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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灭火系统和灭火设施设计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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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灭火系统和灭火设施设计技术措施.docx

    1、10 其他灭火系统和灭火设施10.1 细水雾灭火系统10.1.1根据工程需要可选用表10.1.1的各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表10.1.9所列场合的火灾, 并应按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J01- 74-2003) 进行设计。表10.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类型分类方式系统名称技术特征适用范围按压力分类低压系统系统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中压系统1.21MPa系统管网工作压力3.45MPa高压系统系统管网工作压力3.45MPa按管网分类单管系统将水或水和雾化介质(压缩空气或惰性气体) 通过单一管网系统输送到每个喷头双管系统将水和雾化介质通过不同的管路,分别输送到 喷头,并在

    2、喷头内部混合而产生细水雾。按防护区的特征分类全淹没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向整个防护区空间内喷射一定 量的细水雾,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系统向被保护对象以设计流量直接喷射细水雾,并 持续一定时间。扑救高大空间内的具体保护对 象的火灾按供水方式分类容器式系统采用储水容器、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泵组式系统采用水泵组进行加压供水其他预制式系统按照保护空间尺寸及保护对象预先确定了系 统流量、喷头压力、管路长度等参数产品说明书指定的场所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系统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被保护 对象10.1.2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 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3、对有特殊要求的保护对象及容器式灭火系统除外。 2 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3 系统实施灭火前,必须切断防护区内的可燃、助燃气体气源。4 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效果的通风、排烟系统及其管道,均应在细水雾灭火前自动停止工作并关闭 相关阀门。10.1.3 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个防护区面积不宜大于500m, 容积不宜大于2000m。2 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开口面积之和与屋顶及四壁面积之和的比值)不宜大于0.2%,且 单个最大开口面积不应大于1.0m。3 开口设置的高度不宜大于防护区总高度的50%,并不宜小于防护区总高度的10%。 4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

    4、应低于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10.1.4 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不宜大于3m/s。2在喷头和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喷头保护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10.1.5 应根据防护区高度和面积、火灾类型、被保护对象外型及灭火系统类型合理选择细水雾喷头。 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宜按距形、正方形或菱形均衡布置在防护区顶部,高度超过4.0m 的防护 区应分层布置。2 局部灭火系统喷头宜均衡布置在被保护对象周围,高度超过4.0m 的被保护对象应分层布置。 3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0m, 并不宜小于1.5m。4 当保护对象为带

    5、电体时,喷头及管道布置还应符合表10.1.5的要求。表10-1.5 喷头与带电体外壳间的最小距离带电体额定电压等级(KV)喷头与带电体外壳间的最小距离m2202.21101.1350.510.1.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容器、泵组、其他组件和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容器、泵组、贮水箱及控制阀,应设置在防护区外环境温度为450的 专用设备间内。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如设置在防护区外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在防护区内,但应 用钢制容器柜加以保护,并在防护区外设置手动紧急启动装置。2 专用设备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3 泵组式系统的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

    6、不锈钢水箱;4 应采取防尘措施;1)应自动补水;2)应设液位指示装置。3)泵组式系统应在储水箱补水管、水泵进水口前设置过滤器,容器式系统应由生产厂配置过滤 器;过滤器尺寸应能满足在规范所规定的最低灭火时间内,在最低压力和流量下系统正常工作;过 滤器滤网的最大网孔不应超过喷头流水通径的80%。5 储气容器和贮水容器的设计安装必须遵守生产厂商的技术要求,每个压力容器必须具有安全 泄压装置。6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最大工作泵的供水能力; 水泵组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6 组合分配系统的每个防护区应设一个区域控制阀,每个控制阀上应设有对应防护区的永久性 铭牌;控制阀

    7、应能通过机械、电动和气动操作方式启停。10.1.7 细水雾灭火系统每个保护区应设置由阀门、管道、泄水口和固定支架组成的系统动作试验装 置,且应设置在区域控制阀与水雾喷头之间,并保证试验时安全泄水。10.1.8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连接件及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或铜管;铜管管材应符合国家标准 GB/T 1527-1997,铜管接 头应采用扩口接头,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5625.1-1985。2 设计中可根据系统的压力不同,按表10.1.8-1和10.1.8-2选取管道的规格及壁厚,高压系 统应选上限值,中低压系统宜选下限值。3 系统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同材质的

    8、管接头连接。4 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10.1.8-3 的要求,并在距喷头不超过250mm 处设置支吊架;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表10.1.8-1 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 (GB 13296-91)管外径 (mm)管外径12162022242832364048精确度0.200.30管壁厚 (mm)管壁厚1.52.02.52.52.53.03.03.54.05.0精确度+12%、 -10%10%材质1Cr18Ni9Ti状态冷拔表10_1-8-2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规格 (GB/T 1527-1997)管外径(mm)568101216管壁厚 mm0.51.00.51.01.50.51.

    9、02.01.01.52.01.01.52.01.52.02.5管外径(mm)182022252830管壁厚(mm)1.5231.52.03.02.03.04.02.53.04.02.03.04.02.53.04.0表10.1.8-3 支、吊架最大间距管道外径(mm)12162022242832364048最大间距(m)1.71.92.02.22.22.42.52.82.82.810.1.9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喷水强度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特性、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当无数据时可参考下列参数 设计:1)面积喷水强度可取13L/(minm);2)体积喷水强度可取0.0

    10、50.1L/(minm)。2 累积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10.1.9的规定,可采用连续或间歇喷雾两种方式。表10.1.9 细水雾灭火系统累积喷雾时间保护对象室内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锅炉房、直燃机房配电室、电缆 夹层、电缆隧道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汽轮机、 燃气轮机图书馆、档 案馆、博物院累积喷雾时间(min)20243010.1.10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用水量、贮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喷头设计流量应按式(9.6.1-1)计算。2 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式(9.6.12)计算。3 系统用水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与累积喷雾时间的乘积确定。4 系统贮水量应按系统用水量与安全系数 k 的乘积确定, k 可

    11、如下取值:1)扑救 B 、C 类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k=1.0;2)扑救A 类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k=1.5;3)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k=1.31.5。5 采用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时,其系统的贮水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防护区灭火的用水量。6 重要保护对象及一套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个数超过8 个时,应设置备用水 量,且备用水量应不小于设计灭火用水量。10.1.1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力计算:1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和管内流速小于20m/s的中压系统管网可按9.6.5条进行水力计算。2 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的水力计算公式见北京市标准细水雾灭火系

    12、统设计、施工、 验收规范(DBJ01-74-2003)。3 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9.6.6条确定。10.1.1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27.2.4条的规定。10.2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10.2.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的灭火剂可选用表10.2.1-1所列的洁净气体。根据工程需要可选用 表10.2.1-2的各类灭火系统,并应按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J01-75-2003)进行设计。表10.2.1-1 洁净气体灭火剂的成分及性能名称三氟甲烷(HFC-23)七氟丙烷(HFC-227ea)IG-541(烟烙尽)分子式或化学成分CHFCFCHFCF由体积百分比为52%的氮气、40

    13、%的氩 气和8%的二氧化碳气组成毒性NOAEL浓度为50%LOAEL浓度大于50%LC50浓度大于65%NOAEL浓度为9.0%LOAEL浓度大于10.5%LC50浓度大于80%NOAEL浓度为43%LOAEL浓度大于52%注:1 NOAEL未观察到在生理上或毒性反应上产生影响的最高浓度;2 LOAEL可观察到在生理上或毒性反应上产生影响的最低浓度;3 LC50有50%的试验小鼠致死在暴露4h的浓度;表10.2.1-2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类型系统名称技术特点适用场合单元独立灭火系统用一套洁净气体贮存装置单独保护一个防护区组合分配灭火系统用一套洁净气体贮存装置单独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预制灭火系

    14、统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贮存装置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灭 火装置产品说明书指定的场所10.2.2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内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宜合为一 个防护区;当相邻的封闭空间之间的隔断物不能阻止灭火剂流失而影响灭火效果或不能防止火灾蔓 延时,应划分为一个防护区。2 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当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 容积不宜大于300m; 当采用 三氟甲烷灭火剂时,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m, 容积不宜大于600m。10.2.3

    15、 防护区应满足下列要求:1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和最高环境温度,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包括门窗)的耐火完整性均不应低于0.5h。3 防护区围护结构应能承受灭火剂释放时所产生的压强,且不应低于1.2kPa。4 防护区灭火时应能保持封闭条件,除泄压装置的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如排烟口、通风口等) 均应能在喷放洁净气体灭火剂前自动关闭。5 防护区应设泄压装置,并宜设在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泄压装置不应采用门、窗,其泄压压力应低于围护结构最低耐压强度的作用力。6 防护区应设置灭火后的通风换气设施,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

    16、机 械排风装置。防护区的排风口宜设置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表10.2-3 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和最高环境温度名称最低环境温度最高环境温度三氟甲烷-1050七氟丙烷、IG-54105010.2.4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10.2.4)式中 Ar 泄压口面积 (m);K泄压口面积系数,可按表10.2.4确定;Q灭火剂在防护区内的喷放速率,应按表10.2.4计算;P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Pa)。表10.2.4 泄压口面积系数、灭火剂喷放速率灭火剂名称IG-541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泄压口面积系数K0.01350.150.0872灭火剂喷放速率Q计算公式Q=2.7M/tQ=W/

    17、tQ=W/t单位m/minkg/skg/s注:1 M、W灭火剂的设计用量:IG-541的单位为m,其他的单位为kg,应按10.2.5条确定; 2 t灭火剂的浸渍(喷射)时间:IG-541的单位为min,其他的单位为s,应按表10.2.7确定。10.2.5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的类型、分布及其相应的灭火浓 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洁净气体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包括设计灭火用量、剩余量等。设计灭火用量计算见10.2.6条, 管网及容器瓶内的剩余量宜按设计用量的1%2%计算。2 组合分配系统的设计用量应按该组合中需洁净气体灭火剂用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 量确定

    18、。10.2.6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用量应如下计算:1 IG-541 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用量可按下式计算:M=X V (10.2.6-1)式中 MIG-541灭火设计用量 (m);V防护区净容积 (m);X淹没系数,可按表10.2.6-1确定。2 七氟丙烷和三氟甲烷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用量可按下式计算: (10.2.6-2)式中 W灭火剂设计用量 (kg);V防护区净容积(m);S.一过热蒸汽在101.3kPa 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积 (m/kg), 其中:七氟丙烷: S,=0.1269+0.000513T三氟甲烷: S,=0.3146+0.0012TT- 防护区环境温度()C-

    19、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见表10.2.6-2。表10.2.6-1 IG-541灭火剂淹没系数X温度设计浓度34%38%42%46%50%54%58%62%00.4470.5150.5680.6850.7450.8340.9331.040100.4310.4960.5650.6600.7190.8040.9001.003200.4170.4800.5460.6390.6950.7780.8700.970300.4030.4640.5280.6170.6720.7520.8410.937400.3900.4990.5110.5970.6500.7270.8140.907500.3780.4350.49

    20、50.5790.6300.7050.7880.878600.3670.4220.4800.5620.6110.6840.7660.853700.3560.4100.4660.5450.5930.6640.7430.828800.3460.3980.4530.5300.5760.6450.7220.804900.3370.3870.4410.5160.5610.6280.7020.7831000.3770.4290.5020.5460.6110.6840.762注:淹没系 数计算公式x- 号lmo0c)式中Vs20时比容积,取Vs=0.706 m/kg;SIG-541过热蒸汽比容积(m/kg),

    21、S=0.65799+0.00239T,T为防护区设计温度(); C设计灭火浓度。表10.2.6-2 部分场所洁净气体灭火剂的设计灭火浓度名称防护区或火灾类型设计灭火浓度三氟甲烷图书、档案、票据、文物资料库等宜19.5%其他应15.6%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应50%七氟丙烷图书、档案、票据、文物资料库等宜10%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的配电室、自备发 电机房等宜8.6%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应7.5%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应9.0%IG-541各类可燃物见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75-2003)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应43%注:防护区内存在多种可燃物时,设计灭火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

    22、度确定或经过试验确定。10.2.7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量应按下列方法和原则确定:1 灭火剂的储存量应根据其设计用量和浸渍(喷射)时间确定,浸渍时间应按表10.2.7确定。2 用于重要场所的灭火系统和保护8个及以上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置备用量,备用量不 应低于设计灭火用量。3 组合分配系统的储存量应按所需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系统储存量确定。表10.2.7 洁净气体灭火剂的浸渍(喷射)时间名称三氟甲烷七氟丙烷IG-541火灾类型固体液体木材纸张织 物类等固体通讯机房、电 子计算机房等其他固体液体浸渍时间应10min宜1min宜20min宜3min宜10min宜1min应10min10.2.8

    23、 洁净气体灭火剂储存容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存容器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预制灭火装置除外)。2 储存容器间宜靠近防护区,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3储存容器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楼板承载能力应能满足储存容器和其他设备的重量要 求。4 储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再充装和装卸、操作空间净宽度不宜小于1.2m。5 储存容器间的室内温度宜为050,并应有良好通风,避免阳光直接照射。6地下、半地下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置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10.2.9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管网、喷嘴和其他附件的设计等,应符合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75-

    24、2003), 以及生产厂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控制要求见27.2.5条。10.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10.3.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且无人停留的场所可按表10.3.1 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并应按二氧化 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进行设计。表10.3.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类型分类方式系统类型技术特点适用场合按应用方式分类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二氧化 碳,使其均匀充满整个防护区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向保护对象直接喷射二氧化碳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 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按储存方式分类高压系统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低压系统灭火剂在-1821低温下储存10.3

    25、.2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10.3.3采用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 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能自动关闭。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围护 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能自动关闭。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10.3.4 全淹没系

    26、统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如下确定:1 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2 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表10.3.4采用。3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浓 度最大值。表10.3-4 部分可燃物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可燃物物质系数Kp设计浓度C(%)抑制时间(min)煤气或天然气1.1037柴油1.0034纤维材料2.256220纸2.256220电缆间和电缆沟1.504710数据储存间2.256220电气开关和配电室1.204.010带冷却系统的发电机2.0058至停转止油浸变压器2.0058注:其他可燃物数据见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7、设计规范(GB5019393)附录A。10.3.5全淹没系统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K,(KA+KV) A=A,+30AV=Vv-V式中 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K物质系数,见表10.3.4;K 面积系数 (kg/m), 取0.2 kg/m; K 体积系数 (kg/m), 取0.7kg/m; A 折算面积 (m);(10.3.5-1)(10.3.5-2)(10.3.5-3)A、 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 (m); Ao开口总面积 (m);V 防护区的净容积 (m);V 防护区容积 (m);V 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 (m)。10.3.6

    28、全淹没系统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 。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 并 应在前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10.3.7 全淹没系统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表10.3.4采用。10.3.8 全淹没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2 泄压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10.3.8)式中 A、 泄压口面积 (m);Q 二氧化碳在防护区内的喷射率 (kg/min);P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Pa)。10.3.9 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

    29、措施。10.3.10 局部应用系统应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3.3 节的要求进行设计10.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储存装置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2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 内。3 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近防护区;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的通风;4)设在地下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10.3.1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管网计算、系统组件等应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93)(1

    30、999年版)的有关规定,以及生产厂的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控制要求见27.2.6条。10.4 室内固定消防水炮系统10.4.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火栓系统无法保护的高大空间建筑宜设置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 统。10.4.2 下列场所宜选用远控水炮系统:1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2 火灾蔓延面积大、损失严重的场所;3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4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5 高度超过8m, 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水炮位置的场所。其他场所可选用手动水炮系统。10.4.3 水炮系统配置场所的基本参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 危险等级可按

    31、表9.1.1 确定。2灭火面积可按水炮系统保护的各防火分区中,实际保护的最大一个区域范围的面积计算。3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9.2.1-1 各危险等级的喷水强度,且民用建 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4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10.4.4 应根据水炮的保护面积和供水强度初步估算水炮系统的用水量、进行水炮选型和布置,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1 室内消防水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水炮的射程不受上部结构部件 的影响,并应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2 设置消防水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承受消防水炮的喷射反力

    32、,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水炮 的正常使用要求。10.4.5 水炮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如下确定:1 水炮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水炮的布置要求。2 当水炮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计算:(10.4.5-1)式中 D, 水炮的设计射程 (m);D 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 (m);Pe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 (MPa);P 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 (MPa)。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水炮数量、布置位置 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计算:(10.4.5-2)式中 Q, 水炮的设

    33、计流量 (L/s);qo水炮的额定流量 (L/s);6 系统的设计总流量应为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10.4.6 消防水炮系统的消防水泵扬程应按下式计算:P=0.01H+h+Pe-A式中 P 消防水泵扬程 (MPa);(10.4.6)H 消防水炮距消防水泵出口的高差 (m);hg系统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总和 (MPa), 可参考9.6.5条进行计算;Pe 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 (MPa);A 消防水泵入口压力 (MPa), 当消防贮水池最低水位低于水泵入口时,应为负值。10.4.7 选用的消防水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远控消防水炮应同时具备手动功能。2 消防水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

    34、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3 安装在设有护栏上的平台上的消防水炮的俯角不宜大于50。4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5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一喷雾的无极转换功能。10.4.8 消防水炮给水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用与生活用水分开的独立消防供水管道。2 采用的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消防泵出口管径大于300mm 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的阀门;2)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3)远控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密封可靠;4)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远控炮系 统联动控制的自控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10.4.9

    35、 消防水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可按下式进行校核计算。(10.4.9)式中 T 充水时间 (min);V 管 道 容 积(L), 不同管径的管道容积见表9.5.5-2Q、 系统的设计流量 (L/s)10.4.10 消防水炮的系统组件等应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的有关规定,以及生产厂的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控制要求见27.2.7条。10-5 灭火器10.5.1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按表10.5.1划分。表10.5.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与举例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场所举例1重要的资料室、档案室 2

    36、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3广播电视演播室、道具间 4电子计算机房及数据库5重要的电信机房6高级旅馆的公共活动用房及大厨房7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8医院的手术室、药房和病例室9博物馆、图书馆的珍藏室、复印室10电影、电视摄影棚1设有空调设备、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的办公室2学校或科研单位的理化实验室3广播、电视的录音室、播音室4高级旅馆的其他部位5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放映室6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7图书馆、书库8多功能厅、餐厅及厨房9展览厅10医院的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11重点文物保护场所12高级住宅13燃油、燃气锅炉房14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

    37、室1电影院、剧院、会 堂、礼堂、体育馆 的观众厅2医院门诊部、住院 部3学校教学楼、幼儿 园与托儿所的活动 室4 办 公 楼5车站、码头、机场 的候车室、候船、 候机厅6普通旅馆7 商 店8十层及十层以上的 普通住宅10.5.2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按表10.5.2选择灭火器类型。表10.5-2 灭火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火灾种类可燃物类型场所举例水型干粉型泡沫型二氧化碳型清水酸碱磷酸铵盐碳酸氢钠化学泡沫A类含碳固体可燃物:木材、纸张等一般场所适用适用不适用适用不适用B类甲、已、丙 类液体:汽 油、柴油等燃油锅炉房 厨房油锅灶不适用适用适用(极性 溶剂除外)适用C类可燃气体:煤气、天然气

    38、等燃气锅炉房 厨房燃气灶不适用适用不适用适用10.5.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10.5.3的规定。表10.5_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基准危险等级A类火灾B、C类火灾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A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Um/B(C)严重危险级5A108B(C)5中危险级5A154B(C)7.5轻危险级3A201B(C)1010.5.4 灭火器应按下列要求设置:1 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 宜设置在挂钩、托架、灭火器箱或消火栓箱内;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顶部距地面高度应小于1.5m;3 不应设置在潮湿或

    39、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4 不得设置在超出表10.5.4-1规定的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5 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10.5.4-2的规定。表10.5-4-1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灭火器类型清水、酸碱、泡沫型干粉型二氧化碳型贮气瓶式贮压式使用温度范围455-1055-2055-1055表10.5.4-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A类火灾152025B、C类火灾9121510.5.5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灭火器配置计算:1 根据表10.5.1和表10.5.2,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以及灭火器的类型。 2 按下列规

    40、定划分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单元:1) 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3 按使用面积测算各单元保护面积。4 按下式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Q=aKS/U (10.5.5-1)式中 Q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级别(A 或 B(C);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UA 类 或B(C)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 (m/A) 或 (m/B(C), 按表10.5.3确定;K灭火器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K=1.0设有消火栓时, K=0.7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

    41、, K=0.5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K=0.3;a场所位置修正系数:地上灭火器配置场所: a=1.0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 a=1.3;5 按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各单元灭火器的设置点。6 按下式计算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Q=Q/N (10.5.5-2)式中 Qe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C);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7 参考附录G4, 确定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规格、数量,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具灭火器配置灭火级别不得小于表10.5.3的规定;2) 宜选配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灭火器;3)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8 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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