改变伤害者的行为(即,安装消除火星的装置)。科斯

    13、的论文出来之后,人们就还必须考虑改变受害人的行为了(即种植那些不易燃的作物)。其次,这篇论文表明了私人市场可以解决经济学家此前认为只能通过政府解决的问题。在“社会成本问题”之前,人们认为,如果一位牧人的牲口践踏了邻居的玉米地却不承担损害责任,那么这个世界上就会有太多的损害,就需要对养育牲口征收一种“庇古”税。文章发表之后,人们意识到,如果农民减少的损失要大于牧主防止牲口损害玉米的费用,那么这位邻居农人就会付钱给牧主,让牧主不让他的牛损害玉米。更进一步,科斯显示了,在没有交易费用(即就议定并监督协议)的情况下,无论是农民有不受损害的权利还是牧主有侵害的权利,损害的数量都一样。这成了“科斯定理”的

    14、基础。但在相反的境况下科斯更为有趣。科斯论辩说,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最佳的制度和法律。一应予考察的问题本文关切地(的)是那些对他人有有害影响的商业行动。典型的例子是,某工厂的烟尘对相邻财产有不利影响。处理这种情况,经济学分析一般都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有分歧这里展开,经济学家大都延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分析。这类分析似乎已经导致大多数经济学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要求工厂主对受害者因烟尘所受的损失负责,或是按照烟尘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的相应货币损失向工厂主征税,或是最后把工厂赶出居住区(以及可以假定,赶出烟尘排放会对他人造成有害影响的其他地区),这些做法是可欲的。我的观点是,这些建议的做

    15、法都不适当,它们导致的结果并不必然可欲,甚至通常不可欲。二问题的相互性这种传统进路趋向于遮蔽了这一必须作出的选择的性质。当甲伤害乙时,人们通常认为必须决定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限制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所处理的问题具有一种相互的性质。要避免损害乙就要损害甲。真正有待决定的问题是:应当让甲损害乙呢,还是应当让乙损害甲?这个问题是如何避免更严重的损害。让我们考虑一个糖果制造商的真实案件,他的机器的噪声和振动影响了一位医生工作。要避免侵害这位医生,就要侵害这位糖果制造商。此案提出的问题本质上是(,)是否值得限制糖果制造商可能使用的生产手段,因此(并)以减少糖果产出这样一个代价来保证更多的医治工作。另一

    16、个例子是,走失的牲口损害了相邻土地上的作物。如果牲口走失不可避免,那么,就只能以作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来获得牛肉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性质很清楚:你是要肉还是要作物。当然,应给出什么答案并不清楚,除非我们知道所获得的物品的价值以及为此所失去的物品的价值。再给一个例子,想想河水污染的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只是鱼类死亡,那么有待决定的问题就是:损失的鱼类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那些造成该河流污染的产品的价值。当然,无须多言,这个问题必须从总量上并且从边际上予以考察。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打算从考察一个案件开始我的分析,在这个案件中,可以假定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会同意,当造成损害的企业必须支付它造成的

    17、所有损害并且定价体制平滑运作(这严格指的是定价体制的运作无须费用),损害问题就会得到完全令人满意的解决。走失的牲畜毁坏了相邻土地的作物为我们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好例子。让我们假定,在相邻土地上,一位农民和一位牧主各自经营。让我们再假定,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牧主的牲口增多也(“也”可删掉?)增大了农民作物的损失总量。至于牲口增多造成了什么样的边际损害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牲口一般是相互跟随还是并排漫游,取决于随着牲口增多以及其他类似因素的变化牲口一般说来会变得更不安定还是更为安定。就目前的问题来说,随着牲口增多,如何假定边际损害的大小不重要。为了简化论证,我尝试用一个算术的例子。我假定农夫为

    18、土地设置栅栏每年花费9美元,每吨作物的价格是1美元。此外,我还假定牲口的数量与作物的每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牲口数量(头)每年的作物损失(吨)每增加一头牲口带来的作物损失(吨)1112323634104鉴于(假定)牧主对牲口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如果牧主的牲口从2增加到3,他每年就必须多支付3美元,并且在决定畜群大小时,他会把这一支付以及其他费用纳入考虑。也就是,如果多生产的牛肉(假定牧主屠宰这些牲口)的价值不大于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包括多损害的作物的价值,他就不会增加牲口的数量。当然,如果使用狗、牧人、飞机、步话机以及其他手段可以减少损害,那么当采用这些手段的费用小于因此避免受损之作物的价

    19、值时,就会采用这些手段。鉴于(假定)每年设置栅栏的费用是9美元,(再)假定不可能用其他更便宜的手段实现同样的目标,那么,如果牧主想有4头或更多的牲口,他就会付钱设立并维护栅栏。当栅栏树立之际,因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费用就为零了,除非是牲口增加了就要有更坚固并因此价格更高的栅栏(因为牲口多了,牲口就更容易同时靠在栅栏上)。但是,当然,如同我的算术例子所显示的,对于只有3头或更少牲口的牧主来说,不设栅栏,而是为受损作物付账,这也许更便宜一些。人们也许会认为,如果牧主占据着相邻土地,那么由牧主支付全部作物损失,这一点会导致农民增加种植量。但情况并非如此。如果作物先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那么边际费

    20、用就会等于作物实际种植数量的价格,任何扩大作物生产都会减少该农民的利润。因为在这种新情况下,有作物损失,这就意味着该农民在开放市场上会出售更少的作物,但他从给定产出中获得的收益还是一样的,因为牧主会就任何作物损失支付市场价。当然,如果(删去?)饲养牲口一般都会造成作物损失,因此畜牧业的出现也许会提高所涉及的作物之价格,并且诸多农民也会随后扩展他们的种植。但我只(开始牧业的出现开始会抬高作物的价格,然后农民就会扩大他们的种植。但是,我只想把注意力限于单个农民的情形。我已经说过,相邻土地上住了一位牧主,这不会导致这位农民增加产出,或许更确切地说,不会导致他增加种植量。事实上,如果牧主饲养牲口有任何

    21、影响,那也会是减少了种植量。原因是,就任何一块地来说,如果受损作物的价值很大,乃至于未受损作物的销售收益还抵不上耕作这块地的全部费用,那么,就这位农民和这位牧主来说,更有利的作法就是达成一个不再耕作这块土地的交易。可以通过一个算术例子说明这一点。假定最初耕作某土地收获作物的价值是12美元,假定耕作这块土地花费10美元,那么耕作这块土地的净收益就是2美元。为简便起见,我假定农民拥有这块土地。现在,再假定牧主开始在相邻土地上经营,并且受损作物价值1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农民从市场销售中获得了11美元,又因作物受损从牧主那里获得1美元,因此,该农民的净收益仍然是2美元。现在假定,牧主发现增加牲口有

    22、利可图,尽管这样一来损害会增加到3美元;这意味着多生产肉类的价值要大于增加的费用,其中包括多支付的2美元损害赔偿。但是,这时,全部的损害赔偿支付会是3美元。对这位农民来说,耕作土地的净收益还是2美元。如果这位农民因任何不到3美元的支付而同意停止耕作自己的土地,那么这位牧主的情况会更好一些。而这位农民也可能因任何高于2美元的支付而同意停止耕作该土地。这里明显有一个空间供双方达成一个各方都满意的但会导致放弃耕作的协议我认为,很明显如果牧主对所出现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且定价体制平滑运行,那么,在计算牲口增多导致的费用增加之际,就会考虑到其他地方产值减少的因素。这一费用将同多产出的肉类的价值以及假定畜牧

    23、业完全竞争最佳的畜牧资源配置这两点予以权衡。需要强调的是,其他地方的产出价值降低(这会加入到牧主的费用中)完全会低于正常过程中牲口可能对作物造成的损害。这是因为,由于市场交易,这块土地有可能不再耕作了。在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牲口造成的损害(并且牧主愿意为此支付)超过农民使用该土地所支付的数量,这都是可欲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农民使用该土地所支付的数额会等于该土地使用的生产要素的全部产值与这些生产要素次优使用时(这会是这位农民为这些生产要素不得不支付的费用)多产出之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损害大于农民为使用该土地愿支付的数额,那么在其他地方使用这些生产要素多得的产值就会大于在考虑损害之后如此使用土

    24、地的全部产值。由此而来,放弃耕作这块土地,让诸多生产要素用于其他生产,这就是可欲的。鉴于市场交易的可能性,作物损害超出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无论是牧主付钱给农民让他放弃土地耕作,还是牧主以略高于农民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果农民租耕该土地)支付地主租用该土地,最后的结果都会一样,并且都会最大化产值。即使农民受到诱惑,种植了一些市场销售会无利可图的作物,这也完全会是一种短期现象,并且可以预期将导致一个停止种植的合约。这位牧主会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费用会同先前一样,因此对资源配置不会有长期影响。四无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现在,我转向分析这样一种情况:尽管假定这个定价制度运行平滑(即无需费用),造成损害

    25、的企业对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都不承担责任。这个企业不必向因其行为而受损的人们支付。我打算表明,这种情况下的资源配置与造成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的情况下的资源配置是完全相同的。就像我在先前的案情中显示的,资源配置是最佳的,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这部分论证了。我还是回到农民和牧主的案情。随着牲口的增多,农民的作物受损会增加。假定牧主有3头牲口(这是不考虑作物损害时会牧主保持的牲口数)。如果牧主把他的牲口减少到2头,那么这位农民就会愿意支付牧主最多3美元;如果减少到1头,就会愿意支付最多5美元;以及如果牧主放弃饲养,就会愿意支付最多6美元。如果牧主保持2头而不是3头牲口,他就会从这个农民那里获得3美元。因此

    26、,这个3美元就是饲养第三头牲口的部分费用。无论这个3美元究竟是牧主增加第3头牲口所必需支付的补偿(如果牧主要对相应的农民作物损失负责),还是他没养第3头牲口而获得的货币总量(如果牧主不对农民的作物损失承担责任,牧主就会如此(删掉?),最后的结果都不受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个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牲口的费用的一部分,同其他费用一起有待加总。如果牲口从2头增加到了3头带来的产值增加大于必须多支付的费用(包括3美元作物损害赔偿),那么这一畜群的规模就会增大。否则的话,就不会扩大。无论牧主是否对作物损害承担责任,畜群的规模都会相同。也许可以论辩说,这一假定的起点,3头牲口,是专断的。确实如此。但是,这

    27、位农民不会愿意为避免牧主不可能引发的作物损失花钱。例如,农民可能支付的每年最大额不可能超过9美元,即他每年设置栅栏的费用。如果农民认为自己不付这笔钱给牧主,牧主就会维持4头甚或更多的牲口,那么他也会愿意支付这个数。让我们假定情况就是如此。那么,如果牧主把牲口减少为3头,农民就会愿意支付最多3美元;如果减少到2头,他就会愿意支付最多6美元;如果只养一头,他就会愿意支付最多8美元;如果放弃饲养,他则会支付最多9美元。应当注意,起点的变化并没有改变牧主因减少任何数量的牲口而获得的收益数量。如果牧主同意把自己的牲口从3头减少到2头,他会从这位农民那里多获得3美元,而这3美元代表的还是增加第3头牲口可能

    28、受损之作物的价值。当然,农民会认为如果自己不予支付,牧主可能保有的牲口数量就会不同,并且这种不同看法可能会影响他自己愿意支付牧主的总数,但这不真的等于这个农民的不同看法会对牧主实际保有的牲口数量有任何影响。如果牧主必须为自己牲口造成的损害付账,结果也会如此,因为上述既定数目的收入就等于同样数量的支付。也许有人会认为,一旦交易达成,为了诱使农民支付更大的总量,就会付钱给牧主增加他的牲口数超出牧主本来希望保有的数量。也许会如此。就性质上看,这与农民(在牧主承担损害责任时)耕种这块土地的行动很相似,而这块土地本来会因同牧主的协议而放弃耕作的(包括那些即使没有牲口也不会种植的土地)。但是这类策略花招都

    29、是达成协议的预备,并不影响这一长期均衡的立场,而无论是否要求牧主为其牲口损害的作物承担责任,这个立场都会是一样的。了解造成损害的企业是否对损害承担责任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确立这一初始的权利界定,就不可能有市场交易来交换和重组这些权利。但是,假定这个定价制度的运作无需费用,那么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则不受这个法律位置(legal position)的任何影响。五这个问题的再例证企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佛罗里达州新近有个案子,与一栋建筑有关,它挡住了相邻酒店的简易浴室、游泳池和日光浴场的阳光。先前两节仔细考察的牲口走失和作物受损的问题,尽管看起来相当特别,但事实上,不过是以不同方式

    30、表现的这个问题的一个例子而已。为了澄清我论证的性质,并且例证其具有普遍适用性,我尝试用一个实际案例来重新阐述这个问题。让我们考虑一下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Sturges v. Bridgman)案。 Ch. D. 852 (1879).此案中,(维格默大街上的)一位糖果制造商在经营中使用了两个研钵和一个碾槌(其中有一个已经在此运行了60多年了,其他的也运行了26年以上)。一位医生后来搬进了相邻住宅(在维姆珀大街)。直到搬进8年后,医生在自己花园尽头紧靠制造商的厨房的地方修建了一简(间)诊所后,糖果制造商开始损害这位医生了。医生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造成了噪音和震动,让他很难使用新诊室。“特别是,噪

    31、音令他无法使用听诊器检查病人的胸部疾病。他还发现没法有效从事任何要求集中精力的工作。”因此,医生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法院爽快地发出了这位医生寻求的禁令。法院的这一决定确立了这位医生有权不让这位制造商使用机器。但是,当然也可以用双方议价来修改这一法律判决所做的安排。如果糖果制造商支付这位医生一笔钱,大于医生无论是搬到一个更昂贵或不大方便的地方还是减少本地的医疗事务还是如同有人建议的在此间(建)一堵墙隔离噪音和震动等可能遭受的收入损失,那么这位医生就会愿意放弃他的权利,并允许机器继续运作。如果糖果制造商必须支付医生的钱要少于他在此地改变经营方式、放弃经营或将该企业搬迁到其他地方等

    32、可能带来的收入减少的话,那么他也会愿意如此支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从根本上看,取决于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令制造商增加的收入大于由此带来的他减少的收入。但是,现在让我们考虑假定的糖果制造商赢了官司的情形。这样一来,糖果制造商就有权继续使用他的有噪音和震动的机器,而无需向医生支付任何东西。于是,情况就颠倒过来了。这位医生就不得不付钱给糖果制造商,好让他不再使用这些机器。如果继续使用机器令医生收入下降的数额大于该机器令糖果制造商收入增加的数额,这里显然就有达成协议的空间,即医生付钱给糖果制造商,让他不再使用机器。也就是说,不付钱给糖果制造商,让他继续使用机器,以及要求糖果制造商补偿医生因使用机器所受的

    33、损失(如果医生有权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这种情况就会变成医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付钱给糖果制造商让他不再使用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的情况。此案中的这些基本条件与牲口毁坏作物案中的基本条件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有无需费用的市场交易,法院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对资源配置就不会有影响。法官们必须就法律责任做出决定,但是这一点不应令经济学家对此案涉及的经济学问题的性质产生混淆。在牲口和作物的情况下,确实,没有牲口就不会有作物受损。同样真的是,没有作物也不会有作物受损。如果糖果制造商没操作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打扰;但如果这位医生不是在那个特别的位置设立了诊室,那么这台机器也就不会打扰任何

    34、人。如果我们从因果律上讨论这个问题,那么是双方共同引发了这一损害。因此,如果我们想获得最佳的资源配置,值得追求的就是,双方在决定各自行动之际都应当考虑到这些有害影响(这些侵扰)。如同我已经说过的那样,一个运行平滑的定价制度其美妙之处之一就是,因有害影响造成的产值降低对双方都是一种费用。法院在确定法定权利时运用的推理,在经济学家看来常常很陌生,因为影响司法决定的许多因素,在经济学家看来都是不相干的。因为这一点,在一位经济学家看来完全等同的境况,法院的处置却相当不同。在所有这些发生有害后果的案件中,经济学的问题都是如何最大化产值。但是,必须记住,法院面临的最直接问题并非谁应当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利做

    35、什么。在市场通过交易修改权利的初始法律界定总是可能的。并且,当然,如果这些市场交易无需费用,那么只要这些权利调整会增加产值,这些权利的调整就总是会发生。六考虑到市场交易的费用到现在为止展开的论证都假定了(在第三和第四节是明确的,在第五节是暗含的),市场交易不涉及任何费用。这当然是一个非常不现实的假定。为了实际落实一个市场交易,必须发现一个人希望交易的对象是谁,要告知人们某人希望进行交易以及条件是什么,要为最后达成协议而协商,要起草合同,要为保证合同条款遵守进行必要的检查,等等。这些活动常常费用极高,不管怎么说,都足以令许多在一个定价体制无需费用的世界中本来会发生的交易不得发生。在前几节中,在讨

    36、论通过市场来处理法定权利调整的问题时,已经论证了,只要这种调整会增加产值,这样的一个调整就会经由市场完成。但一旦把市场交易的执行费用纳入考量,就很清楚,这样的权利调整只有在这种调整增加的产值大于调整所需费用之际才会发生。当小于时,发布禁令(或知道会发布禁令)或是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都会终止这种在市场交易无需费用的条件下会进行的活动(或许是一开始就没启动)。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定权利的初始界定确实影响到经济体制运行的效率。某种权利安排也许会比任何其他安排带来更大产值。但是,如果不是由法律制度确立的权利安排,那么通过市场来改变和组合权利而获得同样结果,费用也许会非常之高,乃至于也许永远不会达致这种权

    37、利的最佳安排以及这种安排会带来的更大产值。很清楚,一种可以获得同样结果但比使用市场费用更低的替代经济组织形式就会增大产值。就像我在多年前解说的,企业代表的就是这样一个通过市场交易组织生产的替代。在企业内,在各种生产的合作因素间进行个别议价的现象消除了,市场交易为一种行政决定所置换。这种生产调整随之就发生了,无需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议价。一位地主,控制了一大块土地,也许会把土地用作多种用途,同时考虑多种用途交杂可土地净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不再必须在从事不同活动的人们之间进行议价。一座大楼或某特定地区几块相邻地产的所有者也许会以与此非常相似的方式行动。事实上,用我们前面的术语来说,企业会

    38、获取所有各方的法定权利,并且诸多活动的调整不再遵循一种合约化的权利调整,而是一种关于权利应如何使用的行政决定的结果。当然,这不能得出通过企业组织某个交易的行政费用必定低于被替代的市场交易的费用。但是,当合同特别难以起草,试图描述各方同意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例如,他们可以制造或不会制造什么以及多大量的某种气味或噪音)必然要有漫长且非常复杂的文件,以及当有可能如此长期合约更为可欲时,就可能如此;如果企业的出现或某现存企业的业务扩展,在许多情况下,并非用作一个处理有害影响的办法,因此就毫不奇怪。只要企业的行政费用低于其替代的市场交易费用,并且从这种活动调整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企业组织这些活动的费用,就会采

    39、用这个措施。但是企业也并非对这一问题的唯一可能的答案。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费用也许也很高,当许多不同的活动都受控于某单一组织内时,尤为如此。在烟尘侵扰的典型案例中,烟尘可能会影响数量巨大的从事相当不同的活动的人,这时,这种行政费用完全可能非常高,乃至于在单个企业内处理这个问题的任何努力均不可行。一个替代解决办法就是直接的政府规制。政府也许不是建立一个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予以修改权利的有关权利的法律制度,而是会强加一些规制,宣布人们必须如何行为或不得如何行为,以及必须遵守什么。这样一来,这个政府(通过制定法或许更可能是通过一个行政机构)也许会,为了处置烟尘侵扰问题,规定应或不应使用某些生产方法(

    40、即,应当安装烟尘防护装置或不应烧煤或烧油),或是把某类商业活动限制在某些区域以内(区划规制)。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是类型非常特别),因为它有能力通过行政决策来影响诸多生产要素的使用。但是,普通企业在其运营中会受到制约,因为有其他可能以更低费用从事同类活动的企业在竞争,并且还因为如果行政费用太大,那么总是存在市场交易这种同企业组织竞争的替代。政府如果希望,它能够完全避开市场,而一个企业从来也不可能完全避开。企业不得不同自己要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市场的协议。就如同政府可以强制征用或没收财产一样,企业还可以规定诸多生产要素只应如何如何使用。这样的威权方式节省了许多麻烦(对于

    41、那些组织生产的人来说)。更有甚者,政府有警察以及其他法律执行机构来很便利地保证其规制的贯彻。很明显,政府拥有一些权力,使之能够以低于一个私人组织(或者,不管怎么说,任何没有特别的政府权力的组织)的费用完成某些事情。但是政府的行政机器本身并不是无需费用的。事实上,这个费用有时候可能极高。更有甚者,没有理由认为那些由会犯错误的、受制于政治压力的、运作不受任何竞争制约的行政部门制定的限制性的和区划性的规制,总是必然增加经济体制运行的效率。再进一步,这样的一般性规制必须适用于广泛的各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执行这些规制会明显不恰当。根据这些考量,可以得出,直接的政府规制得到的结果 并不必然比把这个问

    42、题留给市场或企业解决更好。但同样,也没有理由认为,在有些情况下,这样的政府行政规制为什么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完善。就如同通常在烟尘侵扰案件中那样,当有大量人卷入并因此通过市场或企业来处理问题的费用也许很高的情况下,政府行政规制似乎特别可能提高经济的效率。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替代,也就是对这个问题什么也不做。并且,鉴于通过政府行政机构发布规定解决问题的费用通常会很高(特别是,如果对费用的解释包括了政府从事这类活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无疑会是这样一种情况,即通过规制有有害后果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还抵不上政府规制它的费用。这一节对有害后果问题的讨论(当考虑到市场交易的费用时)还非常不充分。但至少,它澄清了一

    43、点,即这是一个如何选择恰当的社会安排来处理有害后果的问题。一切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有费用问题,并且没有理由假定仅仅因为这个问题没有为市场或企业很好处理就一定要政府来规制。令人满意的政策观点只能来自耐心研究实践中的市场、企业以及政府是如何处理这个有害后果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经纪人如何把各方拉到一起,研究限制性合约的有效性,研究大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的诸多问题,研究政府区划以及其他规制活动的实际运作。我认为,经济学家以及一般的政策制定者都趋向于高估政府规制带来的好处。但我说的这一点,即使是正当的,也不过是建议应当限制政府规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这条边界线应当划在哪里。在我看来,它必须来自对该问题的不同

    44、解决方式的实际结果的细致研究。但是如果这一调查研究是在一种错误的经济学分析帮助下进行的,那会很不幸。本文旨在表明应采取什么样的经济学进路来处理这个问题。七权利的法律界定和经济学问题第五节的讨论不仅是用来例证这一论证,而且让人们初步了解了法律在处理有害后果问题上的进路。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无需费用,所有起作用的(衡平法的问题暂时放在一边)就是应当很好地界定各方的权利,并且应当很容易预见法律活动的后果。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费用很高乃至于很难改变法律确立的权利安排之际,情况会相当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影响了经济活动。因此,看来可欲的是,法院应当理解自己决定的经济后果,并且,就其

    45、可能且不会带来太多关于法律地位本身不确定的范围内,法院应当在决定时考虑到这些后果。即使是在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之际,减少对这类交易的需求并因此减少执行这类交易所用的资源,显然也是可欲的。2005年7月15日于北大蓝旗第二章:科斯的费用罗伯特库特(苏力译)编者引言罗纳德科斯论辩说,当交易费用为零之际,议价可以克服外在性问题。因此,究竟是农民有权不受牛群损害,还是邻居有权让自己的牛群损害农民的土地,从效率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没有意义。无论是哪种情况,结果都一样。罗伯特库特展示了,议价天生涉及战略性行为,在这里,各方都愿意用达成协议的某种概率来交换因达成这一协议可能带来的更大剩余;议价

    46、有失败的概率,这意味着,即使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分配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因为现状总是优先的。简而言之,库特展示了,这个所谓的“科斯定理”其实并非一个定理,而是一个关于人们会如何行为的猜想。随后,库特又把科斯定理反转过来了,并提出了霍布斯定理,即社会也许希望限制各方可能拥有的战略行为的种类,因为威胁特别是当得到实施之际的费用很高。导论1960年罗纳德科斯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聚汇了了两股强大的智识潮流,即有关外在性的经济学理论,以及有关侵权和侵扰(nuisance)的普通法传统。两股海流相遇的水域是丰饶的,但必定波涛汹涌;科斯引发的这一争议,也可以这么说。科斯用一系列具体例子提出了他的论点,例如牧主与农民,列车火星与玉米作物等等。他坚决拒绝对支撑这些例子的一般真理作详细论述;例如,著名的“科斯定理”就是从该论文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其中表述的。即使在20年之后,该如何概括这些例子背后的原则,仍然争论不休。外在性和侵权法的一个根本定理因科斯而得名,但是,这一定理究竟说了什么,科斯把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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