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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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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doc

    1、附件: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三) 建设项目估算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所有子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二)应急度汛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核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国内首次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

    3、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制度。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并直接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审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项目;(二)省本级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三)中央和省投资或补助投资满5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第六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

    4、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对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招标备案书,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二)审查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三)监督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四)接受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总结报告;(五)接受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5、。第九条 当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须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下列程序逐步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备案书,其中市(州)监督项目由市(州)

    6、水行政主管部门年终汇总送省水利厅备案。内容包括:1、招标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或者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已安排;监理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与设计单位已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2、招标方式。包括招标计划、投标人条件、分标方案及招标的组织形式。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营业证书及委托协议;对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应提交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材料。(二)编制招标文件,并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三

    7、)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按规定日期接受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五)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和售出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并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说明的函件,对有关问题向投标人予以书面说明。(七)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八)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九)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确认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8、。(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三)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验。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颁发的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办法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投标平均价格法。招标项

    9、目投资满1000万元或施工技术复杂且施工难度较高时,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评标办法中不设标底的,原则上应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编制。投标报价或评标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均视为不可接受的投标。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施工招标标底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建管2003120号)编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本专业的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投标单位业

    10、务联系人和拟任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从联系投标业务起,投标人进行相关工作时就应向招标人提供上述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为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的有效文件。第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该账户应是投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禁止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款支付到投标文件注明的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以外的任何帐户。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密封要求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开标应按招标文

    11、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员组成,并对开标负责。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一般应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在确定中标结果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地点和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现场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和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独立开展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评

    12、标应按招标文件进行,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办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基本情况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价格及评分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直接确定的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与说明和补正事项纪要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标书。(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二)对招标文件

    13、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未作出响应的;(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总结情况报告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发出中标通知。第二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按规定标准提交履约保函。招标

    14、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阅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

    15、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

    16、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17、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18、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

    19、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

    20、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

    21、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22、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令(2003年)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

    23、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附件一:评标办法1、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经评审后,所有商务和技术标书都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

    24、人或中标人(低于成本的除外)。2、经评审的投标平均价格法。经评审后,所有商务和技术标书都合格的投标人中,最接近所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若两个以上经评审投标价绝对值同时均接近时,取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在平均价以下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3、综合评估法。主要内容是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包括:评标价值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评审因素及权重,评标价所占权重一般为70%;对于大坝、施工技术复杂且施工难度较高的大型渡槽或隧洞等项目评标价所占权重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50%);财务能力分;技术能力分;管理水平分;业绩与信誉分。综合评分后,再按得

    25、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最高得分人为中标人。(1)评标价的分值确定:a、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唯一评标标底的,开标时,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投标人代表在-10%至-5%或3%5%数值范围内抽取一个数值(-0.1,-0.09,-0.08,-0.07,-0.06,-0.05,0.03,0.04,0.05)对招标人设有的标底(不含备用金)进行适当调整,将调整后的标底作为评标标底并当场公布。招标人应按照该评标标底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评分,即当投标人的(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标底D时得满分,每高出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用公式表示如下:F

    26、1=F100E式中:F1投标人投标评标价得分;F投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分值;D1投标人的投标评标价;D评标标底价。若D1D则E=2;若D1D则E=1。(2)招标人设有的标底和投标人的评标价作复合标底的,招标人应按下述规定评分。a、复合评标标底计算:C=式中:C复合评标标底价;A按上述方法在-10%至-5%或3%至5%数值范围内抽取一数值对招标人设有的标底进行适当调整并公布的评标标底。B投标人投标报价经评审后的评标价的平均值(投标人中的评标价超过A值5%和小于A值85%的不计入评标价的平均值)。b、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C时得满分,每高于C一个百分点扣2分,低于C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用公式表示如下:F1=F100E式中:F投标人评标价得分;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分值;D1投标人的评标价;C复合评标标底价。若D1C,则E=2;若D1C,则E=1。(3)招标人未设标底,招标人应按下述规定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评分:a、将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平均值降低5%之后作为评标标底D;b、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用公式表示如下:F1=F100E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分值;D1投标人的评标价;D评标标底价。若D1D,则E=2;若D1D,则E=1。.忽略此处.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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