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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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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pdf

    1、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1建行质-3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5.3.3施工技术资料(C2)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四新”技术应用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程DB11/T363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3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应按专业汇总整理,有关各方签字确认。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建行质-4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

    2、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建行质-5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建行质-8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5建行质-9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6建行质-17质量管理建设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

    4、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7建行质-20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 2014124号)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

    5、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授权书、承诺

    6、书式样可参考附件1、附件2。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8建行质-23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要求

    7、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法20151号)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六、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备案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二)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

    8、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时,应当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示勘察、设计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由审查机构将授权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录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四)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当出示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建设

    9、、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本单位的授权书和承诺书上传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质量评估信息平台)。(五)施工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承诺书。签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提交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将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上传到安全质量评估信息平台。(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书向工程质量

    10、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9建行质-24质量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加盖有强审章的设计图纸,或提供加盖“本套图与强审图一致”的印章及公章的设计图纸封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0建行安-2安全管理建设行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监测方案要求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危险性较大的分

    11、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臵措施。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1建行安-3安全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12、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二、(四)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逐步实行第三方专项资金监管制度。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12建行安-6安全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京建法2013435号)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规范北京市房

    13、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臵措施。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4、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3建行安-7安全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

    15、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4建行安-8安全管理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5监行质-2质量管理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16、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6监行质-3质量管理监理行为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履行验收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房建工程、市政工

    17、程全部17监行质-4质量管理监理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8监行质-6质量管理监理行为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详见规范 第四章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19监行质-7质量管理监理行为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应

    18、实行结构平行检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4)9.1.5 住宅工程及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应有监理单位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样测试。测试应符合DBJ/T01-78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测试应选择主体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的 2%,且每个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20监行质-14质量管理监理行为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京建发2010111号)二、(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1监行质-15质量管理监理行为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一、

    20、(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2监行质-16质量管理监理行为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

    21、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3监行质-17质量管理监理行为监理单位应对7d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过程实施见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增加7天混凝土见证检测项目的通知(京建法201418号)三、(二)监理单

    22、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过程实施见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4监行质-19质量管理监理行为监理单位应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2.6.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5监行质-20质量管理监理行为监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法20151号)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

    23、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六、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备案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四)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当出示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

    24、诺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本单位的授权书和承诺书上传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质量评估信息平台)。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6监行安-1安全管理监理行为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8)3.0.3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要求:1应对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进行监理。2应审查绿色施工管理措施及绿色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

    25、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27监行安-2安全管理监理行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验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8监行安-3安全管理监理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

    26、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9监行安-5安全管理监理行为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7.1.2 施工单位

    27、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0监行安-6安全管理监理行为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

    28、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5.1.1 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1监行安-7安全管理监理行为应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29、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4.4.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2监行安-8安全管理监理行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亲自履行的工作职责授权他人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4.2.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

    30、实施细则;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4)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5)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3监行安-9安全管理监理行为应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1.1.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1.1.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1.1.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5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

    31、专业或分项34监行安-10安全管理监理行为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第二条 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含)以上工程系列专业学历。第三条 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的监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岗位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岗位工作。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5监行安-11安全管理监理行为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应的安

    32、全管理文件上签章情况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33、;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6施行质-2质量管理施工行为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清退出场时,应经监理见证,退场记录应由施工、监理见证人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

    34、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十九条 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各工程参建主体要严格落实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对应进行现场复试的建筑材料严格执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现场复试、见证取样和送检要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次、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实时上传和存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所有生产供应单位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进行源头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

    35、加大对原材料和混凝土试件的自检力度,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利用物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供应、检验、使用过程的监控。本市建立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的诚信管理体系,对生产和供应不合格与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及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累计积分管理,列入不良名单予以公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7施行质-3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发出的

    36、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等指令,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向监理单位书面回复;应按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回复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六条(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理负责制,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及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

    3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通过。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38施行质-6质量管理施工行为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房建工

    38、程、市政工程全部6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39施行质-7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 2011111号)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0施行质-9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技术交底记录应有双方人员的签字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5.3.3.2技术交底记

    39、录应有双方人员的签字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1施行质-11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2施行质-13质量管理施工行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监理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6 建筑工

    40、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3施行质-17质量管理施工行为应按要求建立试样台账;应及时统计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不得抽撤、替换或修改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5.5.1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建立下列试样台账:1钢筋试样台账;2钢筋连接接头试样台账;3混凝土试件台账;4砂浆试件台账;5需要建立的其他试样台账。5.7.2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登记。5.7.4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房建

    41、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4施行质-20质量管理施工行为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5施行质-22质量管理施工行为应按程序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报验,报验资料应齐全。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建设工程质量

    42、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6施行质-23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43、三条第三款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7施行质-24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8施行质-26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混凝土运输、输

    44、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1.3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49施行质-35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 111号)三、(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7序号编号类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内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50施行质-36质量管理施工行

    45、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 111号)二、(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

    46、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51施行质-37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按要求编制、审核、审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 111号)二、(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

    47、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52施行质-38质量管理施工行为项目负责人应与住建委备案合同一致;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若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变更手续应齐全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 1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 111号)一、(

    48、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53施行质-41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单位应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

    49、序,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 1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 111号)一、(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

    50、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54施行质-45质量管理施工行为施工现场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二、(五)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形成检查记录二、(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应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并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四、(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臵、防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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