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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

法律依据Tag内容描述:

1、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

2、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内部决策1、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外部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挂牌交易等内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

3、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内部决策1、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外部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挂牌交易等内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

4、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

5、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1、发包人原因(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6、款等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为便于分析问题,先从引发争论的房地产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问题谈起。
同是对预售收入征税,本质却截然不同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31 号 ),其核心内容是明确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须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然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这是企业所得税实体法对应税所得的确认进行具体规定,其实质并不是对预售收入进行所谓的 “ 预征所得税 ” ,只是对税法 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所进行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如果没有对其预售收入依法进行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必然对其当期的应税所得构成影响。
至于纳税人是否会因此减少当期应缴所得税,则要视其是否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进行区别对待。
如果纳税人当期预售收入应确认的所得小于本期和前期可弥补的亏损,则不会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对此应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虚假申报处理 ;如。

7、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为便于分析问题,先从引发争论的房地产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谈起。
同是对预售收入征税,本质却截然不同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31 号 ),其核心内容是明确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须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然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这是企业所得税实体法对应税所得的确认进行具体规定,其实质并不是对预售收入进行所谓的 “ 预征所得税 ” ,只是对税法与会 计规定的差异所进行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如果没有对其预售收入依法进行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必然对其当期的应税所得构成影响。
至于纳税人是否会因此减少当期应缴所得税,则要视其是否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进行区别对待。
如果纳税人当期预售收入应确认的所得小于本期和前期可弥补的亏损,则不会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对此应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虚假申报处理 ;如果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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