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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租赁合同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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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租赁合同 (2).doc

    1、 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出租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注册号: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注册号: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甲方系租赁场地的合法出租人,乙方有能力承租租赁场地并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场地用于经营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定义除非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本合同中以下用语含义如下:“本合同”指本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修订、补充协议。“租赁物业

    2、”、“建筑物”系指位于 市 区 路 号的建筑物。该建筑物的详细位置见本合同附件 的总平面图。“租赁场地”系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出租给乙方的建筑物的 部分,包括场地内的现有的以及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继续添附的附属设备、附属设施,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m2),见本合同附件 中所附租赁场地平面图,其中阴影区域标明的范围为乙方租赁场地区域。“租赁起始日”系指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之日。“租赁终止日”系指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到期之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中由双方指定为公用的入口、楼梯、走廊、电梯间、盥洗室和其它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标明的公共区域部分。“附

    3、属设施”或“设施”系指使用租赁物业和商场业务经营所需的电话接口、自动扶梯、电梯、消防设施及其他设施。“租赁场地移交”系指在双方对租赁场地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租赁场地达到本合同附件 所约定的全部条件之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场地。“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应承担费用的水、电、电话及网络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年”系指公历年。“月”系指公历月。“工作日”系指除了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第一章 租赁物业描述第1条 租赁物业,即位于 市 区 路 号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名称为 ,对外宣传使用的名称和简称包括“ ”等,该建筑物共 层(地上 层,地下 层),其中第一到第 层包含

    4、夹层。租赁物业整体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第2条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全面、充分了解租赁物业、租赁场地的现状,甲方已对租赁物业、租赁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情况向乙方进行了充分披露;乙方对于上述情况已充分了解知悉并在约定本合同租金、免租期等条件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同意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履行中如遇相关问题,双方应互相配合协调解决,乙方不得因上述情况导致的问题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第二章 租赁场地及其交接日、营业日第3条 租赁场地3.1本合同所述“租赁场地”位于租赁物业 ,仅限于用作商业经营所涉及的合法用途,乙方承租租赁场地以 的商号或品牌的名义经营 。3.2租赁场地具体位置见附件

    5、 “租赁场地平面图”,其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在本合同中除非特别说明,否则所有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该面积为本合同租金、管理费、空调费、保证金等以面积作为缴纳标准的费用计算依据。3.3租赁场地的交付条件应根据双方认可的附件 确定(附件 :交付标准),由甲方负责设计和实施。乙方要求对附件 做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附件 未约定的,按照租赁场地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3.4租赁物业建设有停车位,供租赁物业顾客以及包括乙方在内的租赁物业其他商家使用。根据甲方整体统一管理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对停车场进行改造,以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甲方决定收取停车费的,

    6、乙方应按甲方决定缴纳停车费。第4条 交接日、营业日4.1甲方应在不迟于 年 月 日(以下简称“交接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供乙方进行租赁场地装修和其他开业准备。租赁场地交付时,甲乙双方代表应到租赁场地现场进行正式交接。租赁场地符合交付条件的,双方应共同签署租赁场地交付确认书;如租赁场地存在不符合交付条件但不影响乙方对租赁场地正常使用的瑕疵,在甲方做出书面承诺定期予以整改后,该瑕疵不影响场地的交付和交付确认书的签署。租赁场地交接后,乙方开始对租赁场地负有维护、保管义务。因乙方原因延迟接收租赁场地的,乙方自交接日起对租赁场地负有维护、保管义务。4.2因乙方原因延迟接收租赁场地,甲方视为租赁场地

    7、已交付给乙方使用,相关的租期及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等费用将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及开始计算收取。同时,每延迟接收一日乙方须按照计租首年租金标准计算的年租金的 向甲方违约金;乙方推迟30日以上(含本数)接收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照1:2的比例扣减免租期,即乙方每延迟接收租赁场地1日,租赁场地的免租期减少2日,直至免租期为零。4.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正式开始营业(即营业日)。但甲方有权根据租赁物业总体的实际情况,将乙方营业日提前或顺延至甲方另行确定的营业日,甲方应于提前或顺延的营业日之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免租期按照提前或顺延的天数相应调整。4.4未经甲方书面同

    8、意,乙方迟于营业日开业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计租首年租金标准计算的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营业超过15天或连续停业5天或同一个月内累计营业时间少于20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构成违约。4.5对于甲方按本合同附件 提供的仅供乙方使用的土建、机电设备设施,乙方可选择使用,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费对上述土建、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乙方使用该等设备设施(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未向甲方发出不使用该等设备设施的书面通知的,则视为乙方选择使用)的,则在该等设备设施的原供应厂家或原安装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负责该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修缮。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

    9、擅自拆建、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原状或由甲方自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章 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第5条 租赁期限、装修期、免租期5.1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5.2自交接日起,乙方享有 个月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乙方享有 天的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租金,但应按照合同规定据实缴纳物业费、空调费以及实际发生的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乙方在此装修期后未能完成装修或者此后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装修期免交租金的权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

    10、前终止,则乙方不享有任何免租期,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租首年租金标准补交全部免租期的租金。5.3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交纳租金。5.4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停车场费、设施费用及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公用事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场地产生的电话费、电费、水费、清洁费、通讯费、网络费等)。第6条 租金6.1租金以月租金为标准计收,租赁期限内租金采取下述 的收费标准:6.1.1租期内第一年至第 年的日租金标准为 元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月租金标准为: 元每平方米,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6.1.2第 年至第 年租金标准分别比第 年租金标准增长 ,即按每月每平方

    11、米 元人民币计算,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6.1.3第 年至第 年租金标准分别比第 年租金标准增长 ,即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计算,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6.1.4 。 6.2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每月、每年应付的租金具体数额见附件租金明细。第7条 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费(含空调电费和空调使用费)7.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乙方必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7.2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物业管理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计算,每月共计 元人民币;空调费标准按每月平方米 元人民币计算

    12、,每月共计 元人民币。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其实际运作成本调整前述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费标准,以维护物业管理水平。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7.3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从 年 月 日起计收,此前如有部分区域先行营业,则以实际营业面积及时间计收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与租金同期同比例递增。7.4甲方有权限据气候因素决定空调供应的起止日期,冷风供应期内冷风供应时间暂定为:每天12个小时,每周7天(含节假日),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营业时间和气候因素对冷风供应时间进行调整。如乙方需延长空调供应时间,需提前向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缴纳额外之空调费用。7.5空

    13、调若由乙方自行安装,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只需缴纳空调电费。标准为:每月平方米 元人民币计算,每月共计 元人民币。第8条 公用事业费用8.1公用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从租赁场地交接日起开始按实际使用数额计算。8.2乙方应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向有关的公用事业供应商支付与其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任何收费或费用。8.3凡是乙方能够直接申请开户的公用事业项目,由乙方自行申请开户,直接向公用事业供应商缴纳费用。凡是乙方不能直接申请开户且甲方有权代为申请开户的公用事业项目,由甲方负责代有关公用事业供应商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按照乙方一定时期内,该类公用事业的实际用

    14、量占租赁物业该类总用量的比例向乙方分摊损耗费用,条件允许的,可以安装专门的计量装置,甲方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据实收取。8.4如果甲方将公用事业用户缴费单位登记或变更为乙方,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第53.1条规定的交还期内将公用事业用户手续变更为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8.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约定向支付公用事业费的,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9条 其它费用9.1推广宣传费:为增加及保持租赁物业的客流量和整体社会形象,从而为乙方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甲方有权在适当时机向乙方收取一定的推广宣传费(以下简称“推广宣传费”),但此等费用应向租赁物业内全体承租人统一收取,而非仅针对个

    15、别承租人(个别承租人的赞助活动除外)。租赁场地每月推广宣传费以租赁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于每个日历月第 日前向甲方支付。甲方有权因运营成本上升而增加推广宣传费,以维持租赁物业的推广宣传活动。9.2停车费: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缴付停车费。第10条 费用支付方式10.1上述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均按月支付。乙方应当在每个收费周期届满前十日内将下一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以现金、支票或银行划款方式支付给甲方。付款日期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应提前支付。如果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其他费用按甲方要求需支付给物业管

    16、理公司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10.2甲方代收公用事业费用的,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三天内向甲方支付。第11条 履约保证金11.1自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中各项条款的保证金。11.2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履约保证金均应相等于当时二个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如有)之和。如租金、推广宣传费(如有)或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在租赁期内有所递增,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并以此作为继续租赁的前提条件。11.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敦促其及时履约。若经甲方敦促乙方仍不

    17、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用以抵偿任何乙方欠缴款项及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以下统称为“应付款项”)。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用履约保证金充抵乙方应付款项后,所持履约保证金少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立即将履约保证金补足。11.4租赁期内,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对甲方负有债务,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由乙方的过失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实际欠款额或甲方及第三方所受损失,甲方扣除欠款额及损失后,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被扣除的款项。11.5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缴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

    18、权收取滞纳金及/或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甲方因此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11.6在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按第53条的规定交还租赁场地后三十天内,或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而向甲方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三十天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11.7乙方不得擅自将履约保证金转让或抵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销任何应付款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1.8如在租赁期间,甲方发生变更,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或甲方根据本合同行使扣除权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全部由继受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继受。第12条 预付款12.1租金预付款:人民币 元,

    19、金额相等于租赁期第壹个月租金。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时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此款项将作为租赁场地的首月租金。12.2物业管理费预付款:人民币 元,金额相当于租赁期第壹个月物业管理费。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清,此款项将作为租赁场地的首月物业管理费。12.3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上述预付款的,则按乙方违约处理,本合同自动终止,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费用,并无需征得乙方同意,有权即时将租赁场地出租予第三方。第13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费、空调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

    20、。第14条 税费承担14.1双方根据国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与本租赁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由双方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如双方发生争议,由税务部门裁定,所需费用由应纳税方支付。14.2因本合同而发生的租赁合同登记费等费用,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第四章 装修与改建第1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装修与改建方面的制度规定自行出资装修或改建租赁场地,并应事先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图纸及方案,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书面同意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纸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和规格;2、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

    21、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空调系统装置;3、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4、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5、乙方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第16条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视其认为适当与否,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有关施工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因审批施工图需聘请机械工程、结构工程或其他专业顾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审批申请是否被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事先将所涉及的费用的名称及金额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聘请。第17条 在装修改建过程中涉及与租赁物业空调和消防系统相关的电器安装和/或线路或管道工程时,乙方应仅使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工程书面指

    22、定的承包商(如有),该承包商的价格应合理反映该服务的市场价格,并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甲方就特定装修改建工程指定施工单位的,乙方应考虑甲方要求。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图纸或实际施工。第18条 在进行装修或改建工程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保险,保险条款必须指定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并应依照上述保险公司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以及甲方为租赁物业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第19条 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23、不得对租赁场地进行下列活动:1、对涉及租赁场地或租赁物业建筑的结构作出任何改动;2、在租赁场地外墙或租赁物业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等;3、穿凿、切断、或连接租赁物业的任何管道;4、以任何方式毁坏租赁场地或租赁物业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租赁物业内/外墙及玻璃窗作招贴或悬挂广告牌或宣传品;5、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6、擅自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恢复原状;且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而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20条 乙方

    24、须选用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确认的符合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及空调系统施工;对于其它项目装修施工也应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实施。乙方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承包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批不得作为免除乙方依法及在本合同项下就装修与改建工程应承担责任的依据。第21条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装修改建图纸及方案说明的批准,不等同甲方据此应承担任何乙方装修设计责任,也不能免除乙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时对图纸及方案说明之责任。对乙方不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

    25、任何后果,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租赁场地装修改建造成其自己、甲方、其他承租人及任何他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22条 乙方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或超过租赁场地的设计荷载,或使租赁场地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火灾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费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租赁场地有危害或影响安全的物品。第五章 维修与修缮第23条 甲方负责对租赁物业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内公用装置、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因维修其他单元而需进入租赁场地等)。第24条 乙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内部所有非结构性部分的良好、清洁和适租

    26、状态,并进行适当的保养和粉刷。上述部分包括地面和对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进行的内部粉刷或其它装饰,以及租赁场地中由于乙方的行为或过失而被损坏的甲方的附属物和设备,以及租赁场地的任何附加物,包括所有门、窗、电气设备、线路和管道。乙方应自行承担租赁场地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用。租赁场地经验收后出现的任何损坏(自然磨损和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该等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25条 乙方如发现租赁场地内公用装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或管道)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27、擅自处理该等故障,而造成的任何开支、索赔、损失或诉讼,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26条 甲方如发现租赁场地任何部分存在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行协商时限),乙方应完成上述修缮,如乙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该项工作,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人有权进入租赁场地,并进行该项修缮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27条 在租赁期内,由甲方负责更换租赁场地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装置、设施,但不包括乙方经甲方同意在不损坏租赁场地的情况下自行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除乙方自行放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用具和装饰物品外,乙方安装固定装置、

    28、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28条 如乙方自行安装的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或管道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市政公司合理要求对上述设备、线路或管道进行维修或更换,乙方应进行或配合甲方进行相应维修或更换,并承担费用。在维修或更换过程中,乙方应使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该目的而书面认可的承包商。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允许其在任何合理的时候检测租赁场地由乙方安装的线路或管道。如乙方在租赁场地中安装或放置的任何电气设备、仪器或管道由于故障或维修不善而造成任何开支、索赔、损失或诉讼,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第29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更换租赁场地

    29、损毁的灯泡、灯管或其他设备的费用,或为乙方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于租赁物业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名牌的,乙方须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设备费及服务费。第30条 对乙方专用的卫生、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维护的责任,保持该等设施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第31条 乙方应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承租单元内部不受暴风、暴雨、暴雪或其它类似情况的损坏,尤其保证在面临上述恶劣天气状况威胁时关紧所有对外门窗。如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遣代表前往关闭任何打开的门窗。除非由于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租赁场地破损

    30、的门窗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第32条 乙方需保护租赁场地(包括建筑物和所有设施设备)不受任何损坏,自然磨损除外。除明确由甲方负责维护的内容外,其余内容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第六章 出入第33条 甲方和其代理人及雇员或物业管理公司,如有对租赁场地或该物业进行维修、清洁、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时,应事先与乙方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租赁场地,视察租赁场地修缮状况,盘点租赁场地中的附属物,及进行任何必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应尽力减少对乙方的干扰。若遇紧急情况,也可在未经乙方许可

    31、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进入租赁场地,必要时可强行进入,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第34条 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延长本合同租赁期限申请的,甲方及其代理人可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180天内,在给予乙方预先通知后陪同有承租意向的客户参观租赁场地并在合适的位置张贴招租海报。乙方不得反对。第35条 甲方及相关人员按第33条、第34条之规定进入租赁场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助。第七章 合同双方的责任第36条 甲方应负责:36.1按附件 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交付租赁场地。36.2甲方对租赁场地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只限于交接时租赁场地内甲方提供的供暖和空调系

    32、统、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36.3保持租赁场地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处于良好状态。36.4保持租赁物业良好的停车秩序。36.5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保证金和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支付的其它费用。36.6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场地相关要求时提供其它帮助。第37条 乙方应负责:37.1自行办理因在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而需要的所有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自行独立承担招商、广告、经营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乙方在租赁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包括投资、商务、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劳动、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

    33、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不得欺骗顾客非法牟取暴利;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售出商品实行“三包”。乙方需对其售出商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任何商品的质量问题均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给甲方及任何第三者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第三方追索而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以及甲方因此受到的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处罚)。乙方应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如甲方在名誉等方面因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牵连,则甲方有权保留对其在名誉等方面所受损

    34、失向承租人追索的权利。37.2乙方必须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开业。乙方必须全年(含节假日)按甲方规定的统一营业时间(另行通告)维持租赁场地正常营业。甲方保留按实际情况调整营业时间的权利。37.3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按期向甲方缴纳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以及租赁场地内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燃气、电话费、互联网使用费等各项公用事业费用。37.4乙方有义务确保租赁场地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它有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37.5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该物业的管理规定,配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应服从并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

    35、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如该等制度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37.6乙方应负责清洁本合同附件 乙方保洁区所规定的范围区域,并有责任保持租赁场地及公用区域内的清洁及设备、设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装饰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器设施、家具、卫生用具等。如造成租赁场地及上述设备设施的损害(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7.7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租赁物业。37.8不得在租赁场地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可荷载的物品。甲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利,以使荷载分布均衡。甲方批准搬进、但会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办公用具、装

    36、置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用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负责。37.9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禁品及发出强烈气味的物品,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制造或渗漏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或其他物品。37.10不得在租赁场地内进行任何非法的不道德的活动及可能对甲方或租赁场地内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如因乙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或访客允许、或导致的或因其疏忽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妨碍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11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区堆放或留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

    37、设备的取用。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不得在上述区域及租赁场地内进行拍卖活动。37.12不得将租赁场地用于大量物品的储存,但乙方经营所需的少量储备商品除外。37.13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者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甲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该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37.14保证依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及容器内放置垃圾。37.15乙方如欲将自用的大件物品运出该物业,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操作。售出的大件货物持售货发票经保安检查出门。37.16不

    38、向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阻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乙方应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租赁场地内部不受暴风、暴雨、暴雪或其它类似情况的损坏,尤其保证在面临上述恶劣天气状况威胁时关紧所有对外门窗,并应采取一切保护措施,防止租赁场地内部受到损坏。如乙方未能遵守该规定,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遣代表前往关闭任何打开的门窗。37.17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租赁场地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或陈列。37.18在营业时间内,保持租赁场地面向街道及租赁物业内公用区域的店面玻璃、陈列橱窗以及商店标记的照明,并且允许甲方控制通向店面玻璃、陈列橱窗以及

    39、商店标记的电路开关。37.19保证租赁场地内不发生虫害。发生虫害时须及时报告甲方,并由其安排进行灭虫工作,费用由乙方缴付,甲方统一灭虫害活动除外。37.20乙方应遵守并执行国家及保险公司一切相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场地的门上增设锁具或更改原有锁具;不得进行也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租赁场地及租赁物业保险失效或可能失效的行为,由于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而使甲方重新投保时,乙方应支付保险费增加部分以及其他有关开支。乙方获得的有关租赁场地保险的利益应首先用于弥补有关损失。37.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场地挪作他用,除本合同明确列明乙方可在租赁场地内经营餐饮

    40、业外,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煮食,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留宿。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37.22在获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批准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字体,在租赁场地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字。该等统一的字体由甲方为乙方全权安排制造及摆放,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保留搬迁该招牌到租赁物业其他地方的权力。37.23租赁期内乙方应投保足够而有效的公众责任险及财产险,并保持该等保险全部持续有效。保险金额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协定,保险条款必须指定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将该投保单副本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

    41、该等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交由甲方备案(见附件 ),作为甲方交付租赁场地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及甲方因第三方追索而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出租人因此受到的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处罚等)。在租赁期(含免租期)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亦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所投保的保险有效及符合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37.24乙方于该物业内公用地方或场外举办各类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事件,或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在使用租赁场地或其任何部分时其行为或过失导致死亡、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性或非经济性损失的(包括但不

    42、限于所有索赔、请求、传票、传唤、诉讼、裁决、命令、损失、开支和费用等),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37.25乙方于公共走道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品而对消防规定有抵触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乙方需承担所有责任和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37.26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将租赁场地进行抵押(即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将租赁场地进行抵押)。37.2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37.28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如乙方需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经营。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负责对所经营的项目进行售后服务。如乙方擅自增加

    43、或变更经营范围,影响租赁物业整体形象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7.2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场地乙方独立使用区域外的任何部分张贴、刻画或涂写任何记号,设置或悬挂灯箱及广告牌等。乙方的店名和店徽的规格和安放位置应按照甲方的统一安排操作。乙方设置的灯箱、广告牌和店招等的报批、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包括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做好防水防漏工作,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建筑物漏水或对建筑物结构、外墙等部分造成其他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并

    44、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全部赔偿。在租赁物业范围内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必须遵守租赁物业统一的管理规定。37.30在租赁场地内安排并负责实施防火和安全保卫措施,承担租赁场地范围内的消防责任。37.31如租赁场地发生火灾事故及其他任何紧急情况,或发现租赁场地的主体结构、附属设备、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缺陷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37.32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乙方商标、字号、公司名称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本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持有异议且双方协商无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37.33乙方的代理人、雇员、访客、经

    45、乙方许可使用租赁场地的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及其他任何人经乙方许可所作出的行为均被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由乙方对其行为负全责。第八章 产权人及用途变更、续租、转租第38条 产权人变更38.1因乙方承租场地为租赁物业之部分场地,故在租赁物业发生整体出售之情形时,或者甲方单独出售区域与乙方承租区域不完全一致的,乙方同意并确认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当在租赁物业产权人变更事实发生之前10日通知乙方产权人拟发生变更的事实。38.2产权人变更日以登记日为准,自产权人发生变更之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义务由新产权人概括承受。第39条 用途变更39.1除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经营外,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用作任何其他

    46、用途或者目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它用。39.2乙方擅自变更租赁场地用途的,经甲方催告,未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9.3乙方在租赁场地内从事贩卖毒品、卖淫、赌博、传销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第40条 续租和优先购买权40.1乙方有意续租的或者甲方有意继续出租给乙方的,应当在本协议租赁期满6个月前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正式提出续租,双方另行协商续租合同条款,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40.2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3个月,双方仍未能就相关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另行寻找相应的租户承租,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业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带拟承租的后续租户进入租赁场地查看,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0.3租赁期满,在甲方同意继续出租租赁场地,且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未发生违约的前提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款所称的同等条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有承租意向的第三人就租赁场地出租承租事宜所涉及的承租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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