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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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目 录 摘 要 1 关 键 词 1 ABSTRACT . 3 KEY WORDS . 2 引 言 3 一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概 述 .3 ( 一 )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概 述 3 ( 二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概 述 3 二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法 律 效 力 的 司 法 困 惑 .4 ( 一 )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 院 2002 年 全 国 首 例 “ 夫 妻 不 忠 赔 偿 ” 案 引 发 的 司 法 争 议 4 ( 二 )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法 院 2002 年 全 国 首 例 夫
2、 妻 “ 空 床 费 ” 案 两 审 法 院 判 决 不 一 .5 三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法 律 效 力 学 界 观 点 评 析 6 ( 一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无 效 说 .6 ( 二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有 效 说 .7 ( 三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理 分 析 9 四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生 效 要 件 分 析 . 11 ( 一 ) 协 议 双 方 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11 ( 二 ) 忠 诚 协 议 应 是 夫 妻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 11 ( 三 ) 协 议 内 容 应 不 违
3、 反 法 律 , 不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 不 超 过 合 理 限 度 12 ( 四 ) 忠 诚 协 议 应 是 书 面 形 式 , 必 要 时 可 以 选 择 公 证 登 记 . 12 五 、 推 进 婚 姻 法 律 法 规 的 完 善 . 13 结 语 14 致 谢 15 参 考 文 献 16 1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论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摘 要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 夫 妻 是 家 庭 的 主 体 和 基 础 。 只 有 家 庭 的 幸 福 才 能 换 来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繁 荣 , 而 夫 妻 之 间 的 相 互 忠 实 则 是
4、 家 庭 和 睦 的 必 然 要 求 。 这 既 符 合 社 会 的 传 统 习 惯 , 也 是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要 求 。 因 此 , 越 来 越 多 的 夫 妻 选 择 用 “ 夫 妻 忠 实 协 议 ” 来 保 护 自 己 来 之 不 易 而 又 显 脆 弱 的 婚 姻 。 但 是 目 前 不 仅 学 界 对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 的 性 质 界 定 莫 衷 一 是 , 就 连 司 法 界 对 其 效 力 认 定 也 判 决 不 一 。 因 此 , 为 了 衡 平 当 事 人 间 的 利 益 , 矫 正 认 识 错 误 , 统 一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效 力 判 断
5、 标 准 , 有 必 要 从 学 理 上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和 探 讨 。 关 键 词 忠 实 义 务 ; 忠 诚 协 议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2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A b str a ct Just as fam i l y is often considered as a cell of the society, a couple usually acts as the main body and foundation of each family. A nd the W el l -being of family can ensur
6、e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the society. The mutual loy a lty betw een husband and w ife i 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for the harmony of each fa m i l y. It i s consistent w i th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traditions and customs as w ell as The M arriag e L aw of C hina. A s a result, m ore a n
7、d more couples w i l l prefer arrive a t a “M arita l loy a l ty ag reement“ in their hard-w on but ma y be frag i le marriag e. B ut until now, w e cannot come to an ag reement on the nature of M arital loy a l ty ag reem ent, as w e l l as the judiciary. Therefore, to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
8、arties, correct the misunderstang ding s and set a com monly accepted standar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 ts necessary to make a further analy s i s and discussion academically on this issue. K ey W or d s Oblig a tion of loy a l ty ; Loy a lty ag reem ent; The effect of marital loy a lty ag reemen
9、t 3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引 言 随 着 当 前 社 会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 人 们 的 价 值 观 、 恋 爱 观 、 婚 姻 观 也 在 不 断 的 变 化 。 现 如 今 的 婚 姻 不 再 仅 仅 只 是 感 情 的 结 果 , 人 们 更 多 考 虑 的 是 经 济 、 背 景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的 综 合 。 因 此 , 所 面 对 的 现 实 就 是 婚 姻 双 方 对 婚 姻 的 不 安 全 感 不 断 增 加 , 离 婚 率 不 断 的 攀 升 。 此 时 夫 妻 之 间 的 忠 诚 度 便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而 且 单 纯 依 靠 道 德
10、来 调 整 已 经 不 能 达 到 当 事 人 对 于 夫 妻 忠 诚 的 要 求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便 应 运 而 生 。 随 着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流 行 化 驱 使 , 由 于 各 地 法 院 对 于 该 协 议 的 效 力 存 在 不 同 的 认 识 , 造 成 类 似 案 件 判 决 不 一 的 司 法 尴 尬 , 引 起 了 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和 激 烈 争 论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没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依 据 忠 诚 协 议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索 赔 请 求 是 否 应 当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11、持 , 夫 妻 间 订 立 的 协 议 是 否 应 该 在 立 法 上 得 到 承 认 等 等 这 些 问 题 都 无 法 达 成 一 个 共 识 。 因 此 , 对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展 开 深 入 的 研 究 ,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意 义 。 本 文 以 下 就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含 义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性 质 以 及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等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 2001 年 4 月 28 日 新 的 婚 姻 法 公 布 并 开 始 施 行 , 在 总 则 中 首
12、次 将 “ 夫 妻 应 互 相 忠 实 , 互 相 尊 重 ; 家 庭 成 员 应 当 敬 老 爱 幼 , 互 相 帮 助 , 维 护 平 等 、 和 睦 、 文 明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 的 规 定 写 入 婚 姻 立 法 中 , 即 体 现 了 道 德 对 法 律 的 渗 透 , 又 体 现 了 立 法 界 和 人 民 群 众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重 视 。 此 原 则 既 是 夫 妻 间 婚 姻 关 系 稳 固 的 基 石 , 同 时 更 是 对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内 容 的 浓 缩 。 婚 姻 是 指 为 当 时 社 会 制 度 所 确 认 的 一 男 一 女 互
13、为 配 偶 ,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为 目 的 结 合 。 婚 姻 对 于 每 个 人 来 说 都 很 重 要 , 在 决 定 与 另 一 个 人 结 婚 时 其 实 就 是 把 自 己 交 给 了 对 方 。 所 以 , 婚 姻 的 实 质 本 身 就 意 味 着 专 属 , 意 味 着 限 制 , 双 方 都 要 受 到 婚 姻 的 约 束 , 都 要 对 彼 此 忠 实 。 婚 姻 的 稳 定 以 及 家 庭 的 和 睦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是 取 决 于 配 偶 双 方 是 否 忠 实 。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 其 实 就 是 婚 姻 的 本 质 , 就 是
14、一 夫 一 妻 制 的 体 现 。 所 谓 “ 忠 实 义 务 ” ,理 论 界 对 其 定 义 并 没 有 统 一 的 界 定 。通 说 认 为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可 以 做 狭 义 和 广 义 两 种 解 释 。 狭 义 的 夫 妻 忠 诚 义 务 , 也 称 贞 操 义 务 , 即 专 一 的 夫 妻 性 生 活 义 务 ,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与 他 人 有 婚 外 性 行 为 , 包 括 卖 淫 、 嫖 娼 、 通 奸 、 同 居 、 重 婚 等 。 广 义 上 讲 , 这 项 义 务 还 包 括 夫 妻 一 方 不 得 欺 骗 、 侮 辱 、 歧 视
15、 、 遗 弃 另 一 方 , 不 得 因 为 第 三 方 利 益 而 损 害 对 方 的 利 益 及 其 他 内 容 。 本 文 所 述 的 是 狭 义 上 的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 (二)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通 过 对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定 义 的 阐 述 可 知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就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在 婚 前 或 者 婚 后 为 保 证 4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双 方 不 违 反 约 定 的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而 签 订 的 有 关 夫 妻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该 协 议 往 往 会 约
16、 定 “ 夫 妻 婚 后 应 相 互 关 爱 , 对 家 庭 、 配 偶 、 子 女 要 有 道 德 观 和 责 任 感 ” 。 协 议 书 中 最 为 关 键 的 则 是 要 特 别 强 调 “ 违 约 责 任 ” :即 若 一 方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内 背 叛 夫 妻 感 情 , 违 反 约 定 , 不 忠 的 一 方 就 必 须 接 受 一 定 的 惩 罚 , 惩 罚 的 内 容 可 能 包 括 支 付 高 额 违 约 金 ,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的 丧 失 , 身 体 的 处 罚 , 子 女 抚 养 权 、 探 视 权 的 限 制 剥 夺 等 。 现 实 生 活
17、中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种 类 也 是 各 式 各 样 、 五 花 八 门 , 根 据 不 同 标 准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1 . 按 照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缔 结 的 时 间 先 后 可 以 分 为 : 婚 前 成 立 的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和 婚 后 成 立 的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 2 . 按 照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签 订 是 否 经 过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可 以 分 为 :未 经 公 证 的 忠 诚 协 议 和 经 过 公 证 的 忠 诚 协 议 。 3 . 按 照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约 定 的 内 容 不 同 可 分 为
18、 : ( 1 ) 空 床 赔 偿 型 。 双 方 约 定 “ 如 果 一 方 夜 不 归 宿 , 就 应 该 按 实 际 时 间 支 付 给 对 方 一 定 金 钱 ” , 即 所 谓 的 空 床 费 的 约 定 。 如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法 院 2002 年 审 理 的 全 国 首 例 夫 妻 “ 空 床 费 ” 案 。 1 ( 2 ) 外 遇 赔 偿 型 。 双 方 约 定 “ 如 若 一 方 有 外 遇 , 则 要 给 予 对 方 一 定 的 赔 偿 ” 。 如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 院 2002 年 审 理 的 全 国 首 例 “ 夫 妻 不 忠 赔 偿 案 ” 。 2
19、 ( 3 ) 离 婚 赔 偿 型 。 双 方 约 定 “ 若 一 方 提 出 离 婚 , 则 要 给 予 对 方 一 定 数 额 的 赔 偿 ” 。 二、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司法困惑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经 常 遇 到 , 由 于 对 其 法 律 效 力 认 识 不 同 , 各 地 法 院 判 决 不 一 , 下 面 以 两 个 我 国 典 型 的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案 ” 为 例 。 (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2002 年全国首例 “ 夫妻不忠赔偿 ” 案引发的司法争议 2002 年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 院 审 理 了 全 国 首 例 因 婚 外
20、 情 而 引 发 的 “ 夫 妻 不 忠 赔 偿 案 ” 。 贾 某 与 曾 某 都 曾 离 异 , 后 在 某 网 站 相 识 并 登 记 结 婚 。 因 为 彼 此 都 是 再 婚 , 为 保 这 次 婚 姻 美 满 , 夫 妻 二 人 经 过 协 商 在 2000 年 6 月 签 署 了 一 份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 。 协 议 中 除 了 约 定 双 方 在 婚 后 要 互 信 互 助 , 携 手 共 建 幸 福 家 庭 外 ,还 特 别 强 调 了 “ 违 约 责 任 ” :即 若 一 方 在 婚 后 做 出 背 叛 夫 妻 感 情 的 行 为( 如 婚 外 情 ), 要
21、赔 偿 对 方 名 誉 损 失 费 和 精 神 损 失 费 共 计 30 万 元 。 协 议 签 订 后 , 贾 某 于 2001 年 8 月 即 发 现 曾 某 与 另 一 年 轻 女 子 的 婚 外 情 。 因 曾 某 的 不 忠 行 为 , 导 致 两 人 夫 妻 感 情 极 度 恶 化 , 曾 某 遂 向 法 院 提 出 离 婚 , 贾 某 也 以 曾 某 违 反 “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 提 出 反 诉 , 并 请 求 法 院 按 照 两 人 签 订 的 协 议 判 决 曾 1 2 徐寿松 . 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一起 “ 夫妻不忠赔偿案 ” 引发的思考 EB/OL ht t
22、p: /www. pds xwww. com/j khg/cont ent , 2002- 12- 31. 黄蓓,程泽时 . 论夫妻忠诚协议 J . 求实 . 2009 年 S2 期:第 67 页 . 5 1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某 支 付 自 己 违 约 金 30 万 元 。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 采 纳 了 贾 某 意 见 , 依 照 双 方 达 成 的 忠 诚 协 议 判 决 曾 某 支 付 贾 某 30 万 元 违 约 金 。曾 某 不 服 ,后 向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上 诉 ,但 不 久 就 撤 诉 了 。最 终 , 曾 某 一 次 性 赔 偿 贾
23、 某 25 万 元 。 此 判 例 公 布 后 , 立 即 在 法 学 界 引 起 轩 然 大 波 , 支 持 和 反 对 的 声 音 都 不 绝 于 耳 。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法 院 认 定 当 事 人 签 署 的 “ 忠 诚 协 议 ” 有 效 的 理 由 如 下 :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是 婚 姻 关 系 最 本 质 的 要 求 , 婚 姻 关 系 稳 定 与 否 ,很 大 程 度 上 有 赖 于 此 。正 因 为 如 此 ,婚 姻 法 第 条 规 定 “ 夫 妻 应 当 相 互 忠 实 ” , 并 在 第 46 条 规 定 ,因 “ 重 婚 ” 、 “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24、 人 同 居 ” 等 情 形 之 一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 “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虽 然 ,对 违 反 夫 妻 “ 忠 实 ” 义 务 、情 节 尚 未 达 到 “ 重 婚 ” 、 “ 与 人 非 法 同 居 ” 等 严 重 程 度 的 一 方 如 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法 律 未 做 具 体 规 定 , 但 法 律 也 未 明 文 禁 止 当 事 人 自 行 约 定 。 而 贾 某 与 曾 某 约 定 30 万 元 违 约 责 任 的 “ 忠 诚 协 议 ” , 实 质 上 正 是 对 婚 姻 法 中 抽 象 的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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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 忠诚 协议 法律效力 法学 毕业论文
