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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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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pdf

    1、 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版)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版)2016-12-01 发布 2017-01-01 实施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 前 言 本导则遵照国家、湖南省和我市有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政策、要求、标准、规定,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在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2 年版)的试行经验总结基础上修编而成。本导则用于指导、规范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本导则主要根据国家、行业等更新的技术规范进行调整,部

    2、分修订内容如下:1.依据“GB50293-201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修订了5.3.1 配电容量配置表;2.确定了5.4.2 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3.确定了5.8.2 继电保护要求;4.依据能源局国能电力2015290 号新增了8.2 配电自动化章节;5.修订了5.10 所用电章节;6.删除了第十章验收的内容;7.在规范引用文件中增加和更新部分相关规范;8.其他条文的修订和补充。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州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编制单位:永州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陶利国 邓路赳

    3、 彭俊勇 甘 星 陈聪文 陈武刚 主要审查人:于彩葵 聂爱民 龙爱国 俞 乾 蒋志酬 朱泽亮 蒋智军 目 录 目 录 1 总则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3 术语和定义.3 4 供配电建设原则4 供配电建设原则.6 5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5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7 6 设备选型6 设备选型.14 7 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7 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20 8 计量及配电自动化8 计量及配电自动化.25 9 防雷与接地9 防雷与接地.29 10 附则10 附则.29 1 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1 总则

    4、 1 总则 本导则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住宅(区)居民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的住宅(区)、中心城镇供配电设施建设参照执行。1.1 为确保城市居民用电安全,保障电力供应,规范永州市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基于供配电设施现状,并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导则。1.2 制订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原则、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1.3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要注重整体布局和网络结构的优化。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城市电力专项规划,符合电力发展要求及城

    5、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含住宅(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城市住宅(区)建设规模及配电变压器容量大小,预留10kV箱式变电站用地,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电所用房及高压电力通道。视住宅(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必要时应同步规划35kV及以上变电站及电力通道。1.4 住宅(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便民购电服务用房、变配电室、开闭所等电力配套用房。1.5 城市住宅(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尽量缩短低压供电半径,保障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

    6、的需求。1.6 城市住宅(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7 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2 1.8 城市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并满足绝缘化要求的配电网。1.9 城市住宅(区)供电采用公用配电所或公用配电所与专用配电所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配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住宅(区)内文

    7、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消防安保、应急用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配电所(室)供电,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1.10 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在导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本导则相关条款改按最新国家、行业标准执行。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66kV及以

    8、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314-20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016-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7251.3-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9、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 50293-201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3 GB/T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 29328-2012 重要电力

    10、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T/T 20234-20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SCS-CP2-200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98-2010 低压电力客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DL/T 402-2007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JB/T 3837-2010 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DL/T5700-

    11、2014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GB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GJ100-2015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20lO1247号 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国家电网公司(QGDW 1738-2012)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湘电公司调2012 661 号 湖南配电网继电保护装置配置选型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3.1 城市住宅(区)一般称住宅(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12、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本导则所称城市住宅(区)包括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2章“术语、代号”所称城市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居住组团(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以及居住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的住宅区或商住一体建筑中的居民住宅。3.2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3.3 住宅 4 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房屋。3.4 低层住宅 一层至三层的住宅。3.5 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

    13、层的住宅。3.6 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3.7 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的住宅。3.8 独体别墅 该类住宅指在建筑设计形式上独门独院的住宅。房屋周围一般都有面积不等的绿地、院落。3.9 联排别墅 该类住宅指每户独门独院,由几幢通常低于三层的单户别墅并联组成的联排住宅。3.10 变电站 电力网络中的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3.11 开关站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本规范中称10kV开关站为开闭所。3.12 配电变压器 将10kV电压变换为38

    14、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干式配电变压器。按产权归属分为公用配电变压器和专用配电变压器。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配电变压器称公用配电变压器,简称公变;设备产权属住宅(区)开发单位,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或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配电变压器称专用配变,简称专变。3.13 配电室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5 3.14 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3.15 环网柜 指以

    15、环网供电单元组合成的组合柜。3.16 电缆分接箱 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分接负荷的电力设备或配电装置。3.17 综合同时率 综合最高负荷与各组成单元的绝对最高负荷之和的比率。3.18 电能计量装置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其电源、购电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3.19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3.20 主供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能正常有效且连续为全部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3.21

    16、备用电源 指根据客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能够有效且连续为全部或部分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3.22 自备应急电源 指由客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对客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3.23 双电源 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客户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6 3.24 双回路 指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3.25 保安负荷 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使有毒、

    17、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的;(5)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3.26 接户线 从低压配电线路到客户室外第一支持点的一段线路,称为接户线。3.27 进户线 由接户线引到计量装置的一段导线称为进户线。3.28 配电自动化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3.29 充换电设施 与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4 供配电建设原则4 供配电建

    18、设原则 4.1 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含住宅(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电所用房及电力电缆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自动购电终端。视住宅(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35kV及以上变电站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与住宅(区)施工图设计同步。4.2 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7 4.3 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住

    19、宅(区)环境相协调。4.4 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4.5 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满足永州市政府关于配电自动化和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的要求。4.6 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4.7 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根据街区制规划同步建设,街区制的道路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的建设要求,要注重整体布局和网络结构的优化;街区制下住宅(区)内部道路应参照城市道路建设和预留供用电设施、通道和容量。5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5 新

    20、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 5.1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规划基本原则 5.1.1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要注重整体布局和网络结构的优化。5.1.2 10kV、0.38kV配电网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和城市配电网的改造,应纳入城市改造和建设的统一规划。5.1.3 为保障城市住宅(区)内的美观和安全,应敷设10kV、0.38kV电缆线路供电,严格控制使用架空线路。5.1.4 要加强配电网架互连互带能力建设,10kV配电网主干线应合理分段,可靠性按n-1设计;市区10kV配电网主干线要手拉手设计,实现互连互带,10kV配电线路出口最大负荷负载率要降到60

    21、%以下,手拉手线路应多分段适当联络,提高线路的利用率,提高运行方式的灵活性。5.1.5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同时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5.1.6 适应城市主要街道、广场、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区域的发展需要,城市重要区域应采用电缆下地埋设,重要区域旁若确需架设10kV架空线路非直线电杆应采用不设拉线的大梢径混凝土杆、薄壁钢管混凝土杆或钢管杆,尽量不设置杆上变压器和低压架空线路,并进行优化、美化设计,使之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8 5.1.7 10kV线路要深入负荷中心支持低压电网,缩短低压供电半径;电源布点要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原则,提高低

    22、压配电网供电能力和适应性,提高供电可靠性、经济性和电压质量。5.1.8 10kV主干线按10-15年的负荷发展要求设计,市区要实现环网供电开环运行,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同时校核最大运行方式下电压降;10kV分支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电流选择,同时校核电压降,适当留有发展余度,导线截面型号不宜过多,宜选用并规范到四至五种型号;市内架空配电线路档距不宜超过50m,郊区档距不宜超过70m,有特殊要求和交叉跨越线路档距按设计要求选定。5.2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2.1 住宅(区)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住宅(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住宅(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5.2.1分为一、二、三级。

    23、表 5.2.1 住宅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类 别 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为 100 m 或 35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建筑高度小于 54m,但大于 27m 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2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注:1、本条规定不包括住宅(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条文说明:JS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2.1条、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7.2.4条规定。2、人防工程的负荷分类详见 GB50038-2005 7.2.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 GB50098-2009 8.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7.4.1)确定规定: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按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位设备应按不低

    25、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9 5.2.2 住宅(区)供电要求 5.2.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1、3.0.2、3.0.3、3.0.4 条规定。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的一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条文说明:按S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1.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GB 50052-20

    26、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 3.0.1 条第 4 款说明如下,“在同一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占大多数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一级负荷;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的一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在确定一个区域的负荷特性时,应分别统计特别重要负荷,一、二、三级负荷的数量和容量,并研究在电源出现故障时需向该区域保证供电的程度”。根据以上规定,建筑高度为100 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中的一级负荷较小,整体上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可按 G

    27、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 3.0.7 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第 3.0.8 条,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用电需要确定。第 3.0.9 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条文解释第 3.0.9 条,“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电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而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

    28、本条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防止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与 3.0.3 条第 1 款相一致”。)第 3.0.2、3.0.3 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 3.0.4 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三、蓄电池。四、干电池。自备电源有关规定有:JS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 3.2.3 条规定:建筑高度为 100m

    29、 或 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第 5.0.1 条: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第5.0.3 条: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3.2.10 条第 2 款规定,“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10kV 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 10kV 或 35kV 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5.2.2.2 二级负荷的供

    30、电电源应符合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7 条规定。10 (条文说明:按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第3.0.7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5.2.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5.3 城市住宅(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 5.3.1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其中综合同时率是指用电设备考虑需用系数、同时系数后的综合值。综合同时率的选取以单台变压器下所带户数来确定。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需用最高电力

    31、负荷(kW)容载比/功率因数;其中容载比=1/0.80=1.25,功率因数=O.9。城市住宅(区)公用配电所变压器容量查下表计算容量进行配置,为考虑发展及线路敷设方便的需要,其配套的导线、母线、开关设备按上限值并放大一级配置。当小户型为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政府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面积 50m2及以下)时,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2kVA/户住宅户数。城市住宅(区)配电容量配置表 城市住宅(区)配电容量配置表 表 5.3.1 a: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采用括号内参数;b:配套用房当采用非电力空调时,容量指标减半;c:充电桩建设管理执行政府相关规定,负荷计算参照本表执行;d:

    32、表中户数为三相配电计算基本户数。5.3.2 居民用电客户单元、单户容量按“5.3.1 节”中计算,其中综合同时率按表 5.3.2 确定:综合同时率 表 5.3.2 连接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700900 0.3 350699 0.35 75349 0.45 4074 0.5 2539 0.65 单位面积负荷密度(W/)综合同时率(户数)容载比单位面积容量(VA/)住宅 70(50)0.3(700900)1.25 29.17(23.8)住宅 70(50)0.35/(350699)1.25 34.03(27.8)住宅 70(50)0.45/(75349)1.25 43.75(35.7)配套商业用房

    33、100 0.500.68 1.25 69.494.4 配套管理用房 70 0.40.65 1.25 38.8963.19 车库 12 0.7 1.25 11.67 充电桩(个)7kW 1.0 1.25 10kVA 11 1024 0.9 19 1.0 注:综合同时率依据“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4.1”编制。5.3.3 城市住宅(区)专用配电所总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容量计算应按断开一台变压器时,其他变压器应能满足不小于 60%公用负荷的需要,并保证小区的一、二级负荷。城市住宅(区)公用负荷原则上不分远近期,一次建设到位。5.4 住宅(区)供电方式 5.4.1 住宅(

    34、区)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 10kV;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 时,采用单相供电;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 时,宜采用三相供电。5.4.2 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最大用电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电电压等级一般可参照表 5.4.2 确定。供电半径较长、负荷较大的用户,当电压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一级电压供电。表 5.4.2 用户接入容量和供电电压等级推荐表 供电电压等级 用电设备容量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10kV 50kVA10MVA 35kV 5MVA40MVA 110kV 20MVA100MVA 注:无 35kV 电压等级的电网,10kV 电压等级受电变压器总容

    35、量为 50kVA 至 20MVA。5.5 开闭所及配电变压器 5.5.1 住宅(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并遵循以下原则:a)大型开闭所(2 进 814 出)应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由变电站馈出专线供电。开闭所主接线方式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并设置母联。b)中型开闭所(2进68出)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可由变电站馈出专线供电,也可由临近的大型开闭所供电。开闭所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接线。c)小型开闭所(不超过4出)宜由大、中型开闭所供电。开闭所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接线。5.5.2 为节约建设用地,美化住宅(区)环境,开闭所进出线宜采用全电缆线路。出线回路数由住宅(区)

    36、负荷分布情况和开闭所规模决定。中压配电线路每个分段或配电变压器的最大负荷不应超过2MW。5.5.3 住宅(区)高压供电线路(电缆)设计应满足住宅(区)终期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置可视住宅(区)负荷发展分步到位,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线。5.5.4 住宅(区)箱式变电站、配电室由区内开闭所出线供电,可采用放射式、环网式或二者相结合的供电方式。12 (条文说明:住宅(区)内的供电方式可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也可根据各地区常规方式来确定。一般来说,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建筑,宜采用放射式系统;对于负荷分散、用电容量不大的建筑群宜采用环网式供电系统。)5.5.5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38kV时

    37、,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预式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条文说明:参考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 4.3.6 条规定。)5.5.6 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宜构成环网方式。如不能形成环网,其分支线路的串接设备不宜超过三级。箱式变电站容量选择要为负荷自然增长留有余地。5.5.7 住宅(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并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可采用架空线路。5.5.8 住宅(区)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住宅户表进线端的电气回路长度)一般控制在15

    38、0m以内,必要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5.5.9 配电变压器三相负荷力求平衡,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不大于15%。5.6 低压电缆及架空线路 5.6.1 低压电缆 5.6.1.1 低压线路截面须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考表 5.6.1 进行选择。表5.6.1.1 各类低压线路导线截面标准表 分 类 导线截面(mm2)按主干线、支干线、接户线等分类300,240,185,150,120,95 单元接户线 150,120,95,70,50 每套住宅进户线 单相供电:10mm2(用电容量7kW/户),16mm2(7kW/户用电容量12kW/户);三相供电:6mm2或 10mm2(根据计算确定)住宅

    39、(区)主干网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分支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电流。民用建筑宜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低压主干线、支干线、单元接户线、电表箱前住宅进户线应选择铜芯电缆或电线。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电缆或电线:1)易燃、易爆场所;2)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3)特别潮湿场所和对铝有腐蚀的场所;4)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5)重要的资料室、计算机房、重要的库房;6)移动设备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7)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5.6.1.2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可采用插接式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插接式密集母线宜根据功能要求分段供电,预制分支电缆供电范围视负荷分布情况确定。5.6.1.3 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

    40、压线路应设置专用回路。5.6.2 低压架空线路 5.6.2.1 住宅(区)配电线路原则上不采用架空线路;如需采用架空线路须经规划部门批准。13 5.6.2.2 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线。5.6.2.3 低压架空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150m,城乡结合部不宜超过 250m。5.6.2.4 低压架空线路导线截面有 300、240、(185)、150、(120)、95、(70)、50、(35)、25、(16)mm2,宜规范选用四至五种导线型号。5.6.2.5 低压架空线路导线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并按电压损失不超过 4%校核,适当留有发展余度,低压架空绝缘线路要防止过负荷。5.6.2.6

    41、低压架空配电网宜实行分区供电,每一变压器台区或配电室馈出的低压架空线路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相邻变压器台区或配电室馈出的低压架空线路之间不得相互交叉。5.6.2.7 低压线路在三相末端及三相客户的入口处应将零线重复接地,接地电阻满足规程要求。5.6.2.8 低压架空线路应安装保护开关,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安装点的短路容量的要求,低压架空绝缘线路各配出回路都应安装保护开关。5.6.2.9 装设在低压电缆分接箱内的进线总开关,及装设于集中计量箱内的出线开关,均应配置有漏电保护功能的低压真空开关。5.7 配电变压器台区 5.7.1 住宅(区)域内变压器台区宜采用全绝缘的欧式箱变和杆上变压器台区;独立配电

    42、室内宜采用干式变压器;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条文说明:JS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3.2条规定)5.7.2 全绝缘变压器台区 10kV 侧要考虑验电部位,要装设挂地线装置或接地刀闸。5.7.3 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适当留有余度,以保障最大负荷时配电变压器不过载,保持配电变压器经济运行。5.7.4 10kV 架空配电线路下方无条件搭建变压器台区,可采用 10kV 电缆引入小街道或巷内搭建电缆变压器台区。5.7.5 配电变压器台区的底部对地高度不应低于 3.0m。配电变压器台区一次侧跌落式开关、避雷器对地高度不低于 4.5m。

    43、5.8 继电保护 5.8.1 选用保护与测控合一的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装置(RTU),保护及自动化装置配置选型原则必须符合 湖南配电网继电保护装置配置选型原则 的相关规定。保护装置严禁选用电网公司明令红牌禁止的产品。5.8.2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针对专线、专变供电以及容量为 630 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应在分界点处配置包含完整的三段式电流保护、零序过流保护的终端装置;单台变压器容量在 630 kVA 及以上时,其 10kV 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变压器三段式定时限电流保护,大于 800kVA 变压器应配置的非电量保护;单台变压器容量在 630 kVA 以下时,其 10kV 采用熔断器保护

    44、,可安装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中性点不接地和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模式;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应增设零 14 序电流保护。5.9 无功补偿 5.9.1 无功补偿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补偿、就地平衡”及“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分散补偿为主;10kV 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低压补偿为主;调压与降损相结合,降损为主”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5.9.2 配置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电容器要求单组分散控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以及抑制谐波等功能。要求功能实现不依赖集中控制器,单台电容器可单独或相互配合完成以上功能,实现无功精确补偿。5.9.3 小区

    45、箱式变电站应设有无功补偿装置,配电变压器容量 200kVA 及以上配电变压器台区应设有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容量应经计算确定,或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 2030%进行选取;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无触点、三相自动平衡、自动补偿方式。经补偿后,cos0.95。5.10 所用电 开闭所内站用电取自站内不同低压母线的二路电源供给。二路站用电源应有自动切换功能,自动切换功能采用双电源切换开关(ATS)实现。为适应配网自动化的要求,站用电源系统宜具有通信接口。通信和集中器设备由站用电屏供电,站用系统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并配置电有自切装置,二次电缆沟与接地体需排至通信隔室内,以便于电缆接入与设备接地。环网柜和箱变通

    46、信设备采用 UPS 或直流系统进行供电,通信设备与配电自动化装置共用一套 UPS 装置,并通过专用配电箱放线引至独立通信隔室内,UPS 的容量应考虑通信和集中器的数量并留有适当的备用容量。6 设备选型 6 设备选型 6.1 高压设备 6.1.1 配电变压器 6.1.1.1 应选用 S11 及以上型号节能型低噪声配电变压器,考虑选用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6.1.1.2 噪声水平按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 5 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 LAeq:dB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15 4a 70 55 4b

    47、70 60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48、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6.1.1.3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设置在独立配电室内的配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条文说明:(1)按GB 50053-201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 2.0.3 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器设备的配电所。”(2)JS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 4.3.2 条规定 6.1.1.4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 S11 型及以上的全密封变压器,其噪声水

    49、平应低于 45dB。6.1.1.5 干式变压器应选用 SC(B)10 型及以上的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6.1.1.6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防尘、防水性能优异的变压器,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 IP68 要求。(条文说明:地埋式变压器是引进美国 GE 技术设计生产的新型配电产品。它是一种将变压器及相应辅助设备组合在一起,安装在与公众无直接接触的户外基准面下并能在一定时段内浸没在水中运行的变压器。具有占地面积小特点。按 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IP68 为最高等级,防尘防浸水。)6.1.2 开关柜 6.1.2.1 开关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减少公共用地占用

    50、,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不得选用已明令停止生产、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应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应选用“五防”功能完备的加强绝缘型产品。断路器应选用无油化产品,其中真空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设计制造的产品。(条文说明:按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反事故措施第 10.1 条有关规定:(1)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除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交流高压断路器技术标准、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标准、气体绝缘技术封闭开关设备技 16 术标准(国家电网生2004634 号)及关于高压隔离开关订货的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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