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Tag内容描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2、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3、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注:根。
4、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
5、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
6、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