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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里桥北路桥梁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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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里桥北路桥梁施工合同.docx

    1、合 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发包人(全称)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七里桥北路桥梁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浦口区江浦街道与顶山街道的交汇处,七里桥北路的珠西河段 工程内容:道路、桥梁、排水、绿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浦发改字2012336号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总监签发的书面开工令中的日期为准

    2、。 竣工日期:开工令签发之日起加上承包单位在投标函中自报的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以中标单位投标函中自报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的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 柒佰肆拾捌万陆仟零肆拾元(人民币) ¥ : 748.6040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

    3、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同合同签订时间合同订立地点: 南京市浦口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_签字并盖章_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经办人:

    4、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2-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同通用条款2.1、2.2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得使用其它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条令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行业、专业及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所阐明的强制性标准。

    5、当对同一考核指标国家、行业、专业和南京市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其颁布的标准、规范较为严格者为准。3.3.1承包人各项施工的技术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如有未约定者,则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如地方部门有更为具体且有利于发包人的规定者,则照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内容(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

    6、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2)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3) 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必须符合设计及图纸要求,需要时,协商解决。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一套施工图纸、相关物料表及相关图片一套。如果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标准要求和招标图纸或深化图纸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

    7、为准。工程竣工时,由承包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绘制竣工图一式六份及电子版壹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2条。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李国华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管理,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工程量签证、索赔、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批准;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分包、工程延

    8、期;3、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发生经济费用的各种事宜;4、分包单位的确认;5、材料的确认。具体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郭大鹏、王涛 职务: 发包人现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工程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控制与协调。7.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姓名: 虞加松 职务: 项目经理 7.1对项目经理的要求7.1对项目经理的要求7.1.1合同签订时,中标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证书原件交发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归还承包人;7.1.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

    9、万元. 并报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处备案。7.1.3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满足苏建招(2005)580号文要求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同等条件,如资质、业绩等。7.1.4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参加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席2天或缺席一次周例会,发包人有权按每天或每次1万元罚款。如

    10、一个月累计有7天或二个月累计15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7.2对项目管理团队的要求7.2.1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发包人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及劳动合同、相关执业资格证书。7.2.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如有违反,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整。7.2.3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11、,如因上述人员擅自离开岗位,造成安全、质量等损失,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7.2.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离不称职或发包人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未有发包人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人。如有违反,按照每人次2万元罚款。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a、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施工临时供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备发电机;考虑今后市场价格风险和临时停水、停电而采用自取水(发)电费用计取与定额预算价

    12、的差价,列入其工程投标价款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设施的购置、安装、试验及电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安装的电力线路、设备等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对所有用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承包人应理解因本工程涉及单位多,在必要时发包人可能要求增加变压器使用单位或要求承包人给予其他单位用电帮助(电费由使用人自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且不免除本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b、施工临时用水本工程施工临时供水接入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设施的购置、安装、试验及水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

    13、人自行安装的管路、供水用水设施等必须符合南京市有关用水的规定,承包人对所有用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承包人应理解因本工程涉及单位多,在必要时发包人可能要求增加用水单位或要求承包人给予其他单位用水帮助(水费由使用人自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且不免除本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施工中,由于现场临时用电及供水的负荷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造成承包人采取其它保障措施的,费用含在报价中,没有的认为含在报价中或已优惠,有的结算时不再调整。(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状开通。承包人需根据现状情况自行协调解决现状公共道路与施工场地通行的矛盾与困难,及时维护道路畅通和整洁。

    14、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所协调解决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行,所征用、修筑的施工场地内、外的施工便道、便桥和临时用场地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乙方费用。(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承包人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若施工时发现有地下管线或者地质情况与其资料描述不相符合时,应及时向工程师汇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核查、交付,并不减免承包人对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故意、无意破坏的任何责任。(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但需要承包人协助办理或同时办理的证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

    15、按时办理。因承包人的原因,延误证照和批文办理,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标高、轴线、坐标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现场交验。但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定位工作的交验,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正确定位的任何责任。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根据进度双方协商确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以及地下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16、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及有关部门作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开工前,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8.3 发包人权利及相关约定:(1)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遵照执行,则发包人有权直接招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招请而产生的费用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发包人可作为债务向承包人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文件内应付或届期

    17、应付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支付执行者。(2)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承包人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外)直到发包人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形式的费用补偿。(3)发包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任何口述通知不立即生效,承包人应在接获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书面(加盖公章)请求确认,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请求确认书3天内未有书面提

    18、出反对,则该通知在3天期限届满时生效。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各类报表,并报监理审核签字后上报发包人;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进场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含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进、退场及工程用款计划等资料),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量及签证、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进、退场及工程用款情况等资料);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并经确认后方

    19、可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以问题、争议未及时解决而停止施工,如承包人因此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后或施工合同签署后7日内编写对本工程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实施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综合考虑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安全因素编写出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临时用电、安全挡护、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突发情况应急方案等,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进驻现场后,承包人应及时、严格地按安全规范和安监部门安全管理要求办理一切安全手续,承包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安全手续,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安全后果。施工过程中

    20、承包人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若由此发生事故及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承担现场安全保卫和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在整个工程正式移交发包人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材料、设备、工程的偷盗、损坏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上述工作除发包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应持续至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施工内容并撤出现场止。承包人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向发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含消防)管理,按规定建立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体系、临时水电综合管理体系和施工消防体系,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他承包商各自

    21、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负责发包人的安全责任,禁止外单位施工车辆、人员出入工地作业现场。禁止非承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保证工地范围内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工作,费用在报价中已包含。承担承包人施工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免费提供监理办公室2间,造价咨询人办公室1

    22、间,包发人现场代表办公室1间。(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涉及到的所有交通、环卫、市容、施工噪声及劳务用工管理等各项应办手续及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办理和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工期,否则仍须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而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概由承包人承担。负责排除现场积水,维护现场施工道路平整通畅和材料堆场满足各方使用要求。负责项目施工阶段排水、降水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污水排放(如有):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承包人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相关处罚费用等由承包人负责

    23、。(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采取经监理方批准的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措施进行保护或砍伐,若承包人事先未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工程师而导致周边建筑、管线、文物等受损,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达到文明工地要求,所涉奖励费用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相应费率执行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负责与环保、城管、市容、交管、公安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于需要达到文明工地要求

    24、而采取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允许将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存放于本工程场地内,否则视为为本工程之用,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置。承包人交工前,需对施工现场各类临时设施、材料、机械设备、建筑垃圾、渣土、淤泥、生活垃圾等及时进行拆除、清运出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否则,发包人将按照8.3.1条执行。(9)负责协调并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四邻关系,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并承担处理此类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10)承包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详细查勘,提出本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施工过程的措施并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详细列出,今后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法及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设计变更及招标

    25、人认可的除外)。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并有义务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如有需要修改或澄清的内容,承包人制定相关方案报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实施。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4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的工期、费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同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工程变更、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等原因,将可能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材料品种和工程数量进行增加或删减,合同价按合同约定调整。(11)在施工中,承包人应爱护场区及以外的道路、绿化及其他设施,并遵守发包人以及监理

    26、工程师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2)负责现场管理及文明建设工作,承包人对所有进入本标段施工区域的各种人员负有管理责任;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防火及保卫工作;对进入现场施工的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3)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安全事故,若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者疏漏而导致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方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受到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警示维护标准图集的通知、南京

    27、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承包人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并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措施费。(15)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对于现场的现状应进行深入踏勘,如测量、拍照等方式,并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监理、造价咨询、跟踪测量及发包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对现场再次进行测量、拍照等有效方式,并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监理、造价咨询、跟踪测量及业主单位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如因承包人未能很好地审核图纸和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测量与勘察

    28、,而造成施工中不得不返工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不论材料以何种方式供应,承包人都必须对工程上使用的所有材料与监理共同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开箱检查、抽样、封样、送检等工作,并保证所有用于工程上的材料及设备符合本工程所涉及的有关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承包人还应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堆放和保管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6)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安全事故,若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者疏漏而导致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方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受到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9、。(17)本工程清单工程量的确认、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及其他工作等实行计量和签证,施工中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跟踪测量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凡属本工程的计量单、签证单及其他涉及到造价和工程量变更的单据,应有上述单位的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方能有效,否则不予结算。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其他承包人须做的工作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于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每周一报上周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周进度计划,每月2

    30、5日向发包人、监理报送月进度计划及上月完成计划情况。上述进度计划由承包人编制书面报告,报监理、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进度计划后一周内确认。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执行。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3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满足总进度计划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发包人原因造成总进度计划上关键路线工期延误,承包人须在14天内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须

    31、以书面批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费用补偿,且顺延期完成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执行。13.2合同总工期除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外,不得延误。承包人原因造成总进度计划上关键路线工期延误,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月进度计划,按10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判定计划是否完成以监理月报为准,下同);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月进度计划,按20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承包人赶工措施等费用自负。上述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或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a、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原因造成总进度计

    32、划上关键路线或月进度计划工期延误,承包人如在后续施工中将推迟工期天数追回,则发包人将承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返还给承包人。b、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及确认,承包人在人员、机械设备或材料明显不能满足工程工期需要,且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增加相应人员、机械设备或材料以满足工程工期需要。承包人若不能按书面通知要求执行,致使关键路线工期延误,则13.2 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增至2万元/天。若承包人累计有3个关键路线工期延误,表明承包人无法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执行自己认为的能有效保证工期的任何措施(包括解除与承包人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

    33、由承包人负责。c、承包人原因造成总进度计划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月进度计划,表明承包人无法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执行自己认为的能有效保证工期的任何措施(包括解除与承包人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14.工程竣工按通用条款执行。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按通用条款执行。16.检查和返工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无论检查检验合格与否,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施工验收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隐蔽工程须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

    34、程师检验签字后才能隐蔽,否则发包人有权复查,复查结果不合格则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因此损坏或污染已完工程或者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竣工工程应满足发包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竣工的图纸资料应与工程实物同步移交发包人。本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等级标准并应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违约金;若为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的质量违约金,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负责。施工过程中质量要求: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及发包

    35、人的合理要求。如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须在合同工期内进行整改。若在合同工期内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则承包人应按整改所需费用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技术规程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若承包人阶段性工程质量或者过程性工程质量有2次及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或者不满足设计要求,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隐瞒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或有偷工减料行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除及时进行整改外另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50000元/次的质量违约金。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

    36、验收,当其要求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时,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19.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试车费用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按通用条款执行20.2 承包人应遵守南京市市政工程行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意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农民工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施工中,施工单位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充分认清工程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和工序,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37、,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0.3 认真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组织实施。对于危险性较大、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和工序,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组织施工。 20.4 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建委等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和动态监管工作,强化对重

    38、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公示等情况的管理,加大对沟槽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大跨度及超高模板支撑系统垮塌的预防和控制力度,尤其要重点检查基坑支护措施、开挖分层深度、临边防护措施、安全边坡、坑边荷载、支护变形、周围构筑物沉降观测、排水和降水措施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定人、定期、定措施及时整改,从而通过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消险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1.安全防护承包人在需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施工,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

    39、承包人承担。22.事故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发生的政策性调整。工程量增减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单价执行苏建价2011812号文件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及风险程度,风险已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调整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

    40、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2)施工图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增减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3)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投标人承担工程量综合单价变化的风险。变更、变动后的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调整:1)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已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按2004江苏省计价表组价提出综合单价(其中:材料价格的执行,如原投标中有此材料价格,执行原投标价格;如原投标无此材料价格,执行当期市场平均价进行计价。计取管理费和

    41、利润,执行投标报价中相应单位工程类别对应费率),由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发包人确认,确认后的变更报价(含规费、税金等)下浮 的比例(经确认的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执行原投标报价的部分,不下浮)计入工程结算。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计费原则不变;“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42、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确认后的变更报价下浮 的比例,作为结算依据。5)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波动,按“苏建价200867号文”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其他事项:双方另行协商。(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另行协商。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本工程签

    43、订施工合同一个月内(机械进场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扣除专业工程暂估计价、暂列金额)作为工程预付款。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每支付当期,扣回实际支付金额的10%,余款工程结算时一并扣回。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承包人提交当月实际完工程量(含变更工程量)、累计已完工程量以及累积已完工程量占整体工程量的百分比的报告。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本工程实行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所有涉及确定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料(含所有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经过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包发人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

    44、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按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的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发包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后,支付至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的已完工作量的60%。(3)工程经终审结算后2年内付至终审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退还方式详见附件3)。262在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有权代扣代缴承包人逾期未缴纳的各项规费。263如承包人应缴的税金等税、费实际未缴纳,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26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承包人只能用于与本工程相关的劳力、材料、机械等费用,如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用于支付

    45、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发包人有权立即停止付款并处以相应惩罚。26.5以上工程进度款皆为:扣除甲供材料款、暂列金及其他应扣款的相应款项。26.6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并及时将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拨付给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如多次发现(3次及以上)承包人不及时付款,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无。因承包人不能保质保量按要求采购,发包人有权将乙供材料改为甲供材,则甲供材的采购、安装、搬运、保管、二次运输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为此增加任何费用。若承包人不愿承担,经监理和甲方两次(每次时间为7日)通知后仍未履行,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发包人给定的技术规格和品牌范围内。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更改28.2发包人有权将乙承包人供应的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清除出场,直至满足设计、规范要求为止。发包方应积极配合承包方的采购工作,提供材料设备采购的范围、技术规格要求、供货安排等采购要求。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认可。提供产品出厂证明、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在使用前进行材料检测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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