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工种证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工作,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在一线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或技校、中专毕业生,取得国
2、家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特种作业人员经三级或二级安培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相关专业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须由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和办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少送学员。每少送一人参加培训,由培训中心出据,罚单位2000元,个人不少于500元,队长、书记每人200元。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造成证书作废的,对本人罚款不少于
3、600元。重新办证由个人承担培训、办证费用。未取得有效证件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6、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由培训中心保管,培训中心负责证书复印件的制作,复印件发给本人保管。复印件丢失需重新办理时,由本人交纳10元办证费,培训中心方给予办理。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以上的,经公司培训中心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1次。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发现违犯者,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9、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岗。确需变换工种的,需经矿长批准,报培训中心备案。不经允许私自调岗
4、导致证书失效者,罚本人500元,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培训主管300元。10、各单位的培训主管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编制和组织工作;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11、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工作年限不到一年而离矿的,如无特殊情况,扣罚个人1500元作为培训取证费用。工作年限在一年到二年之间(包括二年)离矿的,扣罚个人1000元作为培训取证费用。工作年限在二年到三年之间(包括三年)离矿的,扣罚个人800元作为培训、复训费用,工作年限在四年及四年以上离矿或公司正常调动的不收取培训、复训费用。如持特殊工种证件持证人员离职,队必须在五天内报
5、告相关职能科室,如不报告,办证费用从队长工资中扣除。对不办理手续就离矿的人员,办证费用从其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培训中心按规定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三违”达3次以上的;(二)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1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1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持假证者,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5、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执行,上述罚款款项由培训中心出据后,由人资部从各单位结算工资中扣除。16、有特殊工种证但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不享受特殊工种的相应待遇。17、特殊工种复印件丢失办证费及特种作业人员离矿扣罚的培训费统一转入培训专用帐户,此帐户每季度由培训中心负责核对一次,矿纪检部门负责监督,费用的使用由矿领导统一研究决定。18、本规定有不尽之处参照培训工作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