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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各专业检查要点大全上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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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各专业检查要点大全上册.pdf

    1、目目 录录 (上(上 册)册)前 言 编制说明 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1 二、结构专业检二、结构专业检查要点查要点.39 三、给排水专业检查要点三、给排水专业检查要点.124 四、暖通专业检查要点四、暖通专业检查要点.146 五、电气专业检查要点五、电气专业检查要点.174 六、(六、()勘察专业检查要点)勘察专业检查要点.212 ()地基处理专业检查要点)地基处理专业检查要点.226 (下(下 册)册)前 言 编制说明 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227 八、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八、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228 九、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九、人防工程专

    2、项检查要点.299 十、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十、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320 十一、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十一、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382 十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查要点十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查要点.391 十三、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检查要点十三、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检查要点.399 十四、地方标准执行专项检查要点十四、地方标准执行专项检查要点.401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 一、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1.1 设计基本设计基本规定规定 1.1.1 统一标准统一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3、2019 B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B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4、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 0.11m。(编者注:幼儿园应按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2019年版)4.1.9 条执行)B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m 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B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 0.2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编者注:幼儿园应按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2019年版)4.1.12 条执行)1.

    5、1.2 无障碍无障碍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B 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B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 2.0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B 2.1.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B 2.2.1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

    6、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B 2.2.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2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0m。B 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B 2.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 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 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 750mm。B 2.3.2 轮椅坡道的通行

    7、净宽不应小于 1.20m。B 2.3.3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1.50m,门扇开启和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B 2.3.4 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 300mm 且纵向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B 2.3.5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B 2.4.1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 3 种出入口之一:1 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B 2.4.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

    8、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B 2.4.3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或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B 2.5.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B 2.5.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B 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2 平

    9、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0m;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N。B 2.5.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00m;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3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

    10、提示措施;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50m。B 2.5.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1.50m。B 2.5.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 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 3s。B 2.5.9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50mm。B 2.6.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 1.80m;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

    11、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 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3 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4 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B 2.6.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 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2.1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B 2.6.3 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为水平滑动式门;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

    12、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3 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 3s。B 2.6.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B 2.6.5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深度不应小于 1.20m,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2.6.1 条的有关规定;2 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3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B 2.7.1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

    13、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2 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4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B 2.7.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B 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850mm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 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B 2.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14、。B 2.8.3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mm。B 2.8.4 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B 2.8.5 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B 2.9.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B 2.9.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 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B 2

    15、.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B 2.9.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B 2.9.5 总停车数在 100 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 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B 2.9.6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B 2.10.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16、。B 2.10.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B 2.10.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B 2.10.4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20;2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5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2.10.5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

    17、度均不应小于 1.50m。B 2.10.6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B 2.10.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900mm。B 2.11.1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B 2.11.2 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B 2.11.3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B 2.11.4 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B 3.

    18、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B 3.1.2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人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B 3.1.3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B 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B 3.1.7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安装牢固;2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 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3 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B 3.1.8 无障碍坐便器

    19、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障碍坐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 L 形抓杆;2 轮椅接近无障碍坐便器一侧设置的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 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3 无障碍坐便器另一侧设置的 L 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 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 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 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5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6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

    20、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3.1.9 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 550mm 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 900mm;应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0m。B 3.1.10 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2 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00m;B 3.1.11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

    21、规定:1 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2 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3 淋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 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 500mm550mm;4 应设置 L 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 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淋浴间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B 3.1.12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和浴盆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2 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人

    22、和使用的坐台;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B 3.1.13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B 3.2.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女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男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手盆;2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

    23、转空间。B 3.2.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 1.80m1.50m;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B 3.2.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7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1 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 4.00m2,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

    24、平开门。B 3.2.4 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 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B 3.3.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至少 1 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3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B 3.3.2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

    25、空间;2 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 400mm450mm。B 3.4.1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B 3.4.2 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B 3.4.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B 3.4.5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

    26、厨房。B 3.4.6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B 3.5.1 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并不应遮挡他人视线。B 3.5.2 轮椅席位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B 3.5.3 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B 3.5.4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 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2 观众席为 100 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轮椅席位;101 座400 座时应至少设置 2 个轮椅席位;400 座以上时,每增加 200 个座位应至少增设

    27、 1 个轮椅席位;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3 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 1:1 的陪护席位;4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DB11/1222-2015 B 7.6.2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DB111950-2021 B 3.1.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 2.00m 的空间,应在边缘净高度不大于 2.00m 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B 4.1.4 无

    28、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免地形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B 4.5.4 室内公共走道两侧的玻璃隔断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B 5.1.6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避免不必要的晃动或转动。1.1.3 建筑环境建筑环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B 2.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 2.1.3 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 2.1.4 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B 2.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

    29、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 2.1.4 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B 2.2.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B 2.2.4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B 2.2.5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B 2.2.6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B 3.1

    30、.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B 3.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B 3.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 3.2.2-1 的规定。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9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2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 3.2.2-2 确定。表 3.2.2 一 1 采光等级与采光标准值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表

    31、 3.2.2 一 2 光气候系数 B 3.2.3 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 IV 级的要求;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级的要求;3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 0.5。B 3.2.4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表 3.2.4 反射比 B 3.2.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B 3.2.6 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

    32、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B 3.2.7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 80。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0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4.1.1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B 4.1.2 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A 4.2.1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 A 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A 4.3.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 B 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B 4.4.4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

    33、冰雪融化水浸人室内。B 5.1.2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 5.1.2 的规定。1.1.4 建筑隔声建筑隔声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B 4.2.2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B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2.5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1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的规定。表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1.1

    34、.5 地下防水地下防水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A 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B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表 3.2.1 地下工程防水标准 B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 3.2.2 选定。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2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表 3.2.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1.1.6 建筑地面建筑地面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建筑地面设计规

    35、范GB 50037-2013 B 3.2.1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及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其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尘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B 3.2.2 公共场所的门厅、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结露等容易受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B 3.8.5 不发火花的地面,必须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地面铺设材料必须经不发火花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B 3.8.7 生产和储存食品、食料或药物的场所,在食品、食料或药物有可能直接与地面接触的地段,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有毒的材料。当此场所生产和储存吸昧较强的食物时,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散发异味的材料。1

    36、.1.7 屋面工程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B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 3.0.5 的规定。表 3.0.5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B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 4.5.1 的规定。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3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表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注:在 I 级屋面防水做法中,防水层仅作单层卷材时,

    37、应符合有关单层防水卷材屋面技术的规定。B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5.5 的规定。表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mm)B 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5.6 的规定。表 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mm)B 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5.7 的规定。表 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mm)B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 4.8.1 的规定。表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注:防水层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5.5 条或第 4.5.6 条级防水的规定。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4 序号序号 检查

    38、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 4.9.1 的规定。表 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注:1 当防水等级为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 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2 当防水等级为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 360 咬口锁边连接方式;3 在 I 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的规定。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 B 3.2.10 屋面坡度大于 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

    39、下滑的措施。B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B 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 10.2.1-1 和表 10.2.1-2的规定:表 10.2.1-1 单层防水卷材厚度(mm)表 10.2.1-2 单层防水卷材搭接宽度(mm)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 B 5.1.7 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5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

    40、010 B 3.0.1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 20 年。B 4.3.1 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热系数不应大于 0.080W/(m K);2 使用寿命应满足设计要求;3 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150kPa;4 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 3;5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B 5.2.5 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 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 25mm。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41、255-2012 B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1.1.8 门窗幕墙门窗幕墙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B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B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 面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B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

    42、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1.1.9 建筑玻璃建筑玻璃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A 8.2.2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 0.76mm。A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1.1.10 雨水控制雨水控制 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21 B 1.0.4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

    43、施。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6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 B 1.0.5 规划和设计阶段文件应包括雨水控制及利用内容。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1.2 各类建筑各类建筑设计设计 1.2.1 车库车库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B 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B 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1.

    44、2.2 锅炉房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B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B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 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

    45、级;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B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 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B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

    46、.00h;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1.2.3 变电所变电所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B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B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 100kg 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7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

    47、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 5m;当小于 5m 时,应设置防火墙。B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B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

    48、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B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 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 1000kg 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m 及外廓两侧各加 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 1000kg 时

    49、,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m 及外廓两侧各加 15m 的范围内。B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B 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 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B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

    50、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1.2.4 住宅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 B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B 5.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B 5.7.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B 5.7.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B 5.8.2 卧室、起居室(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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